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1目的为保证公司投标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各基层单位、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促进经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工程投标管理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全员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原则公司市场开发采取“三个层级”运行,即“公司领导层级”、“市场开发部层级”、“分公司基层单位层级”,各个层级市场开发工作各负其责。
公司的投标决策管理工作由主管市场开发部的领导牵头,与基层单位、市场开发部组成投标决策层,对投标项目进行核定,制定投标策略和报价水平。
3管理内容3.1职责3.1.1市场开发部3.1.1.1严格执行国家的招投标法,在公司的投标活动中,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3.1.1.2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工程招标信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仔细筛选招标信息,及时反馈到投标决策管理层;3.1.1.3充分了解投标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及业主对承包单位的各种要求,购买大连周边区域投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提供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分析竞争对手的各种情况;3.1.1.4标书购置后,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将招标文件及时下发给参与投标的基层单位;3.1.1.5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确定物资询价、技术标的完成时间、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递交时间、商务标完成时间;3.1.1.6组织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参加投标答疑、接收、传达答疑文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3.1.1.7提前通知答辩人员熟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保证投标答辩准确无误;3.1.1.8核算项目成本、做好投标文件的编制、汇总、审核、装订和密封等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递交投标文件;3.1.1.9参加开标会议,做好开标记录;3.1.1.10市场开发部对本次投标实施情况、开标情况、未中标原因、人员参加情况、违规违纪情况以及各部门工作情况,做好标后总结,及时向投标决策管理层汇报;3.1.1.11中标后组织工程交接、将标前成本交底至成本合约部。
3.1.2总工办3.1.2.1协助市场开发部确定重点、重大投标项目的施工工艺,必要时协助市场部进行踏勘现场。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建设单位对工程提出新要求、出现设计错误、外部环境条件产生变化等,可对工程进行必要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项目内容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审批权限第三条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合同明确的有效施工图纸发生的实质内容变化而引起的变更。
现场签证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除有效施工图纸以外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未包含或清单虽包含但数量不明确的、需要施工现场通过签证予以确认的其它工作内容而引起的变更。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按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金额大小,工程变更分为:(一)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造价影响在不超过10万元的变更;(二)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200万元的变更;(三)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超过200万元的变更。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现场代表,是工程项目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控制、审核工程变更。
第六条一般工程变更提交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重要工程变更,提交分管副总审核后,总经理批准执行;重大工程变更,总经理还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设计变更第七条工程项目应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公司提出,但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公司负责人员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申请单,同时应随附变更文件提交监理单位和公司项目负责人审核。
变更文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二)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施工错误或其它原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12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
二、招投标管理(一)招标范围1、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必须进行招标。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流程1、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发布。
3、资格审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4、发售招标文件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5、答疑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解答疑问。
6、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7、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宣读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
8、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定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
10、中标公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合同管理(一)合同签订1、中标人确定后,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3、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标准、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二)合同履行1、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条件。
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索赔等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精品文档XXX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XXX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XXX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XXX[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XXX工程变更管理办法》(XXX[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
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务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
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严重变化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响应变更报批手续。
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履行。
.精品文档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构造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催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庞大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辅佐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辅佐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5(含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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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元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作内容第一条收集经营信息,掌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好前期的招标工作;第二条组织或参与承建商、供应商考察、考评活动,建立并维护承建商、供应商名册;第三条负责编制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负责开展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及相关的报批工作;第四条负责起草、审核合同、协议、契约文件,参与合同谈判和会签,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第五条做好前期招标与合同签订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协助工程部、财务部及其他部门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制度及流程工程立项单位的征召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定标及核价报审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第一条招标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需求部门负责填报《招标立项意见书》,《招标立项意见书》必须按要求填报和审批。
第二条主体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大批量装修工程、园建工程等由合同预算部牵头组织招标策划会,主管领导主持,工程部和预算部经理参加,会议纪要须随招标立项书一起呈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三条单位的征召1.投标单位的合格标准: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500强单位、本省前100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2.确定投标合格单位流程:由合同预算部根据需要下发搜集单位通知书至工程部、预算部、综合部(根据工程性质可以增加一些相关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单位推荐表送至合同预算部(逾期不再接受推荐),合同预算部根据立项部门相关意见,筛选拟入选单位并组织工程部(根据工程性质可加入其它部门)进行考察,考察完成后,各个参与考察人员独立编写考察报告,合同预算部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最终合格投标单位报总经理审批。
3.严禁任何部门、个人以任何借口询问、打听投标单位情况。
4.合同预算部做好对合格投标单位的整理维护,并建立合作伙伴单位库,做好单位库的保密工作,严禁外泄。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1.合同预算部负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制。
预算部需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预算编制需保证工程量及计价的准确性。
2.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条件,并由工程技术部制订详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
3.合同预算部须组织立项部门、预算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审由合同预算部主持。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1.合同预算部负责发标及招标答疑,招标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中解答,投标单位数量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方可发标。
2.合同预算部须仔细核对领取招标文件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与合格单位审查资料不符的不许发标。
3.合同预算部须分别引导拟投标的主体单位到现场踏勘,并告知初步确定的建筑形式及投标的报价方式,提醒投标单位及时了解当地的造价信息、税收及备案要求等,为正式报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开标及评标1.开标必须有公司领导参加,由合同预算部牵头组织,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合同预算部必须2人以上,工程部、综合部各1人以上,具体人员由合同预算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合部只负责开标现场纪律维持及监督,不参与评标。
2.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若有技术标,技术标与经济标应同时开标。
回标单位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须立即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议标。
3.涉及到施工工艺的技术标由工程技术部组织评审。
技术标只涉及施工组织方案的不进行评审,定标后技术标存档备查。
除技术标涉及方案设计外,评审部门须当场将最终评审意见提交合同预算部,最终评审意见须明确技术标合格或不合格。
4.经济标采用内部公开开标。
开标后经分析,投标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当场进行答辩并由各投标单位单独进行二次报价;对未能当场进行细项子目报价的项目,二次报价可先由投标单位进行总价报价,开标会后48小时内由投标单位在总价范围内调整报价清单。
对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子目超过30项且未能当场进行报价分析的项目,可另定时间组织答辩和二次内部公开开标。
原则上技术标评审合格,且报价达到要求的合理最低价单位中标。
第二次报价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与最低价单位进行谈判。
严禁公开开标之后再次接受非最低价单位的价格调整。
5.工程招标的审批:合同预算部将定标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
6.工程合同因涉及单价变化、补充单价或工程量增加的,预算部出具合理的标准价或市场价与施工单位进行谈价并填写核价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7.对因签约时图纸不完善或设计变更导致原合同单价变化、工程量增加或须补充单价的,预算部7天内出具合理的标准价或市场价,合同预算部须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套施工图纸完成后或图纸变更后30天内完成补充合同的核价报审工作。
第七条定标及核价报审1.工程类项目及材料、设备采购类项目的定标结果经合同预算部或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2.审核部门对合同预算部报审定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有不同意见的,须在3天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须对报审价格有异议部分做分析说明。
3.合同预算部对初步审核意见充分理解分析后,对合理意见须积极主动与投标单位谈判,争取调整定标价格。
严禁未经分析而将审核意见直接转给投标单位。
4.一般情况下,合同预算部须在接到初步审核意见后7天内将反馈意见报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在24小时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或审核报告。
5.审核部门审核时限:核定套内面积包干单价的装修工程7天;铝合金、钢结构、市政工程(道路、涵洞、挡土墙等)、总价包干的基坑支护、永久用电、消防7天;空调、保温、永久供水、临时用电及标准清单、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的核价等3天;其它类2天。
6.合同预算部在定标报审时需提供招标或议标过程涉及到的资料,包括评标报告、价格异常细项子目的分析说明以及相关部门的方案确认书等;对于合同变更的需提供原合同及补充合同(含价格清单)、原定标审批表、有效的变更依据及变更原因等资料。
第八条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1.合同预算部(必须2人及以上)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做好谈判记录,报主管领导审核。
2.中标单位对合同签字盖章后,合同谈判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报审。
3.合同签订后,合同预算部负责给各部门下发。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变更的提出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不可预见因素的出现或者采用有利于施工便利、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等方法,造成工程项目清单内容变化、工程费用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可提出变更。
任何变更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的要求。
1、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由工程部根据现场情况等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说明相关变更内容及要求(附施工图纸及材料清单等),提交合同预算部明确相关费用变化情况(附预算书)及相关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工程部依据该变更申请单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书,进一步明确变更内容及相关质量、进度等要求;且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书,该变更通知书将作为该项变更工程实施的依据。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当收到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后,工程部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要及时组织会审,并按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程序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书。
3、施工单位(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因为现场条件变化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需要工程变更的,应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单,同时必须附对本项变更工程的费用测算表及对合同价的影响,一并报相关专业工程师初审,经初审认可后履行变更手续。
并按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程序向施工单位发布工程变更通知书。
4、工程量清单中某一项目的实际完成数量超过合同约定的清单数量时,视为工程数量变更,按合同文件及变更管理程序办理。
5、由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核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单位(承包人)实施变更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
第二条工程变更的执行施工单位(承包人)在接到工程部签发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变更内容及相关要求组织施工。
承包人在未接到书面《工程变更通知书》之前,不得实施变更工程,否则,一切后果由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人自负。
专业工程师及工程部负责人应依据变更图纸对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变更工程内容的施工质量、进度及数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
当工程变更影响到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时,工程部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应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调整,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工程变更的结算当工程变更通知书中所明确的变更工程内容均已全部完成,经相关部门及专业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承包人)应及时对该项变更工程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对变更工程所涉及的费用情况进行说明,填报变更费用预算表,并提供该项工程变更数量的确认依据(现场签证单),工程部负责人据此核实后,交预算部门对变更实际费用进行结算。
为及时办理变更事项,施工单位(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工程部提交当月变更工程一览表。
工程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如因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时上报各种报表、或变更手续不完善造成变更费用不能及时结算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说明事项8.1 工程变更内容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现场实际情况,注明增加、减少或替代的项目、材料清单。
8.2 由于项目清单数量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单价的,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办法执行。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变更项目执行。
8.3 所有涉及施工范围、技术方案、施工方法、材料替代等重要的变更事项,相关专业工程师应组织预算部等相关部门会审,并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关变更资料。
8.4 只有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涉及现场施工安全的特殊情况,需要即刻实施的变更项目,才允许在主管领导同意后先组织实施,再补办变更手续。
8.5 对由于任何变更引起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按公司规定履行招标、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五条工程签证指除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与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应办理的工程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第六条工程签证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报送签证→工程部在施工单位送达48小时内签署完意见→合同预算部48小时内签署完意见→报总经理→工程部盖章→返回施工单位。
每违反一次,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一级工资的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开除处分。
综合部考核。
工程签证内容不属实,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降三级工资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综合部考核。
第七条工程部必须建立项目签证台帐并及时填写;工程部在签证单办理完成后3天内归档,并送预决算部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