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一)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本科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员因疏忽、违章、酒后驾驶、超速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等后果的行为,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罪行。
本文将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要件、罪行的刑事责任承担、罪刑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包括交通事故、被害人损害、肇事行为。
1.交通事故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首先必须有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行人、车辆和行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刑事鉴定或经过司法审判认定,能够证实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有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方能成为交通肇事罪。
2.被害人损害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考虑被害人的身体、财产等各种损害情况。
若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且没有人员受伤,则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等情况时,都应视为被害人受到了损害。
3.肇事行为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需要证实驾驶员的肇事行为,包括疏忽、违章、酒后驾驶、超速等。
其中酒后驾驶、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罪行的刑事责任承担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罪行的法律后果是被定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拘留交通肇事罪一般被判处行政拘留的时间为15日以上不超过7个月,并处罚款。
2.拘役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者一般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并处罚款。
3.有期徒刑对于肇事严重、有恶意、致人重伤及以上的严重交通责任事故行为,以及具有特别严重违法犯罪情节者,一般判处有期徒刑。
4.剥夺政治权利在判处交通肇事罪时,还可能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公职担任资格等。
三、罪刑适用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根据罪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罪行认定、归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因素,适用的刑事法律制裁也不尽相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刑事司法实践,现就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关于定罪的有关问题1、交通肇事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指饮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时驾驶机动车。
行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饮酒的,可以认定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无驾驶资格是指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或者驾驶证被撤销、注销或者公告驾驶证作废的。
4、严重超载指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20%以上、非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50%以上,或者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50%以上的。
城市公交车超载标准另行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5、发生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可能需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前立案侦查。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几种情形的处理6、行为人肇事后指使、利诱他人冒名顶替,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构成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罚;冒名顶替者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依法惩处。
7、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21 0 D年 9月 ( ) 中
{占 } 缸金 ; J I
浅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几 个 问 题
蔡 凌轩
摘 要 19 年新刑 法第 13 97 3 条对 旧刑 法 13 交通肇 事罪进 行 了完善 , 如何认 定 ‘ 逸致人 死亡” 仍然是 学界 与实 1条 但是 【 逃 ,
个 量刑 幅度“ 处七年 以上有期 徒刑” 然而 , 新刑法 实施 后, 于如 着重保 护 的价值取 向。 对 交通肇 事后, 之将肇 事者绳之 以法 , 害 较 被
肇事 何 理解和 掌握“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这一情 节, 为了理论 和实 践中 人 更关注肇 事者对 自己的赔偿 。在交 通肇事 罪中, 者逃避 的 成
被害人 家属 , 否就可 以认 定为没有 逃逸 ?另外 , 是 赔偿 义务说 认
对于 交通肇 事后 “ 逃逸” 界定 , 的 学界大 体有这 样几种 观 点:
为“ 逃逸” 是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 有用 民事 责任替代刑事 责
1 . 法律 追究说 。认 为“ 逃避 逃逸 ” 是指“ 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造 任 的嫌疑 ,虽 然现 实生活的 义务和救助 的义 务 。 因此, 交 争 论的 焦点 。2 0 年 l 月 l 00 1 5日最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 是对 被害人 应尽 的义 务,
逃 , 应 “ 理 交通肇 事刑 事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通肇事 后“ 逸” 指肇事 者逃避对 被 害人 赔偿义 务;逃逸 致人 中的 “ 逃逸 ”应指 肇事者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和救 助 , 《 解释》对于“ ) 因逃逸 致人死亡 ” 的界定 以及相 关情 节 的认定 问题 死亡 ” 作 了解释 , 但是该 解释本 身也 引起 了争议 。此 外 , 交通肇 事罪 自 首 等 问题 也众 说纷纭 。因此 , 者想 就交通 肇事罪 的几 个疑难 问 笔 题谈 谈 自己的看 法 。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内容提要】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引起社会关注。
该规则关于六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背离了尊重人的生命、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精神。
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均认为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高度危险。
在交通事故中,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因此,我国有关交通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也许这种选择可以概括为,人类不得不以忍受一定的痛苦为代价来换取或追求幸福。
从道德原则上看,在善与恶之间,人们当选择善;在善与善之间,当选择最大的善;在恶与恶之间,当选择最小的恶。
(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也许,人类追求幸福而忍受痛苦可谓是选择了善。
而在我看来,这种善并非至善,而只能是一种委屈的善或扭曲的善。
那么,制度文明的追求者(注: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7~18页。
)——立法者、司法官、法学教授是怎样选择并作出制度安排的呢?针对高度危险作业,大陆法系发展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些制度就是对高度危险作业之危险性的“一定程度容忍”之“度”的法律防波堤。
我们高兴地看到,制度文明的探索者没有也不会对来自人类异己力量给人们所带来的威胁与痛苦袖手旁观。
尽管侵权行为法并非一开始就把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侵害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但是工业化生产的那种“追逐利润的欲望驱使着资本家疯狂般地采用各种机器,除了工厂里高速运转的纺织机、织布机等等外,还有高速奔驰的汽车、火车和飞机。
资本家有这些机器,源源不断地造出财富,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你对交通事故了解多少?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浅谈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浅谈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刑法理论界多有微词,实务部门也多有歧义。
本文拟对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除航空工作人员和铁路工作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实践中下列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值得探讨。
其一、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对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不同看法。
有的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辆(如马车、人力三轮车等),违背交通管理法规,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操纵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杀人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伤害罪。
有的认为,虽然非机动车辆肇事危害的程度、范围一般不如机动的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那样大,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这一事实,操纵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同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也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因此,对于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我们认为,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认定此罪时,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定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行为只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不危害公共安全,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论交通肇事罪——几个争议问题的阐述
的问题。因为交通肇事一旦发生 , 行为人实际上 已经侵 害了正 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 明知是无牌 证或者已 常的交通秩序与安全 , 事后 的逃逸行 为所针对 的显然不再是交 报废 的机 动车辆而驾驶 的; 5 严重超载 驾驶的; 6 为逃避法 () () 通运输秩序与安全 , 而是针对生命个体 。在这种情况下, 既然逃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是指具有下列情 逸行为 已经成为定罪的情节之 ~, 法律也 明确将这 种现 场救助 形之一: 1死亡 2人 以上或者重伤 5人 以上 , () 负故全部或者主 作为一种义 务, 于这种义务所产 生的利好结果在所不 问。 对
经 济 与法
论 交通肇 事 罪
几个 争议 问题 的 阐述
夏 琛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 0 4 ) 0 02
【 摘
要】在 过去 一年 中, 国发生 了多起 重大高危 驾驶 致多人 死伤的案件 , 全 引起 了司法界的 高度重视 , 引起 了全 国广泛关
注, 交通肇 事罪也成为刑法学界一时之 间关注的热点。由于相类似的案件 出现 了不相 同的定性 , 更使得人们对一些 交通肇事罪中 基 本问题的认定 出现 了困惑和偏差 。试图对 交通肇事 中的一些基本 问题 , 透过交通肇 事罪的基 本构成理论 , 予以简要 分析 。 【 关键词l 交通肇 事; 成要件; 构 高危驾驶
续性 以及个体的不特 定性 ,容易把侵害结果要素过分扩大 , 实 际上就产生了对交通 肇事罪侵害公共 安全本质理解 的偏差 。因 此, 强调交通肇事客体的公共性 , 是十分合理的。
二、 交通 肇 事 罪 的客 观 方 面
失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不 同意这样 的观点。虽然非机动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车本身的危 害性 肯定不如机动车大 , 公共 安全 并不直接取决 但 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 公私 财产 于 交通 工 具 本 身 。刑 法 强 调 针 对 行 为 判 断 一 个 人 的犯 罪 与否 ,
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
We have to laugh every day in life, and none of us know what happens in the next second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既关系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也关系到交通事故罪责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
现在,就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延伸补充:哪些情形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
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的。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刑。 本罪的特 征如下 : ”
() 1 本罪的主体是指除航空人员 、 铁路 人员 以外的从 事交通 运输 的 人 员及其他人 员。航空人 员与铁路 职工违 反规章制度 、 造成重 大飞行事 故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的 , 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 安全事故
3关 于 交通 肇 事之 后 的逃 逸 问题
根据这《 刑法》 规定及 有关 司法 解释 的规定 , 交通 肇事逃逸 是指行
罪; 公路 、 上运输人 员以及 其他相 关人 员造成公 路、 上交通 事故 , 水 水 成
立本罪 。航空人 员与铁路职 工以外 的人员 造成 重 大飞行事 故或 者铁路 运营安全事故 的, 也成 立本 罪。另 外对 于驾驶 非机 动车辆 如马车 、 农用 拖拉机 、 自行车 、 三轮车等在公路或 者城市道路上违章肇事 , 造成严 重后
致人 ~人重伤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
通肇事 罪处 罚 :) 1 酒后 、 吸食 毒品后 驾驶机 动车辆 的; ) 驾驶 资格 驾 2无
驶机动车辆 的 ;)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而驾驶 的; )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 而驾驶的 ; ) 5 严重超
果的 , 能否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 , 需要从 交通肇 事罪具 有危 害交通公 共
安全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来把握 。驾驶 非机动车 辆一般 情况下 由于 其本 身性能所限是不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 的, 但并不 是绝对 不可能 的 , 当非 如 机动车辆 被用来从事交通活动及 非机动车 辆的 用途被纳 入与机 动车 辆
用途相同的情况下 . 或者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 的有关交通运 输
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交通事故是当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交通肇事罪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然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涉及到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复杂多样,经常陷入理解和解释的困境,因此需要开展相关研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剖析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深入探讨其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研究,可以为法律学界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有助于加强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治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定性标准、主体与客体责任、证明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述,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研究。
涉及罪名、客体、主体、行为以及法定刑等方面的构成要件,分析各要件之间的关系和权衡。
2. 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标准。
研究刑法规范的言语和适用理论的内涵,分析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定性标准。
3. 主体与客体责任的研究。
对行为人、被害人、监护人、车主等多方责任的规制进行探讨,分析主体与客体责任的比例关系。
4. 证明责任的研究。
证明交通肇事罪构成过程中,质证、举证、鉴定等证据的证明责任分析。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法、案例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和案例,加以比较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四、论文的预期结果和贡献本研究预期能够破解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疑难问题,回答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并探讨推进交通事故治理和构建社会和谐的思路和方法,创新火车站改造、建设、运营的理念。
本研究的结论和建议对于加强交通事故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疑难问题解析
一
、
引 言
2 0 年 7月 2 09 3日, 都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对孙 伟 成 铭 无证 醉酒 驾车造 成 四死一 伤案 进行 了公 开审理 。法 院一 审认 定孙 伟铭 的行 为 已构成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
在 道路 上醉酒 驾驶 机 动车 的行 为认定 为构 成危 险驾驶
罪。
两起 看来 相类 似 的 案件 , 司法 实 践 中却 得 到 了 在 不 同 的认 定 和处理 , 件 的整个 处理 过 程 引 发 了社 会 案
媒体、 民众 、 律师 以及知 名学 者 的关 注 和议论 。何 以两
收稿 日期 :0 0—1 —2 21 0 2
7 8 —
作者 简介 : 陈玮 ( 9 7一 ) 男 , 东政 法 大学 2 0 18 , 华 0 9级刑 法 学硕 士研 究 生。
《 刑法》 第 1 3条 规定 :违 反交 通运 输管理 法规 , ) 3 “ 因而
发 生重 大事 故 , 人重 伤 、 致 死亡 或者 使公私财 产遭受 重
大损失 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通运输 肇 处 交 事 后逃 逸或者 有 其他 特 别 恶 劣 情节 的 , 三 年 以上 七 处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该 条文 规定 了交 通 肇 事 罪 的 主要 构成 要 件 , ” 并 根 据交 通肇 事导致 的不 同结 果 规定 了不 同 的法 定刑 。
交 通肇事 犯罪 被保定 市 望都县 人 民检察 院依 法批 准逮
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保障交通参与者的权益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一环。
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避免误判和公正裁决的关键。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常见误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1. 运行行为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首先要考虑的是运行行为原则。
即根据交通参与者在事故发生时的行为表现来判断责任的大小。
比如,肇事方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
而被害方在事故中做出的规范驾驶行为,则可以减轻其责任。
2. 客观事实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还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这意味着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判定责任。
例如,交通摄像头记录、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等都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判定责任。
3. 合理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对交通参与者在特定情况下行为的合理期待。
根据当时的交通条件、环境等因素,判断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合理。
比如,在突然状况下,司机采取紧急制动、变道等行为是符合合理期待的,不能对其产生责任划分误解。
4. 其他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还有一些其他原则需要注意。
比如,保证人身安全原则,即在事故发生时,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随后才是责任划分。
同时,公平公正原则也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之一,避免偏袒一方或杜绝腐败行为。
二、误区解析1. 以余额划分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有些人认为车辆保险余额多的一方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这是一个误区。
保险余额不能作为责任划分的唯一标准,判定责任仍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2. 以赔付金额划分责任有些人认为,赔付金额越高,责任就越大。
但实际上,赔付金额并不是判定责任的决定因素。
赔偿金额是根据各种情况、损失、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的。
责任划分是以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过程为基础,而非仅仅根据赔付金额来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作者简介 : 裴翠屏 (9 4一)女 , 16 , 山西大学法律 职业学院讲师 。
维普资讯
第 2期
裴翠屏 : 交通 事故认 定书作为证据存在 的问题 及解决途径
7 9
到公 安机 关 的限制 。如 果 该 责 任 认定 错 误 , 在 审 或 查起诉 阶段请 求检 察 院予 以纠 正 , 在 审 判 阶 段举 或 证反驳 , 过 质 证 后 , 官 对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有 异 议 经 法 的 , 以将 交 通事故 案件调 查 材料 正本 调卷 , 可 由法 院 纠正 后 , 能 释放 责 任 人 。其后 果 一 是 当事 人 被 先 才 期 关押 , 是 当事人 被无 辜追 诉 , 二 三是 造成 司法 资源
1被认 定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的 一 方 无 法 得 到 救 .
故责任认定书不服 , 以申请 上一级公安交警部 门 可
进行重 新认定 , 者 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讼 来 获 或
济。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 如果 当事人被
认定 负事 故 的全部 责 任 的话 , 对 交 通 事 故认 定 书 他
一
、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国家 机关 提 出 申诉 、 控告 或者 检举 的权 利 , 于公 民 对 的申诉 、 告 或 者 检举 , 关 国家 机 关 必 须 查 清 事 控 有 实, 负责处 理” 也 不利 于 及 时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 , 益 。交通 事故 认定 书作 为证据 存 在 的问题 主要表 现
得救济 。但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后 , 交通事故 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 的证据使用, 当事人对 它不服 反而没有 了直 接 的救 济 途 径 , 只能 在 就赔 偿
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分析
私 财产 安全 , 对法 律 所保 护的 交通运 输安 全造 成 了危害 。 害公共 安全罪 进行 了准确 的区分 , 这对 今后 的司法 实践起 到 了很 交通 肇 事罪与 一般 交通事故 相 比, 行为人 都是违 反 了交 通运 好的借 鉴作 用 。 输 管理 法规 , 二者 的区别 主要 是危 害后果 的严 重程 度不 同 。 交通 肇 事罪危 害后 果 的定罪 处罚要考 虑两个 条件 : 一是 关于责任 大小
面均 相 同, 在客 观方 面也 存在 许 多重合 之处 。 分两 罪须从 以下 予处 罚 。 以, 如有行 为人 违反 交通 运输 法规 但 是并 没有造 成 区 所 假 法定 程度 的后 果 , 只能够 给 予行政 处 罚 。所 以, 定 结果 的犯 就 法 两个 方面 分析 :
起 的事 故 , 应 查清双 方过 失 的情况 , 则 对交通 运输 人 员从轻 或者 法》 13 中关于“ 通 肇事后逃 逸 ” 因逃 逸 致人死 亡” 第 3条 交 及“ 的争 减轻 处罚 ” 。二是 关于 危害后 果 的 问题 , 刑 法》 13条 明确规 议 , 《 第 3 即便 在相 关 的司法解释 中对这 两者 的理解 与应 用做 出 了解 释 定, 必须 发生 重大 交通事 故, 造成 他人 重伤 、 亡或 者使公私 财产 规定 , 仍然 存 在着认 识上 的极 大分 歧 , 对在 司法 实践 中准 确 死 但 这 遭 受重 大损 失的法 定严 重后 果, 并且 《 高法 解释》 2条具体 量化 的认 定 交通肇 事 后逃逸 行 为 的惩处 会带 来很 大 的 困扰 。在认 识 第 了交 通肇 事罪 负 刑事 责任 实害 结 果的起 刑 点标准 。一 般交 通事 上 的极大 分歧 的根源 在 于 《 刑法 》 的第 13条对 交通 肇事 后逃 逸 3 故虽然 也违 反 了交通 运 输方面 的规章 制度 , 但是其 违章行 为所造 行为 的规定存 在一 定的不 科学 性, 以应 当对交通 肇事 后逃逸 行 所 成的危 害后 果没有 达到 交通肇事 罪法 定要求 的严重 程度 , 不具有 为在 刑法 中独 立犯 罪化 。
浅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作者:化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1期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有能力赔偿不入罪,无能力赔偿则入罪,是否超越了解释权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上升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是否合理?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有助于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关键词:交通肇事单纯造成财产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95-02一、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只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此规定有超越解释权限之嫌,却又有其进步的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这项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1.这项司法解释似超越了解释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此项规定,交通肇事单纯造成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有能力赔偿的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就不构成犯罪。
但是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便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没有说造成损失赔偿后便不构成犯罪。
最高院的此项司法解释有超越司法权限之嫌。
2.将此项司法解释理解为刑法中的易科制度将该条解释理解为刑罚上财产刑与自由刑的易科制度。
通过隐蔽的司法解释来探路易科制度在中国社会上的影响。
在我国刑法上,案件中只造成财产的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很少见。
对于某些轻微的犯罪,财产刑与自由刑易科可能会收到极好的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一)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内容提要: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
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
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
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
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
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即具有事故重大性。
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
根据1987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
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
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
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
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
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
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
{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
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
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本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本解释的第2条、第4条、第8条都体现了在分清责任、后果、情节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的精神,司法操作性很强。
但应当指出,第2条第1款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和第4条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这样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这就在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性质有所不同,后者轻于前者。
对司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
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
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
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