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集下载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下面将分别从这两种情况进行介绍。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预期后果,并有明确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或达到这一预期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标准,对可能发生的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和注意,因此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驾驶者的操作不当,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绝地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与情节的轻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犯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但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犯罪人在患病时没有注意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不属于犯罪范畴。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比较严格。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和证据要 求
交通肇事罪的量 刑标准和刑罚种 类
交通肇事罪的预 防措施和法律责 任
展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未来交通肇事罪 的法律法规将不 断完善,为保障 公众安全提供更 加有力的法律保
障。
政府将加大对交 通肇事罪的打击 力度,严厉惩处 犯罪行为,维护
社会治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加重 情节
不同情况下量刑标准的调整
常见量刑标准和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 区分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是否违 反交通管理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与非 罪的界限: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 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
《交通肇事罪》PPT课 件
汇报人:PPT
目录
添加目录标题
01
交通肇事罪概述
02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03
交通肇事罪的预防与 应对
04
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 析
05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 任
06
添加章节标题
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法 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民事赔偿的主体:包括肇事者本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法条依据
(一)《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有关规

(二)相关司 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后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01 定义
03 犯罪构成 05 案例剖析
目录
02 法条依据 04 常见问题 06 相关词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行为。
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行为。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 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然后仍然是过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构成想象竞合。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 险驾驶行为过失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犯(危险 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想象竞合时,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 故意的,但对交通肇事罪仍然是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如何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 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近年来,各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随之而来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的问题也日渐凸显。

因此也成为各类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考点。

今天老师就以本篇给各位梳理一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质上为公共安全,即因交通运输而受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诚然,从概念上来说,构成本罪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违反道交法规,即通常所说的交通违章;第二、因违章造成严重后果。

而行为人在交通违章上通常为故意即明知故犯,比如闯红灯、超员超速、酒驾等,所以就有同学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但应当认识到,若行为人只是单纯的交通违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需承受的主要是行政交管部门的惩戒或制裁,尚未构成犯罪。

本罪定罪的关键在于因违章行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

如果认为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故意心理的话,比如闯红灯目的是为了故意撞死自己的仇人,那么此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本罪。

(二)肇事逃逸的情形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往往会选择开车逃跑,那么此时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若出现逃逸情形仍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只不过此时需要加重处罚,刑法并未规定“肇事逃逸罪”的罪名;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还要进一步加重处罚。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文章(3篇)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文章(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交通肇事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旨在提高人们对交通肇事罪的认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一、案件背景2019年10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重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逃逸。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张某在夜间疲劳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发生重大事故。

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重伤,符合重大事故的标准。

(3)因果关系。

张某的违法行为与李某的重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因疲劳驾驶导致李某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上述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相关法律问题(1)逃逸问题。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的,从重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张某的逃逸行为。

(2)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结论张某交通肇事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疑难问题解析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疑难问题解析
中图分 类号 : 9 2 D 2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号 :0 8—5 5 (0 10 —0 7 ~【4 10 7 0 2 1 )4 0 8 0 ) 讨论 。


引 言
2 0 年 7月 2 09 3日, 都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对孙 伟 成 铭 无证 醉酒 驾车造 成 四死一 伤案 进行 了公 开审理 。法 院一 审认 定孙 伟铭 的行 为 已构成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
在 道路 上醉酒 驾驶 机 动车 的行 为认定 为构 成危 险驾驶
罪。
两起 看来 相类 似 的 案件 , 司法 实 践 中却 得 到 了 在 不 同 的认 定 和处理 , 件 的整个 处理 过 程 引 发 了社 会 案
媒体、 民众 、 律师 以及知 名学 者 的关 注 和议论 。何 以两
收稿 日期 :0 0—1 —2 21 0 2
7 8 —
作者 简介 : 陈玮 ( 9 7一 ) 男 , 东政 法 大学 2 0 18 , 华 0 9级刑 法 学硕 士研 究 生。
《 刑法》 第 1 3条 规定 :违 反交 通运 输管理 法规 , ) 3 “ 因而
发 生重 大事 故 , 人重 伤 、 致 死亡 或者 使公私财 产遭受 重
大损失 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通运输 肇 处 交 事 后逃 逸或者 有 其他 特 别 恶 劣 情节 的 , 三 年 以上 七 处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该 条文 规定 了交 通 肇 事 罪 的 主要 构成 要 件 , ” 并 根 据交 通肇 事导致 的不 同结 果 规定 了不 同 的法 定刑 。
交 通肇事 犯罪 被保定 市 望都县 人 民检察 院依 法批 准逮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其中,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

包括:(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犯罪之一,涉及到许多司法和道德问题。

本文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深入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讨了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并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深入解析。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共同犯罪的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在结论部分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总结,强调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理论基础、适用问题、研究总结1. 引言1.1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在实际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人共同参与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规范社会交通秩序,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犯罪学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合谋的犯罪行为。

在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客体和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

共同犯罪还涉及到犯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分工等问题。

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共同犯罪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实施方式,以便准确划分各方的责任和刑罚。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我们需要从刑罚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平衡各方的责任和利益,构建起一个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共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正文2.1 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理论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原理、共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限制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等内容。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一、交通肇事犯罪认定标准
1、不按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私财物的;
2、未按交通法规停留停靠机动车,拌绊、落实、拦截交通,造成交通拥堵及其他恶劣的影响的;
3、故意擅自挪用、拖拽交通工具,危及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4、故意堵塞道路,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
5、擅自改变交通安全设施、标示信号,引起交通事故的;
6、故意干扰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众交通设施的正常安全行驶或者道路秩序;
7、在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或者禁止驾驶特殊类型的机动车的地点驾驶机动车的;
8、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9、在夜间驾驶操纵能力受到影响的机动车的;
10、造成重大交通事变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犯罪申请标准
1、有生命危险事故;
2、财产损失较大或者涉及犯罪嫌疑人明显事实严重;
3、造成社会大面积恐慌或者有影响全省交通安全的重大事故;
4、由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和告示,影响大量市民行驶的;
5、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危害社会恶性事件的可能性;
6、意图破坏或者伪造重要的交通证件给予特定的行政权力的;
7、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没有通过交通安全检验和报废期检验;
8、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载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拥堵交通条件实施恐吓行为的;
10、构成其他严重事故的。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要实际地危害公共安全,则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否则,作为肇事行为则无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例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表现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航空驾驶人员故意不与地面联系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第7讲汇总

交通肇事罪——第7讲汇总

大家判案
•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孙伟铭构成何罪? • 观点一: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情节 恶劣。 • 观点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 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判决
• 一审判决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孙 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审判决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是否能认定为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的 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 高人民法院备案);
2、积极逃逸
案情梗概
• 孙伟铭,男,四川广安县人,长期无证驾 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大量饮酒之 后,驾车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 线,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了四死一伤的 惨剧。经公安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 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超 过60km/h的限速;他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2、主观方面:过失 3、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方面: (a)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b)必须发生重大事故 (c)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