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合集下载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古今中外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然而,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笔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1997年以来的公诉案件做了统计,统计表明,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只有2%,极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是经过办案人员的再三说服才勉强到庭的。

笔者向荔浦、藤县等几个相邻检察院了解,情况大致相同。

由一管而窥全豹,这从侧面反映证人拒证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证人不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为法官对控诉方卷宗笔录的书面或口头审查:由于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出庭作证,法官对证人证官等言词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尤其是被告人即使在法庭上做出了陈述,但这种陈述一旦与控方笔录所记载相矛盾,法官仍将卷宗中的陈述记录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

这种书面审判方式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因素之一,成为阻碍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障碍,因此说证人出庭作证这个问题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

它成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

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公诉工作,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及对策。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有积极意义。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摘要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查清案件事实和对犯罪分子定罪的重要依据,因而倍受人们关注。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因其重要的诉讼价值而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性,并一直为诉讼双方所青睐。

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却打破了人们对证人作证的期待。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使其证明作用无以发挥、诉讼价值无以体现,而且,也阻碍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延缓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就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完善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排除原有立法中的矛盾与不明确之处;完善司法保障,规范侦查机关、法院、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加强心理学的再教育,以期能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出庭难危害原因对策ABSTRACTEvidence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proceedings is an important basis to find out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convicted criminals, and thus much attention. Testimony of witnesses as a form of evidence, because of the importance of litigation value and an indispensable and irreplaceable, and has been for the parties favor. However, the status of the witnes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low to break the expectations of the witnesses to testify. The witness did not testify in court to make it not only proved to play, the value of litigation in order to reflect, also hindered the pace of judicial reform, delaying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quo and the reasons of our witnesses were analyzed on how to improve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in our litigation system recommenda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following aspect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to rule out the contradictions and ambiguities in the originallegislation; Improve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and to standardize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courts, counsel in the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p up publicity efforts to enhance the universal legal concept, the re-education of psychology,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our witnesses.Keywords: Witness to appear difficult Harm Reason Countermeasure目录引言 (1)一、证人出庭问题概述 (1)1、证人出庭产生 (1)2、证人出庭的困难 (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三、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 (3)1、从人们的处世方式看 (3)2、从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角度看 (3)3、从司法实践中证人的经济利益损益角度看 (4)4、从证人有无违法行为角度看 (4)5、从现行法律规定看 (4)四、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构想 (5)1、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以国家力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52、立法上应明确赋予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利 (7)3、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 (8)4、树立社会正义观念, 改变不良作证态度 (10)5、加强法制宣传, 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健全证人出庭的舆论环境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包括文化方面的、心理方面的、经济方面的、社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及司法体制上也存在着不利于贯彻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症结,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司法机关的不少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与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认识仍然不到位。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应 当进行合理的限制 ,尊重部分证人的 意愿 。 ( 三 )明确公 、检 、法保护证人 的职责并设 立专 门的证
人 保 护 机 构
1 . 明确公 、检 、法保护证人 的职责分工 。新 《 刑事诉讼 法 》规定 : 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认为 因在诉讼 中作证 ,导 致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 面临危 险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 人 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予 以保护 。为 了使证人 的人身安全得
到保障,应该设立具体的保障程序,明确公、检、法三机关
的具体分工 ,在公 、检 、法机关 内部设置相应 的机构或确定 相关 的人员来具体负责证人保护这方 面的工作 ,将此项制度 真正落实 。如事前对证人 的身份实行保密 ; 事 中为证人设置 单独 的等候 区、及 时告知证人 的安全信息 ; 事后要对不法侵 害证人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 加 重不法者 的法律责任 。 2 . 设立专 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证人的保护是一项复杂 的 系统 工程 ,需要各方面 的积极配合与参与 。如果没有一个强 有力 的专 门机构 , 证人 的保护工作就不可 能安全 、迅速 的完 成 ,所 以成立专 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效果会更好 。
在 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合理的建议 ,以期 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能够得 到进 一步的落实与 完善。 【 关键词 】 强制证人 出 庭作- h  ̄ - ;新 《 刑事诉讼 法》;建议 . 强制刑事证人 作证 ,是 指刑 事证人在 法院开庭 审理 案件 过程 中没有正 当理 由或者接 到出庭通 知以后不 出庭 ,法 官就 可 以发 出拘传令或逮捕令 , 强制其 出庭作证 ; 在证人 到庭 之 后 ,无正 当理 由拒不作证 的,法 官可对其处 以罚款 或依法律 规定 判令其 承担 相应 的刑事责 任。新 《 刑 事诉讼 法 》第 6 0 条规定 :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都有作证 的义务 。 ”新 《 刑 事诉 讼法 》第 1 8 8 条 又规定 : “ 经人 民法 院通 知 ,证人没有 正 当理 由不 出庭作 证的 ,人 民法 院可以强制其 到庭 ,但 是被 告人 的配偶 、父母 、子女 除外 。证人没有 正当理由拒绝 出庭 或者 出庭后拒绝作证 的, 予以训诫 , 情 节严重 的, 经 院长批准 , 二、完善 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一 )证人 出庭作证的费用标准 不同地 区可按 照本地 区实际情况来具体细化证人 出庭作 证的费用标准 , 制定 固定的补偿标准。 特别是住宿费 ,防止证人借机高消费。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究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究
强制 证人 出庭作 证 问题 探 究
李正强
( 浙江省平 阳县人 民法院
郑 永建
浙江 平 阳 3 2 5 4 0 0)
摘 要: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状况不理想,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案件定罪量刑。尤其当前冤假错案发生迫使刑事司法改革 必须作 出有效改变 , 面对公众的 司法质疑 ,司法领域 必须 完善 以往 薄弱环 节有 效提 升司法公信力 。 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是全面落 实庭审 中心的关键 一环 , 证人证言 的不可替代性 决定 了 其在 定罪量刑 中 发挥 了重 大作用 。因此 , 推 进强制证人 出 庭作证 工作 十分紧迫。但 实 践中强制证人 出庭 仍存在不少 问题及 阻力 , 笔者从 强制证人 出庭 制度 立法缘 由出发 , 分析 当前 强制证人 出庭现状及域外相 关先进借鉴 , 多角度 阐析 实行强制证人 出庭 的存在 的现 实问题 并提 出相应对 策,以期更好地促进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工作 。
证人 出庭作证前 明确告知其虚假作证应承担 的责任 。 对查证属实 的证人虚假作证 的,公诉机关可 以建议人 民法 院根据具体情节 , 依法予 以训诫或处 以十 日以下拘 留;证人作伪证或者 隐匿罪证 , 构成犯罪的 ,应 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二 )完善证人 出庭保护制度 ( I )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 因出庭 作证而支出的交


三 、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之举措 完菩 ( 一) 加大拒证和作伪证 的惩处 以及探索悬赏 出庭作证激励 模式 ( 1 )加大证人拒不 出庭 的刑事责任,即赋予办案法官 的强 制拘传权及处罚权 。 强制证人 出庭 比以往 的改进之处必须体现在 “ 强制 ”上 ,新 《 刑事诉讼法》第 1 8 8条规定证人拒绝 出庭或 出 庭后拒绝作证时 ,可予 以训诫或拘 留。笔者认为法条规定未能有 效体现 “ 强制性 ” ,而在英美法系 国家,对 于无正当理 由拒不 出 庭作证的可 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 ( 2 ) 明确证人虚假作证 的责任 。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反思及出路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反思及出路

在 一般 案 件仅 半天 时 间便可 根 据 。 第 16 规定 : 公诉 人 、 ” 5条 “ 当事 人和 辩护人 、 诉讼代 理 人经 案 件 时不 会节外 生枝 。 司法实 践 中, 审判 长许 可 , 以对 证人 、 定人发 问。… …审判 人 员可 以询 问 可 鉴 审理 完毕 。 果 实行证 人 出庭作 证 审理方 式 , 如 则势 必 降低 审判效
证 后才 能作 为定 案 的根据 。 证人 向侦 查机 关 、 诉机 关所 作的证 公 三、 观念 方面 的原 因
词 只能 是证 据材 料 , 并不 必然作 为 最终 的诉讼 依据 。 对证 人证 言
中 国人长 期 以来有 一种 “ 讼 ”“ 厌 、 耻讼 ” 的观念 , 缺乏 法 治传
使 讼 色 决定 了其 证 明能 力和证 明力 的审 查判断 , 了用 实物 证据进 行对 比等方法 统 , 得人 们谈 “ ” 变 。我 国公 民的 法治 意识 淡薄 , 除 加 以鉴 别外 , 主要 的还 必须通 过 询 问和质 问才 能查清 。 更 轻 易不 会 出庭 作证 。受传 统观念 的 影响 , 国人有 “ 中 多一 事 不如
原 因。

往 忽视 证人 出庭 的意义 : 对律 师而言 , 在证 人 出庭与 不 出庭 、 质证
_

法律 方面 的原 因

与不质 证效 果都 一样 的情 况下 , 律师 都只 能被动 的接 受书 面证 言
首 先 , 于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在要求 证人 出庭 作证 的 同时 , 在 又 的证 明效 力 。因此 , 习惯 式” “ 书面 审理 已经深 深扎 根 。
定 的关键 环节 。 根据 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4 第 7条 的规 定 : 证 人证 保 障 。 “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一直存在,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困难、证人出庭率低等方面。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证人担心报复、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如改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等。

司法改革也应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一些有效举措,提高证人出庭率。

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必要性也不言而喻,只有证人出庭率足够高,司法才能更加公正、有效。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以推动司法进步。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难、困难原因、对策、司法改革、证人出庭率、司法保障、出庭意愿、必要性、问题解决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司法体制、法律法规、社会风气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很多犯罪案件因为证人出庭困难而无法正常进行审理,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造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主要包括:证人个人安全受到威胁,被告方采取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证人出庭需要成本较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比如强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保障、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必要性等。

通过这些措施,希望能够有效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2. 正文2.1 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一、证人的恐惧和顾虑。

一些证人可能会因为害怕暴露个人信息或遭受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特别是在涉及黑恶势力或利益集团的案件中,证人往往会感到恐惧和压力。

二、证人的时间和经济压力。

出庭作证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有些证人可能因为工作、家庭或其他原因无法空出时间来出庭作证。

有些证人可能担心出庭会给自己带来经济压力,比如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三、证人的信任问题。

有些证人可能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保护性缺乏信任,担心出庭作证后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四、案件调度和安排的不便。

有时由于法院庭审时间的安排不合理或者案件调度遭遇延误,证人可能会因为长时间等待而失去出庭的兴趣和耐心。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认定事实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甚至拒绝作证等现象日益严重,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已成为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目前的社会实际状态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不可能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反而会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关系的恶化发展。

从人的本性、社会环境传统、人权保障以及法理等层面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展开思考,以期纠正当前一味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风。

标签:强制出庭;证人保护;传统伦理;人权保障;法理缺失证据是诉讼活动最重要的环节。

是诉讼得以提起、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因素。

没有证据,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提起,诉讼活动就不能展开并得到有效的处理。

而证人证言又是证据中的关键一项,从目前各地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明显得出一个结论,证人制度出现的最大问题在于证人不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审理中普遍使用的是书面证言,这一现象被称为中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之一[1]。

而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给控辩双方的质证增加了难度,法官也失去了根据证人当庭的证言直接查证证言真实性的机会,最终导致直接言词原则被“架空”。

基于此,最新刑事诉讼法在其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

实际上就是确立了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在笔者看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不正当的。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人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

理性的人在做出某项选择之前都会仔细权衡利益得失。

只有在收益大于或等于付出成本时才会采取行动。

证人尽管具有稀缺性,但在人们的思想境界、法律意识等还尚未达到非常高的程度下,没有任何保障或奖励,证人都不会出庭作证的。

尤其是出庭作证将会给自身,给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带来不利后果时,证人一般都会退避三舍,不愿出庭。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标签:证人困惑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拜泉法院近五年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2010年至2013年,拜泉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98件,审结498件,其中证人出庭作证仅6件,证人出庭率仅占1.2%,致使多数案件认证、质证程序名存实亡,严重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

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向法庭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二是证人直接出庭作证。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这种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阐明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时,并非认为在法庭上宣读书面证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有非枉即纵的嫌疑,而证人出庭审理的案件就一定完美无缺。

其实,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也有他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两者相比较,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更值得我们去追求,并且这种诉讼制度更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

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却因种种原因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难点。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分析第一,证人出庭作证面临本人或近亲属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

证人出庭作证,就意味着将自己毫无保留地暴露在被告人和被害人面前,这使得证人的生命、财产都陷入危险之中。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但这样的规定不具有特殊性保护,同时,这些规定大都是事中或事后给予的保护,缺乏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这就给证人出庭作证带来了后顾之忧。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面临本人财产将要遭受损失。

证人出庭作证将为与己无关的案件花费时间、精力、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经济补偿。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例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例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例郭小靖(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不仅仅妨碍司法审判,更重要是驱使一方当事人有效负担证明责任不能或不充分,私权利益的损害显然大于公权利益。

我国现行证人制度应借鉴英美法或大陆法惩戒措施,加大对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惩戒力度,促进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同时还应考量英美法及大陆法拒证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诉讼理论强制出庭司法审判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1中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与现状在缺乏媒体的古代,证人在证明历史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举重轻重。

在拉丁文中,有两个词表示witness,一个是testis,即证言(testimony)的词根,其字面意思为“于两造之间的第三人”;另一个是supersets,意指“经过一切事情的人,”自始至终经历了某个事件的人,就可以成为证人(a person who has lived through something,who has experienced an event from begin-ning to end and can therefore bear witness to it)。

这实际上蕴含了“证人”的基本含义:其一,证人是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其二,证人是为争议双方作证的第三者。

上述基本内涵是对证人身份的最初界定,后来其意义的扩大或限缩,皆以此为基点。

在英语中,作为名词的“证人”包括三种含义:(1)案件或事件的目击者,也称目击证人(eyewitness);(2)在法庭上宣誓说真话后作证的人;(3)某事的见证人(attesting witness),尤指见证签署文件的人)这里的(1)是指自然发生的事件中,偶然见证事实经过的人,这里的(3)是指在人为的事件中,被邀请见证事实经过的人,两者可以通称为事实上的证人;这里(2)是在法律行为的进行中,接受调查机关或当事人询问而提供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人,可以称为法律上的证人。

简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

简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

( 二) 刑 事证人 出庭 作证 存在 的 问题
首先 .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5 9条 而 言 . 证 人 证 言 要 想 成 为 判 案 的 依 据 需要 经控 辩 双 方 在 法 庭 上 充 分 的质 证 但 第 1 9 0 条出现了与 5 9条 相 违 背 的 规 定 , 即: 证 人 如 果 在 开 庭 前 已经 做了相关陈述 . 那 么 即使 他 们 不 出庭 也 可 以通 过 当庭 宣 读 其 证人证言而被法庭采用。其次 . 拥 有 作 证 豁 免 权 的 主体 过 于 狭 窄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无 充 分 免 于被 告 人 近 亲 属 作 证 。 另外 .
言。 对检 察 机 关 而 言 . 也 不 十 分 积 极 支 持 证人 出庭 作 证 。 其需
因不 了解 对 方 辩 护 人 的询 问技 巧 而 陷 入 了对 方 的 “ 圈套 ” : 有 的 证 人 因 情 绪 紧张 . 陈述前 后不一 . 影 响法 官 对 于 其 证 言 的 采信 ; 有 的证 人 对 庭 审 态 度 不 端 正 , 不 愿 意 帮 助 法 官 查 明 案 件事实。 ( 2 )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比 例低 。 在 我 国 一些 地 方 出现 了证 人 出庭 作 证 “ 零纪录” 的现 象 。根 据 相 关 数 据 统计 . 证 人 实 际 出 庭 率 也平 均 只有 5 % 1 0 %左 右 ( 3 ) 证 人 作 证 后 因信 息 暴 露 遭遇 复仇 的现 象 很 多 。例 如 : 2 0 0 8年 , “ 凶杀 案 证 人 肖敬 明 举 家逃 亡事 件 ” . 因媒 体 报 道 受 到社 会 普 遍 关 注 。 证 人 因惧 怕 报 复 而 不敢 作 证 的情 况 比 比皆 是
式. 引 入 当事 人 主 义 因 素 . 旨在 加 强 控 辩 双 方 在 庭 审 中 的对 抗. 以 实 现庭 审功 能 的 实质 化 但 证 人 不 出庭 的现 象依 然普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多重解读可以从必要性、合理性及法律文本层面对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综合解读。

(一)必要性解读《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言的“质证”,是针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由法庭上的控辩双方,一方提出问题或者意见,另一方给予答复或者提出反驳意见的过程。

庭审中,法官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很难仅从案卷文字中得出精准判断,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有利于法官通过其庭上表现以及作答连贯性和一致性等获取更多直观判断依据,进而达到增强内心确信的目的。

而一旦证人无法到庭,有针对性的质证便难以真正展开,影响争议证言的证明效力(二)合理性解读强制证人出庭是社会契约理论在证人义务层面的体现。

正如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即要证明权利与义务、制度与实践的合理性,就需要把这些关系看作具有契约属性,民众从国家的行政、司法行为中得到和平、安定、私人财产保护,便对应的要向国家让渡一定的自由。

具体到证人作证层面,就是证人自身要排除对出庭“不经济”(或是“不安全”)的顾虑,自觉承担出庭证明义务,而这个过程中,积极的履行义务行为又将为准确打击、惩治犯罪起到良好功效,反作用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改善,使证人自身安全和發展获得更加有利的空间。

(三)文本解读1.出庭证人范围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强制证人出庭的调解,即:(1)诉讼活动各方质疑证言的情形;(2)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涉及该部分事实的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说明情况;(3)审判者认为有必要的情况,即法院庭审中自主判断证人到庭作证将对查明事实有重大意义,未到则影响公正审理。

上述法律规定,一方面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另一方面也确立了要求出庭证人的范围,即针对“关键”事实作证的“关键”证人。

2.公安人员和鉴定人的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第3款对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出庭作证进行了规定,尽管学界对于公安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争议,认为其职责分别是侦查犯罪和出具鉴定意见,但笔者认为,具体案件的证人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同时第60条还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无论从保证审判的质量,还是从确保法律的连贯性、一致性角度来看,公安人员和鉴定人员在满足第187条第1款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其对案情的知悉程度内履行作证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制度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制度完善
议。
保证诉讼效率 , 在公诉人 、当事人 、或者辩 护人 、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没有 异议 的情 况下 , 证人 可以不 出庭作证 ,因为此时证 人 证言不会影响到法官对于证 据的采信 。 但 是 如果上述人员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时 , 新《 刑 事诉讼法 》第 1 8 7 条第 1 款后半段规定 “ 且 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 人 民法 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就赋予 了 法 官过 大 自由裁 量权 。为贯 彻直 接言词 原 则 ,只要上述人员对证人证 言有异议 ,认为
三、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构 想 完 善我国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 除 了对加 强法 制宣传 , 提高公 民法治意识和作证意识 外 ,完善 国家法律 和制 度应是 最主要 的途
径。
证人 出庭 比 例仅 占审查起诉的 0 . 3 4 %” ;。 以 陕西省 Y市 Y区检察院为例 , 新《 刑事诉讼 法 》生效一年多来 , 几乎还是见不到证人 出
法学论坛 2 0 1 4年 9月 ( 中)
证人 出庭作证 的困境 与制 度完善
贺继财
(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 1 0 1 2 2 )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饱受证人出庭难的诟病,2 0 1 2 年新修订的 《 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款,但是审判实务中成效不大。为解决证人出庭
护 ,且保护的措施诸如不公 开真实姓 名、住 址 和工作 单位 , 不采取暴楼外貌 、 声音 ,禁 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其亲属 , 对人身和住 宅采取专门性保 护措施 ,其实不并具体。由 谁来保 护、履行 怎样 的程序 、 保护不周 的后 果承担、对证人 如何补偿 、向哪个部 门提 出 补偿、标 准如何 ?都不 明确 笔者认 为 , 如 果缺乏完善的保护和补偿措施 , 就算证人愿 意 出庭作证 ,也 将 “ 有 作证之 心无 作证 之 胆” 、“ 心有余 而力不足” 。 3 .证人 的法律责任未 明确。我 国 《 刑 法 》仅规 定证人 作伪证 的法 律责任 即伪证

关于证人强制出庭机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分析

关于证人强制出庭机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分析

关于证人强制出庭机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分析在当前对刑事司法程序进行结构性变革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氛围下,证人不出庭的问题日益凸显并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并在更深层面上对建立在充分发挥各方诉讼主体性的基础上的现有庭审制度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已经成为羁绊我国控辩式刑事审判改革的瓶颈之一。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制度的内容,如第59条规定了证人的责任;第187条、188条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机制;与此同时,也有加强对证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如第61条、62条、63条规定了对证人的安全保障和经济补偿制度,但限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观念和证人的法制意识等因素,以上保障机制的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对证人救济保护的保障机制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笔者将从出台证人强制出庭机制的必要性、现状、制度基础等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推动此项机制的实施、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在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特征决定的。

在证词形成阶段,证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询问笔录中证言的真实性往往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

其一,从询问人角度出发。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此时的犯罪嫌疑人难免存在偏见,在询问中会使用一些引导性、暗示性的语言;再加上其急于定案的心理,可能会有选择性的记录证言,只将有罪证言记入笔录,而有意无意忽视无罪证言。

其二,从证人角度出发。

多数中间证人会存在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询问缺乏应有的重视;而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又难免会有心理偏向,致使其不能提供准确的证言。

基于书面证词可能产生的以上问题,法庭上对证人当庭质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在法庭询问阶段,当庭向证人质证可以较好的解决以上问题。

首先,“当庭”的最大效果体现在对证人的心理影响上。

对于作证态度不端正的证人,其书面证词可能因其怠慢心理或是利害关系而缺乏真实性,然而,在法庭这样一个严肃、神圣的场所,气氛和注视会对证人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认真的对待询问,提供真实的证言;对于故意制造伪证的证人,当庭质证更是能最大限度的对其施加心理压力,使虚假的证言露出破绽。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二、证人不出法庭作证的后果三、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因素。

1、法律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失衡失缺。

2、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不健全。

3、法律对证人出庭的规定具有矛盾性(二)证人因素。

1、证人出庭出证存在着消极心理。

2、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经济利益的支撑。

(三)社会因素。

1、传统文化与现代诉讼理念的冲突。

2、社会环境与现代诉讼要求的冲突。

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措施(一)立法上的完善1、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明确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责任,避免立法冲突。

3、确定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

(二)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强化他们的作证观念。

(三)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四)当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应解决的问题。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 2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3三、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 3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措施 6注释 10参考文献 11内容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然而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经过系统修改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证人出庭问题成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

本文就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应如何完善进行深入探讨,供大家参考。

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庭审功能,而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质证,这必然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两边当事人质证、辩论。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不足为奇,如何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是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致使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庭上接触证人,从而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减弱,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那么落空,最终阻碍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

为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域的立法体会,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行的法律计谋。

一、两大法系强制证人出庭的立法及理论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一般是指在诉讼进程中通过宣誓或庄重的声明对案件有关事实口头作证的人。

证人有两类:一类是非专家证人,他们是就其亲躯体验感知的事实陈述作证的人;另一类是专家证人,他们是基于专门知识对争点事实作出判定而提出意见的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一般是指就其五官感受到的有关争议的事实向法院陈述的第三人。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域,证人出庭作证并非象我国那么困难,有的乃至已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即便如此,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大多数国家和地域仍然有强制证人出庭[1]的法律规定,固然,法律在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同时,还详细规定了证人的权利。

在英美国家,依照一般法的一样原那么,任何一个具有证人资格的人都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他将被指控犯有鄙视法庭罪。

在美国,在所有的开庭审判中,除非联邦议会的法律或联邦民事诉讼规那么、联邦证据规那么或美国最高法院采纳的其他规那么还有规定,证人证言应该在公布法庭上以口头方式取得。

《联邦民事诉讼规那么》第53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能够依照本规那么第45条的规定发出并送达传唤令状,促使证人在主事官眼前作证。

若是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那么将被处以鄙视法庭罪,而且服从本规那么第37条和第45条规定的诸种后果、制裁及救济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现 。
( 二) 证 人 出庭保 障措施 滞后
3 .没有具体规定保证证人出庭责任 由哪个机
在保证证人 出庭责任上 :检察机关认为 ,法院
是担心证人在法庭上乱说或翻证 ,以至于不愿意传 关承担 由公诉人宣读证言笔 录,代替证人 出庭作证。 可 有责任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而法院认为谁举证谁就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针 信 ,原因是 因熟人或亲戚关 系 ,证人往往会作假 对证人 出庭范 围 、强制证人 出庭 、证 人保护 、惩罚 证。另外一种情况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没有什么特
不 出庭证人等方面 ,作 出了全新 规定 。

殊关系 , 但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 , 不愿意因为出庭
收穰 日期:2 0 1 5 - 0 7 - 1 2
作者简介:黄萃芸.女 。 福建泉州人 。 讲师 。法学硕士。研究方 向:法学和商等教育。

6 4・
第 4期
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 的现实 困境及解决路径
第1 7卷
出庭作证的法律认知,心有疑虑或恐惧而不愿或不
敢 出庭作证 。
务 。法律规 定 的不 确定性 ,导致 履行义务 的公 民无

人作证做了相关规定 ,但现实情况是我国证人出庭
是言词证据以书面形式质证多 ,翻证多 , 刑事案件
工作开展不顺利 , 证人 出庭率极低,带来的后果就 作证 了。视涉讼为耻或不体面的传统诉讼观念 ,潜 质量得不到保障,执法公信力得不到社会认可。根
据有关资料显示 , 我国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
所适从 。
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难以贯彻执行的另一个重要 原因是当下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滞后导致 的
2 .没有 具体规定可 以不 出庭作证 的范 围
虽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 7 条的精神 :在刑
5 7 条 后果。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着 事案件 中,所有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 ;第 1
黄萃芸
( 黎明职业 大学 文化传播 学院, 福建 泉州 3 6 2 0 0 0 )
摘 要 :证人不 出庭、出庭率偏低始终制约刑事诉讼 法价值的实现。为 了解决证人应 当出庭作证 而
不出庭 的问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针对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作 了重大修改和创新 :明确 了 证人 出庭作证 的范围,规定 了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规范了对证人 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 ,以及没有正 当理由拒绝作
存在的现象 , 但在我国尤其严重 。根据我国国情和
司法 实践 ,造 成证人不 愿 出庭作 证 的原 因主要有 以 下几方 面 :
( 一 )法治观 念滞后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记录了, 已经履行了作证义务 ,没有必要再当庭与被告人质
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厌 “ 讼” ,耻 “ 讼 ”的元 证 ; 还有的证人在收到出庭通知书后 ,因个人缺乏
足被通 知 人数 的 1 0 %,个 别 地方 还不 到 5 % ; 二 审
事不如少一事观念的影响,证人经常不情愿 向司
法机关 提供证人证 言 ,更不愿 意出庭 作证 。具体到 个案 当中有两种情 况 :一是 证人 与案件 当事人往往
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也不足5 %。如此低的证人出 庭率,不能够对查明案件事实 追究犯罪嫌疑人刑
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是亲戚、朋
友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当证言即将对当事人产生不
证人往往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即使勉强 事责任 ,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诉 , 保障人权起到应 利后果时 , 有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出庭作证 ,提供 的证言法律效力也不一定值得采
证 的 惩罚措 施 。结合相 关 司法 实践 ,证人 出庭作证 制度得 以落实前提是 :需要相 匹配具 体措施 的跟进 。 关键 词 :证人 ;强制 作证 ;保 护制度
中图分 类 号 :D 9 1 5 . 1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6 7 2 — 1 0 4 7( 2 0 1 5) o 4 一 o 0 6 4 — 0 4
作证 而得罪他 人。

证人不积极 出庭作证的缘 由探究
现实生活中,民众对依法作证义务 的认识程度 和惩罚罪犯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跟 自己没有太多关
系 ,不参 与也不 为过 ;有 的则认 为 自己的证 言 已经
客观的说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是全球普遍性 普遍不高 ,法律意识不强。不少民众认为揭露犯罪
D O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 1 0 4 7 . 2 0 1 5 . 4. 0 1 6
虽然 1 9 9 6 年的刑事诉讼法第4 7 条和第4 8 条对证
素,民间常常流行 “ 穷不做贼,富不打官司”的说 法。人们以打官司为不体面的行为 ,更不用说 出庭 移默化地影响着当下 中国民众司法观念。而且受多
第1 7 卷 第4 期
2 0 1 5 年8 月
黄 冈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a n g g a n  ̄P o l v t e e c h n i c
Vo L_ 1 7 . NO . 4 Au g . 2 01 5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还有些办案人员甚至认为证人 的证言经过侦查机
关 、检 察机关 或辩护方 几经调查 ,其 真实性 已无 可
厚非 ,没必要再让证 人出庭作证 ;有的办案人员却
证人出庭作证 。长期以来 ,在法庭上通行的做法是 见 ,执法者对证人 出庭作证的法律意义认识不到 位 ,缺乏制度的约束 , 直接影响到证人出庭作证 的
重惩罚犯罪分子而轻保障人权 ,重实体而轻程序的 规定 “ 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应当当庭宣读 。”但
价值观念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直
接导致 审判人员 重视 庭外调查 ,而 忽视庭 审质证 。
在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关于可以不到庭的证人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列举 了四类可以不出 庭作证的证人情况 , 但该规定也比较笼统、抽象、 模糊 , 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严格掌握和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