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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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资金投向和方式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需要政府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具体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建设项目;(五)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战略性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战略性新
皖政办 [ O ]1 21 1 9号 各市 、县人 民政府 ,省政 府各 部 门 、各 直
属机构 :
发 给你们 ,请认 真贯彻执行 。
安徽省人 民政府 办公厅
二 。一一年 三月三十一 日
《 安徽省 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发 展 引导 资 金项 目管理办法》 已经省政府 同意 ,现 印
编制单位 、勘察设计 单位可不受 此限制 ) 。 督察员 每届聘期 2年 ,期满 后经考 核合 格 的 ,可继续聘 任 ,但在 同一地 区连续督 察
不得超过 两届 。
本 办法 ,制定本辖 区实施城 乡规划 督察员 第十 九 条 本 办法 具 体 实 施 中 的 问
第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印 发 之 日起 施
府关 于培育和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 的部署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 1 年第 1 号 01 0
第二 条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2 1- 2 1 00 05 年 ,省财政每年 安排 5亿元用 于培 育和发
供 。省环保厅 负责项 目的环评 把关 。省 国 资委负责在省属企业结 构调整 优化 以及与 央企对接工作 中突出战略性新 兴产 业 。各 相关 部 门都要从政 策 、资金 、市 场等 方面
安徽省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 展引导 资金项 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省政府设立 省战略性 新兴产业 发展 专项 引 导资金 以下 简称 专 项 资金 ) ( ,用 于支 持 和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 。为加强项 目管理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深入 贯彻落实 省委 、省政
派驻地人 民政府及其 城 乡规划 主管 部 门正
常工作 。
执行情况进行跟 踪 ,并将 跟踪信 息及 时报 送省城 乡规划 主管部 门。 第 十 四条 实行 督 察 员 任 职 回避 制 度 ,督察员原则上不 派至原 工作单位 所 在 或所属城市 ( 工作单位为省级 城乡规 划 原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皖发改高技〔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决策部署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持续壮大新质生产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5日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未来产业是由前沿科技创新驱动,当前处于萌芽阶段或产业化初期,具备成长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巨大发展潜力,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变革作用的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

未来产业先导区是以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未来技术突破和产业化为目标,构建创新资源持续汇聚、创新成果高效转化、产业生态迭代完善、产业成果不断涌现的未来产业集聚发展平台。

为规范管理和有效服务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决策部署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按照需求导向、前瞻布局、创新驱动、应用牵引、跨界融合的原则,以未来技术突破和数字化改革催生新动能,构建“源头创新—技术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应用—产业化—产业集群”的未来产业培育链条,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深刻变革,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跟投。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5只创投基金集中揭牌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5只创投基金集中揭牌
揭牌仪式并简要通报了省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量子通信 等 6项基础 研 究 获科 技部 重点资助
本刊讯 近日, 安徽省“ 基于光与冷原子的量子物理和量
子信息”等 6 个基础研究项共获得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和“7” 93
此次集中揭牌的5只创投基金由省引导基金 计划近 1 亿元立项资助。加上前期获得重大基础研究计划 . 9 直接参股, 其中, 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 安 IE T R专项国内配套 4 个项 目的 1 亿元资助. - 3 今年以来。 全省 徽兴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 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已获国家近 3 亿元支持。 . 2
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 2. %。 94 5 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得益于一大批新兴产业的崛 起。 今年以来, 安徽省结合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合芜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安徽省启动实施了技术创新“ 十区提升、
百企示范、 千企培育行动”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了 1 个园区、 , 0 17 2 家重点示范企业 、5 家重点培育企业 ,通过省市县联 80
徽 导 金 接 股 5创 基 集 揭 仪 隆 基 直 参 的 只 投 金 中牌 式 省 重行 省 府 省 、 导 金 事 理 长 危 举 。政 副 长 引 基 理 会 事 I J 省


本刊讯 8 9日, 月 安徽省创业( 风险) 投资引
倪发科, 省政府副秘书长余焰炉为 5 只创投基金集 j匕 中揭牌。省创新办主任 、 省科技厅厅长徐根应主持

赛 公 是 界 名 高 技 光 企 维 司 世 知 的 新 术 伏


挥了重要作用。
( 条财处、 宣传中心) 硅片和电池组件研发 生产、 销售及光伏工程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

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产业引导基金风控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风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基金资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包括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以及政府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风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防控优先原则: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始终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三)科学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公开透明原则: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健全产业引导基金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等方面。

第五条风险识别:对基金投资领域、项目、合作伙伴、市场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确保风险识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对各类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风险程度和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七条风险监控: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实时关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变化,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

第八条风险处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根据风险程度和损失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第九条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投资决策流程:(一)项目筛选:对提交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基金投资范围。

(二)尽职调查: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管理团队等方面。

(三)风险评估:对尽职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四)投资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五)投资协议签订: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一)项目跟踪: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跟踪,了解其经营状况和风险变化。

基于B/S模式的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基于B/S模式的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22系 统 业 务流 程分 析 .
省创投 系统业务 主要 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部 门围绕基金投 资管理 工作 中各个环节的信息审核和文件备案 。项 目投资管理
内容 如 下 :
1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 ) 遴选项 目—项 目立项一投资决策一签署协议一 投后 管理一项 目退 出。 2 投资项 目档案 : 目投资建议 书( ) 项 含商业 、 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管理公 司内部评 审意 见 、 、 投委会决议 、 资协议 、 投 资金
划拨证 明材料等 。 23系统数据需求 . 系统主要管理 的对象 有基金信息 、 基金法人 、 基金公 司 、 投项 创
目、 管理团队等。需要存储的信息如下 : 1 基金信息 : ) 基金名称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 、 组织形式 、 成立 时问 、
经 营期 限、 实收资本 、 营业证照 、 组织机构代码 、 验资 报告 、 务登记 税 证、 基金法人 、 联系人 、 系方式等 ; 联 2 基金 文件 : 1 基金 出资协议 、 章程 、 委托 管理协议 、 银行托 管协 议、 会议决议等 ; 3 管理团队 : ) 姓名 、 职务 、 所属组织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从业
l概 述
20 年 3 , 09 月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了《 安徽省创业( 风险 ) 投资引导基金实施 办法 ( 试行 ) ( 》 皖政办 [09 1 号 )规定 了省引 2 0 ]9 , 导基金 的性质与宗 旨、 资金来源 、 运作 原则 、 基金管理 、 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的要求与激励 、 引导基金支持 的创 省 业风险投资基金 的投 向、 对省引导基金支持 的创业风险投资基 金的监督 与考核 、 对省 、 市引导基金的监督与考核等八方面 内容 。创 投基金信息如何公 开化 、 明化成 为社会 的重点关 注。本文主要设计并实现安徽省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 系统 ( 透 以下简称省创投

创新试点政策清单

创新试点政策清单
13
2011
皖政[2011]10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4
2011
皖经信科技〔2011〕278号
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民营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15
2012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人才特区的意见
4
2008
皖政办秘(2008)71号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5
2008
科策〔2008〕77号
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6
2009
皖政办(2009)19号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7
2009
皖政办(2009)37号
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8
2009
厅(2009)10号
关于转发省直有关单位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9
2009
合银发(2009)19号
关于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10
2009
创新试点政策清单
1、国家现行政策
序号
出台年份
文号
文件名称
1
2006
国发〔2006〕6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2
2008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皖政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一、性质与宗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省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累计出资5亿元以上,同时与有关金融机构或国家部委等合作,争取增加5亿元以上的出资,设立1只总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省引导基金。

三、运作原则省引导基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参股设立3-5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每只规模为4亿元左右。

其中,省引导基金2-3年内分批注入每只创业风险基金资金额累计不少于1亿元,每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募集3亿元左右的资金,且在基金总规模中所占比例不少于70%。

省引导基金的剩余资金以出资参股方式,配套支持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成立的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引导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在同一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和市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为1∶2,其中省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相关权益委托市引导基金代表行使。

四、基金管理省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

省引导基金成立理事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的代表,以及省内外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专家(独立理事)组成。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热潮的兴起,创业投资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增长点。

为了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政府决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本方案旨在具体阐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可行性。

二、背景分析1.创业投资的重要性创业投资作为推动创新创业的重要资金支持方式,对于培育新兴产业、增强经济活力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基金。

它通过出资引导、风险补偿等方式,促进了更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等参与到创业投资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市场需求分析当前市场上,创业投资机构数量有限,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而二线及以下城市创业项目较多,但缺乏相应的投资和支持。

市场需求旺盛,但投资渠道相对不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可以填补市场空缺。

三、可行性分析1.政策支持政府出资设立基金,为创业投资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旺盛,特别是二线及以下城市的创业项目较多,但投资渠道有限。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将填补市场空缺,满足创业者的融资需求。

3.机构合作通过与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创业园区等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形成合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4.经验借鉴可以借鉴其他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经验,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功案例,为本城市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参考。

四、实施方案1.设立基金市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明确资金用途、管理流程和风险控制等。

除政府出资外,还可以引入各级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合作机构作为基金的出资方,增加基金规模和影响力。

3.审核投资项目设立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和可行性,并根据项目不同给予不同的投资额度和风险补偿。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规范管理、加快投资运作、防范金融风险,发挥基金撬动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助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级基金)考核评价是指根据省级基金的发展定位、投资方向等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对省级基金投资运营的效率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作用发挥的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基金,是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对接国家政府投资基金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或省属企业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省级基金考核评价对象为具体承担省级基金设立组建和投资运营的省属企业,以及负责谋划推动省级基金设立组建,并承担省级基金对口管理、指导服务的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基金考核评价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指标第六条省级基金主管部门考评指标体系由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工作推进和指导服务情况、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对口主管基金满意度等三大指标构成,共计100分。

(一)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工作推进和指导服务情况(20分)。

1.按季度对对口主管的省级基金(含子基金)组建设立、资金募集、项目投资等工作开展调度的得4分,每少1次扣1分。

2.按照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关于省级基金发展定位的要求,对省级基金投资项目产业领域分布、地理区域分布、企业发展阶段分布等投资方向开展督促指导,且省级基金投资方向没有偏离规定的得6分;省级基金项目投资方向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
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4
【摘要】皖政办秘[2018]1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4页(P34-37)
【作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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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糖储备库资质条件》的通知 [J],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
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J],
5.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粮仓网函〔2021〕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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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09〕19号2009年6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一、性质与宗旨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省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资金来源
由省级财政累计出资5亿元以上,同时与有关金融机构或国家部委等合作,争取增加5亿元以上的出资,设立1只总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省引导基金。

三、运作原则
省引导基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参股设立3—5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每只规模为4亿元左右。

其中,省引导基金2—3年内分批注入每只创业风险基金资金额累计不少于1亿元,每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募集3亿元左右的资金,且在基金总规模中所占比例不少于70%。

省引导基金的剩余资金以出资参股方式,配套支持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成立的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引导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在同一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和市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为1∶2,其中省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相关权益委托市引导基金代表行使。

四、基金管理
省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

省引导基金成立理事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的代表,以及省内外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专家(独立理事)组成。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省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对外行使省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负责筛选、监督、考核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对省引导基金实施监管、指导。

省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由省引导基金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

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省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负责省引导基金支持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参股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定期向省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考核分析报告。

同时,按照省引导基金理事会要求,适时提供安徽省尤其是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创业环境分析与建议报告,最大程度地为省引导基金及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服务。

五、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要求与激励
省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由省引导基金理事会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

(一)要求。

1.管理公司须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良好的专业背景和成功的管理案例,最近3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等。

2.管理公司经初步选定后,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将募集的资金与省引导基金按约定的比例匹配到位,作为最终入选的前提条件。

3.管理公司一经入选,须在安徽省注册独立的法人机构,原则上应设在试验区。

须有5人以上的基金管理团队常驻安徽省,注重做好企业早期的投资培育。

(二)激励。

1.管理费:提取年度实收资金总规模的2%。

2.利润分配:在期末清算时,可以约定将利润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团队,利润的80%在基金各投资方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基金投资于安徽省内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安徽省人民政府将把所得红利奖励给管理公司。

3.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因投资试验区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亏损,将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补偿。

4.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六、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向
省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须投向试验区以及安徽省其他地区的早期创新型企业,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

七、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督与考核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原则上不参与省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但拥有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少于2席的投票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总席位7席以内为2席,超过7席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约定)。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和委托的管理机构将密切跟踪研究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及其所投资行业和企业情况,并定期向省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报告与建议。

省引导基金理事会将每年2次听取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报告,并每年进行1次考核。

八、对省、市引导基金的监督与考核
将省、市引导基金考核纳入省自主创新资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省、试验区三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省、市引导基金的财务及资产运行情况的监管,认真做好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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