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综掘工作面煤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综掘工作面粉尘综合防治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综掘工作面。
2 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T 240)《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 1020)《煤矿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粉尘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3.2 粉尘分散度表示粉尘粒径大小的组成情况,反映固体物质被粉碎的程度的指标。
3.3 游离SiO2。
岩石或矿物中没有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结合而呈游离状态的SiO23.4 综掘工作面转载喷雾系统综掘工作面转载喷雾系统主要包括综掘机、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等煤流系统转载点喷雾设施。
3.5 控风装置控风装置安装在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处,将压入的轴向风改为径向风,在掘进机司机前方形成阻止粉尘由工作面向外扩散的空气幕。
3.6 煤尘堆积井下巷道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
4 总体要求4.1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2工作面设置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标明工作面防尘设施种类、数量等内容。
4.3工作面粉尘检测采样点布置见表1,粉尘浓度计算按《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4.5 矿测尘部门应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测尘员数量配备标准见表2。
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工作面变动时也要测定1次。
4.6 粉尘分散度和粉尘游离SiO24.7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8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后,降尘效率应符合以下规定:综掘机作业时,掘进机司机处及掘进机回风侧4~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0%;打锚杆眼时,打眼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0%;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1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5%;转载点3~5 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95%。
煤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煤矿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煤矿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煤矿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问题。
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问题。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 通用规定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防护2.1 环境卫生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保持煤矿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作业场所必须经常进行清洁卫生、消毒、通风、除尘等,保证作业环境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2.2 个人防护矿工必须戴防护用具进行煤矿作业,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定,防止煤尘、甲烷等有害气体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对于特殊部位和特殊作业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具,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好并保证使用效果,防护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3 食品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煤矿作业场所内餐具的清洁卫生,禁止在作业场所内餐饮。
从业人员如需在煤矿作业场所内进食必须使用卫生的餐具和食物,避免食品污染,避免因此带来的职业病。
3 劳动保护3.1 职业病防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矿工进行定期体检,提前预防和识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
从业人员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职业病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3.2 紧急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某些健康风险的工作,如高温、高海拔等等,必须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为从业人员基本身体健康和安全健美提供保障。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应当迅速安排应急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4 管理监督4.1 职责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中的各项工作。
4.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布。
以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是存在职业危害的特殊环境,如果不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将会对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防范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工作场所环境的要求1.煤炭粉尘防治在煤炭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粉尘对矿工的肺部和呼吸系统造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防治粉尘危害。
2.投入生产前的检测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应该投入使用经认可的生产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这些设备和用品应该经国家进行认证和检测。
3.通风设施的要求为了保证空气质量和煤尘排放的清洁,煤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此外,通风设施还可以保证作业场所产生的有害气体能及时散发。
4.照明要求照明是保障矿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条件之一。
煤矿作业场所的照明应该明亮、稳定、合理,并且不应该造成闪烁。
5.防护设施的要求为了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煤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完备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摔、防爆、防静电等。
管理要求1.预防措施在煤矿作业场所,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及各个职业危害的特点、程度和影响范围等,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2.作业场所环境检测在煤矿作业场所,应该对环境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生产环境持续稳定,并且不会对工人造成危害。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在煤矿作业场所,应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矿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职业病的能力。
4.职业健康监护在煤矿作业场所,必须对工人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和早期病变,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总结《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矿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控制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的监督和检查,并且定期对规定进行更新和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矿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综掘工作面煤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综掘工作面粉尘综合防治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综掘工作面。
2 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T 240)《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 1020)《煤矿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粉尘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3.2 粉尘分散度表示粉尘粒径大小的组成情况,反映固体物质被粉碎的程度的指标。
3.3 游离SiO2。
岩石或矿物中没有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结合而呈游离状态的SiO23.4 综掘工作面转载喷雾系统综掘工作面转载喷雾系统主要包括综掘机、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等煤流系统转载点喷雾设施。
3.5 控风装置控风装置安装在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处,将压入的轴向风改为径向风,在掘进机司机前方形成阻止粉尘由工作面向外扩散的空气幕。
3.6 煤尘堆积井下巷道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
4 总体要求4.1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2工作面设置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标明工作面防尘设施种类、数量等内容。
4.3工作面粉尘检测采样点布置见表1,粉尘浓度计算按《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规定的方法进行。
表1 粉尘浓度测定测点布置表4.4 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4.5 矿测尘部门应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测尘员数量配备标准见表2。
表2 测尘员配备数量表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工作面变动时也要测定1次。
4.6 粉尘分散度和粉尘游离SiO24.7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8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后,降尘效率应符合以下规定:综掘机作业时,掘进机司机处及掘进机回风侧4~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0%;打锚杆眼时,打眼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0%;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1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5%;转载点3~5 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95%。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2015年03月01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井下电气工-职业病防治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 121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确立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煤矿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着十 分重要的意义。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煤矿职业危害 防治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职业安全健康 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 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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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学时 煤矿职工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 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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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学时 煤矿职工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煤矿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 业人员,不得刻意隐瞒或谎报。
煤矿企业还应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 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 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对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煤矿企业有如实告知的 义务,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煤矿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此外,煤矿企 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 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综掘工作面煤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综掘工作面粉尘综合防治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综掘工作面。
2 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T 240)《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 1020)《煤矿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粉尘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3.2 粉尘分散度表示粉尘粒径大小的组成情况,反映固体物质被粉碎的程度的指标。
3.3 游离SiO2。
岩石或矿物中没有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结合而呈游离状态的SiO23.4 综掘工作面转载喷雾系统综掘工作面转载喷雾系统主要包括综掘机、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等煤流系统转载点喷雾设施。
3.5 控风装置控风装置安装在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处,将压入的轴向风改为径向风,在掘进机司机前方形成阻止粉尘由工作面向外扩散的空气幕。
3.6 煤尘堆积井下巷道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
4 总体要求4.1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2工作面设置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标明工作面防尘设施种类、数量等内容。
4.3工作面粉尘检测采样点布置见表1,粉尘浓度计算按《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规定的方法进行。
表1 粉尘浓度测定测点布置表4.4 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4.5 矿测尘部门应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测尘员数量配备标准见表2。
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工作面变动时也要测定1次。
4.6 粉尘分散度和粉尘游离SiO24.7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8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后,降尘效率应符合以下规定:综掘机作业时,掘进机司机处及掘进机回风侧4~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0%;打锚杆眼时,打眼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0%;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1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95%;转载点3~5 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95%。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2010年]121号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一、概述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煤矿作业场所已成为一个极具危害性的工作环境。
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煤矿产生的职业危害不容忽视,因此,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对于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二、关于职业危害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有害物质、做姿势不当、精神紧张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
在煤矿作业中,易尘、噪声、热害、震动、放射性和有害化学因素等造成的职业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三、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出台了以下的规定:1. 职业病防治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职业病防治法开始施行,该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人免受职业病危害,同时对于发生职业病的矿工,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对于煤矿行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职业危害防治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对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劳动者应根据生产过程进行精确定期的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采用合理的职业卫生检查方法,采集、测定和评价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等。
此外,《煤矿安全规程》中还规定了作业场所噪声和振动、气体和防尘设备、选煤厂和煤输送等的相关规定,对于职业危害的防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3. 《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规定》是国家对于煤矿安全作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比如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有效防护,防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危害等。
同时,《煤矿安全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全面的职业危害防治体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等。
四、注意事项职业危害可以说是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对于职业危害防治要求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2.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3.加强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价,确保职业危害的准确掌握;4.加强职业病防治合作机制,实现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群众的多方合作。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6煤矿职业卫生
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 121号
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 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 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 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 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防治规定(送审稿)》2014年
煤矿常见职业病
矽肺的预防和治疗
接尘工人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脱离粉尘作业时 还应做脱尘检查。 目前尚无根治办法,积极对症治疗和预防并发症尤为重要, 还应注意增强营养,生活规律化和适当的体育锻炼
煤矿常见职业病
煤工尘肺
煤工尘肺主要是指煤矿工人发生的尘 肺,是由于作业人员长期大量吸入较 高浓度的煤尘或煤矽尘所引起。这种 类型是我国煤矿工人中最为常见的尘 肺、其中矽肺占11.4%,煤矽肺占 87.6%,煤肺占1.0%。不同煤种的致 病能力不同,由强到弱依次为无烟煤 、煤煤、褐煤
粉尘防护的总体要求
4
煤矿粉尘的综合防治技术 类别 生产工艺 位置 总尘降尘 呼尘降尘 效率 效率 ≥85 ≥70 掘进机司 回风侧 机和机组 ≥75 ≥90 工作 钻眼 ≥85 ≥80 地点 工作 放炮15min ≥95 ≥80 后 地点 工作 锚喷作业 ≥85 地点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3、上呼吸道炎症:粉尘首先侵入上呼吸道粘膜,早期引起其机能亢进,粘 膜下血管扩张、充血,粘膜腺分泌增加,最终造成萎缩性病变,如萎缩性 鼻炎
4、肺癌:尘肺病人的肺癌发病危险性远高于非尘肺患者。
(二)局部作用:粉尘沉着于皮肤可能堵塞皮脂腺,容易继发感染而引起暴 露性皮炎、毛囊炎;进入眼内的粉尘,可引起结膜炎等;粉尘刺激鼻粘膜 导致肥大性鼻炎和萎缩性鼻炎等。
布尔台煤矿本安管理知识月度考试题(A卷)-企事业内部考试其他试卷与试题
布尔台煤矿本安管理知识月度考试题(A卷)-企事业内部考试其他试卷与试题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50分)1.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 ______ 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答案: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隐患定义为: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______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 ______的危险状态、______ 行为和 ______ 的缺陷。
答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人的不安全管理上3.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井下空气成分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中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______ 。
答案:0.0024%4.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______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______ 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答案:10米|||10m 0.5%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规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三部分。
答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6. 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 ______ 、 ______ 、 ______。
答案:过流保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7.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矿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 ______ 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 ______ 学时的再培训。
答案:72 208.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四级”管理机制,即 ______ 、 ______ 、 ______ 、 ______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模板
煤矿作业场合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合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维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生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含矿长、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作业场合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整治措施,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属地管理,确保相关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第二章职业危害评价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煤矿作业场合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价,并编制职业危害因素清单。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据职业危害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装备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据职业危害评价结果,配备必需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九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合理设置、科学布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装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为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装备的从业人员供应必需的培训和操作引导,确保其正确使用。
第四章职业危害监测和掌控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监测系统,对煤矿作业场合的职业危害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三条职业危害监测应当包含空气质量、噪声、照明等方面的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职业危害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掌控措施。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降低职业危害物浓度,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章职业危害健康监护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筛查。
第十七条健康监护应当包含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职业病筛查等内容,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形的监测和评估。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各类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各类制度————————————————————————————————作者: ————————————————————————————————日期: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吕梁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l05l-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室、基层单位、班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部室、基层单位、班组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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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发布日期】2010-07-22【生效日期】2010-07-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四十六)预先湿润煤体。
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 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