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范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于1980年首次颁布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细则则是为企业所得税税法提供具体的解释和操作指导,该细则包
括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务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和细则的进一步补
充和细化。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以及纳税义
务和纳税义务人等基本事项,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具体实施
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
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的核
心内容,细则会对利润的计算、抵扣和核定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
具体计算方法。
2.税务管理: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税款缴纳、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义
务人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3.税收优惠政策: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和具
体解释,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投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和加大投资。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细则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对
于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准确、纳税申报规范、税款缴纳及时,有利于促
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税法的公正和权威,并维护企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细化和明确企业所得税相关制度、税务处理、税收管理等具体规定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企业和国家财政均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分为九章,包括总则、计税方法、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征收、税务处理和附则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对象、纳税义务以及税收征收基本原则等。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各类企业的纳税义务和责任,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计税方法部分主要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和计税方法。
其中,计税原则包括利润计算、确认和计税周期等方面的规定;计税方法包括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和征收、抵免税款等计税方法的规定。
再次,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部分明确了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包括稽查、征收、退税、税务咨询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税收管理部分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登记、账册保存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企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部分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等要求,以及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处理程序。
税务检查部分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检查程序和方法,包括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征收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负担和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减免税、滞纳金等方面的规定。
税务处理部分明确了对于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相关处理办法,包括税务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规定。
最后,附则部分规定了本实施条例的施行日期、追溯适用、解释权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公平性和国家财政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的一定比例作为税收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本文将逐一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律自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主要包含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某些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查补、举报、抽查、税前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书,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账务资料等信息。
•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先从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等经营支出,再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税款:国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款减免政策,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企业,可获得税款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制定的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于1991年1月1日被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但仍对一些早期税收政策仍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性文件,其重点在于对于税前扣除和减免税款等方面的规定和明确。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成本,哪些费用可以列入成本,同时对于企业不同部门账务处理、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告、通知和规划除了法律法规外,税务总局还会发布一些公告、通知和规划文件,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该文件详细规定了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的相关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2. 的平均税率,也低于我国 8% 6 周边国家 ( 地区) . 的平均税 27 6%
率, 有利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 ) 三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 除项 目及扣除标准 。新税法统一
了内外资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前扣 除项 目和标准 ,并在实施条
例中对具体扣 除办法做出规定 。其 中主要变化包括 :. 1内资企
得税法则同时废止。此举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 是 我 国税制改革 的里程 碑 , 从此将逐步 告别企业所得税 “ 双轨 ” 时代 。本文对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主要特色和内容作 一解读。
一
二 、 税 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的 核 心 内容 新
新税法分为八章共6条 , 0 分别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
2%的税率既低于全世界 19 5 5 个实行企业所得税 的国家 ( 区) 地
的是 , 法不适用于个 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 , 新税 这是由于我
国收个人所得 税 ,
如果也将其纳入新税法 的范畴, 就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 。 ( ) 二 新税法加强反避税措施 。新税法制定了“ 特别纳税调 整” 一章防范各种避税手段 。主要措施包括 : 一 , 第 确立“ 独立 交 易原 则” “ 和 预约定价 ” 程序规范企业与 关联方问 的业务往 来, 凡是不符合该原则 的 , 税务机关有权 调整 , 以防止不合理 的关联 方转 让定 价行为 ; 二 , 第 避税 地的居民企业 “ 并非 由于 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该利润
业将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我 国境 内外的全部 所得
纳税 ; 非居 民企业承担有 限纳税义务 , 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 境 内的所得纳税 。第三 , 在判 定企业居 民身份 的标准上 , 新税 法使用 了“ 登记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 结合 和“ 相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利息支出扣除标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是对借款费用中的主体部分———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的规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条基本上沿袭了原内资、外资税法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对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一个细化规定,同时也是从不同角度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借款费用的扣除方式,而本条规定的是借款费用中的主体部分———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目前,我国的金融企业承担绝大部分的资金借贷功能,关于金融企业的借贷业务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其贷款利率、贷款规则等都有一系列的法律限制,借贷行为较为规范和透明,所以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二、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一样,金融企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同业拆借业务等,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法律上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其存款利率、拆借利率等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和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实施条例将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细化纳税人范围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细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作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作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此,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有关专家指出,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进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制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依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体会,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差不多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体会,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待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表达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进展状况,依照我国经济社会进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待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待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进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
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不许税前列支的支出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7、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 予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 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 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 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进行了调整。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公益性社会组织:
❖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
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 不经营与发起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应税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点浅析
●陈
丽
《 企业所得税 法》 下称新税 法 ) 其实施条 ( 及 例( 下称条例 ) 0 8年 1月 1日起施行 。新法及条例取代 了 1 9 于2 0 9 1年 4 月 9日公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 》 1 9 和 9 3年 1 2月 1 3 日公布的《 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 》下称原税法 、 ( 原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新税法及 条例按 照“ 简税 制 、 宽税 基 、 低税 率 、 征管 ” 严 的税 制改革 原则 , 旗帜鲜明地提出了“ 四个统一 ” 即统一 内外资企 业税制 ; 一并适 统 当降低 企业所得税税 率 ; 一税前扣 除办 法和标 准; 一优惠政 策 , 统 统 并 强化反避税 措施。同时把原 来以行 政法规 、 门规 章和 规范性 文件 为 部 载体的政策 , 分别 上升 到法律 和行政法规 的层次 , 增强 了企业所 得税法 的权 威 性 、 肃 性 和 约 束 力 。本 文 试 从 比较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条 严 例主要变化的角度 , 谈些肤浅 的认识和体会 。
维普资讯
《 经济师)0 8 2 0 年第‘期 5
摘 要: 文章从 比较 碳茎 所法施税新 业 得 法 其 杀= 点 析 羹 得 新条 企 所 税 及 实 例 息 6 税 例 实 要 祝 具 施 1 j 买 9 浅l 4 要
一
内未设立机构 、 场所的 , 者虽设 立机 构 、 或 场所但 取得 的所得 与其所设 机构 、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 的所得 缴纳企业 所得税 , 税率为 2 %。 0 三、 收入及亏损弥补的变更体现严谨和立法 目的一贯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征收税款的税种。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税法领域中的重要法规,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对象、计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计税对象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计税对象为各类企业的所得额,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合作社等。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各类纳税人的所得额计算方法和税前扣除项目。
其次,在计税方法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年度汇总和分期偿还的方式。
企业需要每年年底对当年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对于多年度亏损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亏损延续到后续年度进行抵扣。
最后,在税率方面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税率。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为一般企业所得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两种税制,其中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税率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通过对条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的计税期限、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支付期限等基本要求。
企业在计税期限内需要对当年的所得额进行计算和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其次,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当遵循合理、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并利用法定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合法避税。
最后,实施条例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检查程序。
针对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条例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它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充分贯彻“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强化调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将对企业改革、产业调整有深远的影响。
现将新税法的变化之处作一解读,供广大纳税人阅知。
一、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二、“合理”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的划分标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划分标准的具体细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也涉及国家之间以及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并没有明确到底如何判断一种所得是来源于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外资税法的实施细则第六条曾经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中“转让财产收入”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转让财产收入”作为收入总额中的一种形式,但没有明确“转让财产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其中的“财产”又主要包括哪些?这就是本条规定所要回答的问题。
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这次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财产转让收入”改为“转让财产收入”,以便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的“销售货物收入”、第十五条的“提供劳务收入”的表述相一致;二是在列举规定中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形式,以便与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拥有财产结构的变化情况相适应;同时还删去了“有价证券”,其概念可包括在股权、债权的范围内,这样调整使得分类列举更加规范。
一、“财产”的范围关于转让财产中的“财产”的范围,本条列举了以下几种类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
生物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有生命的动植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只有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时,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商誉、知识产权等。
商誉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积累的良好声誉和信用,可折价作为财产出资入股,或者转让、出租给他人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二、主旨:本条是有关独立交易原则内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业务往来,导致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成为是否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重要判断标准。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没有明确独立交易原则的含义。
本条在此明确规定了独立交易原则的含义,更好地反映了转让定价税制的实质。
原外资税法第十三条、原内资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并没有明确表述”独立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表达,但是仅用”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关联交易的全部内涵。
原外资税法细则规定,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企业所得税法》将以上”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标准用独立交易原则来规范,更加简洁、清晰,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独立交易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本条对该原则的内涵作出了界定。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独立交易原则的内涵。
独立交易原则,在理论上也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即完全独立的元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者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方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解读:本条要紧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那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能够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照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要紧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方法进行税款征收;如依照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 1.5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 3.5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 3.5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巡游场所、举办各种体育竞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交通运输 1.5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建筑安装 2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 2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转让无形资产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其他行业 2 凡上面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治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治理和操纵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治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托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托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物资等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解读:本条要紧解释了什么是居民企业什么是非居民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中的对境内有住宅、无住宅的个人分不情况征税有些类似;推断一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一要看是否注册地为中国境内,二是假如不在中国境内注册,假如事实上际治理机构(有效的治理中心、操纵治理中心、董事会场所)。
在中国境内,也应看作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差不多核心,确实是它在外国依照法律制设立的,而它的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一种情况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如外国代表处、办事处,一种情况不设立机构如一些外国人在中国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利润、转让资产等等。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实际治理机构要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二是要研究具备实际治理机构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物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意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物资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宅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治理、操纵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解读:本条要紧界定了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问题。
对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不但来源于境内所得,还要来源于境外所得,作为全部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为无限纳税人,因此,关于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上有个扣除的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不但对境内所得征税,对发生在境外,然而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作为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范围。
比如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那个代表处不但为国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服务,而且它在境外的机构做一些辅助工作,这部分有实际联系所得,尽管在欧美取得的,然而与境内设立的机构有联系的,这部分所得税也作为征税所得税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没有设立机构,或者设立机构取得所得,与所设的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对这部分来源只是针对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
因此,它们的区不一个在无限,境外确实是有限的,看你的来源、对象有没有联系,有联系的境外也拿,没有联系的只是针对境内。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尽可能注册非居民企业(如香港企业对境外收入不征税);二是注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尽可能与机构场所没有联系。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解读:本条要紧界定所得税税率的问题。
税率的确定是税法的核心问题。
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税率。
由于比例税率简单明了,透明度高,负担平均,计算简便,便于征收。
世界上大多国家均实行比例税率。
税率的确定要紧考虑以下原则:世界各国的公司税率(多数>28%,周边14个国家>30%)水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保持对外商投资的一定吸引力。
税率水平国际上的适中偏低水平统计100个国家,65个在27%以上,78个在25%以上周边19个国家,13个在27%以上,15个在25%以上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对企业税负的阻碍按现行税制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23.16%,其中,内资企业为25.47%,外资企业为15.43%,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个百分点。
新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为25%,考虑新税法对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综合利用等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全国平均实际税负还会更低。
财政收入阻碍情况表885亿元财政收入阻碍情况表项目阻碍收入额(亿元)实施新税法对收入的阻碍 -927其中:内资 -1340外资 413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
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
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
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点所得税3%。
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
税收筹划思路:将收益和利润延期到2008年1月。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同意弥补的往常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差不多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所称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