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法学培训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大纲编写原则:以学科为主线,拓宽知识面,强调概念、方法与基础;以矿业权评估所需知识内容为主体,突出实用。
试卷类型1.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卷2.地质、采矿、选矿卷3.矿业权评估基础、方法卷4.矿业权评估实务卷(或案例卷)试题类型:1.是非判断题2.单项选择题3.多项选择题4.填空题5.综合分析(案例与计算)题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篇第一部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规章一、矿产资源法1、基本要求(1)矿产资源法的概念(掌握矿产资源的权属熟悉立法宗旨及效力范围)(2)了解矿业权的概念和性质(3)熟悉矿业权的物权效力(4)掌握矿业权的主体(5)熟悉矿业权的客体及其特殊性(6)掌握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7)掌握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8)掌握矿业权的期限(9)掌握矿业权设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10)掌握矿业权有偿取得法律制度(11)了解矿业权变更的概念和类型(12)熟悉矿业权变更的程序(13)了解矿业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14)熟悉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程序(15)掌握矿业权转让的法定情形、具体条件和程序2、主要考试内容(1)矿产资源的权属(2)矿业权的概念、性质和效力(3)矿业权的主体和客体(4)矿业权的期限(5)矿业权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6)矿业权有偿法律制度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1)探矿权的取得掌握申请人的条件及取得方式掌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熟悉登记的程序及登记管理机关(2)探矿权的维护掌握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续登记熟悉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缴纳和减免掌握探矿权价款的缴纳和减免(3)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探矿权的变更和终止掌握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熟悉变更和终止的程序(5)违反探矿权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熟悉无证勘查的法律责任掌握探矿权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了解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2、主要考试内容(1)探矿权的取得(2)探矿权的维护(3)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探矿权的变更和终止(5)违反探矿权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1)采矿权的取得掌握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熟悉登记程序和登记管理机关(2)采矿权的维护掌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续登记熟悉采矿权使用费标准、缴纳和减免掌握采矿权价款的缴纳和减免(3)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采矿权的变更和终止掌握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熟悉变更和终止的程序(5)违反采矿权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熟悉无证开采的法律责任掌握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了解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2、主要考试内容(1)采矿权的取得(2)采矿权的维护(3)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违反采矿权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四、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1)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概述熟悉探矿权采矿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掌握矿业权人及矿业权内容熟悉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管理机关掌握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评估和确认(2)矿业权的出让掌握矿业权出让的概念掌握探矿权人的优先权掌握矿业权出让的方式掌握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熟悉矿业权招标人及公告发布熟悉标底的确定熟悉中标人押金的确定及处理(3)矿业权转让掌握矿业权转让的方式和条件掌握转让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的资料掌握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机关及程序熟悉矿业权转让后有效期限的计算方法掌握矿业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掌握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的概念熟悉矿业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4)违反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法律责任熟悉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义务的责任熟悉招标、拍卖过程中泄密的法律责任熟悉擅自转让矿业权的法律责任2、主要考试内容(1)矿业权出让制度(2)矿业权转让制度(3)违反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法律责任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1、基本要求(1)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掌握矿产品的概念掌握补偿费缴费主体熟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及权限划分熟悉补偿费的缴纳方式(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掌握补偿费的纳费范围掌握补偿费的计算方法(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了解补偿费的分成规定熟悉补偿费的使用规定(4)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掌握补偿费减免的条件熟悉申请减免的程序(5)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2、主要考试内容(1)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4)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5)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六、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管理1、基本要求(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概念掌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概念掌握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2)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掌握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掌握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应提交的资料掌握评估机构的年度审查掌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取消(3)对评估人员的管理掌握评估人员的培训要求掌握评估人员的执业原则(4)对评估行为的管理掌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掌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依据的资料掌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过程和责任掌握可选用的主要评估方法掌握评估报告的内容(5)评估结果的确认和备案掌握确认、备案的法定范围掌握评估结果的确认、备案机关和权限掌握确认需提交的资料掌握不予确认的情形(6)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2、主要考试内容(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概念(2)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的管理(3)对评估人员的管理(4)对评估行为的管理(5)评估结果的确认(6)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法学基础一、绪论1、基本要求(1)熟悉民法的概念(2)了解近代民法模式和现代民法模式(3)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4)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5)熟悉民法的本质(6)了解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2、主要考试内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本质(4)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二、民法总论1、基本要求(1)民法基本原则熟悉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2)民事法律关系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3)民事权利主体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掌握民事能力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4)民事权利客体了解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了解货币的作用和特点(5)民事法律行为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熟悉意思表示了解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主要考试内容(1)民法基本原则(2)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3)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4)民事法律行为(5)意思表示三、物权法1、基本要求(1)物权概述和物权变动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物权的种类和效力了解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公示公信原则了解物权变动的原因(2)所有权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3)共有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熟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4)用益物权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熟悉各种用益物权的内容(5)担保物权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熟悉各种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内容(6)占有了解占有的概念和分类熟悉占有的效力和保护了解占有取得和消灭的方式2、主要考试内容(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的变动(3)所有权(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5)占有四、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1、基本要求(1)债法概述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了解债发生的原因和分类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熟悉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熟悉合同订立的程序了解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2)公司法了解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设立熟悉公司的能力、章程、资本、合并、解散和清算掌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行政许可法概述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性质了解行政许可的各种类型熟悉行政许可的原则(4)税法概述了解税收的概念、职能和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了解税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地位和作用熟悉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的要素2、主要考试内容(1)债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发生的原因(2)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订立和变更的程序(3)各种合同(4)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公司的设立、能力、章程、资本、合并、解散和清算(5)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原则(8)税收和税法第三部分财务会计学基础一、会计基本理论1、基本要求(1)了解财务会计的概念、特点和目标(2)掌握各财务会计要素的概念、特征及会计等式(3)掌握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4)掌握财务会计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5)熟悉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6)熟悉财务会计的基本程序与方法2、主要考试内容(1)财务会计的概念、会计要素、会计恒等式、基本前提、一般原则;(2)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借贷记账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与方法;(3)财务会计法律规范。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附件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5)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制0—五年十月一、考试说明.二、考试内容.(一)《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二)《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科目(三)《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科目三、考试样题.、考试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5号),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其中,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为使应考人员了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一)考试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客观评价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充分发挥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作用。
(二)考试性质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
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考试科目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三科。
二、考试内容(一)《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1. 考试目的考察应考人员运用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利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价值分析的实际操作能力。
考察应考人员根据矿业权评估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决矿业权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于调整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的公告
□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
□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历,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
□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历,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历;
一、2011年度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进行,推迟原因是国家审计署要求考试收费及标准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二、下次考试的具体时间,需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通知。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三.报考资格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我校将根据上述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考试资格审查。通过考试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将于9月25日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和我校网上公布。
四.考试科目
□地质与矿业工程;□财务与法律;□矿业权评估实务;□矿业权评估案例。
五.考试纪律
考试报名、考场、阅卷均按国家有关考试纪律严格管理。若发现替考的情况,将取消被替考人员成绩,被替考人不得再报考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替考者为矿业权评估师的,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2011年矿业权评估师考试电子版辅导资料是根据历年矿业权考试考点考前辅导班(中国地质大学和吉林大学环球地科院)整理出来的.是专门为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考试的朋友量身定做的通过矿业权考试的唯一辅导资料,是个人,相关单位,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考前训练、备考冲刺的最佳考试资料,题型丰富,内容全面,题库设计符合考试最新大纲,内容丰富,海量试题。包括了大量的强化训练试题及历年试题,针对某些新颖,灵活试题会相应的并提供专业级的解题思考试前报到。报到时交纳考试费,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食宿费自理。
2009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培训.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使用的前提条件 :
◎评估对象条件 (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赋存状况好;(2)评估对象 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分,或者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 境;(3)毗邻区有同类型矿产勘查开发背景、评估对象周边已进行过 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可以收集到;(4)通过 与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的毗邻区的类比和推断,可以 预测出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矿层赋存情况和开采条件等开发利用所必 须的参数。 ◎可获取资料条件 (1)具备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相似资料;(2)通过对本地区生产的矿 山企业的类比,评估对象未来矿山建成后的收益可以预测。 ◎地质信息不确定性的风险处理条件 区域内勘查程度低、地质信息不确定,可以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 比能初步预测、量化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
2018/11/6 9
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
P (CI CO)t
t 1 n
1 (1 i)t
折现系数【1/(1+i)t】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 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2008年12月31 日为基准日时,2009年t =1。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 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2009年9月30日为基 准日时,2009年t =3/12,2010年时 t =1+3/12,依此推算。 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2018/11/6 17
收入权益法
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 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 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 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矿业权评估师法学基础考前培训资料
• 自物权
所有权
• 自物权物权
所有权
• 他物权
用益物权
• 自物权
• 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担保物权
抵押权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所有权
•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9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
2 009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试卷财务与法律(本卷共12页,总分100分,答题时间15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在括号中填写正确答案的字母(总分20分,每小题1分,答对得1分,不答或答错不得分)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 )为基础。
A.权责发生制 B.实地盘存制C.永续盘存制 D.收付实现制2.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使期末存货价值最大的是( )。
A.加权平均法 B.移动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 D.先进先出法3.下列各项中,符合现金流量表现金概念的是( )。
A.企业销售商品收到为期一个月的商业汇票B.企业存在银行两年的定期存款C.不能随时支付的存款D.从购入日开始计算的三个月到期的国债4.下列项目中,属于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项目的是( )。
A.长期借款 B.长期应付款C.应付股利 D.应付债券5.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核算的是( )。
A.银行本票存款 B.商业汇票存款C.银行汇票存款 D.信用卡存款6.某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 )。
A.制造费用 B.管理费用C.销售费用 D.财务费用7.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通常是( )。
A.持有至到期 B.在近期内出售C.套期保值 D.进行投机8.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 )。
A.增加销售收入 B.冲减销售收入C.增加销售成本 D.冲减销售成本9.在下列各项税金中,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的是( )。
A.土地使用税 B.城市维护建没税C.印花税 D.房产税10.终值是指某一特定数额的货币,在若干期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的( )。
A.利息 B.本金C.本利和 D.现在价值11.对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进行核算,应设置( )账户。
A.勘探开发成本和实收资本 B.实收资本和地质成果C.地质成果和无形资产 D.勘探开发成本和地质成果12.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让波矿业权的行为称为( )。
矿业权评估师考试攻略
矿业权评估师考试攻略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矿业权评估师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通过合格的评估师考试才能获得相关资格。
如果你有志于成为一名合格的矿业权评估师,那么就需要扎实的备考和攻略。
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份关于矿业权评估师考试的攻略,希望能够帮助你顺利通过考试。
一、了解考试内容和要求在备考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矿业权评估师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通常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要求考生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还需要了解考试的形式、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准备。
二、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在备考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考试时间和自身的学习进度,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和任务,明确每个学习阶段的目标和重点。
可以使用备考规划表或学习日历来帮助自己进行有效的学习计划。
三、系统学习相关知识矿业权评估师考试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泛,需要综合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参加培训班或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系统学习。
重点关注矿业权评估的理论、方法和实践技能,掌握评估原理和流程,熟悉评估标准和规范。
四、做好习题训练和模拟考试在备考过程中,做好习题训练和模拟考试是提高考试成绩的有效方法。
可以选择一些专业的习题册或网上模拟题库进行练习,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和水平。
通过多次模拟考试,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及时调整学习方向和重点。
五、参加专业培训和考前辅导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参加一些专业的培训班或考前辅导课程,系统学习和复习相关知识。
通过专业培训和考前辅导,可以加深对评估理论和实践的理解,提高解题能力和应试技巧。
六、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状态在备考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状态也很重要。
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坚持不懈地进行学习和训练,相信自己一定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同时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态,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饮食,调整好心理状态,做好考前的准备。
第二篇示例:矿业权评估师考试攻略矿业权评估师是一个专业领域需要具备丰富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职业,他们主要负责对矿业项目或矿业权进行评估和估值工作。
2009矿业权评估师(法律部分)
v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 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根据这一原则,《矿产资源 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 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 源的保护工作。此外,还规定了禁止乱挖滥采,破 坏矿产资源;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给予制裁。
v 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资料是指《矿产资源法》 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 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这些资料是运用 地质理论,进行勘查工作后,用文字、图表、 数字等表现的,反映一定时期、地区矿产资 源客观情况的物质工作成果和智力成果。这 些资料也是国民经济建设所需的重要基础资 料,应予以保存、保护。
v 正确处理不同类型矿业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关系
根据国有、集体、个体和外商投资四种经济类型 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它们在各自范围内的 优势和积极性,是管好矿产资源的关键。我国矿产 资源法明确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 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 展。”“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 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除国家规定禁止 和限制的矿种外的其它矿产资源。
v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同一矿产资源法律 产资源权利,主要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依法 进行某种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或要求对 方进行(或不进行)某种矿产资源活动,而获得的 某种利益。矿产资源义务,主要是指矿产资源法律 关系主体必须进行(或不进行)某种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以满足对方的要求所承担的责 任。
矿业权评估师培训教材
矿业权评估师培训教材2012年度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12年7⽉前⾔2011年度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已经聘请准则编制⼈员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了讲解。
在2011年矿业权评估⾼级研锈斑对《国⼟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业管理的通知》(国⼟资发〔2011〕40号)进⾏了讲解。
⼀年来,随着⾏业管理⽂件的贯彻执⾏、评估师对准则的运⽤中积累的⼀些经验,发现的⼀些问题,需要全体从业⼈员,学习掌握⾏业管理⽂件精神,从评估实务的⾓度,进⼀步学习理解矿业权评估准则,切实提⾼评估师的执业能⼒。
本教材《国⼟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业管理的通知》(国⼟资发〔2011〕40号)⽂件由部储量司矿业权评估⾏业管理⼈员编制;税费类参数内容由中国地质⼤学(武汉)杨亚萍教授和吉林⼤学地球科学学院李淑杰副教授编写;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历史沿⾰由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刘忠珍董事长编制;煤矿采矿权评估程序和报告编制由⼭西儒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卫三宝编制,在此谨向作者表⽰感谢!最后,真诚地希望⼴⼤读者对本教材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〇⼀⼆年七⽉⽬录国⼟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业管理的通知 (1)⼀、切实提⾼对加强矿业权评估⾏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1)⼆、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作的地位和作⽤ (1)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1)四、切实强化国⼟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业的监督管理 (2)五、进⼀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为 (2)六、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资格管理 (3)七、完善制度,落实矿业权评估⾏业⾃律的相关规定 (3)税费参数相关⽂件讲解 (7)第⼀部分资源税 (7)⼀、资源税基本原理 (7)(⼀)资源税的概念 (7)(三)资源税计税⽅法 (7)⼆、纳税义务⼈与税⽬ (7)(⼀)纳税⼈ (7)(⼆)税⽬及适⽤税率 (7)(三)矿产品等级的划分 (8)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8)四、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9)(⼀)减免税项⽬ (9)(⼆)资源税进⼝不征,出⼝不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关于2009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关于2009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告【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9.07.13【实施日期】2009.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20号)2009年全国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10月17日、18日在吉林大学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同时进行。
请参考人员在8月15日-9月15日自主选择向两校中任何一校报名。
报名具体事项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http://)和两校网站(http://,)公布。
2009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的《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和《〈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的补充说明》一并公布,请在上述网站查阅。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2.《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的补充说明附件1: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目录考试说明一、《地质与矿业工程》科目二、《财务与法律》科目三、《矿业权评估实务》科目四、《矿业权评估案例》科目五、考试样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的规定,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须通过考试获得。
为使应考人员了解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一、考试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优选真正具备矿业权评估能力的人员,提高矿业权评估师的素质,规范矿业权评估市场,充分发挥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作用。
矿业权评估师岗前培训课件
评估师需掌握矿产资源开发、矿 权交易、矿产资源税费等方面的 知识,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矿业权评估师的角色与职责
矿业权评估师负责对矿业权进 行价值评估,为矿产权交易、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等提供专业 意见。
评估师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为矿业企 业制定经营策略提供依据。
评估师还需参与矿产资源税费 征收标准的制定,为政府决策 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责任
评估师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 道德规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评估师应了解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确保自身 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典型矿业权评估案例分析
案例一
铁矿采矿权评估案例
总结词
通过分析这些典型案例,学员可以了解不 同类型矿业权的评估方法和注意事项,为 实际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矿业权
是指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的 条件和程序,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由采矿 权人依法享有在一定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获取矿产品并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评估的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并已经取得相应的合法手续。
模拟项目四
稀土矿探矿权模拟评估
实践操作:评估报告的审查与修改
步骤一
评估报告格式审查
步骤二
步骤三
步骤四
总结词
评估过程和方法的审查
数据准确性和合理性的 审查
结论和建议的审查与修 改
通过审查与修改评估报 告,学员可以了解评估 报告的编写要求和规范 ,提高报告的质量和水 平,为实际评估工作提 供保障。
2009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地质学基础培训
Co、Ni、Mo、W、Pt等
7
矿物及其分类
• 矿物:地壳中由各种地质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 的化学成分、内部结构,从而具有一定的外表形态 和物理性质的单质或化合物。
• 按晶体化学将自然界中的矿物分为五大类(矿物分类及实例 ) (1)自然元素-自然金、自然铜、金刚石、石墨、硫磺 (2)硫化物-方铅矿、辉锑矿、辉钼矿、闪锌矿、辰 砂、黄 铜矿、斑铜矿、辉铜矿、黄铁矿 (3)卤化物-萤石、石盐和钾盐 (4)氧化物及氢氧化物-磁铁矿、赤铁矿、铝土矿、褐铁矿、 硬锰矿、软锰矿及石英 (5)含氧盐-长石、方解石、白钨矿、磷灰石等
地壳构造运动的产物
断裂:指岩层或岩体在构造应力作用下,当作用强度超过岩 层或岩体的强度时,岩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受到破坏所产生 的构造变形 断裂是地壳中普遍发育的基本构造之一 根据破裂岩石的相邻岩块相对位移的程度,将断裂构造分节 理、劈理和断层三大类 根据断层两盘的相互关系,可将断层划分为: 正断层、逆断层、平移断层等
正变质岩-原岩为岩浆岩 副变质岩-原岩为沉积岩
2013-7-11 15
三、构造作用及其表现
构造作用的基本形式
(1)水平运动:造山运动(褶皱和断裂)
(2)垂直运动:造陆运动(大规模的隆起或拗陷)
地壳构造运动的表现
(1)新构造运动(晚第三纪以来) -海成阶地、海蚀槽、滨海平原、地震 (2)古构造运动(晚第三纪以前) -岩石变形 、岩相变化、沉积厚度的变化、岩层
构成,平均密度为2.7g/cm3;下部称硅镁层,主要由
玄武岩和辉长岩类构成,平均密度为2.9g/cm3。 在常温层以下随深度约每增加33m,温度增高1℃。
2013-7-11 4
地球及地质体年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9•【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9月12日至13日举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负责组织实施好本考区考务工作。
具体考务工作可以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考区。
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本考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现场审核、完成“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相关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考区应指定一名厅(局)级领导担任本考区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各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各考区办公室的联系地址,于2009年5月30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考虑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设考场,直接负责2009年黑龙江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4号——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和考前培训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4号——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和考前培训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3.26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01.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1年第4号)
根据人事部与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我部委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和吉林大学具体承办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和考前培训工作。
首次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定于2001年6月23、24日进行,有关事项将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主页和两校主页上发布。
特此公告。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同时公告。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矿业权评估讲义全
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在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不同的评估目的,同一矿业权,其评估值不同。
矿业权的法律特征1、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2、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3、权能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个人认为,作为要素资产和用益物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购置成本及其收益,其应该由矿业权投资(勘查成本或矿权购置成本)及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所分享的超额收益构成,即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一定意义上,探矿权价值是通过优先采矿权取得、对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超额收益来实现,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并不是勘查权利的价值而是后续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始于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7年、09年举行5次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
4、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手续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出让,也称一级市场。
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评估多指的是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作为国家权益的专用名词使用):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此处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指本应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体现但未充分体现的市场溢价部分。
矿业权转让,也称二级级市场。
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31•【文号】国土资函[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4]88号)吉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根据《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1]170号),我部已委托你们承办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有关培训工作。
从两年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工作完成得较好。
经研究决定,我部将2004年度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委托你们承办。
具体内容如下:一、委托事项:承办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内容包括拟定培训计划、发布培训公告或通知、制定教学计划、聘请教师、组织培训结业考试、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二、要求:1.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规定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培训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人员的培训合并进行,请安排好今年的培训计划和有关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总结要及时报我部。
2.规范教学,严格管理,研究培训内容,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提供优质服务。
矿业权评估涉及的基础专业性知识的教学由你们的师资承担,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聘请其他学校的有关专业教师担任,矿业权评估方法的教学逐渐过渡到由两校教师担任,矿业权评估的规范性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建设方面的教学主要由部担任。
3.培训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代管,以收抵支。
两校应对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教学机构的特长和利用已有教学资源,注意跟踪研究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将教学和市场需求密切结合,逐步发展矿业经济的学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学法考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学法考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第一章总则试题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3、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单选题)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1、有偿取得)的制度。
(单选题)3、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3、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单选题)4、在我国领域及(1、管辖海域)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
(单选题)5、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表示矿产资源属于(2、国家所有)。
(单选题)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试题1、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单选题)2、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2、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单选题)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试题1、勘查核矿资源,必须采用(2、4)规定的勘探方法(多选题)1、国务院2、土地资源部3、省政府4、省土地资源厅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试题1、开采矿产破坏污染环境的,应当(1、2、 3)(多选题)1、赔偿损失2、恢复原状3、追究刑事责任4、吊销采矿许可证2、开采矿产,应当遵守(1、2、3、4)原则(多选题)1、统一规划2、综合开采3、综合制用4、节约资源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试题1、个体采矿的范围限制在(1、2、 3)(多选题)1、零散矿产2、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3、生活自用少量矿产4、国有企业因现有技术尚不能开采的矿产2、对个体采矿,国家实行(1、2、3、4)方针(多选题)1、积极扶持2、合理规划3、正确指导4、加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试题1、企业因矿界发生争议的,可以采取(1、2)进行解决(多选题)1、当事人协商2、行政决定3、申请仲裁4、提起诉讼2、对私自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3、工商部门 )给予行政处罚(单选题)3、对违法越界采矿的,可予以(1、2)处罚(多选题)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采矿许可证4、追究刑事责任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保护的特定矿种的,可予以(1、2)处罚(多选题)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追究刑事责任4、强制关停5、盗抢、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去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2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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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类型
• 专利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
• 专利权 • 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
• 专利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人身权的内容
人身权的内容
• 人格权
人身权的内容
• 人格权
• 身份权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
矿业权的主体
矿业权的主体
• 矿业权主体的资质条件
矿业权的主体
• 矿业权主体的资质条件
• 矿业权主体的特殊性
矿业权主体的一般性特征
• 矿业权的主体是一种民事主体。
• 各种矿业权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矿业权的主体的特殊性
• 主体资格的享有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矿业权的主体的特殊性
• 主体资格的享有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 权利的行使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物权的效力
• 优先效力 • 物上请求权 • 追及效力
物权的效力
• 优先效力 • 物上请求权 • 追及效力 • 排他效力
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则
• 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则
• 公示原则
• 公信原则
矿业权的概念
•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 • 矿业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一定
范围和期限内利用矿产资源并享有其利益 的权利。
矿业权的主体的特殊性
• 主体资格的享有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 权利的行使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 责任的承担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矿业权主体的限制
• 资质条件 • 所有制性质 • 特殊矿种
矿业权主体的资质条件
•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 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 矿山设计和开采方案 • 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必要的安全措施 • 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方案
• 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结构
民事权利的结构
• 财产权
民事权利的结构
• 财产权
• 人身权
财产权的内容
财产权的内容
• 物权
财产权的内容
• 物权 • 债权
财产权的内容
•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
物权的类型
物权的类型
• 自物权
物权的类型
• 自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
• 占有
• •
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其开采的矿产品的权 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矿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 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上
矿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 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上 • 以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物权的特征
• 直接支配性
物权的特征
• 直接支配性 • 特定物
物权的特征
• 直接支配性 • 特定物 • 利益享有性
物权的特征
• 直接支配性 • 特定物 • 利益享有性 • 绝对性
物权种类——物权法定主义
• 物权类型法定
• 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 优先效力
物权的效力
• 优先效力 • 物上请求权
2009年矿业权评估师 考前培训
法学基础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涵义
民法的涵义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的涵义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 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涵义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 民法是私法
• 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 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 法律规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
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 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
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 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 矿产资源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主体适格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主体适格 • 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主体适格 • 意思表示真实
• 标的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主体适格 • 意思表示真实
• 标的合法 • 标的确定和可行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 行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
个体采矿的资质条件
• 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 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
人员 • 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 案 • 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 企业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 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 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
民事主体——法人的条件
民事主体——法人的条件
• 依法成立
民事主体——法人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独立财产
民事主体——法人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独立财产
•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民事主体——法人的民事能力
民事主体——法人的民事能力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法人的民事能力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的类型
• 合同之债
债权的类型
• 合同之债 • 无因管理之债
债权的类型
• 合同之债 • 无因管理之债
• 不当得利之债
债权的类型
• 合同之债 • 无因管理之债
• 不当得利之债 • 侵权行为之债
债权的类型
• 合同之债
• 无因管理之债 • 不当得利之债 • 侵权行为之债
• 其他原因之债
知识产权的类型
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目的意思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目的意思 • 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目的意思 • 效果意思
• 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 自然人
民事主体
• 自然人
他物权的类型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他物权的类型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他物权的类型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的类型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的类型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抵押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的类型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的类型
•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的类型
智力成果的类型
• 作品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科学发现 • 商标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民事权利 • 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民事权利 • 民事义务
矿业权的概念
•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矿业权的概念
•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
•
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其开采的矿产品的权 利。
矿业权的概念
•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
物
• 存在于人身之外 •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 以有体物为限
物的类型
• 动产与不动产 •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 特定物与种类物
货币
• 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而为一 • 货币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转移 • 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诉权的 问题,只能基于合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 为提出相应请求
• 法律规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 法律规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