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标准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流程图
补充调查采取解除 仍需延期的维持原处理意见改变原认定事实、证据及处罚等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 后执行完毕的 执行完毕的需报备的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移送、上级交办15日内组织核查并报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取证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封存调查终结后, 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做出处理决定,报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案审办5日内完成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不属本部门管辖或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需要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告知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当事人无异议案审会主任委员批准案件移送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归档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终止调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15日内举行听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复 核案审会集体审理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适当延期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案审会集体审理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终止执行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复议、诉讼期届满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期满前十日起书面催告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送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质监局或本级政府办理报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执法规则和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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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居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公共土地搭建违法建筑,经过城管部门多次催告和警告后 仍不自行拆除。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的实施。
案例三:行政许可案例
总结词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详细描述
某个体户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由于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被相关部门拒绝颁 发许可证。经过多次补充和完善材料后,个体户最终获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调查取证阶段
总结词
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详细描述
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需要通过调查、询问、勘验等 方式收集证据,并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 法、公正、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查决定阶段
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1 2
制定详细的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标准和要求,确 保执法行为规范化。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实践,促进执 法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化。
行政执法规则和程序ppt课件
目 录
• 行政执法概述 • 行政执法规则 • 行政执法程序 •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 行政执法改进与展望
01 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
行政执法的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 人采取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实现国 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市场监管执法程序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对于公平、公正、高效的市场监管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市场主体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增强执法机关的专业性和管理能力,本文将就市场监管执法程序的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遵循在市场监管执法中,法律法规的遵循是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能随意扩大权力的行使范围。
为了确保执法的合法性,执法机关应在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证据链,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同时,执法机关在程序上应当尽量遵循法定的步骤和时间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合理制约和监督是执法程序规定的核心。
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行为时,不能滥用权力、违法乱纪,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相关部门应设立特定的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机关能够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公正执法。
三、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市场监管执法程序的简化和高效是保障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执法机关应对相对简单的案件实行简化程序,同时对涉及重要利益的复杂案件实行标准化程序。
为了提高执法执行效果,可以借鉴信息化技术,实现执法数据的共享和执法过程的实时监控。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大大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公示和听证制度的完善市场监管执法应当注重公示和听证制度的完善,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对于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外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执法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在程序上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五、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市场监管执法程序的规定还应考虑资源配置的科学化。
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市场监管的重点任务和工作难点,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物质资源和资金预算,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资源分配上,应注重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监管执法的整体效能。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检查程序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2、执法检查时,应做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名。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谈话笔录;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3、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4、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局名称并由二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二日内报局法制股备案。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立案审批意见后并附相关材料报局法制股审查,然后由法制股提交局领导审批。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是指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
下面是一个关于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的规定,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和保证安全生产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应当依法从严,公正、公平、透明,注重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执法主体第四条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打击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执法前的准备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了解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执法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目标、对象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措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核实相关证据,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确保证据充分、真实、准确。
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和证人应当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机关的调查问询,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公正的措施,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作出依法、合理和公正的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执法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和享有的申诉、复查、诉讼的权利。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执法责任制、执法标准制、执法程序制和执法决定制。
1. 执法责任制:即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力。
执法机关要明确执法目标、任务和职责,制定执法规范,规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高效。
2. 执法标准制:即明确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标准和执法指南,确保执法行为的一致性和规范化。
3. 执法程序制:即规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程序保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和程序正义。
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公开地开展执法活动,明确办案程序,规定证据采集和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4. 执法决定制:即规范行政执法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科学和权威性。
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程序和权利,提高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同时,执法决策要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课件
•
法规的事实; • (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土地行政执法程序
•1、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 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2、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 •3、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 报告 • 4、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应 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五)
处罚依据:
•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理完毕了,也不能改变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程序在先的法
律开始处理,才能保证整个建设行为不再存在违法事实。也就
是说,如果出现在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从合理性上讲,
应当交给土地执法部门处理。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土地管理
法、城乡规划法及建筑法均属于法律,相互之间独立,调整的
对象也不同。故不同的执法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相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
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规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实施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省行政执法规定"、"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熟练掌握房产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并且能够准确的说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原则。
行政处分的主体、处分依据、处分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分。
发展行政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等管理过程中浮现的行为负有行政处分权。
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分权授予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分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分分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撤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分外,其他规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分。
〔对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 50 元以下,对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合用简易程序〕,具体执法程序及要求:1、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执法证件,以证明自己拥有实施处分的职权〕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制止的过程。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依法性和效率,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相关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探讨。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制度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制度。
首先,执法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且该职权是依法设立的。
其次,执法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产生,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最后,执法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不能滥用职权。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执法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法授权,即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才能行使执法权力。
其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形式,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最后,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目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
三、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执法主体在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获取证据,且证据的获取手段必须合法。
同时,在使用证据时,也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执法主体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四、听证和陈述的程序性要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听证和陈述的程序性要求。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相关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收集证据,综合考虑后作出决策的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听证时,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其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同时,在听证过程中,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保持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执法程序还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决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三步式执法程序(试行)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54、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三)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
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的,依法惩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55、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56、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57、生产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58、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处罚种类:罚款。
城管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流程图.
(三)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城管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流程图
肇州县城市
(一)简易程序
⑴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⑵履行要求:当场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履行要求:填制《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ga124—2013标准
ga124—2013标准
GA 124-2013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题目为《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这个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要求、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执法依据: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和职责。
2. 执法程序:规定了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处理、执行等环节。
3. 执法监督: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机制、方式和内容。
4. 执法责任:规定了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5. 执法培训:规定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
6. 执法装备: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装备的标准和要求。
7. 执法合作:规定了公安机关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8. 执法保障: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的保障措施,包括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
这个标准于2013年发布,旨在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这个标准的信息,建议查阅完整的标准文本。
执法程序规范
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和保护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对执法程序规范的理解,执法程序规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熟悉法律法规,理解法律的原意和目的,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执法对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以私人恩怨、个人喜好为依据进行执法。
同时,执法人员要保持执法的中立和客观性,不能因为个人关系或其他私人利益的干扰而影响执法活动。
其次,执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执法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应当告知其行使权利的内容和途径,如申请听证、调取证据等等。
当事人有权要求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有权申请延期或者变更听证、调取证据等程序,确保其平等参与和申辩的权利。
再次,执法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人的人权和尊严,不能使用非法的拘禁、殴打、刑讯等手段对待当事人。
同时,执法机关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确保其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对于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最后,执法程序应当建立监察、申诉和复核程序。
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行为中的不当行为和错误决定,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对于不服执法机关的决定的当事人,应当有申诉和复核的途径,执法机关要认真受理和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并对申诉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判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总之,执法程序规范是司法权行使的重要保障,它旨在保护法律的公正适用和被追究责任的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中立客观,公开透明执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监察、申诉和复核程序。
只有通过规范的执法程序,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权的威严。
程序法的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法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过程。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程序法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程序法的定义、原则、程序环节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程序法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探讨。
一、程序法的定义程序法是对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法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不能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公正,不偏不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应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使公众了解执法活动,并有权利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4. 独立性原则:行政执法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避免利益冲突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行政执法程序环节1. 立案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有关申请或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
2. 事先告知阶段: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
3. 举证争议阶段: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理由,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对争议进行综合审查。
4. 处罚决定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并进行权衡和评估。
5. 处罚执行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保障措施1. 记录和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记录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证据等相关信息,并进行适当的保管,以备日后需要。
2. 申辩权保障: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申辩的权利,执法机关应当确保其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听取,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评估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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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执法局管辖。
市执法局负责查处跨区或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活动。
第六条市、区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两个以上的区执法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局管辖。
区执法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二章检查程序第八条市、区执法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
检查时,工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
第十条检查必须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视情况制作询问(调查)或勘验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三条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四)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市(区)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2日内报所在局备案。
第四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第十六条除第三章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
一般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组织听证;(四)行政处理决定;(五)送达;(六)执行。
第一节立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有关行政机关移交处理,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审查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四)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所反映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立案。
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机构和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条立案后,案件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文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收执。
第二十五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二)需要扣押、查封的,由主管领导决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不应予以扣押、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应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
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条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三十二条听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五)当事人最后陈述;(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单位主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行政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调查或听证程序终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撤案;(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领导批准,不予行政处罚;(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该案件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送达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节送达第三十八条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条受送达人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一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递送达。
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节执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五条除应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