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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1.在民事主体地位方面,确认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

2.在法律事实方面,充分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

3.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

4.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

民法的性质:1. 市民社会的法 2.是私法 3.是权利法 4.是实体法民法与商法:联系,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

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区别,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民事责任和商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民法民族性,商法国际性,民法稳定商法易变。

民法和经济法:1民法是私法,经济法公法 2.调整对象不同3调整方法不同4发了本位不同自然人法人与民事主体有关的组织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3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公序良俗原则。

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2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法规3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功能3审判准则的功能4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失的功能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为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166个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 名词解释

民法 名词解释

1.民法P1: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P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P2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4.民事权利P27:指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5.民事义务P30: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6.民事责任P32: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7.民事法律关系变动P38: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8.民事法律行为P43: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9.无效民事行为P52: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0.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P54: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1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60: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62: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3.代理P65: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4.无权代理P75: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5.表见代理P78: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1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民法名词加简答

民法名词加简答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发的总称。

2、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3.正当防卫:是指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4、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做的行为。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7、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里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事务,8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0、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11、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2、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3、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

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5、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6:、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3.民商合一:民法与商法在立法上为一个部门,共同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商法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事单行法。

4.民商分立: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部门,分别立法,即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各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5.私法自治:当事人自由设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不得干预。

6.民法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能力: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8.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9.意思能力: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并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的能力。

10.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11.法人: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12.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3.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4.重大误解: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内容的重要事项发生错误判断而为的行为。

15.误传: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之错误致表示与意思不符。

16.代理: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得另一人。

17.无权代理: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18.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以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规范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考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8.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在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9.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10.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他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调整对象:社会生活关系中具体受民法调整的事项。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便是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代理:是指代理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市场经济:通过市场进行规制的经济体系,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不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不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6.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9.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0.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6.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17.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18.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19.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21.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2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i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23.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24.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25: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26.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新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28.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客体2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管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基于出生就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合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再无法律无其他规定下,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财产优先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于清偿个人债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组织体说,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个体意志和利益的团体。

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这种组织具有一定的目的。

法人是一种抽象实在,具有区别于其成员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

设立原则:1.准则设立主义: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条件设立。

是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2.特许设立主义:又称立法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时效 :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 : 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复代理 : 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表见代理 : 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种类物 : 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 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 :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财产所有权 :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相邻权 : 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5)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6)民事权利:权利主体为满足自身利益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7)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8)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9)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10)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12)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3)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部分)

民法名词解释(部分)

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

5.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7.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8.行为:是指当时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9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资格。

12.自然人:是指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

1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4.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对象。

15.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可替代性物。

16.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17.动产:是指能够在空间上自由流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18.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19.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1.期限:是指权利义务、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22.人格控制权:是指人格权所含有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能。

23.人格权利用权:是指人格权所含有的权利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

民法名词解释n

民法名词解释n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fǎlǜ)规范的总称。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jīběn)原则。

(人大教材)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rén men)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chéngdān)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5.法定代表(dàibiǎo)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

(北大民法学)6.合伙: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北大民法学)7.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8.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11.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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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物的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物的一种。

40、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1、请求排除妨碍: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93、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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