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行政强制法试题库(200题)
行政强制法试题库(2套共200题)第一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部分(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A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 扣押财物D 责令停产停业2.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D )。
A 查封B 扣押C 冻结D 代履行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D )。
A 享有陈述权B 享有抗辩权C 享有复议权D 享有赔偿权4. 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行政机关B 被执行人C 执行标的D 上一级行政机关5.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D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 5B 7C 10D 156.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C )个月内。
A 一B 二C 三D 六7. 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B )。
A 赔礼道歉B 补偿C 赔偿D 行政处分8. 违法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的( A )倍罚款。
A 2B 3C 5D 10 9. 《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B 7C 10D 1510.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A )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行政规章11.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
河南省《行政强制法知识竞赛试题》1
单项选择题部分 (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 某食品厂因食品安全事故被卫生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箱;(2)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3)罚款10000元。
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强制的是:( )A 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箱B 罚款10000元C 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D 无你的答案是:A√2.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 )A 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B 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C 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D 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你的答案是:B√3. 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
A 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B 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执法队员C 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经要求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D 丁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你的答案是:D√4. 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
A 赔礼道歉B 补偿C 赔偿D 行政处分你的答案是:B√5.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 10B 15D 60你的答案是:C√6.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
A 补偿B 赔偿C 赔礼道歉D 恢复原状你的答案是:B√7.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 上级行政机关B 纪检监察机关C 检察机关D 金融机构你的答案是:D√8.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 10B 15C 30D 45你的答案是:C√9. 行政强制执行由()设定。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豫政办[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报告的通知》(豫政办〔2005〕104号)的规定,2001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及时、全部换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搞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
《纲要》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意见》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
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2
【总页数】5页(P16-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49号 [J], ;
2.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机关正文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豫政法[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政法〔2010〕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问题(一)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抓好综合法律培训和考试工作。
今年的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在内容上增加了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以及司法解释。
省政府法制办为此编辑了《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
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组织综合法律培训时,要科学安排,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把行政执法人员自学和集中辅导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严格进行考试。
这项工作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抓好本系统的专业法律培训和考试工作。
要按照《换证通知》的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培训骨干,加强检查指导,认真组织培训考试。
要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作为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
这项工作要在9月底之前全面完成。
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的培训考试方案,请于8月底之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省、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要在10月10日前分别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为核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提供依据。
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解读
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解读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及其实施办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赔偿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印发的《纲要》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纲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分步骤推进,基本实现国务院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转变政府职能,坚持职权法定(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主要应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考试复习重点一、《宪法》部分一、填空题( 5题 )1.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 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 最高的 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公民的 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 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5题 )1.国务院常务会议由下列哪些人员组成( ABCD )。
A.总理B.副总理C.国务委员D.秘书长2.《宪法》之所以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因为其( ABC )。
A.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最基本问题B.法律效力最高C.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D.制定得最早3.爱国统一战线包括( ABCD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B.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C.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D.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根据宪法的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BC )A.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B.国家主席、副主席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中央军委主席5. 当选为国家主席的基本条件是:( ABC )A.中国公民B.享有政治权利C.年满45周岁D.在中国连续居住满20年三、简答题( 1题 )1.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表现在哪几个方面?答: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公民、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物权法》和《仲裁法》部分一、填空题( 7题 )1、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时间:1997-1-6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豫政办[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这是国务院对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长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功经验的总结,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措施。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在我省行政机关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创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必须看到,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项目不够合理等问题。
因此,迫切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强制法判断(题库)
1、《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出台后,省政府在第二年就出台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正确答案是:否2、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不需要提供电子文本。
正确答案是:否3、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确答案是:否4、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是:是5、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正确答案是:是6、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是:是7、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是:否8、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正确答案是:否9、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正确答案是:否10、出于公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
正确答案是:是11、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正确答案是:否12、当事人对治安拘留处罚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复议期间原裁决一律暂缓执行。
正确答案是:否13、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
正确答案是:是14、当事人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正确答案是:是15、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之外,适当增设其他条件。
正确答案是:否16、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是:否17、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
正确答案是:是18、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正确答案是:否19、对行政指导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为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旧版《执法证》和《监督证》同时予以废止。
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执法证》主要由PVC防伪卡片和单层透明外套组成。
其中,PVC防伪卡片正面为白色加浅绿色长城底纹,顶部和底部为浅蓝色带,并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字样和红底彩色免冠照片、姓名、单位、证号、有效期等信息;背面为白色加浅绿色底纹,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字样、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执法区域、发证日期、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专用章和二维码防伪标识等信息;单层透明外套四周为咖啡色牛皮包边,中间为双面透明PVC材质内裱(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新版《监督证》主要由PVC防伪卡片和折叠式外套组成。
其中,PVC防伪卡片正面为白色加浅绿色长城底纹,顶部和底部为浅蓝色带,并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字样和红底彩色免冠照片、姓名、单位、监督范围、证号、有效期等信息;背面为白色加浅绿色底纹,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字样、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发证日期、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和二维码防伪标识等信息;折叠式外套为黑色上下打开式,封面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行政执法监督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烫金凹版徽章和字样;封面内层印制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红色凹版徽章和字样(具体式样见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4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1985年5月28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6月2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1988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
(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民利益和社
会秩序;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按照《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
综合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按系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
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