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媒体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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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是订立本企业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视听节目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形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视听节目服务:指公司向用户供应的各类视听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音乐、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

2.用户:教唆用本企业视听节目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3.管理负责人:指本企业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主体,负责规划、组织、推行和监督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规划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规划1.管理负责人应依据市场需求、用户反馈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订立年度视听节目服务规划。

2.规划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视听节目类型、版权采购、合作伙伴选择等。

3.规划应经公司高层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视听节目辅佑襄助设施1.管理负责人应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包含服务器、存储设备等。

2.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3.配备必需的技术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监控和维护。

第三章视听节目服务采购第六条视听节目版权采购1.管理负责人应跟踪市场动态,确保采购到合法版权的视听节目。

2.与版权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明确版权内容、期限和价格等条款。

3.合同签订后,确保版权的合法使用和维权工作。

第七条合作伙伴选择与管理1.管理负责人应经过严格筛选,选择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的合作伙伴。

2.依据合作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和权益,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3.对合作伙伴进行定期评估,并依据绩效情况决议是否调整或停止合作关系。

第四章视听节目服务投诉管理第八条投诉受理和处理1.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用户的投诉,并及时解答用户疑问。

2.投诉受理部门应认真记录用户投诉内容、时间以及处理情况,并及时回复用户。

3.对于紧要的投诉事件,应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改进措施以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4.投诉处理结果应向用户反馈,并予以公示。

2023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是针对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方法和规则的一系列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视听节目服务用户的权益,规范视听节目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关于这一规定的详细介绍,总长度为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发展,保障用户的权益,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依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移动通信等媒体向用户提供的音频、视频等节目内容的传媒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提供广泛、丰富、健康的节目内容。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视听节目服务监测、评估、审查制度,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六条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视听节目服务的合法、健康、安全。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内容管理第八条视听节目服务应严禁以下内容:(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三)有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道德的内容;(四)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的内容;(五)散布谣言、诽谤、侮辱、诅咒他人的内容;(六)含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七)其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

第九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节目检查制度,定期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发布和传播视听节目时,应明确标明节目内容的适用人群范围,严禁以虚假宣传误导用户。

第十一条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及时处理用户对不合法、不健康、不适宜的视听节目的投诉举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新媒体协会章程(试行)

新媒体协会章程(试行)
(四)摄像、摄影、视频、照片等的采集与制作;
(五)场地接线,舞台灯光,设备管理维护;
(六)美工设计、产品设计开发。
电视台:(一)新闻组:
1、负责收集并及时发布学生、教工及其团体和校内各组织机构对校内外的各种感兴趣的、关心的信息;
2、新闻采写、专题采编,为新媒体平台及外宣供稿
(二)播音、记者组:
1、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三)指挥协会的具体工作;
(四)对外代表整个协会,本人或授权外联中心代表与其它组织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会长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十五条会长出现严重失职时,应主动发出辞职公告,并召集会员大会,选举新会长。亦可由所有中心主任联名或者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召集会员大会,匿名投票决定罢免会长;若会长罢免案得以通过,则会员大会根据中心主任的提名选举新会长。被罢免的会长不得进入新会长的提名名单。
(三)作为联系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工及其团体和校内各组织机构与新媒体平台运营商的沟通的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教工及其团体和校内各组织机构义务代理相关认证,增强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工及其团体和校内各组织机构在新媒体平台上的凝聚力,增强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新媒体平台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中心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配合会长,指挥本中心的具体工作;
(二)辅佐会长工作,对会长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副主任协助主任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财务收入
(一)协会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预算,从主管部门获取经费支持;
(二)协会接受一切机构的合法赞助;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023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____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保障公众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组织、个人,包括电视台、广播站、网络视听平台等。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应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健康、积极向上的内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应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尊重特定人群的特殊需求。

第五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格执行内容审查制度,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第二章内容审查第六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提供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内容是否传播健康、正能量的价值观;(三)内容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四)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第七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内容审查工作组织,配备专业审查人员,对所提供的节目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执行审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第九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内容审查记录,对每一审查案件进行登记,包括审查时间、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对于未通过内容审查的节目,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并应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广告管理第十一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对广告内容应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不得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不得宣扬暴力、色情、赌博等不健康的行为。

第十五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广告投放的管理,不得在重要节目环节过度投放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相关部门应给予批评、警告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安全、健康、有序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等节目内容的网络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服从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电影局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法律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

第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尊重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暴露他们的隐私,不得传播歧视、谩骂、挑衅、侮辱等有损于其形象和尊严的内容。

第八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稳定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九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节目内容的审核和管理,不得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十条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攻击、恶意代码传播等违法行为,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内容管理制度,加强防范和处理不良信息的能力,对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账号、IP地址进行记录和处理。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公众提供视听娱乐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主体第五条机构和个人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或注册资质。

第六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七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八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播放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节目内容。

第九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抄袭、盗用、复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符合公共道德观念,尊重社会伦理和民族习惯。

第三章视听节目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正确价值观念。

第十二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散播淫秽、色情、恶俗等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尊重受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表达权,不得强制播放、推送某一特定内容。

第十四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注重艺术性、教育性和创新性,不得制造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氛围。

第十五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垄断、恶意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稳定和有序运行。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章程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章程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Netcasting Servic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CNS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境内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志于推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关于网络视听领域管理和发展的有关要求,参与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维护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功能;坚持守正创新,组织传播网络视听正能量,加强国内外业务和学术交流,积极推动本行业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网络视听的新期待,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网络强国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传达关于网络视听领域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并组织贯彻落实;(二)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开展行业自律相关工作,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构建行业自律体系;倡导版权保护;共同抵制盗版;(四)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法规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的业务交流,增进理解,促进合作;(六)协调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避免恶性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共同发展;(七)开展行业内的节目及技术交流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国内外网络视听产品、技术、内容展览,为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渠道;(八)对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事件、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性建议,向有关部门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九)组织举办有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研讨会、市场推广活动及市场调研活动;(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网媒俱乐部章程范文

网媒俱乐部章程范文

网媒俱乐部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媒俱乐部的管理,规范成员行为,提升网媒俱乐部的活动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网媒俱乐部是由对网络媒体有兴趣并愿意积极参与其中的成员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网媒俱乐部的宗旨是通过举办各类活动,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成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网媒俱乐部的活动以线上交流、线下组织活动、举办讲座和研讨会等形式为主。

第五条网媒俱乐部的会徽为“创新、传媒、共享”的标志。

第六条网媒俱乐部的座右铭是“专业、创新、实践”。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成员第七条网媒俱乐部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第八条网媒俱乐部成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候补会员两类。

第九条正式会员的资格和条件:1.必须是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2.对网络媒体有浓厚的兴趣和热情;3.在网媒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中积极参与,并能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十条候补会员的资格和条件:1.必须是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2.对网络媒体有浓厚的兴趣和热情;3.表现出对网媒俱乐部工作的积极态度,并愿意在活动中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网媒俱乐部的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网媒俱乐部成员有权参与俱乐部的各项活动,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学习和交流机会。

第十三条网媒俱乐部成员有义务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网媒俱乐部成员有义务维护俱乐部的声誉,不得做出损害俱乐部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网媒俱乐部的主席团负责组织和管理俱乐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网媒俱乐部主席由所有正式会员中采取不记名投票产生,任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网媒俱乐部主席团对俱乐部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总结。

第十八条网媒俱乐部主席团可以设立若干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事项。

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网媒俱乐部的任何重大决策和活动需要经过全体正式会员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网媒俱乐部的财务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每年定期进行财务公示。

山东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召开

山东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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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3 日上午,山东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第 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以网络视频 会议的形式在省直主会场及 16市分会场同时举行 。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书 记、局长李自文归席大会并致辞,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国华主持会议 。
李自文在致辞中对协会今后的工作明确提归了三点要求: 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践行者 。 协会要积极引导各会员单位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 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以网络语态和视听形态壮大主流舆论、传播主流价值,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做管理部门与行业机构的桥梁和纽带 。 协会要协助省局强化行业管理,引导会员 单位加强自律,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的发展秩序 。 要积极向会员单位宣传网络视听节目的政 策法规,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诉求,提州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 要加强信息交流、管理咨 询、技能培训,加强行业内外沟通、协调各会员单位协同合作,促进良性 竞争、共同 发展,不断增强协会 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 要发挥组织灵活、连接各方的优势,协助做好作品评奖推优、赛事活动举办等工作的 落地和执行,成为省局椎动行业发展的有力助手 。 要聚焦精品创作,引导会员单位把资金、精力用到优秀 影视剧、短视频创作生产上来,形成百花齐放、佳作频阳的良好局面,不断壮大实力规模和影响力,推动 全省网络视听节目行业繁荣发展 。 兰要强化向身建设,做协会组织的标杆和榜样 。 努力打造一流协会、标杆协会 。 要加强制度建设,抓 好规范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 要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办事,严格内部管理,自 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各专家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监事、理事要切实发挥 好作用,把协会工作当成一份事业,作为自己的应尽之责,努力担当负责、干归业绩 。 省广电局将一如既 往地支持协会开展工作,加强对协会的业务指导 椎动协会更好地落实职责、发挥作用 。 会议总结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听取并审议了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通过 了《山东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山东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会员条例 (草案)》《山东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会员向律公约(草案)》等文件,选举 产生了第二 届理事会、 监事会,以及理事会领导班子、监事,长 。 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副书记张卫华当选山东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 新一届协会会员单位由原来的 38 家扩展至 180余家,在原有会员单位基础上,新近吸纳了山东省内重 点新闻网站、各区县融媒体中心、开设网络视听相关专业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青岛肯麦嘉禾科技有限 公司、山东奔跑吧贝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谶坊新片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众多行业领先的民营网络视听 制作机构 。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模版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模版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络视频平台、流媒体服务提供商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视听节目服务。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重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提供优质、健康、有价值的节目内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七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传播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提供含有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损害民族团结等有害内容。

第九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传播、提供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暴力恐怖等内容。

第十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传播、提供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内容。

第十一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舆论导向原则,传播正确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迷信等虚假内容。

第三章广告管理第十二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标识广告与非广告内容,不得混淆、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控制广告时长,合理安排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过度打扰节目内容的观看或听取。

第十五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违反国家公序良俗的广告,不得传播夸大、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内容。

第十六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广告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广告内容,保证广告与节目内容的一致性。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视听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媒体机构,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平台、移动互联网视听平台等。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指的是向公众提供的电视、广播、网络、移动终端等各种形式的节目内容。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供多元化的节目内容。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视听节目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视听节目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传统,禁止淫秽、暴力、恐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

第七条视听节目内容应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选择权和表达权,不得含有歪曲事实、捏造信息、误导公众的内容。

第八条视听节目内容应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注重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问题,积极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观念。

第九条视听节目内容不得宣扬种族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不平等观念,不得侮辱他人、恶意攻击他人。

第十条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应严格遵循分级分类原则,确保不同年龄段的观众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节目。

第三章广告管理第十一条广告在视听节目中的插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不得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误导公众。

第十四条广告插播的时间和频次应合理,不得过多干扰节目内容的观看。

第十五条广告插播应与节目内容衔接自然,不得给观众造成困扰和不适。

第十六条广告插播应注明广告的性质,明确区分广告和节目内容。

第四章版权管理第十七条视听节目服务在使用作品时应尊重作品的版权,合法使用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第十八条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者应建立版权管理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版权归属明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多媒体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深圳市多媒体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深圳市多媒体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多媒体行业协会(ShenZhen Multi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SZMIA) 第2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多媒体行业相关第3条第4条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多媒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5条第6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本会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槟榔道创意保税园C 座6-2。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7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会员培训,匡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四)开展市场评估,采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预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协助市、区政府参预公共管理,参预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一)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影视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影视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影视协会,简称“影协”。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放映、理论研究、教育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影视事业发展,繁荣影视文化,为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______。

第二章任务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任务:(一)开展影视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二)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三)促进影视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四)推动影视作品的创作、制作、发行和放映;(五)加强国内外影视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六)开展影视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七)组织影视行业相关培训、研讨和考察活动;(八)编辑出版影视行业相关书籍、刊物、资料等。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影视行业论坛、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二)组织影视作品观摩、评比和评奖活动;(三)开展影视行业市场调研,发布行业报告;(四)加强与国内外影视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五)开展影视行业咨询服务;(六)为会员提供影视行业相关培训、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批准;(三)缴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

社团新媒体规章制度条例

社团新媒体规章制度条例

社团新媒体规章制度条例
《社团新媒体规章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团在新媒体平台上的活动,维护社团形象,提高社团在校园内外的影响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团的新媒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知乎等平台上的发布内容、互动交流等。

第三条:社团应当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正面向上的内容,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低俗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

第四条:社团在进行新媒体活动时,应当注重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造谣传谣。

第五条:社团在新媒体平台上的互动交流应当尊重他人,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人身攻击或恶意诋毁他人。

第六条:对于社团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当及时回应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反馈,积极改进和提升。

第七条:社团应当在新媒体平台上注明社团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于与群众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八条:社团应当严格遵守新媒体平台的使用规定,不得利用新媒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以及违反新媒体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团,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社团在新媒体平台上的发布权限、取消社团资格等。

第十条:社团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社团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社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团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制定并执行《社团新媒体规章制度条例》,可以加强对社团在新媒体平台上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保障社团在新媒体上的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提高社团形象,增强社团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内容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监管,规范互联网视听服务内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管理原则1、合法原则。

互联网视听服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真实原则。

互联网视听服务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和不实言论。

3、健康原则。

互联网视听服务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不得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4、公平原则。

互联网视听服务对待各种信息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人或团体。

5、自律原则。

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管理要求1、内容审核。

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发布的视听内容,确保内容合法真实,不含有违法信息。

2、实名制认证。

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内容创作者进行实名认证,并建立内容创作者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3、技术防护。

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空间进行安全防护,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侵权行为。

4、社会监督。

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用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互动。

5、配合监管。

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工作。

六、监管措施1、定期检查。

相关部门对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内容审核、实名制认证、技术防护等方面。

2、投诉处理。

相关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举报,对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3、处罚措施。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法规类别】互联网电视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繁荣网络文化,维护健康有序的行业秩序,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加入本公约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机构和单位,承诺遵守本公约自律条款。

第三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第五条坚守社会责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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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媒体行业协会章程要点行业性(非盈科社会团队法人)章程,适合于各类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缩写。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网络视听媒体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管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6.1 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6.2 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6.3 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视听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6.4 组织网络视听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促进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6.5 加强与国外、兄弟省市相关行业的业务交流,增进往来,促进合作;6.6 协调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促进本行业的共同发展;6.7 抵制盗版,并在会员单位的委托下,开展有关版权保护工作;6.8 开展本行业内及从业单位间的节目交流及技术交流;6.9 为促进网络视听节目媒体行业的发展,组织举办有关网络视听媒体研讨会、市场推广活动及市场调查活动;6.10 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8.1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8.2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8.3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0.1 承认协会章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10.2 自愿加入本会;10.3 遵纪守法,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10.4 单位住所或主要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1.1 提交入会申请书;11.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11.3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2.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12.2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12.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12.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12.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8.1 制定和修改章程;18.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18.3 制定会费标准;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18.4 决定更名、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程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21.1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21.2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1.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21.4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21.5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21.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21.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21.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21.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21.10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21.11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21.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处理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载理事中产生。

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30.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0.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30.3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30.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学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32.1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32.2 因犯罪被判刑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32.3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队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32.4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34.1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34.2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34.3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34.4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35.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35.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35.3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35.4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35.5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35.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38.1 会费38.2 捐款38.3 政府资助38.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38.5 利息;38.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职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资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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