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继承法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第六章 家庭关系
---------扶养、亲权与监护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 • 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 • 亲子关系的种类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 • 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 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三、扶养 • 扶养的概念与特点 • 我国的扶养制度
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 辈 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 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 扶助义务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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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群体式扶养 家族式扶养 夫权、亲权式的扶养 保障式的扶养 发展的趋势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 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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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典称为非 嫡出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始于父 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逐 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 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权和继承权。 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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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扶养的概念
婚姻家庭继承法ppt课件
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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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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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综合案例教学课件
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 1、离婚与财产分割综合案例 • 2、约定财产制、离婚家务补偿 约定财产制、 综合案例 • 3、继承、监护、抚养综合案例 继承、监护、
• 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 2004年 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 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 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 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 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 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 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 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 • (1)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 (2)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万元存款是 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 50平米私房及 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 (3)孟丽取得的3万元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孟丽取得的3 财产,为什么? 财产,为什么? • (4)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万元是否属于 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 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综收养、离婚抚养综合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刘强和张月是夫妻,于1994年5月收养2岁弃婴一名, 刘强和张月是夫妻, 1994年 月收养2岁弃婴一名, 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刘莹。由于刘强长期在外工作, 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刘莹。由于刘强长期在外工作, 刘莹一直同张月的母亲王梅生活, 刘莹一直同张月的母亲王梅生活,张月也时常到母 亲处照顾刘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1998年7月,刘强、 亲处照顾刘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1998年 刘强、 张月协议离婚,两人商定刘莹随张月生活。同年9 张月协议离婚,两人商定刘莹随张月生活。同年9月, 张月与吴鹏结婚,刘莹仍与王梅一起生活, 张月与吴鹏结婚,刘莹仍与王梅一起生活,张月每 月支付生活费500 500元 1998年12月 张月因病死亡, 月支付生活费500元。1998年12月,张月因病死亡, 刘强与吴鹏均不愿抚养刘莹,刘强遂与王梅协商, 刘强与吴鹏均不愿抚养刘莹,刘强遂与王梅协商, 提出以一次性支付5000 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莹的收养 提出以一次性支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莹的收养 关系。王梅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 关系。王梅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双方发生争 议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议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 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 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 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 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 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 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 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 幸因车祸去世, 公司理赔2万元, 金的受 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 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 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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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
• 1.如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 • 2.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 3.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 否应负法律责任? • 4.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 (一)案情介绍
•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 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 确立了恋爱关系。 •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 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 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 关系。 •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 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 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 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 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 婚登记。 •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 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 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 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 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 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 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 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 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 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 法院提起公诉。 • 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 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 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 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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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1 大陆法系 罗马式(法)、德国式 2 英美国家 (三)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 家庭法 前苏联——我国1950、1980,到《民法通则》 对婚姻法规定的归位为广义民事法律范畴Leabharlann 四、新中国《婚姻法》的立法变迁
(一)1950《婚姻法》 (二)1980《婚姻法》 1 基本原则的补充 2 结婚条件的修改 3 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 离婚条件的增补
(四)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2001、(二)2003、 (三)2011 (五)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 婚姻家庭法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一)古代诸法合体的体例 特征:与其他法律规范混杂 普遍以刑代民 婚姻家庭法对其他社会规范依赖大 (道德、宗教、习惯等)
(二)法律 1 直接调整婚姻家庭的专门法 《婚姻法》、《收养法》 2 其他法律 《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 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等
(三)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 有关规定
三、我国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1 含义: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 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其形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 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四、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二)家庭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7、继承的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 例如:A是爷爷、B是父亲、C是未成年儿子, 三人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爷爷A的配偶奶奶D健在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B的妻子E健在是法定继承人,E同时也是儿子C的法 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A、B、C三人均有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三个人辈分不同,因此,推定为爷爷A先死亡,父亲B接着 死亡,儿子C最后死亡。 这样爷爷A的财产由配偶奶奶D与父亲 B继承,B继承了A的财产之后马上发生转继承。
2019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
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
5、继承权
条件: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取得:特殊的身份关系
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
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23页PPT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பைடு நூலகம்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婚姻与继承法课件案例
[1]。
【案例】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
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年赵玉芬再婚。
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
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
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
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
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
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1997年全国司法考试题目)【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答: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