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讨论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一、天源迪科: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解决措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股权分散风险(一)认定理由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2.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均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上述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的分配比较均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
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任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本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并进行了相应的表决,且该等董事会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4.本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历次董事会中,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 员工证言 -回复
公司实际控制人员工证言-回复员工证言是指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查或审查时,员工作为证人所作出的陈述或证词。
这些证言往往涉及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所有权归属的个人或实体。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营和利益分配。
在本文中,我们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员工证言的问题。
首先,为了解释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们需要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
公司治理是指为确保公司能够高效运作、合规经营和保护股东利益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和机制。
在一个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董事会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而实际控制人则是影响董事会决策的主要力量。
其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并通过投票或其他方式参与公司决策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在员工证言中,员工可能提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行为的重要信息。
例如,员工可以提供与公司董事会成员或大股东的关系证明,或者提供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中的具体行为和决策。
随后,我们需要考虑员工证言在公司内部调查或审查中的作用。
员工证言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用于揭示公司内部的不法行为、管理不善或权力滥用等问题。
通过员工证言,公司内部可以更好地了解实际控制人的运作方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改进。
此外,员工证言还可以用于法律程序或外部审查。
在一些情况下,员工可能会因公司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向法律机构举报或提起诉讼。
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法庭判决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证据。
此外,外部机构可能会进行独立的调查或审查,以查明公司的问题。
员工的证言可能被用来辅助这些调查或审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最后,为了确保员工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和保护制度。
这种机制应该包括匿名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和信息保密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员工将更有动力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证言,为公司的治理和改进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员工证言在揭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行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海国资重组提速
上海国资重组正在提速。
近期,密集的上海本地股停牌显示了上海国资委的信心,在今年年初,上海国资委确立了“年内市属经营性国资资本证券化要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6—7个百分点,即达到30%以上”这一目标。
随着时间推进到下半年,上海国资重组的速度势必加快。
截至8月2日,仍处于停牌状态的涉及上海国资重组的上市公司包括百联股份、友谊股份、上实发展、中华企业、金丰投资等。
而锦江投资、锦旅B 股等则于8月2日停牌。
在8月2日当天披露重组预案并复牌的强生控股迅速涨停,次日再度涨停。
上海国资重组的汹涌浪潮下,如何把握其中的投资机会?我们试图理清上海国资重组的目标、思路、定位等大的重组路线,并进而结合具体的上市公司情况进行分析,投资者或能籍此在更为清晰的思维逻辑中把握和参与上海本地股行情。
重组提速对于上海国资在今年下半年重组的提速,可以分为中期和短期两个层面来看。
中期来看,早在2年前的2008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要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产业类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上海市属经营性国资资产证券化率须由18%提高到40%左右”。
短期来看,在今年年初上海国资委已明确,在今年下半年将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以实现全年经营性国资证券化率30%的目标,并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新工具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事实上,无论从中期还是短期来看,上海国资重组在下半年重新开启并不是令人意外的事件,而是早有规划。
东方证券的策略分析师毛楠和王明旭认为,促进上海国资重组提速的因素有三个重要的方面,其一是上海国资整合的方式已经由“自下而上”转变成为“自上而下”,因此上海国资委由协调者到主导者定位的变化大大推动了整合的进程。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完善,增加了相关集团和上市公司整合的可操作性和整合效率。
最后,2009—2010年是《上海市“十一五”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的最后两年。
【全面剖析】有限合伙企业做(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研究
与一般的投资家不同,创业投资家不仅投入资金,而且用他们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经营企业。
创业投资是以权益资本的方式存在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形式,其投资运作方式是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企业或高成长型企业,占有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并在恰当的时候增值套现。
公司和合伙企业作为创投机构的两种组织形式,二者是否都能做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呢?一、创投公司能否成为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创业投资公司一般只投资于还没有公开上市的企业,他们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和经营创业企业,其兴趣在于最后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
由于创业投资的资本较公共股票市场投资资本流通性要低很多,所以其追求的回报率也相对高一些.大部分创业投资公司为了减少风险,不谋求在企业的控股地位,只有在投资公司谋求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向时才会刻意追求成为最大股东.分红不是创业投资家经营运作追求的目标,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来带动它的投资增值,并在恰当的时候套现退出。
另外,创业投资公司一般投资初创企业,从开始投资到被投资公司IPO后退出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果谋求控股股东地位,在被投资公司IPO时,不但要面临审核部门对被投资公司上市后股权是否稳定的疑问,而且要遵守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如此导致投资周期过长,风险增大,似乎与创业投资公司的追求相违背。
当然,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拟IPO 企业的控股股东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并且已有先例,比如荣信股份。
2007年3月7日,荣信股份IPO审核通过,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左强和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港产学研)。
深港产学研成立于1996 年9 月4 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厉伟,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 号国际文化大厦2805A、2805B 室,主营业务: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
深港产学研持有公司24%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探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探讨作者:邓珂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0期摘要:随着社会节奏的日益加快,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大量的产生。
与此同时,公司法人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其管理模式的效率直接决定了公司发展的步伐。
因而其治理结构对现代企业快速发展、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高都有重要影响。
然而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明显的问题。
所以,本文主要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展开讨论,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帮助企业稳步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效率;积极性;和谐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106-01引言最近几年,公司大规模的产生,对于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法人管理机制,那么公司很难长久的发展下去。
因此,目前很多的企业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都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此构建公司的管理体系。
现阶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容易造成权利被少数人控制、股权太过集中、没有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多方面的缺陷。
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保障企业的平稳发展,需要出资人在多方面进行共同的商议。
所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加以完善是值得深入思考的一个话题。
一、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 实际控制人与预期不符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许多公司的法人虽然有设置,但是经常会由公司的内部其他非核心人员控制。
因此,目前来说,民营公司同国有公司有所区别,特别是国有公司将经营权和所有权相互抽离,使得公司的管理者既是公司权力代表,又是公司财产的代理,这样权力很容易被一小部分人群控制,对于公司的决策和计划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监督部门也无法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
而内部人员控制也会造成公司内部管理的不协调,管理模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
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
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虞政平王朝辉吴飞飞摘要: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具有明显的法律规避意图。
《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路径以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路径,均难以有效规制实 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本质是否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责令滥用公 司人格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是局限于否定股东有限责任,对实际控制人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并无法理障碍。
在案件裁判中,应借助“目的论扩张”方法填补《公司法》第20 条的立法漏洞,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对象之中。
同时,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 司人格否认规则应秉持谦抑克制之立场,唯有在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路径无法满 足债权人保护之需求时,方可谨慎用之。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公司人格有限责任清偿责任近年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越来越受到 关注,但法律规定较少,特别是关于实际控制人 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形 成法律空白。
探讨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人格否认的 关系,涉及法人人格的“刺破双重面纱”,较之 通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之情形更 为复杂。
鉴于司法裁判已经面临这一问题,故应 从法理层面作更为深入研究,以推动立法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所谓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6条 规定,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我国,长期以来实际控制人概念主要是在上市 *15公司治理语境下被讨论,甚少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比较明显的例证是《证券法》中涉及实际控制人 的条文共计21条,而《公司法》中则仅有3 条。
[11然而,近年来,实际控制人尤其是有限责 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隐蔽于公司股东之后,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
《公司法》第20条仅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债 权人利益的连带清偿责任作了规定,却未涉及实 际控制人。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篇一】会议时间:x年11月6日星期四 9:30-10:40 会议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对*项目的初步评审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会议内容:x年10月29日至x年10月30日,考察小组对“*公司”及该公司负责的“**项目”进行了考察。
会上考察小组对考察结果进行了汇报,与会人员在听取了汇报后针对考察结果以及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形成了阶段性的意见。
现将会议的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程世洋展示PPT,做汇报工作1、*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情况简单介绍注册资本:两千万元(x年03月17日,未有相关验资报告)。
股权结构:,出资1950万元,持股97.5%,项逢保出资50万元,持股2.5%。
(根据*总介绍,项总股份代持)。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法人治理:公司领导层意见不一,公司副总和x水有董事长意见相左,公司精神面貌不佳,但是公司x总有改革的想法(改组管理,减少副总,增加部门经理的权利)。
公司目前为四级建筑开发资质,准备升三级。
公司曾在x年*人杂志第二页进行宣传,在销售中心,有*总与*市领导、*街道办领导的合影。
(2)与关系**公司与浙江省实业集团实际上并无关系。
x水有与项逢保之前为合作关系,后项逢保撤资去宿迁,公司名义上保留股份。
(3)亿和丰达与山河置业的关系周楼嘉苑之前全部为山河置业的项目,后转于亿和丰达亿和丰达与山河置业关系待查。
(4)亿和丰达香格里拉项目介绍据介绍香格里拉项目为当时亿泰集团与亿和丰达合作开发,现项目已完工,x总在香格里拉有两套房产及十余套车库,据介绍估价为800万左右。
香格里拉项目:报表收入5875万,税金1000万左右,支出5000万左右,不知名占有5500万左右。
(分析所得)2、*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地理位置北路,汽车站。
(2)项目性质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周楼嘉苑项目为北辛街道周楼区域“城中村”改造一期工程。
该工程共占地71.4亩,总投资6.9亿元,涉及居民326户、1158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法〔2020〕185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使审判人员尽快准确理解掌握纪要的相关内容,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债券市场在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相关庭室的负责同志,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市场自律监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实际控制人名词解释
实际控制人名词解释实际控制人( administratable shareholder)是指控制一个企业的大部分投票权或有表决权股份资本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在中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单一股东持有或者控制50%以上的股份时,可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即为实际控制人。
由此看来,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对实际控制人也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因为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情形,极易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破坏公司资本的完整,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公司僵局甚至破产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
另外,如果这些股东是以违反诚信原则而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还容易造成诚信危机,对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从而进一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对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解释,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维护了公司稳定,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
但是,由于国有股权不能转让,实际控制人往往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而是通过委派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等方式实施对公司的间接控制。
因此,实际控制人也就很难成为公司的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际支配力,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公司。
因此,只要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并且与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主体,都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四类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pa会计关联方的认定
cpa会计关联方的认定摘要:一、关联方的定义与认定1.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2.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二、关联方的分类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4.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1.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2.交易类型及影响四、关联方的披露与管理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正文:关联方认定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尤其在上市公司中,关联方的认定与关联交易的披露和管理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关联方的定义与认定、关联方的分类、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方的披露与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从关联方的定义与认定入手。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关联方的认定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其中,《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接下来,我们来分类讨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这些关联方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密切,容易产生利益输送,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监管。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这类交易可能对公司业绩和股价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严格监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资产转让、借款或对外投资等。
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我国采取了严格的披露和审批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我们来谈谈关联方的披露与管理。
融资担保的基本业务流程及实作技术
销售明细帐、总账、报表 销售回款 纳税情况
生产记录、入库单、出库单、运输 单
发票、出口报关单、贸工局出口证 明 企业采购环节核证 用电量对比
科目
收入 成本税金 期间费用 其他业务利润 投资收益 外收净额 所得税 净利润
200*年 末
200*年 末
200*年 末
四部曲:提炼
报表还原 真实的整体财务状况
二、尽职调查的步骤
尽职调查之天龙八步
第一步:客户概况了解,做出初步判断
途径:电话沟通、当面交谈、现场交谈
内容:根据途径不同,内容深度有所不同。基本内容包括公司名称、 产品、资产负债收入规模、从业年限、主要上下游、银行贷款规模、融 资用途等;
第二步:拟定并提交资料清单
根据对客户的初步了解,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发送标准及个性化资料清 单;
关于反担保措施的效力:信用担保和抵押物(硬),以下为具有一 定制约能力的反担保措施:
应收账款账户监管 退税账户监管 存货、提单、汽车行驶证质押 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权质押 浮动抵押、机器设备抵押
第三章 项目决策与实施
第一节 信用分析 第二节 项目决策 第三节 担保方案谈判和成交 第四节 放款
——以规范所有责任人尽职尽责正确实施权力为目的(责任全过程)
6、严格规范决策层审批决策规则行为
——以监督决策层人员独立、公正、专业地使用权力为目的(制衡全面性)
7、严格实行在保项目的保后管理制度
——以把握动态变化和衍生信息为重点(动态全过程)
8、严格实行代偿项目的管理控制和追偿
——以代偿项目损失最小化为目的(后管理全过程)
阅读
一步曲:阅读
报表本身 表外信息:公司概况、产品、
所处行业、结算方式、行业 利润水平、商业模式等等 结论:初步的整体财务状况、 初步确定重点和异常点
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
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引言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是指中小企业中实际控制人与股东之间召开的会议,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企业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决策机构,股东会决议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的定义、决议的流程、决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决议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定义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是指在中小企业中,实际控制人与股东之间开展的会议形式,以投票决策的方式对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实际控制人是指在中小企业中具有最终决策权的人员,通过持有大部分股份或者其他方式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在股东会决议中,实际控制人将和其他股东一起讨论和决策企业的重大事务,例如公司治理、业务发展、投资决策等。
根据股权比例的不同,各股东在投票时享有的投票权也会有所区别。
决议的流程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的流程一般包括召集会议、发布会议通知、会议讨论和决策、会议记录和公告等步骤。
1. 召集会议:由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表负责召集股东会,并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发布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向所有股东发送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以及参会方式等信息。
3. 会议讨论和决策:在股东会上,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一起讨论和决策企业的重大事务。
一般来说,决策需要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按照股权比例来确定每个股东的投票权重。
4. 会议记录和公告:会议结束后,应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并在公司内部或公开发布给所有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
决议的主要内容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的具体内容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议程安排。
一般情况下,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决定公司领导层的组成、岗位设置和薪酬安排等。
2. 业务发展:讨论和决策公司的市场战略、产品研发、销售渠道等。
3. 投资决策:投资新项目、并购或投资其他公司等重大投资决策。
公司章程实际控制人变更(3篇)
第1篇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天日期]]正式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透明度,现就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公告如下:二、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2. 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3.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4. 法定代表人:XX5. 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6. 主营业务:XX三、实际控制人变更前情况变更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XX,持股比例为XX%,其主要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四、实际控制人变更原因1. 战略调整: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变化,公司管理层认为调整实际控制人有利于公司战略的进一步优化和业务拓展。
2. 投资需求:新实际控制人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金实力,其投资有助于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 股东意愿:部分股东认为,引入新实际控制人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高公司价值。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1. 新实际控制人:XX集团(以下简称“XX集团”)2. 持股比例:XX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XX%的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3. 变更过程:- 2023年[[具体日期]],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决议。
- 2023年[[具体日期]],XX集团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完成了股份转让手续。
- 2023年[[具体日期]],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XX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的影响1. 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发展战略:XX集团将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的优势,为公司制定新的发展战略,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增长。
3. 经营业绩:预计在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将获得更多资源和支持,经营业绩有望得到提升。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近年来,集团公司频繁以资产重组推进内部资源整合,在审计过程中,少不了遇到形 形色色的股权划转与企业合并业务,由于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的界定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只是做原则导向,相关讲解案例也未能面面俱到,如不能很好的理解、掌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性质、特点与成立条件,实务中也就无法对企业合并业务的类别作为准确的判断,因此可能采用了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为此,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将从以下 5 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讲解,希望各位能从中得到更深该的体会。
①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②同一自然人控制下的企业合并③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④控制并非暂时性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恢复留存收益的最早起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是将企业并购业务定性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一个大前提,所以,我们必须对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有充分的认识,需要明确界定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准则中提及的最终控制方,相关的多方是指什么?从而为正确划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何为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解释中则有如下描述: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有关主管单位。
实施最终 控制的一方为有关主管单位的,企业合并是指在某一主管单位主导下进行的合并,但如果有关主管单位并未参与企业合并过程中具体商业条款的制定,如并未参与合并定价、合并方式及其他涉及企业合并的具体安排等,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关于最终控制方,包括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中则有如下描述: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 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2019〕9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2019〕9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已经我院2019年第1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上级法院有新要求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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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办法的要求,“发行人最近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对发行人是否适宜上市具有实质性影响。
在实践过程中,各家保荐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也是见仁见智,证监会法律部对此也出具了法律适用意见。
总的来言,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可以发挥保荐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保荐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以下是对近期出现的特殊案例做一总结:1、一般情况下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应一直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鉴于此,通常情况下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主要关注:第一,股权比例;第二,管理层中支配能力包括一致行动协议等。
对此,比较有意义的案例主要有:(1)国资委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全聚德:全聚德在首发报告期内控股权在两家国资股东之间进行了划转,虽然发生控股股东变更,但通过认定北京市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有效解决该问题。
大秦铁路:由于北京铁路局分立为北京局和太原局,原北京局持有的大秦铁路95%股份在首发前一年划归太原局持有,公司通过认定铁道部为实际控制人解决该问题。
延伸思考:关于国资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有企业认定为集团公司,有企业认定为国资委,没有统一的说法;究竟认定哪一级机构为实际控制人,实际上我们可以各取所需:比如某县有三个国资企业,其中拟上市公司A 企业为林业公司,B 企业、C 企业同为林业公司,相对而言,三家企业规模都比较小,财务指标一般,但是三家如果合并成一家企业上市比较可行。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县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而不是局限于A 集团或其控股股东,然后以A 企业合并B 企业和C 企业就属于同一控制人下合并,可以避免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带来的财务指标和运行时间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发行部在最近一次保代培训中,讲到国资委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但是不能确认发行部在提到这句话时是否是有意的。
需要提醒的是,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新发的适用意见中: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2)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3)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2)职工持股会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通富微电:通富微电控股股东为华达微,其第一大股东为公司职工持股会45%,第二大股东为通富微电董事长石达明27.5%,于报告期内持股会解散,石达明通过受让股份持有华达微股份39.09%。
公司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达明,因此报告期内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
云海金属:云海金属上市前股权结构中,持股会持有44.93%(其中24.21%股份根据国资部门安排归属梅小明所有),梅小明40.88%,报告期内,持股会解散,梅小明持股变更为65.09%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保荐机构认为:第一,梅小明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云海金属40.88% 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第二,持股会会员持股分散,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较为有限;第三,职工持股会仅是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梅小明。
延伸思考:云海金属案例中,由于梅小明持股比例上具有较大优势,因此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没有问题;通富微电中,保荐机构并未申明理由且石达明在持股会中持股比例不明,在持股比例上优势并不明显,因此可否认为,鉴于持股会本身的特殊情况(名义股东、股权分散,且并无控制目的),可以径而认定第二大股东即是实际控制人。
进而言之,我们是否可以推定类似财务投资者等不具有实际控制目的仅仅股权比例居前的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
(3)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七星华创:七星华创控股股东为七星集团,七星集团股权结构为北京电控持股27.66%,北京华融持股70.16%(债转股方式),报告期内,北京电控增资完成后,北京电控持股53.35%,北京华融持股45.24%。
公司原考虑北京华融股权形成方式为债转股,系特殊条件下特殊方式,而且北京华融根据设立目的即不为持股或控制为目的,而是择机套现,因此认定北京电控为实际控制人,认为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但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可。
延伸思考:我认为,该案例的被否缘于实际控制人与北京华融股权比例悬殊太大,如果股权比例比较接近,类似本节(2)中的情况,或许也会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认可。
2、关于共同控制的认定海得控制:公司认定7 名管理层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由0.3%-31.64%不等,合计持股比例超过70%。
该案例中,所谓共同控制只为限制各位管理层股东出售股份,除了未来上市后锁定36 个月外,首发报告期内和上市后并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九阳股份:公司认定4 名管理层(通过控股股东间接持股方式)为实际控制人,该管理层并未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该管理层首发前3 年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上市前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改为间接持股。
控股股东承诺锁定三年。
海隆软件:公司董事长为包叔平持股比例5%左右(自然人中持股比例最大),其他29 名自然人股东(30 名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30%,)和古德投资(持股21%)签署协议同意在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与包叔平保持一致。
第一大股东上海交大持股25%。
公司认定包叔平为实际控制人,其他为一致行动人。
延伸思考:与中国证监会适用意见相对照,本节前两个案例算不上典型,不具有参考价值。
海得控制第一、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大,首发前并无变化,只所以认定为共同控制,除了限制出售外,其他并无特别之处;同样在九阳股份中,其中1 名管理层在控股股东中持股比较49%,完全可以认定为单一控制人,但公司和保荐机构都认定为管理层共同控制。
反而在海隆软件案例中,最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适用意见之共同控制的规定,其一,各自然人股东持股极为分散,单个而言无法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其二,首发前 3 年及可预见的期间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三,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其四,上市后有3 年锁定安排;其五,公司最近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未发生变化。
但保荐机构认定为单一控制人,其他人为一致行动人。
当然考虑到适用意见出台在后,各家保荐机构之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比较混乱可以理解。
综合来看,证监会对共同控制的认定趋于收紧,设定的条件比较多,适用起来比较麻烦。
3、关于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北京银行:北京银行首发前股权比例分散,报告期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ING 持股比例达到19.90%作为最大单一股东,北京国资持股12%位列第二大股东。
公司认为ING 持股比例较低,而且17 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2 席,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此类推,其他股东更无力控制公司经营,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
南京银行:南京银行首发前持股比例同样分散,第一大股东南京国资持股19.78%,第二大股东南京新港持股17%,第三大股东IFC 持股15%。
报告期内,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引入巴黎银行持股19.20%,位列第二大股东,南京国资、南京新港持股比例不变,位列第一、三大股东。
基于和北京银行同样的原因,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
延伸思考:由于该等案例发生在证监会适用意见之前,保荐机构均通过证明公司在股权变动前后都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从而得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的结论。
虽然理由牵强,但不失为创新之举。
显然证监会不太认同上述推理过程,新发的适用意见中,证监会明确该等情形下,需证明“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 3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问题是,认定管理层和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比较容易,如何认定股权及控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上述北京银行案例中,报告期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更有倾向认定为控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南京银行案例中,报告期内第二大股东发生变化,倾向于认定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结合适用意见中关于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立法意图:“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上述两个案例中,虽然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但是考虑到对公司管理层、经营决策影响不大,对公司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更为有利,所以认定两个案例中认定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是可以尝试的。
4、在第一、二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大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从以上案例和其他过往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发行人第一、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比较接近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1)认定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西部矿业:西部矿业首发前全资由青海国资委持有,报告期内进行了增资扩股,股权结构变为青海国资委持股33%,中信信托持股30%。
由于公司控制权由原来的绝对控制变为现在的股权控制并不明显,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关注其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公司认为青海国资委位列第一大股东,同时在7 名董事会中提名3 人,因此保持了对公司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方正电机案例中。
(2)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类似在北京银行、南京银行案例中,如果符合证监会关于近3 年控制结构、管理层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我们可以证明尽管第一、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比较接近(持股比例超过30%亦是如此),但单一股东都无法对公司形成控制,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所以就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
(3)认定为共同控制在适用意见出台之前,认定共同控制的案例较多,但在证监会适用意见出台以后,认定共同控制比较困难。
5、结语虽然前期案例在实际控制人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混乱”,虽然证监会在审核标准上不见得一视同仁,所以上述案例和结论并不能推而广之,但是过往案例还是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