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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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调整氏族
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
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法律是社会经济发
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
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
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
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
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八、法律可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
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表现形式在法学上称之为法律的渊源。
法律渊源于法律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但并非本质相同的法律形式必然相同。由于各国的具体条件不同,本质一致的法律,其形式却不尽相同。
十四、综观古今中外,法律的渊源主要有:
1、制定法;
2、判断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十五、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可分为: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分为:
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可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可分为: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可分为:
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十六、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法律又反作用于它的经济基础。
十七、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并未统治阶级的政治服务。法律与统治阶级政治的这种关系,具体反映在法律与统治阶级政策的关系上。
十八、法律和道德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社会规范。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联系甚为密切,两者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共同的目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一切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才能实现其伟大的
历史任务
二、无产阶级不能因袭、沿用旧法律,只能在彻底摧毁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
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对于旧的法律文化,无产阶级应当加以批判的继续。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
转变来的,它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既有鲜明的无产
阶级性质,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既具有国家强制性,又能为广大人民自觉遵守。
五、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
具,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六、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既有共同点,又有重大区别。它们互相作用,
互相影响,但又不能互相代替。在实践中应当划清违法与违反道德的界限。
七、法律只有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才能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社会
主义法律的本质为其充分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提供了可能,但社会主义法
律在制定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使其尽可能地反应客观规律的要求,成为改造社会,造福人民的有力工具
八、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有其法定权限,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
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十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程序为: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
十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主要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十三、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系统化的两种不同方式
十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通常把调整同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并为一类,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但有时调整的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
一般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军事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十五、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十六、法律的适用,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
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十七、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