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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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厂内道路,是指所属的厂区或居民区的道路通道。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由内燃机或蓄电池驱动并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瓶车、工程车、吊车、叉车、拖拉机等各式专用机械。

第二章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第四条各种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辆完好运行,必须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在厂内道路上行驶;2.凡进入厂区道路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其它车辆不得超过10公司/小时。

3.遇雨雪天或路面有水、冰、雪道路,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厂内道路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安全距离。

5.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上、下地磅秤、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6.通过厂内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行人稠密地段、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装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7.厂内道路因需挖开,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机动车须绕道行驶不得强行通过。

8.机动车在厂内道路上倒车,驾驶员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在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位置一侧指挥。

第五条机动车行驶到厂内交叉道口、加油(气)站路口、医院门口、办公区门口时,必须做到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六条禁止机动车在厂内人员稠密交道口和危险地段倒车或调头,不得紧急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二条公司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个人车辆、公务用车等。

第三条员工个人车辆1. 员工个人车辆需在公司要求的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2. 员工个人车辆需按规定的时间停放,不得随意长时间未移动。

3. 员工个人车辆需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影响安全通行。

4. 员工个人车辆需按规定的规格停放,不得停放超出规定的大小。

5. 员工个人车辆需保持整洁,不得在车辆内乱丢垃圾。

第四条公务用车1. 公务用车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可使用。

2.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需将钥匙交还给车辆管理员,并按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3. 公务用车在使用期间需注意交通安全,合理安排行车路线,遵守交通法规。

第五条车辆维护与保养1. 公司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员工个人车辆的维护保养由员工自行负责。

2. 员工个人车辆需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车辆年检,相关手续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行车安全第六条行车准备1. 车辆使用前需完成相关的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2. 行车前需检查油量、轮胎、灯光、刹车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驾驶员行为规范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驾驶证必须适用于该车型。

2. 驾驶员需在行车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规行为。

3. 驾驶员不得饮酒、吸毒、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4. 驾驶员不得私自改装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设备和配置使用车辆。

第八条安全驾驶1. 遇到恶劣的天气条件或路况时,驾驶员需减速慢行,保证行车安全。

2. 驾驶员不得在行车过程中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安全的设备和物品。

第九条防范盗窃与劫持1. 车辆在停放期间需锁好车门与车窗,防止被盗窃。

2. 驾驶员需保持警惕,避免被劫持行车。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条事故处理1. 发生车辆事故时,驾驶员需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及时联系公司安全部并报警。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职责____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管理内容3.1证照管理3.1.1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3.1.1.1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驾驶员管理3.2.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区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厂区道路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条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其他驾驶员需要上道路的特种车辆。

第二章车辆进入厂区安全要求第四条进入厂区道路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车辆牌照和强制性保险;(二)车辆外观整洁,车身不得存在安全隐患,如裂纹、破损等;(三)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证车辆的正常技术状况;(四)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指定排放限值。

第五条驾驶员进入厂区道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处于正常状态,不得饮酒、服用药物或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物质;(三)不得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第三章道路行驶规则第六条在厂区道路行驶时,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则:(一)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的指示行驶;(二)不得超速行驶,特殊情况下需降低车速;(三)保持适当的安全车距,不得紧跟前车;(四)遇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让行时,必须停车等待;(五)禁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超车和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七)禁止乘坐厂区道路机动车辆的人员在行驶中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八)禁止在厂区道路上进行非法竞速和试车。

第七条在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需保持警觉,随时注意道路状况,特别是在弯道、坡道、路口等处需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第四章驾驶员行为要求第八条驾驶员在厂区道路行驶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一)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法驾驶、闯红灯、逆行等行为;(二)禁止酒后驾驶,不得饮酒后驾车;(三)禁止疲劳驾驶,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需休息15分钟;(四)禁止非法占用、修改机动车道。

第九条驾驶员需保持车辆内清洁,不得在驾驶期间吸烟、嚼食、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发生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员应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立即停车,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二)及时报警;(三)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救助;(四)不得自行离开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五)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职责2.1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3.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职工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涵盖车辆驾驶、交通标识、安全设施、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

二、道路交通标识与设施1. 所有道路应设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标线,以提示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2. 道路交叉口应设有明确的限速标志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以保证交通顺畅和安全。

3. 形成约束车辆行驶的交通设施,如限高、限宽、限载等,应设有相关的标志和标线,以提醒驾驶员遵守。

4. 道路两侧应设有明确的人行道,以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5. 道路标线应保持清晰,定期进行维护和涂刷。

三、车辆驾驶行为规定1. 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并在驾驶过程中随身携带。

2.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禁止闯红灯、随意变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3. 高速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严禁发生。

4. 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安全的车距,并在行驶过程中保持适当的速度。

5. 禁止在道路上停车,必要时应使用指定的停车区域。

四、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 任何交通事故都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2. 在事故现场应进行现场保护,警示其他驾驶员,确保交通秩序稳定。

3.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职工交通安全教育1. 厂内应定期组织职工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在职工入职时,应为其进行交通安全培训,确保职工了解并遵守交通规则。

3.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醒职工注意交通安全。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交通规定的驾驶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分、罚款、暂停驾驶证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采取停工处罚、劳动合同解除等措施。

七、监督与检查1.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生产环境的和谐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第一条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监督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总务部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完善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并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演练。

第三章厂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四条厂内道路应依照规划和设计标准设置,包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道路应保持通畅,防止积水、杂物等对行车产生影响。

第五条道路应依据不同的行车速度设立相关标志、标线,如限速标志、禁止掉头标志、限高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第六条在道路的拐弯、交通要道、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以提示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

第四章员工驾驶行为管理第七条凡在厂内驾驶机动车辆的员工,应持有效的驾驶证件,驾驶员应年审合格,必需合法行驶。

第八条驾驶员应熟识厂内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严格依照交通规定行驶,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厂内道路上禁止停放无关车辆,全部车辆必需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乱停车、错位行驶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在厂内道路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速,不得超车,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禁止在车内使用移动电话、耳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设备,严禁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接给他打个电话或发短信。

第十二条全部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厂内道路的交通秩序,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如有需要,可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厂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三条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刻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乘车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并接受相应培训。

第五条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与相关制度、规程相衔接,保持一致性。

第七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技术防范和监管执法的综合应用。

第二章机动车行驶管理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机动车行驶规则,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驾驶习惯。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经常检查和维护车辆,确保车况良好,不得驾驶机动车出现故障。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应严禁酒后驾驶,禁止违章行驶,不得私拉乘客,不得擅自改变路线。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距,遵守限速规定,提前减速,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应严禁疲劳驾驶,每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至少15分钟。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报警,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不拨打电话、不影响视线的操作车载电子设备。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维修期间应使用标识,确保安全。

第三章机动车乘车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乘车人员应按规定坐在指定座位上,并系好安全带。

第十八条机动车乘车人员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闯车辆。

第十九条机动车乘车人员应听从驾驶员指挥,确保车辆平稳行驶。

第二十条机动车乘车人员不得吸烟,不得饮食,不得影响驾驶员驾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乘车人员不得干涉驾驶员操作车载电子设备。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员在乘车时应保管好个人财物,避免遗失损坏。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第二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二章厂区道路和交通设施第四条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平坦、无障碍,并保证干燥防滑。

第五条厂区道路应设置明显的标线和标识,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车行道线、人行道线等。

第六条厂区内应设置合理的停车位和停车场,规定停车的区域和方向,并指定停车的位置。

第七条厂区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厂内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

第九条厂内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位进行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堵塞通道。

第十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熟悉厂区道路情况,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一条车辆驾驶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超速行驶、占用非机动车道、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在驾驶时必须注意行车安全,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服用影响驾驶的药物。

第四章人员通行管理第十三条厂内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横穿、逆行或临时停留。

第十四条厂区出入口必须设置人行通道,并配备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厂内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厂内人员在通行时必须确保视线清晰,不得佩戴影响视线和听力的物品。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演练第十七条厂内所有人员必须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了解交通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第十八条厂区必须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交通安全教育和演练结果应进行记录,评估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二十条厂区应有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厂区内所有人员都有责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保障交通安全。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交通流畅程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内所有员工和车辆的交通行为。

第三条厂内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种,道路标志、标线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条厂内设有交通管制中心,负责协调和指挥厂内车辆行驶和停靠。

第五条厂内设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推行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安全培训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交通准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条厂内员工和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尊重交通管制中心的指挥和调度,服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厂内员工和车辆在进出厂区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二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第九条厂内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条厂内道路交通标志的挂设位置应明显,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厂内道路交通标线应规范、清晰,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二条厂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厂内交叉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标线应遵守国家标准,标线色彩鲜明,清晰可辨。

第十四条厂内交叉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保证交通有序。

第十五条厂内停车场应划定停车位,并设置停车标志,禁止非法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三章交通准行为第十六条厂内员工驾驶车辆,应持有效驾驶证和相关证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十七条厂内员工驾驶车辆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闯红灯,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

第十八条厂内车辆不得在非指定停车位停放,不得在禁停区停车。

第十九条厂内骑自行车的员工应戴好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车载他人。

第二十条厂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应按规定车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厂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乱变道,不得乱超车。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并报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确保车辆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应以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效率和便利。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依法操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配备和管理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机动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合法持证驾驶员。

第八条机动车辆资料应在公司内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性能良好。

第十条对于无法正常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及时报废或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使用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操作,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使用机动车辆前应检查车辆的状况,如刹车、灯光、轮胎等,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经过培训并及时更新技能。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保持车身清洁,并妥善保管车辆。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各个环节的职责。

第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系统,以便实时了解车辆的行驶轨迹和位置。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进入厂区需经过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进入。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动车辆使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停用车辆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可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5篇)

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5篇)

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入厂区内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使,确保厂区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区的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厂区的任何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办理入厂区手续方可进入。

第四条、非防爆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戴阻火罩。

第五条、入厂车辆要服从门卫的检查与管理,并按指定地点停靠。

第六条、拉运液化天然气的罐车在充装区门卫室前方的阻止带前停下,根据调度单进行入厂安检,进入充装区的车辆认真按照充装顺序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八条、入厂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车辆必须经特别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小车及参观车辆不得进入厂区,经门卫登记后整齐停靠在办公楼前的停车位上。

第十条、在厂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限速____公里、按指示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任何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条、厂区内禁止鸣喇叭。

第十四条、厂区内的特种车辆必须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禁止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运输液氮的车辆严格按照充装LNG的车辆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进入厂区道路施工区域,应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通过。

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行驶或装卸货物的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出现火灾、爆炸等情况下,应听从现场指挥按指定路线迅速撤离。

第十九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在道路狭窄的地方要小心驾驶,遇有人员时应主动避让,超长车辆倒车时要有人指挥,以防撞坏设备。

第二十条、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厂区内人员与车辆的安全,保证生产运行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车辆管理中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1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管理中心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车辆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到公司车辆管理中心或有关领导的认可,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____公里/小时,主支干线____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____公里/小时,装有危险品的车辆5-____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严禁人货混载。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条企业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第三条在本企业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第四条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第五条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第六条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第七条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八条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

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

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九条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第十一条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叉车、抱车、铲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第十二条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5篇)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5篇)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为加强厂区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遵章行驶,保证厂内设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入厂车辆进入生产区前,必须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司人员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及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防火罩后,方准进厂。

2、司人员进入厂区内不准携带香烟、火种,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3、驾驶车辆必须为持有路权、正式牌照、行车执照,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

出厂、入厂机动车辆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接受检查,符合出、入厂要求的持物资出门证、车辆入厂证方可出入。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

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不得超载,通过管桥下方注意管桥限制高度,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通行。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不得在行驶时存在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9、进入生产装置或靠近管线、桥架行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缓慢行驶、确保安全。

10、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及外雇车辆的安全管理负全责,并对司乘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同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1、凡因违反本规定引发事故,除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对违章车辆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处1000-5000罚款,并在工程例会上通报批评。

12、指挥部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2)1.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道路通行方向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5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5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职工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工、管理人员、驾驶员等。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本厂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四条机动车辆指的是在厂内用于运输货物、人员或完成工作任务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电动车、叉车等。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机动车辆使用管理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车辆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2.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3. 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4.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越过限定区域和便道;5. 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避免违章行为。

第七条驾驶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2. 熟悉机动车辆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3. 驾驶员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4.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驾驶;5.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和工作状态,不得饮酒驾驶,不得疲劳驾驶。

第八条机动车辆使用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润滑油、刹车系统等,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报废、更换和维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车辆性能和结构。

第三章装载物品的安全管理第十条装载物品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装载物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2. 进行货物装卸时,要保证操作安全,防止货物掉落和滑落;3. 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位置装载,确保车辆平衡和稳定。

第十一条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车辆必须具备运输危险品的资质和装备;2. 驾驶员必须具备危险品驾驶员资格证;3. 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包装和运输要求进行包装和装载。

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5篇)

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5篇)

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1、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指长期或临时在厂内进行作业、运输或通行的机动车辆,包括外来进入厂区机动车辆、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辆)。

2、外来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由合同管理单位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3、送货车辆由综合办进行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4、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二、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1、机动车辆出入厂,由保卫科负责进行管理,进出车辆由保卫科进行检查,联系车辆使用或接受单位,经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行车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无牌照车辆禁止入厂。

入厂车辆由保卫科收留驾驶证,车辆出厂时交还司机。

3、运输各类危险化学品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持有完备的危险品运输手续,经保卫科检查后方可入厂。

4、临时进出厂作业和送货车辆,由保卫科发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厂。

三、机动车辆入厂管理1、机动车辆进入厂区,由管理单位或保卫科指定行驶路线,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擅自闯入禁止路段、生产装置区。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严格按照规定速度依次行驶,厂内行驶限速直行道速度____km/h,转弯____km/h,不准超车。

3、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及其他无关区域,进行吊装等作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在车间管理人员监护下,查看好停车位置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完成后再监护下应尽快驶离生产区,不得逗留。

4、车辆需在厂区停留时,应停靠在厂内马路一侧,不准抢占马路、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允许在生产区内消防通道上停留。

5、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厂区内擅自驾驶机动车。

厂区道路车辆安全规定(4篇)

厂区道路车辆安全规定(4篇)

厂区道路车辆安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区道路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厂区道路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厂区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确保安全行车。

第三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速度应适当,不得超过规定速度限制,特殊情况下应减速慢行。

第四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尊重行人优先原则,遵守优先通行规定。

第五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不得超车、竞速或追逐。

第六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

第七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时不得进行任何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如示意车辆停止或减速等。

第八条厂区道路车辆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稳定,避免急加速、急刹车或急转弯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九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不得载运超过规定重量或长度的物品,避免造成车辆不稳定或道路损坏。

第十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时应保持车距,避免追尾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时应随时注意道路状况,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禁止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避免堵塞道路或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应专用车道行驶。

第十四条厂区道路车辆驾驶员应配戴安全带,乘客亦应如此。

第十五条厂区道路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应开启前照灯、示宽灯和尾灯等照明设备,确保能见度。

第十六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以确保专心驾驶。

第十七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不得在禁止或不允许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十八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应根据具体情况让行,保持交通秩序的畅通。

第十九条厂区道路车辆行驶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通行的地方。

第二十条厂区道路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迅速报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救援。

第二十一条厂区道路车辆驾驶员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厂区道路车辆驾驶员应定期接受交通安全培训,提升驾驶技能与安全意识。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____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厂内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龙江商联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以及公司外出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3、定义3.1 厂内道路是指厂区内供车辆、人员通行的道路。

3.2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经市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核发厂运牌照,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包括:汽车、叉车、拖拉机、小型翻斗车,铲车等。

3.3 厂外机动车辆是指挂有市公安交警部位核发牌照的机动车辆。

4、职责4.1 安监部负责厂内外交通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特业培训的联系工作;负责厂内道路的日常清扫和清障检查工作;负责厂内外交通有关人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2 生产设备部负责厂内交通有关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负责车辆保险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厂内道路、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

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4.3 经营管理部负责厂内道路、设施、机动车辆委外维修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4 办公室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车辆驾驶员特业培训的组织工作。

4.5 电气车间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工作。

4.6 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状况、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分管区域内车辆安全行驶和道路安全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

5、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5.1 车辆安全技术规定5.1.1 车辆外观整洁,零部件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具有正常技术性能,车身周正偏差不得大于40mm,颜色协调无锈污,号牌字码清晰。

5.1.2 发动机部分: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机件齐全无泄漏,功率不得小于4.78w/t。

5.1.3 转向系统:方向转动灵活、轻便、无阻、联结牢固、无裂纹、无损伤、不松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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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厂内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龙江商联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以及公司外出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3、定义3.1 厂内道路是指厂区内供车辆、人员通行的道路。

3.2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经市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核发厂运牌照,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包括:汽车、叉车、拖拉机、小型翻斗车,铲车等。

3.3 厂外机动车辆是指挂有市公安交警部位核发牌照的机动车辆。

4、职责4.1 安监部负责厂内外交通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特业培训的联系工作;负责厂内道路的日常清扫和清障检查工作;负责厂内外交通有关人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2 生产设备部负责厂内交通有关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负责车辆保险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厂内道路、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

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3 经营管理部负责厂内道路、设施、机动车辆委外维修工作。

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4 办公室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车辆驾驶员特业培训的组织工作。

4.5 电气车间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工作。

4.6 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状况、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分管区域内车辆安全行驶和道路安全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

5、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5.1 车辆安全技术规定5.1.1 车辆外观整洁,零部件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具有正常技术性能,车身周正偏差不得大于40mm,颜色协调无锈污,号牌字码清晰。

5.1.2 发动机部分: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机件齐全无泄漏,功率不得小于4.78w/t。

5.1.3 转向系统:方向转动灵活、轻便、无阻、联结牢固、无裂纹、无损伤、不松旷。

5.1.4 制动部分:刹车一致不跑贪偏、安全可靠,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5.1.5 电气部分:电瓶清洁、无锈蚀、比重符合标准,灯光齐全,喇叭声音清晰,无漏电现象。

5.2 厂内机动车辆车务管理规定5.2.1 车辆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自检制度,自检内容和检查日期由安监部统一安排进行,并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

5.2.2 凡检查不合格和无厂内牌照的车辆一律不准在厂内行驶。

5.2.3 车牌照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不得丢失、损坏,严禁将牌照挪用和调换。

5.2.4 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一律不准出厂,如必须也厂需填写《厂内机动车辆外出审批表》到安监部审批。

5.2.5 车辆必须在明显处标注所在单位。

5.2.6 车辆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a) 车辆出厂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b) 使用维护保养和自检记录;.c)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d) 车辆事故记录。

5.2.7 新增车辆必须向市交警部位或技术监督局申请牌照后方可使用。

5.2.8 各单位的机动车辆要由专(兼)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不允许驾驶。

专(兼)职司机必须持市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或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经安监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5.2.9 需设兼职司机的单位,其兼职人员须经人事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2.10 严禁驾驶与操作证不符的车辆。

5.3 车辆行驶规定5.3.1 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速度不得超过以下时速:a) 直行15公里;b)倒车3公里并有人引路;c)进入厂房大门5公里并确认道路畅通,鸣喇叭;d) 道路狭窄处3公里。

5.3.2 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第5.3.1条规定的速度限制。

5.3.3 在厂内人流高峰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不准通行,具体时间如下:早7:10—7:40午11:20—11:40晚16:50—17:105.4 车辆装载规定5.4.1 在厂内运行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及客货混载。

5.4.2 由于生产需要运送长大货物的车辆,必须向安监部上报具体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应设专人监护,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4.3 前翻斗车驾驶室外严禁乘人。

5.4.4 叉车只许坐司机1人。

5.4.5 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如下规定:a) 必须由具有安全行车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b) 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需挂有危险标志;c) 易燃易爆物品和气瓶不准用叉车直接叉运或用前翻斗车、铲车装运。

d)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佩戴合格的防火罩。

e)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厂区,其防静电接板必须保持与地面的良好接触,并具有良好的导静电接地功能;f) 易燃易爆物品在卸车过程中,供方要设人监护,禁止无关车辆从其旁通过。

5.5 临时停放车辆5.5.1 距公司各门、交叉路口、转弯处、消火栓等处20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5.5.2 铁路道口及两侧不准停放任何车辆。

5.5.3 厂房门、院门、厂房内、仓库、通道、货场除装卸货物外,严禁停放车辆;厂房停车盲区内不准停放车辆。

5.5.4 厂区内试车必须在指定地段进行并且设专人监护。

5.6 随车装载人员规定:a) 载运大、重载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物前后不得乘人;b) 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乘人;c) 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d) 机动车车厢内只允许载3人(客货车车厢不准载人),机动车辆车厢以后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挂车、起重机、罐车、平板车和三轮车不得载人。

6、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6.1道路右侧行走,不准用机动车或自行车拖带。

6.2厂内严禁停放并行驶自行车,擅自停放、行驶造成的自行车损坏及厂内交通事故由个人承担。

6.3行人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地方靠道路右侧行走;三人及以上不允许横排行走。

7、道路7.1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夜间有照明。

7.2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占道、封道,不准在道路上检修设备、堆放生产用料、排弃杂物、垃圾、设置障碍。

7.3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施工前负责填报申请表,由经营部、生产设备部、安监部、电气车间审查会签,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应设明显标志,夜间设灯光标志,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地面,经经营管理部、生产设备部、安监部审查后方准撤离。

7.4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设置宣传板等,不准遮挡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司机视线,以防影响安全行车。

7.5推土机、压路机、履带吊等对路面有破坏作用的车辆在厂区内道路行驶前,必须经生产设备部审核签字,按生产设备部指定路线行驶,否则严禁上路。

7.6跨越道路的架空管线、构筑物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7.7所有行驶在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保证装载物不倾洒,弄脏道路必须清扫干净,否则不予放行或按经济责任制考核。

8、违章处罚8.1违反本规定视为违章作业,安监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驾车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扣押1—3个月驾驶证,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8.2下列情况属严重违章作业,要加重处罚:a) 违章载人;b) 超速行驶;c) 无证开车;d) 酒后开车;e) 厂内机动车辆不经审批擅自出厂。

8.3非专(兼)职司机驾车肇事,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9、厂内交通事故处理9.1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标记。

移动现场时必须在原地设立标志。

9.2肇事司机立即报告安监部和有关部门,未经允许驾驶员和车辆不准离开现场。

9.3肇事单位隐瞒事故不报,后果由单位和驾驶员自行承担,并予以严肃处理。

9.4事故分析处理由安监部和生产设备部组织。

a) 厂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进行分析处理,生产设备部参与;b) 厂内未有人员伤亡、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由生产设备部分析处理,安全保卫部参与;c) 厂内人伤、车损事故,由安监部和生产设备部共同分析处理。

9.5外单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安监部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事故分析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对肇事后逃逸的,追究车辆雇佣单位责任并加重处罚。

10、机动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10.1机动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10.1.1凡机动车辆出城区执行任务或单位(个人)借用机动车辆时,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准借用或外出。

否则,安监部不予放行。

10.1.2外出城区车辆驾驶员,由本单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备案登记。

10.1.3节假日期间,机动车辆出厂区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和主管安全副总书面批准。

10.1.4外出车辆证件、设备安全检查由安有车单位进行,并备案登记。

10.1.5各单位机动车辆每日16:50必须进厂,不允许车辆在外停放进夜,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10.2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10.2.1凡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出城区执行运输任务时,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外出。

10.2.2各单位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外出执行运输任务时,单位安全员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0.2.3外出执行营运任务车辆证件、设备安全检查由各有车单位主管人员进行并备案登记。

10.3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的机动车辆特别是营运车辆用于驾驶员培训,不得当教练车在道路上练习使用。

10.4驾驶员及有关人员私自将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及经济损失将由责任人自行负责,单位不准承担,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

本单位领导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10.5安监部对外出车辆执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11、外来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11.1凡是因施工、养料(包括设备、工件、物资)、取料需公司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厂时,公司的雇车单位必须向被雇用方提出安全要求:一是进厂车辆的车况必须完好;二是进厂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禁行时间和人员的乘坐方式)。

11.2凡进入厂区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按门卫要求落实各项入厂安全措施。

检查时发现外来车辆车况不好、驾驶员违章时,在停止其驾驶或制止其违章行为以后,还要对雇车单位进行考核。

外来车辆因车况不好或驾驶员违章在厂内交通肇事时,除了要求肇事方进行赔偿以外,还要对雇车单位进行连挂考核。

经查实雇车单位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被雇用车辆驾驶员没有得到雇用单位的安全告知时,公司将追究雇车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2、其他12.1公司办公室车辆外出审批由公司主管办公室领导批准,除本规定第10.1.1、10.1.3条外,其他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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