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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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1号——2019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25个草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1号——2019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25个草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1号——2019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25个草品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1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1号根据《草种管理办法》《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2019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了25个草品种(见附件),现予公告。

附件:2019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草品种名录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2日附件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草品种名录属种品种名称品种类别申报单位申报者适宜区域科距瓣豆属蝴蝶豆金江地方品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海南大学虞道耿/刘国道/罗丽娟/丁西朋/严琳玲适宜在年降1000mm 以上热带、亚热植。

科苜蓿属紫花苜蓿龙牧809 育成品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分院李红/杨曌/杨伟光/李莎莎/王晓龙适宜在东北区推广种植科苜蓿属紫花苜蓿斯贝德(Spyder)引进品种克劳沃(北京)草业科技研究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张静妮/刘英俊/李争艳/吴建锁/苏爱莲适宜在我国北和东北等种植。

科苜蓿属紫花苜蓿中苜9号育成品种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杨青川/康俊梅/张铁军/龙瑞才/王珍适宜我国黄似地区推广科柱花草属圭亚那柱花草热研24号育成品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海南大学严琳玲/白昌军/刘国道/罗丽娟/刘攀道适宜我国海东、广西等种植。

本鹅观草属肃草川西野生栽培品种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张昌兵/张海琴/周永红/沙莉娜/康厚扬适宜于青藏寒冷湿润地区域种植。

本高粱属高粱-苏丹草杂交种冀草6号育成品种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旱作农业研究所刘贵波/李源/赵海明/游永亮/武瑞鑫适合在东北华北等地区本高粱属苏丹草新草1号育成品种新疆畜牧科学院草业研究所/奇台县绿丰草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朱昊/陈捍东/阿斯娅·曼力克/林浩/任玉平适合在我国方无霜期13有灌溉条件植。

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7•【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05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605号)为加强草品种审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附件:《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二○一一年七月七日附件: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草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以及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草品种审定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

第二章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农业部设立的负责全国新草品种审定的工作机构。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新增委员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委员会换届时,由本届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建议名单,报农业部审核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全国畜牧总站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处长和全国畜牧总站草业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申报育成品种者,直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地方品种和野生栽培品种者,须经种源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报国外引进品种者,须提供外国登记证书(或公布的品种名录)和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申请草品种登记的证明文件。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草品种审定的,应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验机构代理。

11第16章 品种审定转基因品种管理品种保护良种推广

11第16章    品种审定转基因品种管理品种保护良种推广

选种圃; 鉴定圃; 一,原始材料圃; 二,选种圃; 三,鉴定圃;四,品种比较试 原始材料圃; 验; 五,生产试验与品系繁殖; 六,区域试验(regional test) 生产试验与品系繁殖; 区域试验( ) 育种者新育成的植物品种(系 基本上稳定以后 基本上稳定以后;或种子单位新 育种者新育成的植物品种 系),基本上稳定以后 或种子单位新 引进的优良品种,还要经过一系列的试验工作 还要经过一系列的试验工作,才能确定它在生产 引进的优良品种 还要经过一系列的试验工作 才能确定它在生产 上的利用价值.目前中国育种程序中新品种( 上的利用价值.目前中国育种程序中新品种(系)试验种类有品 鉴定,品种( 比较,区域试验(简称区试) 种(系)鉴定,品种(系)比较,区域试验(简称区试)和生产 试验等.各种试验的任务不同,但又有密切的联系. 试验等.各种试验的任务不同,但又有密切的联系.一般品种 鉴定与品种( 比较试验由育种者(引种者)组织实施, (系)鉴定与品种(系)比较试验由育种者(引种者)组织实施, 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则由种子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则由种子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是品种 审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审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一)区域试验的概念与组织体系 1.概念 当新育成或引进的品种经过品种比较试验,初步证 概念:当新育成或引进的品种经过品种比较试验, 概念 当新育成或引进的品种经过品种比较试验 明它们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及丰产性, 明它们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及丰产性,且在产量上或某个特性下确 能超过现有栽培品种,确有推广价值时, 能超过现有栽培品种,确有推广价值时,还需要分别在各个不同 的自然区域或有代表性的地点,按照统一试验设计要求, 的自然区域或有代表性的地点,按照统一试验设计要求,进行多 点品种比较试验,这种试验称为区域试验 见书67页 . 区域试验(见书 点品种比较试验,这种试验称为区域试验 见书 页).

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

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草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是现代农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

它不仅涉及到农业生产的效益问题,也涉及到国家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介绍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相关内容。

一、植物品种保护概述植物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品种的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利用和开发,保证植物遗传资源长期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活动。

它的目的是保护植物资源多样性和发展植物资源利用与保护产业,提高农林牧渔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共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保护、品种鉴定、品种分类和品种资源收集、保存。

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对植物育种和遗传资料保护不可或缺的一份法律法规文献。

它规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查、授权以及新品种管理等一系列的关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应该保障合法权益,顺应市场化、法制、科技化发展需要,促进农业加快发展的基本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该规划纲要对于科技、育种、遗传资源保护等多方面进行了清晰的阐述与指导。

三、植物品种审定概述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对于不同的植物品种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价的过程。

通过对植物品种的品质、生育特点、生产表现等多方面进行评价,确定其品种分类、适宜种植的地区和条件,同时有助于科学生产和利用植物资源。

四、植物品种审定方法1、外部形态特征鉴定法运用外观形态特征对植物品种进行判断。

2、生物学特征鉴定法研究植物的生长、花期、成熟期等生物学特征,进行鉴定。

3、化学特征鉴定法分析植物内部成分和物质结构,进行鉴定。

4、分子生物学特征鉴定法通过PCR系统、电泳及基于Z勿阿德定律的宏基因组学等技术鉴定植物品种。

五、结语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概念、法律法规、鉴定方法等方面,都是现代农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3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3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____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____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____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____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仅负责____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第十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

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十七章 牧草良种繁育及品种审定

第十七章 牧草良种繁育及品种审定

种植的紫花苜蓿获得
优质饲草
(河北省吴桥、北京郊区)
阿尔岗金苜蓿人工 草地,为当地的养 殖业的发展提供了 高产优良的饲草料。
优良豆科牧草及饲料作物品种—与优良禾本科牧草及饲料作物品种混播、间
作在生产上发挥其优势
互作高产低耗的优势
蚕豆与玉米间作田
无芒雀麦与苜蓿的混播田
“高效豆科作物—根瘤菌共生体 与禾本科互作低耗高产机理研 究”
而丧失 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
哪些牧草品种或种会产生生物学混杂???
异花 种在一起会自然杂交 严格讲分类学上属于种以内的品种:例 如紫花苜蓿种:敖汉苜蓿、准格尔苜蓿都属于紫花苜蓿
白花草木樨和黄花草木樨种在一起不会产生混杂, 因种间具有生殖隔离现象。
(2)隔离:空间隔离、时间隔离
A什么叫空间隔离?: 在一定隔离距离内不能种植同一种类不同品种的牧草. 虫媒花异花授粉植物种子田隔离距离需1000-1200m, 风媒花的植物隔离距离: 400-500m.
的种子田面积为4亩。
一般各种牧草及作物的种子田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如下:
小麦5-10%、玉米3-5%、苜蓿2-5%、草木栖2%、马铃薯8%、燕麦 8%、高粱1-2%
3、合理的轮作制 种子田必须进行合理的轮作. 种子田前作不是相同牧草的不同品种,同类牧草.
如A:披碱草与老芒麦,B:苜蓿与草木樨。 采取豆科和禾本科的轮作制度,这样可以提高和保持土壤肥力 可防止种子混杂。
赖氨酸 0.48 0.50 1.89 2.06 0.64 0.67 1.31 1.89 1.79 1.89 0.73 0.76 1.12 1.17 0.18 0.13 -
(4)优良种子应具备的优点
(注:优良品种应具备优良的 种子)

中国草种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中国草种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包括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草种生
产经营、质量监督和进出口管理等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3.《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05号,
2011年7月5发布)。等。
4.《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
(2009年4月24发布)。该项行政审批已于
相关法律法规
1.《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2001年2月
26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
粮食、……、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
套 等热带作物。


相关法律法规
2.《草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2006年1月
12日发布,2014年4月25日修订。
国发[2011]8号,2011年4月10日颁布,共25条。
相关政策
指 导 性 文 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体制改革 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农作物种业资 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 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 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 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 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 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水 平。
相关政策
重要任务:

( 十 )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十二)严格品种审定和保护。

(十五)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十七)实施新一轮种子工程。

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
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是指对草种进行审定的技术规范。

草种是指用于草地、草坪、草原、牧草等用途的各种植物。

草种的品种审定是为了确保草地、草坪、草原、牧草等的质量和效益,提高草地、草坪、草原、牧草等的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主要包括草种的品种特性、品种分类、品种鉴定方法、品种命名、品种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草种的品种特性是指草种的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生态适应性和经济价值等方面的特点。

草种的品种分类是按照草种的系统分类和经济分类进行的。

草种的品种鉴定方法是指通过对草种的形态、生理和分子特征进行鉴定,确定其品种的方法。

草种的品种命名是按照国际惯例和规定进行的。

草种的品种登记是指将经过鉴定和命名的草种登记到草种登记簿中,确保其品种的来源、鉴定和识别。

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国草业的发展,促进草地、草坪、草原、牧草等的生产和利用,提高草地、草坪、草原、牧草等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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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草品种审定及管理办法-山东畜牧兽医局

山东草品种审定及管理办法-山东畜牧兽医局

附件: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公正、公开、及时地审定山东省主要草品种,规范草品种审定程序,促进草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推广利用,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的草品种审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品种是经人工选育,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对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并作为生产资料在草业生产中应用的草类群体,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设立的负责全省草品种审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我省草品种的审定工作。

委员会下设牧草、草坪与草本花卉、中草药、能源草4个草品种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草品种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请临时委员,报请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在职专家与负责人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委员采取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负责全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

第七条委员会职责:(一)起草制定品种审定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承担我省主要草品种的审定工作;对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品种证书,并提请省畜牧兽医局予以公告。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草品种区域试验。

(四)对全省草品种选育、繁殖、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五)推荐山东省参加全国审定的草品种。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享有的权利: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应履行的义务: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完成本委员会交给的任务,组织对全省草品种选育、审定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的调研,向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农业部发布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草种管理办法
管 部 门 与 生 产 经 营 机 构 在 人 员 和 财 务
上必须分开 。
种 质 资 源 的 . 当经 所 在 地 省 、 治 区 、 应 自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草 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农业部审批 。 报
第 四章
草 种 生产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务 的专业人员组成。
全 国草 品种 审 定 委 员 会 主任 、 主 副
用、 管理等 活动 , 当遵守本办法 。 应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草 种 , 指 用 是
任 、 员由农业部聘任 。 委
第 十 七 条 审 定 通 过 的新 草 品 种 , 由全 国草 品 种 审 定 委 员会 颁 发 证 书 , 农 业部公告。 审 定 公 告 应 当包 括 审 定 通 过 的 品 种 名 称 、 育者 、 应 地 区 等 内 容 。 选 适 审定未通过 的. 由全 国草 品 种 审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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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部 发 布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农 业部 部 长杜青 林 20 0 6年 1月 1 2日发 布 农 业部 第 5 令指 出 :草 种 管 理 办法》 经 20 6号 《 业 06年 1月 5日 农 业部 第 2次 常务会议 审议 通过 , 予公布 , 0 6年 3月 1日起 施行 。 18 现 自2 0 94年 1 O月 2 日农牧 渔 业部 颁发 5 的《 草种 子暂 行 管理 办法 ( 牧 试行 ) 同时废 止 。 》
农 业 部 审批
第十 二条
从 境 外 引 进 的 草 种 质
委员会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 十 八 条 在 中 国 没 有 经 常 居 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陈述意见 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附件: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主要草品种审定程序,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新品种,促进草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推广利用,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草品种审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草品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中草药开发等用途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或者繁殖材料。

第二章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设立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草品种的审(认)定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草品种的审(认)定,对通过审(认)定的草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草品种良种证书,并提请省畜牧办公室予以公告;认定生产上急需的主要草品种;对全省草品种选育和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等。

第六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

第七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牧草、草坪和草本花卉、中草药草种共3个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草品种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八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草品种,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品种特性明显,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的品种;(二)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三)生产性能优良或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或野生驯化成功的草种(或品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五)具有适宜的名称。

麻黄草管理法规 政策

麻黄草管理法规 政策

麻黄草管理法规政策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麻黄草的管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来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药物的分类管
理制度和药物的注册和监督管理要求。

麻黄草被归类为中草药,其生产、销售、使用等都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该法规定了对于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运输等进行植物检疫的管理要求。

麻黄草的出口和进口需要申请植物检疫证书,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该药典规定了中药材的质量标准和药用部位、产地等要求,包括麻黄草在内。

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需按照该药典的标准生产和销售麻黄草。

4. 卫生部《中医药法》:该法规定了对中医药的传承、研究、保护和管理要求,包括麻黄草在内。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需按照该法对麻黄草的种植、加工和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还有许多地方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进行管理和实施。

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管理。

总体来说,对于麻黄草的管理主要是涉及药品、植物检疫、药典和中医药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林草品种命名与编码规则

林草品种命名与编码规则

林草品种命名与编码规则一、概述为了规范林草品种的命名与编码,提高林草品种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的林草品种,包括林木、草本植物、竹类等。

二、命名原则1.名称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不得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

2.名称应反映品种的主要特征和特性,不得随意命名。

3.名称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

4.名称应具有唯一性,同一品种只能有一个名称。

5.名称应避免与已注册的商标、域名等混淆,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6.在名称中含有关键技术信息时,应考虑相应的保密要求,合理处理商业秘密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

三、编码原则1.编码应当是简单、易于理解且能够唯一标识品种的数字和字母组合。

2.编码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与相关部门的编码系统兼容。

3.编码应当包含品种的基本信息,如分类、品种名称、培育单位等。

4.编码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避免频繁更改。

5.编码应当方便管理和查询,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

四、实施要求1.林草品种的命名和编码应当在品种审定通过后进行,并由相关单位进行备案。

2.对于新发现的林草品种,应当根据本规则进行命名和编码,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林草品种命名与编码的管理,确保其准确性和唯一性。

4.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库,确保编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本规则的有效实施。

6.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林草品种命名与编码的规定同时废止。

如有其他政策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2.本规则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以上是《林草品种命名与编码规则》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林草品种的命名与编码,提高管理效率,保护知识产权。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确保其有效实施。

草种管理规章制度

草种管理规章制度

草种管理规章制度草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草种管理,规范相关操作程序,保障草场的健康发展,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草种管理1. 草种鉴定草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不同地区草种进行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将品种、产地、饲用效果等信息记录于案,并及时对草籽储备和种植进行调整和更新。

2. 草种选择(1)按区域划分:应根据所在区域特点选择适应性强的草种进行种植,如在高寒地区应选用高山草本等。

(2)按土壤特点:按照土壤类型和土质特点选择适当草种,如在砂土区应选择乌拉草等。

(3)按用途划分:根据饲用或观赏需求选择不同草种植物。

3. 待种草籽储备应对草籽进行规范管理,特别是在密封包装、适宜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存储草籽,避免草籽腐败变质。

4. 草种播种应根据草种特性和生态环境选择合适的种植方式和时间,确保草种的生长良好。

第三章草种饲用1. 草种适宜期草场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生长期和节令变化,及时选择适宜期的草种进行饲用,避免草食动物食性不均衡,影响其生长和发育。

2. 饲草供应应确保草场内的存储物品安全卫生,避免饲草受潮或受污染,破坏饲草的卫生状况。

第四章草种保管工作1. 草籽库房设置草场应建立草籽库房,对草籽的存储、包装和出入库等过程加以管理和控制。

2. 草籽入库和出库程序草籽管理人员应规范草籽入库和出库程序,对草籽所属品种、质量、数量、存放位置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 草籽包装标识应对每种草籽的包装袋进行标识,明确草种的品种、产地、存放时间、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五章草种采集1. 采集时机应在草种适宜的时期,如花期、种子成熟期等进行采集,保证草种的质量。

2. 采集方式应采用人工采摘、割草等方法进行采集,保证原草场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六章草种质控1. 草种质量控制应根据不同品种、产地,对草种进行质量控制,确保种子生长良好、品质优良。

2. 草种质量检测应定期对每批草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草种的品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章对草种管理的监督和检验应实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建立档案并在处理后进行质量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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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草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以及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草品种审定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

第二章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农业部设立的负责全国新草品种审定的工作机构。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新增委员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委员会换届时,由本届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建议名单,报农业部审核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承担日常工
作。

办公室主任由全国畜牧总站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处长和全国畜牧总站草业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育成品种者,直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地方品种和野生栽培品种者,须经种源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报国外引进品种者,须提供外国登记证书(或公布的品种名录)和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申请草品种登记的证明文件。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草品种审定的,应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验机构代理。

第八条 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应符合《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规定的条件。

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申报者自行安排,品种抗性由委员会指定专业机构检测,区域试验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申请转基因草品种的申报者,还应提供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九条 申报者按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年度全国草品种审定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在申报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委员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
知申报者。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一条 草品种审定标准,依据《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审定。

审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委员总数2/3以上时,会议表决有效。

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的品种,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草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者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回避请求,委员会正、副主任研究确定是否回避。

参加审定会议的委员与被审定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颁发《中国草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对育成品种同时发放《中国新草品种证书》。

通过审定登记的品种,由委员会提出品种审定意见。

通过审定的品种,委员会上报农业部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申报类别、申报单位、申报者、用途及适应地区等。

第十五条 审定未通过的,在审定结束后30个工作日
内由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由申报者提供一定数量的种子或种茎,交由委员会指定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保存,作为品种真实性和基因纯度鉴定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 通过审定登记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缺陷、种性退化、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委员会提出撤销登记的建议,经农业部审核同意后公告。

其登记名称和登记编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申报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扩散申报者申报审定品种的种子或种茎。

第十九条 委员在审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撤销委员资格。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报者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在品种区域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委员会建议农业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6月10日原农牧渔业部畜牧局颁发的《全国牧草饲料作物品种审
定标准及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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