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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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9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4•【文号】国税函[2006]119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5.核定定额通知书(代替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 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 │││元)││├───────┼────────────────────────────────┤│经营面积(m2)││├───────┼────────────────────────────────┤│主要经营用具及│││台(套)数││├───────┼────────────────────────────────┤│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元)││├───────┼────────────────────────────────┤│仓储面积(m2)││├───────┼────────────────────────────────┤│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数││├───────┼────────────────────────────────┤│经营方式││├───────┼────────────────────────────────┤│代理品牌数量││├───────┼────────────────────────────────┤│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交通工具││├───────┼────────────────────────────────┤│所属路段││├───────┼────────────────────────────────┤│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经营面积(m2)││├──────────┼─────────────────────────────────┤│年房屋租金(元)││├──────────┼─────────────────────────────────┤│仓储面积(m2)││├──────────┼─────────────────────────────────┤│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数││├──────────┼─────────────────────────────────┤│经营方式││├──────────┼─────────────────────────────────┤│兼营情况││├──────────┼─────────────────────────────────┤│代理品牌数量││├──────────┼─────────────────────────────────┤│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交通工具││├──────────┼─────────────────────────────────┤│所属路段││├──────────┼─────────────────────────────────┤│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应纳消费税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经营面积(m2│││)││├──────┼────────────────────────────────────┤│房屋租金(元)││├──────┼────────────────────────────────────┤│从业人数││├──────┼────────────────────────────────────┤│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主要设备生产│││效率││├──────┼────────────────────────────────────┤│辅助设备名称│││及台(套)数││├──────┼────────────────────────────────────┤│月用电量(度)││├──────┼────────────────────────────────────┤│设备容量││├──────┼────────────────────────────────────┤│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产品销售区域││├──────┼────────────────────────────────────┤│所属路段││├──────┼────────────────────────────────────┤│淡季旺季情况││├──────┼────────────────────────────────────┤│所属区域││├──────┼────────────────────────────────────┤│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从业人数││├──────┼──────────────────────────────────┤│技术资质││├──────┼──────────────────────────────────┤│维修种类││├──────┼──────────────────────────────────┤│烤漆设备││├──────┼──────────────────────────────────┤│所属乡镇、街│││道││├──────┼──────────────────────────────────┤│所属路段││├──────┼──────────────────────────────────┤│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人、元┌────┬─────────────────┬───────────┬──────────┐│纳税人名││纳税人识别号│││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行││从业人数││联系电话│││业││││││├────┴────────┴────────┴────────┴────────┴────┤│││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年│实际月应纳│核定│ 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备│││ 税经营额│月应│││││注││月││纳税│││││││││经营│││││││││ 额│││││││├─────┼──┼────────┼─────┼───────────┼─────┼─┤││1│ 2│3│4│5│6││├─┼─────┼──┼────────┼─────┼───────────┼─────┼─┤│││││││││├─┼─────┼──┼────────┼─────┼───────────┼─────┼─┤│││││││││├─┼─────┼──┼────────┼─────┼───────────┼─────┼─┤│││││││││├─┼─────┼──┼────────┼─────┼───────────┼─────┼─┤│││││││││├─┼─────┼──┼────────┼─────┼───────────┼─────┼─┤│││││││││├─┼─────┼──┼────────┼─────┼───────────┼─────┼─┤│││││││││├─┼─────┼──┼────────┼─────┼───────────┼─────┼─┤│││││││││├─┼─────┼──┼────────┼─────┼───────────┼─────┼─┤│││││││││├─┼─────┼──┼────────┼─────┼───────────┼─────┼─┤│││││││││├─┼─────┼──┼────────┼─────┼───────────┼─────┼─┤│││││││││├─┼─────┼──┼────────┼─────┼───────────┼─────┼─┤│││││││││├─┼─────┼──┼────────┼─────┼───────────┼─────┼─┤│││││││││├─┼─────┼──┼────────┼─────┼───────────┼─────┼─┤│合│││││││││计││││││││├─┴─────┴──┴─────┬──┴─────┴──┬────────┴─────┴─┤│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如纳税人填报│如由代理人填报││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纳税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盖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国税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内税外字[199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内税外字[199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内税外字[1994]41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涉外税收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一九九三年度涉外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拟定计划,周密布置,按照《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认真组织检查,检查面要达到汇算面的80%以上。

同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将反避税工作列入议程,选择重点,调查调整,各区对避税企业的检查应不少于1-2户。

今后各地应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区局不再下发文件重申。

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并整理偷、漏、避税案例(不少于2例),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上报区局。

二、流转税、地方税、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

该项工作要作为日常检查工作,逐户进行检查,年度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年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书面总结连同国家税务总局所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一同上报区局。

三、所得税清缴工作与税务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该《规程》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区局每年进行两次重点抽查。

四、各地在试行该《规程》中,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区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修定和完善。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6.14•【文号】国税发[1993]005号•【施行日期】1993.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1993年6月14日国税发[1993]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税收征管制度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保证了涉外税法的正确贯彻,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外税收征管仍有不少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对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即是依法征税,组织收入的需要,又是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的需要,也符合依法处理偷税、漏税、避税的国际税收惯例。

当前,各级税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顾虑,排除困难,把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抓好反避税工作。

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开展反避税工作,是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方面。

当前反避税的工作重点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

为此,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1992年下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认真抓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工作;选择好审计对象,组织调查审计力量,做到查一户,落实一户。

各地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企业户数的30%。

今年各地税务部门调查审计不得少于3至5户,沿海地区可适当增加调查审计户数。

调查审计的重点是连年亏损而又连年扩大投资的“常亏不倒户”和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并要建立审计档案,总结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3.12.06
【实施日期】1993.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实行增值税的准备工作,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执行,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电报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贯彻执行该通知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但是,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增值税还需履行法律程序,因此,涉外税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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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财税[2012]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023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以()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A.优化服务B.诚信建设C.政务公开D.爱岗敬业2.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3.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4.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5.甲公司2015年12月销售小汽车10辆,收取小汽车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另代收牌照费3000元,代收车辆保险费4000元,收取车辆装饰费11700元,则该汽车厂本月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元。

A.1010000B.1020000C.1030000D.10400006.为解决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的服务内容不一致、服务流程不统一、文明服务要求不规范等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日在全国推行()。

A.全国税收征管规范B.全国纳税服务规范C.全国出口退税规范D.全国国地税合作规范7.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1997年5月21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1997]第84号时效性已被修订生效日期1997-05-21所属分类消费税 ( 税法->流转税->消费税 ) ,税收征管 ( 税法->税收征管 )[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此文件第四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此文件第一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84号1997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

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4•【文号】国税函[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件附件3、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下载)。

二、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就推广使用申报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项目│ 适用税率│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应税│定额│比例│││││消费品名称│税率│税率││││├────────┼──┼──┼────────┼────────┼──────────┤│卷烟│30元│45% ││││││/万│││││││ 支│││││├────────┼──┼──┼────────┼────────┼──────────┤│卷烟│30元│30% ││││││/万│││││││ 支│││││├────────┼──┼──┼────────┼────────┼──────────┤│雪茄烟│--│25% ││││├────────┼──┼──┼────────┼────────┼──────────┤│烟丝│--│30% ││││├────────┼──┼──┼────────┼────────┼──────────┤│合计│--│--│--│--││├────────┴──┴──┴────────┼────────┴──────────┤││声明│├───────────────────────┤││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本期减(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2.15•【文号】国税外函[1994]009号•【施行日期】199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15日国税外函[1994]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和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

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序号│税目│征收范围│税率%│说明──┴──────┴────┴───┴─────────────────(一)──┬──────┬────┬───┬─────────────────1 │卷烟:││││甲级卷烟││66│对进口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级卷烟66%的│乙级卷烟││66│税率征税。

│丙级卷烟││63││丁级卷级││60││戊级卷烟││40│──┼──────┼────┼───┼─────────────────2 │雪茄烟││55│──┼──────┼────┼───┼─────────────────3 │烟丝││40│──┼──────┼────┼───┼─────────────────│粮食酿酒:││60│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白酒,用于本企业│白酒、黄酒│││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0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1.24
【实施日期】1998.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0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征管改革的精神和总体要求,结合各局实际情况,继续
深化涉外税收的征管改革。

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

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既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统一要求,又要充分体现涉外税收的特点。

二、要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的专业。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
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12.28
•【文号】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
•【施行日期】1995.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国税外函发〔1995〕
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已下发。

从1996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除集中
宣传辅导外,要对主管增值税的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

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范围《税收征管法》适⽤范围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有效税种⽽⾔,具体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地使⽤税、⼟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税、车辆购置税。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法”指的是依照国家法律以及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政。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于规范依照税收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

⽬前,由税务机关我责征收的税收共有22种。

按征税对象划分为:1、流转税类。

包括、和营业税。

主要在⽣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

2、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城镇。

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然资源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发挥调节作⽤。

3、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主要是在国民收⼊形成后,对⽣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的纯收⼊发挥调节作⽤。

4、特定⽬的税类。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牌照税、、屠宰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为发挥调节作⽤。

5、财产和⾏为税类。

包括、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税、车船使⽤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为发挥调节作⽤。

6、农业税类。

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的企业、单位和个⼈征收。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税和契税,1994年以前⼀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因⽽适⽤税收征收管理法。

另外,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依照《海关法》及《进出⼝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不适⽤《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上就是⼩编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范围的相关资料的整理。

还要提醒⼤家,征管法虽然提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都可以适⽤此法。

但除了以上税种之外,还有⼀些税种的费⽤也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不适⽤此管理法,这些税并不由税收征收管理法管理。

营改增通知附件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通知附件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机构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约能源管控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控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机构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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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标 签】涉外税收征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4﹞2号
【发文日期】1994-01-04
【实施时间】1994-0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为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申报表(中、英文对照)。

一、增值税(二种)
1.“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式两联)。

2.“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式两联)。

二、消费税(二种)
1.“消费税申报表”,适用于生产、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消费税报告表”,适用于委托方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按期报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营业税(二种)
1.“营业税申报表”,适用于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2.“代扣代缴营业税报告表”,适用于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以及其他按规定负有扣缴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期报告扣缴的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一种)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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