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对政府职能承载的相关性
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金英君: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2015年02月09日13:24 来源:前线网原标题: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这对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有着重要的影响,亦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管理社会组织具有深刻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社会组织与政府存有三种关系模式随着社会组织承担起部分公共物品的供给,并承接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剥离出来的不属于政府的职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很多变化。
按照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紧密程度依次减弱排序,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父子模式。
这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中最为亲密的一种模式。
这一模式中的社会组织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业协会类组织,另一类是枢纽型社会服务类组织。
前者的独立性更强,后者的独立性较弱,对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有很高的依赖性。
由于与政府关系密切,这一模式下的社会组织会受到政府更多的关注,资金和政策优势明显,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上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活动空间也比较大,但是具有自主性差的弱点。
第二,依附模式。
这类社会组织虽然不是直接从政府内部产生,却是在政府的密切关注或直接扶持下产生的,其工作也主要是承担政府赋予的某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这类社会组织就整体规模而言相对较小,只能依附于政府来发展自身,脱离政府后能否独立生存还存在不确定性。
这一类型的组织虽然能够得到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但是难以寻求与政府的合作机会,在与政府的互动中会遇到政府部门不太理解和支持的情况。
第三,独立模式。
这种模式的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与政府的关系相对松散,没有政府的直接注资,政策性优待也非常有限。
这类模式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出钱、社会组织出力”。
非政府组织概论--论述题
1、结合实际论述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P94-105答:主要问题:1)社会中介组织的“官办性”。
中介组织与所依附的党政机关,很自然地会出现“政中不分”的现象,也就是社会中介组织与党政机关在经费、人员以及运转机制上的相互依赖性。
2)社会中介组织自身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中介服务的质量。
一是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二是专门人才短缺。
3)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缺乏严格的规范。
配套管理法规的制定严重滞后,有的法律法规甚至相互抵触。
对策: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从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能配置规范政府行为。
一是要解决政府职能的重叠、交叉和政企不分的问题;而是要解决政府的特殊经济利益行为问题。
2)要创造条件,认真清理、整顿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实现“政中分离”。
一是财政上的分离;二是行政隶属关系上的分离;三是职责分离;四是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化问题。
3)要加强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
要把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还应该建立政府制定规制的审查、约束机制。
4)政府要为社会中介组织加强自我约束与管理,提高自身素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试述准行政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功能?P127-131准行政组织的特征:(1)准行政组织都是由执政党的政府直接设置;(2)准行政组织的经费,都来源于国家财政;(3)准行政组织在管理模式上参照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运行。
准行政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功能:准行政组织作为政府实施公告管理的辅助性机构,在各个国家的政府管理中广泛地存在,并不断地发挥着他们的作用。
首先,对于政府来说,准行政组织可以承担一些非决策性的执行性公共事务的管理。
在中国的公共管理中,大量的是一些具体的行政事务,政府通过行政授权,将那些一般性,且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公共事务,委托给一些事业单位来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社会化,更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还可以大大减少政府的具体行政事务,以便更好地集中精力抓好必须由政府管理的事务。
中介组织在政府转型改革中的社会职能
63The Certi ed Tax Agents 理论探讨⊙魏应忠中介组织在政府转型改革中的社会职能党的“十八大”以后,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改革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推手,坚信改革还有较大的空间,转变政府职能成为改革的突破口。
确立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方向: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中介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产物。
它的出现和发展使社会权力结构建立在政府、中介组织、市场三维框架体系之下。
中介组织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
这种作用对于改善政府治理方式具有积极意义。
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张力协调推动着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中介组织在市场管理体系中有什么特点呢?处于政府和社会中间的超然独立的位置决定了它具有自主性、自律性,也决定了它的公平性、公正性,它对市场的资源配置起到的调节自律作用。
中介组织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其内部运行完全自主,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和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外行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不受政府的直接管理,政府无权干涉其执业行为。
政府对其管理主要限定在制订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不是人为的管理和干预。
这些都决定了中介组织能够独立承担起协助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
由此可见,中介组织的性质决定它不仅是商业组织,更重要的是社会组织,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更应注重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它对市场潜在的调节作用远远大于它的商业价值。
它的社会属性是首要的、基本的,也是其产生的渊源。
中介组织的规范程度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文明程度,它是市场准入的门槛,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如何更好地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转型改革中的作用,笔者认为:(一)政府应成为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的推进器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必须考虑政府的管理权限,其上限是应不损害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下限是要不放任市场的负作用,最大限度地放权于社会,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转变,从而达到强化政府职能的效果。
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作者:仇苏阳来源:《知识文库》2018年第23期社会中介组织是从事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机构,具有社会性、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运行中出现了立法滞后、监管松散,运行不畅、水平不一,官化严重、滋生腐败等现象,因此,为使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需要加快出台《中介组织法》及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丰富监管方式,转变管理模式,理顺管理机制,加大对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同时,扎实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去官化”,真正实现与政府脱钩。
1 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及主要特点社会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或受政府委托成立,实施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服务性行为的法人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机构,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
诸如部分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人才交流中心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与服务的机构,具备部分监督功能的协会及中心等。
社会中介组织的范围十分广泛,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承担着不同方面的专业性服务活动,虽然它们发挥的社会功能各不相同,但其共性也是十分突出的,即社会性、专业性及服务性。
首先,从运行对象来讲,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在市场中运行,它既是市场运行中的一份子,又为市场运行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或对某一方面进行监管,广泛服务于市场中的各个领域,其对象不是局限于某一个特定的人群而是针对整个社会,因此具有显著的社会性。
其次,从运行手段来讲,社会中介组织近些年突飞猛进的发展离不开它的专业性特点,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公证仲裁、检验检测等都对从业人员及其团队的业务性有很高的要求,中介服务输出的是知识和技能,是搭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只有专业性的团体才具备成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需要的专业帮助。
再次,从运行方式来讲,社会中介组织是非官方的服务机构,主要功能就是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提供相应的服务。
关于加强中介组织立法创新中介组织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中介组织立法创新中介组织管理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313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加强中介组织立法创新中介组织管理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监察部办理提案人:李世杰主题词:工商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十二五”期间,国家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重要任务,中介组织将在社会管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并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参与者和有力推动者。
因此,加强中介组织法制建设,创新中介组织自身管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目前,我国中介组织的立法工作,是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导下,结合部门利益和行业特点,分部门、分行业、分专业进行的。
这种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立法程序,较少考虑社会中介组织的共性问题,导致行业封锁、部门分割现象比较严重,全国统一的中介市场难以形成,社会中介组织难以做大做强。
具体表现在:1、中介组织的法律层级较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在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中,除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专门法以外,其他中介行业均由相关部门通过制订规章的形式来进行规范,导致执业资格重复设置、多头管理。
比如在评估行业,被国务院认可的执业资格就有八种,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保监会六个部门管理。
2、不同中介行业由不同政府部门依据不同法律来管理,准入条件和监管方式不一致。
比如,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则只需大专以上学历;律师允许兼职,注册会计师则不允许兼职;律师行业由司法行政部门“独家”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部门则包括财政、审计、证监、工商行政管理等数家政府部门。
3、现有法律对中介组织的性质界定比较模糊,中介组织适用法律出现尴尬。
现行《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含糊其辞,仅使用了“执业机构”一词,未对其性质作出明确界定。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中介组织获得了较快发展,范围涉及评估、代理、咨询等数十个领域,并在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管理的不到位,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不规范运行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一种新的腐败温床和土壤。
因此,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严厉整治在中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无论是推动其自身健康发展,还是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都十分迫切。
一、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管理权限不够清晰。
部分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认为中介机构已脱钩,已有行业协会管理,本身监管力度已减弱,再者与部门利益影响不大,所以听之任之,不愿意去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对部门职能确定不明确,职能部门不知从何下手,履行管理职责;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对一些新生的中介机构管理模糊,如一些财务咨询和典当机构,有关职能部门怕管不好而担责任,不敢主动去管。
(二)社会信誉度不够高。
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中介机构掌握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和专业性权利,由于受中介双方的利益引诱和利益胁迫,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存在着不中、不公和不诚等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行业自律意识不强。
近年来中介机构数量发展速度比较快,特别是一些利润比较高的行业,中介机构之间在竞争比较激烈,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致使一些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缺乏制约,个别业务偏少的中介机构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取得服务资格,既影响了服务质量,也影响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行业协会作用不明显。
工、农、商等传统的协会虽然比中介组织协会诞生早,运作时间长,但至今没有形成快速有效的沟通、协调、解决实质问题、促进行业发展的机制,主要从事组织学习、培训等初级工作,在会员中威望没有树立起来。
政府与中介的关系
我国房地产中介组织与政府良性关系的构建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的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一直模糊不清,完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的管理,必须明确政府是房地产中介组织的管理者,二者是管理者与市场主体的关系,而非隶属或竞争的关系。
(1)明确政府职能。
理顺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彻底分离政府行为和社会中介行为。
我国房地产中介组织大体有三种: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获得利润的盈利性企业法人;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但非盈利的社团法人;半官方性质的准行政单位。
实现政企分开,首先要区分属于政府行为范畴的中介活动与社会中介行为。
前者完全归属政府部门,以公共产品的形式出现,不参与市场竞争。
后者则彻底与其原主管部门(房产局、土地局、物价部门等)脱离关系,成为房地产市场中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
如英国有官方评估机构和民间评估机构,官方评估机构属于国家税务局,从事遗产税、不动产税、政府资产等的评估,它完全属于政府行政机构,收费按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经费由政府解决。
而不动产抵押贷款、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等由民间评估机构完成。
我国在借鉴这种方法时,应该注意官方的中介活动应仅限于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民间中介机构难以涉及的或有明显外部效应的中介活动,官方中介机构不能从事民间中介机构中介活动,这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政企分开,避免产生政府与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2)健全法律体系是政府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
其一,制定配套的关于中介服务的法规规章。
使对每类中介组织的管理都能有法可依,每类中介组织的行为都有章可循。
以物业管理为例,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对象是一个群体,但我国目前没有区分所有权法,使得构成这个群体的每个个体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
彼此间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而且物业管理方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包括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业主与公用企业之间、物业管理企业与公用企业之间等等。
香港社会组织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香港社会组织发展经验及其启示一、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香港的社会组织发源于慈善救济工作。
早在19世纪中后期,除了政府对穷困人群开展救济以外,香港还出现了一批具有中国传统形式的慈善团体,如东华三院、仁爱堂等,这些自发的非政府机构虽然未经政府注册成立,但在开展接济穷人、为病人看病等工作上发挥着很大作用。
上世纪40至50年代,大量难民涌入香港,加上1953年圣诞夜一场大火,九龙石硖尾的整片木屋烧成灰烬,一夜之间徒增了5万多名无家可归的居民,使本来难民充塞的城市雪上加霜。
在这危困之际,政府及上述非政府机构对难民施予援手之外,基督教组织乘机而入,纷纷出面救济难民,为难民搭建屋棚、发放救济款以及食品和衣物等,催生了一批又一批民间社会组织,整个香港呈现出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分别开展救济工作的局面。
上世纪60、70年代后,香港社会组织开始朝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非政府机构不仅仅单纯提供慈善救助服务,还派生出家庭服务、儿童照顾、青少年服务、长者服务、康复服务等内容。
政府开始资助志愿机构,实行“酌情津贴”制度,即政府只是视乎机构的其它资金来源状况,以弥补其不足之数。
上世纪80年代后,社会服务开始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社会组织发展随之转型,突出以服务为本位,注重对社会问题和需要的响应,以社会工作专业化为手段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
政府对社会组织实行标准成本资助制度,即对社会组织的一切开支实报实销。
但是,由于这个制度一方面过于僵化及官僚,社会福利署要硬性规管资助机构的人手编制、薪酬水平及个别开支项目,另一方面又导致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于是,香港2000年度决定推行新的资助模式,即“整笔拨款资助计划”——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强调资源效益和效率评估,在此基础上,以员工薪级中位数及其他开支为基准核定金额,实行一次性整笔拨款,使受资助机构被赋予自由调配资源的弹性,以灵活回应服务的需要。
目前,香港社会服务机构约400家。
2012年度,社会服务团体的社会福利开支约为128亿元,共提供了90%的社会福利服务,接受服务人次超过5600万,动员义工服务超过780万小时。
2024公共行政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的优点是:①可以扩大公共组织的管理职能.②专业分工,有利于专业化管理,提高效率.③分权管理,有利于调动专 业人员的工作主动性.(2)机能制的缺陷是:①职能分化过多,会造成政府机构过多,因而会造成对社会和经济干涉过多,不 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后果.②分工过细,会造成权力交叉,影响行政效率的后果.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种中心政府体制是(C). A.内阁制B.总统制C.半总统制D.委员会制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的(A)国,后来为很多西方国家所采纳. A.英国B.美国C日本A加拿大 .我国最早提出学习行政学的是梁启超,他于1876年在(B)中提出"我国公卿要学习行政学”. A.《行政学原理》B.《论译书》C.《行政学的理论与实际》D.《行政学》 .对于•般的省,市,县,乡而言,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就是(八)的行政区. A.特别型B.发展型C传统型D.现代型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文化环境要素的是(BCDE). A.法律制度B.意识形态C.道德伦理D.价值观念E.教化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主要有(BCDE)等几种形式. A.综合培训B.更新学问培训C.任职培训D.业务培训E.初任培训 .下列国家实行总统制的有(AD).
(1)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共行政学探讨的重要问 题.管理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社会服务,任何背离这一根本价值的政府行为都必定减弱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政府在社会 中的作用应当定位在除了政府必需行使政治统治职能之外,社会管理职能是有限度的,政府只管理社会依靠自身力气无 法解决的社会事务,而那些凡是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的领域,政府放手让他们自己去管.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垄断全部 的社会权力,不能包揽全部的社会事务,必需分权给社会,否则政府就会既管不了,管不好.
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研究
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研究首先提出当今社会上比较普遍的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职权不清的现象,并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阐述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本质区别、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及政府对于中介组织管理的重要性,进而得出社会中介组织是与政府是紧密联系的,最终提出对于解决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关系问题的看法。
标签:社会中介组织;政府;两者关系1 简述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在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可以说是随着计划经济解体,市场经济到来,社会和国家适度分离而产生的。
由于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或社会生活中较为典型的经济活动领域,而对于一些特殊的、专业的领域,国家的进入显得很难,或投入显得极不值得,但在这些活动领域又不可能没有规矩,因此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该领域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独立的一股力量,对缺乏监管的领域进行统一的、规范的管理,社会中介组织便应运而生。
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2 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关系不清的现象近年来,大批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尤其是中介自律组织大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行政关系直接隶属于行政机关,长期的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这样使其生存、发展都有极强的依赖性。
而且由于受传统体制和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不少自发成立的服务性中介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受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的严格控制,带有浓重的官方色彩,实际上根本没有脱离部门管理的行政化格局。
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相互监督的关系,现在却因受我国国情的影响,而成了隶属与依赖的关系,这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
中介组织隶属于政府机关容易造成行业垄断、行政干预、滋长不正之风等问题,影响公平竞争和公正营业。
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在形式上是中介组织,实际上为政府机关办事。
行政主管机关把中介组织当作自己的“代言人”,社会中介组织成了政府机构的延伸,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构成了一个新的管理层次,形成双层管理,更有甚者成为政府机构精简人员的“防空洞”,改善福利待遇的“保护伞”;其二,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干预太多,甚至有的中介组织承担的业务工作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这就使得中介组织受到制约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创造力;其三,少数中介组织服务方向不明确,不是为社会、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而是为政府主管部门捞取好处,或是为本单位甚至个人谋取私利;其四,不少服务性中介组织紧紧依附于某些政府部门,其业务活动不是依靠市场竞争,而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威与行业垄断,在实践中打着政府的招牌,低费拉客,回扣揽生意,甚至弄虚作假,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其五,有的中介组织还靠自己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好就私定编制,机构级别等。
政府、中介、市场互动机制论
市场经济体制 的建立与完善 ,不仅涉及政府 经济职能 的转变 ,而且涉及政府其他方 面职能 的 转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 由政府管理和提供 而现实 证 明不再适合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服务被推 向市 场和社会。 仅就我 国的, 使政府和社会合作 。 正如黄恒学提出的建立现代事业制度那样 ,要求 原有 “ 业 ”范 围 内 , 少 数 “ 业 ”外 , 大多 数 事 除 事 绝 事业单位所需要 的资源不应 由政府配置 ,而应推 向市 场 , 主要 依 靠 市场 机 制 进 行 配 置 。 在 文化 事 业管理体制改革中 ,政府不可能继续包 办一切文 化事业 , 政府除 了作为公共 订货 的采购人之外 , 不 应 当继 续 充 当 文化 市 场 中介 人 的 角 色 。 而 文化 市 场中介组织的缺位 ,势必影响文化事业体制改革 目标的实现 ; 体育事业管理 体制上 , 进一 步 要 转换政府体育行政部 门的管理职能 ,大力 发展各 种体育 中介组织 , 建立现代体 育组织制度 ;在 医 迫 疗 卫 生 事 业上 , 步减 少政 府 直 接 办 医和 管 医 , 逐 建 立现代医院管理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 ,发展卫生 中介组织 。 场经济体制 的确立 , 要求许多原 由 国家统包的事业交给市场 , 放权于社会 , 这必然有 相 当一部分要 由市场 中介组织和社会 中介组织承 接 。可见 , 培育 和 发展 市 场 中介 组织 与社 会 中介 组 织 是 发 展 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必然 要 求 ,是 政 府 职 能 转变 的必 然结 果 。 二、 中介组织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保证作用 首 先 ,中介 组 织 作 为 政 府职 能转 变 的 主要 承 接载体 ,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 和精简机构 的顺利 实现 。中 国人 民大 学 张成 福 教 授认 为 , 以往 政 府 的 公 共 权 力 大于 社 会 权 力 ,本 来 一 些 权 力 是 社 会 的 公 共 权力 , 由政 府 去 做 , 然 设 置 相 应 的执 行 部 理 必 门 , 致 社 会 自主管 理 的权 限 发 展 不起 来 。⑤ 导 当前 改 革 政 府 与社 会 关 系 的最 大 问题 就 是 还 权 于 民 , 还 权 于社 会 。政 府 还 权 于社 会 如 果 没 有 相 应组 织 上的承接载体 , 必然 出现社会上的权力空 白 , 使许 多事务无人管理 ,必然导致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的混乱 , 政府则又得将权力 回收 , 采取直接和微 观 的管 理 方 式 , 府 改 革 目标 就 不 能 实 现 。那 么 , 政 政 府 放 权 这 一 空缺 应 由谁 来 承 接 呢 ?政 府 还 权 于社 会并不是社会事物要 由社会的个体成员去单独经 营 ,而是要由市场 中介组织和社会 中介组织提供 社会服务 ( 当然中介组织并不是唯一主体 ) 随着 。 政 府 对 微 观 和社 会 事 务 管 理 的放 开 ,使 得 政 府 不
我国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孟庆博来源:《消费导刊》2018年第13期摘要:中介组织目前已经成为完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沟通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的优良渠道。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方兴未艾,切实发挥了自身独特的作用。
但在其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没有跟上,管理方式没有进行相应革新,管理理念不够先进等原因,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中介组织当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其相关管理措施进行科学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介组织规范管理问题及对策一、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现状我国的中介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成立的,介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为相应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信息、财务管理、监督等社会作用的社会组织,其本质是非政府组织。
当前我国社会中的中介组织的现状为:发展速度快,发挥作用大,种类分布全,相关问题突出、监管政策缺失。
二、当前我国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一)建立不规范,政府色彩覆盖市场经济本质。
这是我国的中介组织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
在我国,很多中介组织都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政府部门既是很多中介的支持者又是其稳定的业务来源,同时,中介组织也成为某些部门的“摇钱树”。
这种关系严重影响了中介组织运作的独立性,使中介组织无法提供进行自身优化配置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导致中介组织发展动力的缺失,与当前供给侧改革的趋势背离。
(二)理念不先进,缺乏自身准确定位。
中介组织的发展理念相对滞后,人民群众缺乏对中介组织的深入了解,普遍对中介组织持有怀疑态度;企业法人缺乏与中介组织的深度合作,凡事只想到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和法律监督手段解决问题,缺乏中介意识和中介思维;中介组织自身也缺乏对自身发展的长远规划,受到传统计划经济残留意识的影响,只看到眼前的蝇头小利,没有对整个组织的未来发展提出完整规划和崭新的理念。
所有这些都是中介组织在理念和定位上的问题的表现。
加强中介组织管理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加强中介组织管理的几点建议和对策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进一步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审计职责,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机关效能年活动,坚持“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的审计思路。
针对目前审计中发现的我市中介组织管理无序、执业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自律意识不强、出具的一些证明性文件缺实的现实情况,我们对全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和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经纪公司(拍卖行)等中介组织从业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初浅的建议阐述如下:(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管理约束机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体系――中介组织,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有一个能适应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使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第一,国家应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现在,全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不利于中介组织的发展,只有出台更具有国家权威的法规,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定位,明确管理体制和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及资格认定和资质评定,确立自律机制、法律责任,界定其性质、地位、功能以及资格确认的法律程序,才能改变当前无法可依和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第二,地方应出台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
在国家还未制定出台有关中介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之前,各地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着重就市场准入、交易规则、中介合同、中介范围核定、成本核算、利益分配、纠纷仲裁和破产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
也可针对目前矛盾比较突出的参与国有和集体资产处置、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代理、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重点就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管理体制,中介组织与政府、社会的关系,资格认定和资质评定,自律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先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然后逐步制定出台系统、配套的制度规定,形成管理体系,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服务方案策划与评估终考(国开考试答案)
服务方案策划与评估终考1.服务设计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各种可以实现目标的可行性方案、选择理想的可行性方案、决定资源需求和争取资源以及制订行动计划。
2.资源盘点法是指通过对社区内所有服务提供者的调查访问,搜集大量与服务供给方面相关的信息,并确认整个服务体系的建立状况与范畴,进而找出服务供给的不足之处。
3.一个好的服务目标是清晰明确,切实可行的、可测量并有具体时间完成节点的,其更代表对于服务对象的一种承诺。
因而,在确立社会工作服务方案的目标时应该包括明确清晰性、结果性、时限性、可测量性、责任归属性。
4.在设计目标树时,首先要确定总的目标、总的目的、总的问题,并以此作为目标树的顶端,然后根据因果关系、目的和问题等各级纵向关系对各种有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
5.顾问与咨询是依托某一领域有资深经验和知识的社会工作专家,是有时间限制、有目标、有契约的一种工作关系。
6.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不同的社会系统构成了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而人与他们所处的环境被视为相互依赖且彼此辅助的一个整体。
7.蜂鸣小组通常要求参加者与邻座的参加者组成二人小组,并且不能移动座位。
这个方法的目的主要是为成员提供参与的机会,适用于一些座位固定的场合。
8.社会工作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社会福祉与社会进步。
9.在明确谁来评估、为什么评估、评估什么之后,评估者应思考如何评估的问题,即在分析各项可用的资源后制订出兼顾科学性和操作性的评估计划。
10.服务对象改变的过程评估即关注服务提供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通过什么手段和途径提供服务,工作者采用什么专业技术导致了服务对象改变。
关注的是服务对象的变化过程是怎样产生的。
11.要评估某项目结果与对照组或者替代项目结果之间的差异的评估类型属于影响评估。
12.焦点小组是一种集体访问,将许多对象聚集在一起同时进行访问。
访问过程不仅是评估者和评估对象的社会互动过程,而且是评估对象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
13社会工作评估的重要成果是形成书面的需求评估报告,这是用来作为开展社会工作相关服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具体情况
(一)政府职能缺位。
政府职能缺位,主要是指本来应当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却没有充分尽职尽责,甚至在某些公共领域出现了“真空”。
应由政府提供的水利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仍然力度不够;医疗、养老、失业、救济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服务的公共供给仍然不足;市场经济秩序不健全,竞争规则不完备,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应由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城市公用事业服务等,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政府职能越位。
政府职能越位,主要是指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情和管了不该管的事情,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的纯粹私人产品的生产供应,以及可以由政府、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性公共物品的生产。
具体表现:1.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
我国政府的一些部门和一些管理者仍然习惯于代替市场去配置与私人产品相关的资源,行政审批的不合理和过多过滥,就是政府取代市场的典型表现。
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降低了社会发展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成为行政职权寻租和腐败的前提。
2.政府与企业不分。
表现为政府变相经营企业、经营公司,承担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
不仅为企业制定决策、筹集投资、掌管人事,而且还最终负担亏损,使企业长期处于政府的管束与庇护之下,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影响了我国公司制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
3.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不分。
表现为政府组织通过主管、指导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协会、社团、居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与事务运作,使它们直接或间接处于政府组织的附属地位,难以真正依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成长发育,阻碍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4.政府与事业组织不分。
我国政府组织与事业组织难以区分,既有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又有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机构。
有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行政部门的延伸,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中介组织解读
中介组织解读9月10日,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了全省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此次专项治理是省委书记、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鸿忠亲自主抓的工作,是我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服务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现在起到明年年底,全省将集中治理市场中介领域的突出问题。
我区的集中治理工作即将启动,按杨书记的要求,受杨常委的委托,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中介组织的几个问题。
一、市场中介组织简介近年来,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中介机构、中介服务业等词语频繁出现于政府文件中。
但这些词语,包括本次全省专项治理中所用的中介机构领域等经常是被混淆使用的,并无明确的定义。
因此,有必要对中介组织的概念予以明确。
在此之前,先了解一下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简介(1)、我国市场中介组织产生的必然性:中介组织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一个体系完整、功能齐全、信息灵通的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一个完善的社会中介系统。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中介组织早在18 世纪就开始萌芽,之后不断发展壮大。
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密不可分,是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产生的,是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新鲜事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各个领域实行全面控制。
政府承担了大量社会自身的职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受到政府的压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政府模式由过去的“全能政府”、“大政府”向“有限政府”和“小政府”转变,政府只负责“划桨”。
政府职能被定位在宏观调控上。
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分职能只好由政府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
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逐渐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各类企业组织的利益意识被激活,利益多样化的倾向日益明显,企业迫切需要中介组织承担政府转让出来的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
浅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
浅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背景政府采购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了满足公共财政收支需要,以委托方式采购或者租赁商品、工程和服务等财政支出项目的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角色很关键。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为了节约资源、规范采购行为与增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设立了采购机构。
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个体经营者或企业以代理方式,为政府采购人员提供一系列采购服务的机构。
角色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具有权力确定采购计划,起草采购文件,开展竞争性谈判、拍卖或投标等采购活动,并进行所有采购决策。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起到了主导、制定政策、监管和执行采购活动等职能。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则是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项目提供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其角色定位是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并服务于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是一种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代理机构对采购员的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提供合理的方案,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和资金的合理节省。
财务来源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财政来源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赋予的经费,因此它的财务运作与政府的财政运作紧密相关。
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则主要靠与政府或其他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赚取利润。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来确定其收益来源和利润水平,因此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财务收益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同。
管理方式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管理方式上面临着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压力,必须在保证采购品质和采购效能的前提下,确保采购的合法和公正。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信誉,确保所提供的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并尽量在采购限制条件内,保障客户的利益。
总结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各有着自己的作用。
[社会工作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探讨]社会工作专业就业方向
[社会工作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探讨]社会工作专业就业方向。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与作为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工作机构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
这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社会工作服务方面,政府和社会工作机构应该建立一种互信、互助、互补的“伙伴关系”。
同时,社会机构应该借助政府的支持与自身力量,把握时机寻求对策,争取更好的发展。
合作发展一、社会工作机构对政府的协助作用社会工作是一种帮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
它帮助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和其他不幸者;预防和解决部分经济困难或生活方式不良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活素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1.社会工作机构是政府寻求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新方式。
以社区青少年为例,社区青少年是近年来出现在社区中的一个特殊的没有单位归属的青少年亚群体。
与其他青少年相比较,社区青少年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失管”——失去单位、学校以及共青团组织等正式社会组织的管理。
更何况社区青少年中还存在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出现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通过一个新的组织载体来对社区青少年进行管理、教育和约束。
2.社会工作机构是政府解决弱势群体面临问题的新方式。
从社会工作的定义可以看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大多为弱势群体,它帮助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和其他不幸者;预防和解决部分经济困难或生活方式不良而造成的社会问题。
3.社会工作机构是政府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的需要。
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能够弥补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局限和小足,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1)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的助人职业更加了解服务对象的情况及需求,因而能够根据案主的需要来开展工作;(2)社会工作者所掌握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保证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应用的有效性和服务的成效。
(3)社会工作机构作为一个中介,将政府的使命传达给服务对象,同时也能够利用自身的专业权威性向政府反映服务对象需求,促使政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社会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对政府职能承载的相关性(汕头大学公共管理学系,刘智慧,515063)摘要: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载体。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尚未形成统一管理格局,立法滞后,素质低下,而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状况良好,尽管香港和内地处于不同体制下,而且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具有特殊性,但香港的实例仍然值得借鉴与参考。
学界已经对社会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界定和作用等作了一定深度的探讨,然而对香港地区社会中介组织的介绍和论述甚少。
本文从香港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情况出发,透过香港政府其的定位,分析香港社会中介组织对其政府职能承载的相关性。
关键词:香港;社会中介组织;政府职能一、前提概念我国提倡大力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概念。
“不仅仅是指市场中介机构,而是指所有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起着为社会管理提供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的社会组织,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1“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税务事务所、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经纪公司等,这些与市场直接相关的中介,一般被称为市场中介;各种研究会、学会、基金会、协会、联合会、俱乐部、联谊会、交易所、民间社团和咨询机构等,通常被称为狭义的社会中介。
市场中介与狭义的社会中介被统称为广义的社会中介”2“社会中介组织基本上是一种非政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一定的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性的社会管理职能,以沟通政府(管理主体)同社会(管理客体)之间的联系,为社会提供内容广泛的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王健刚,1998)3。
从政府职能的角度看,狭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区别于市场中介组织,最突出的特点是其非营利性和其可以承载政府职能的功能,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
本文构建在共同认识的狭义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基础上。
在香港政府官方的用语中,并不存在“社会中介组织”这一称谓。
但事实上,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又是发展得相当立体的,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当中,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直接地承载着一部分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
香港政府的官方文件中常常使用的是:非政府机构、非牟利团体、本地团体、专业团体、自愿团体、慈善团体、政府有关机构、咨询和法定组织等等称谓。
这些不同称谓的组织实质上很多是重叠等同的,只是表述出发的角度有所偏差,而这些称谓也经常被交换着使用。
香港的社会中介组织形形色色,以前提概念为基准,其基本类别和情况主要如下。
二、香港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况1、政府有关机构(Government Related Organizations),半官方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
这类组织共有60多个,依据各种法律条例建立,职能由法律制定,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全面由政府拨款,但是独立于政府,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法律诉讼,有权制衡政府的行动。
各组织必须依法办事,主席由政府委任并对政府负责。
这类组织为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权利维护、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等广泛服务,为提升工商业界竞争力提供的广泛服务。
1胡仙芝,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J],《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10期,p86。
2李恒光,成功中介必读[M],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p33。
3转引:胡仙芝,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J],《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10期,p86。
此类组织代表性的有:(1)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是一个法定机构,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工作由委员会监察,成员包括一名政府任命的主席及其它十五名委员,来自医学界、学术界、立法会等界别。
主要致力由于消除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及家庭岗位而产生的歧视。
委员会具有若干职能,包括就投诉进行调查及调解、就系统性问题或关怀广泛公众利益的问题进行普遍性调查、策略性地提供法律协助,及通过教育、研究及培训推广平等机会。
理念是维护自我发展权,让每个人更有能力自给自足。
财政上,该组织接受来自政府的全面拨款。
(2)香港医院管理局,于1990年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建立,负责管理发展香港所有公立医院系统。
医管局是一个独立机构,只须通过卫生福利局局长向政府负责,卫生福利局局长负责制定医疗卫生政策及监督医管局的工作。
医管局实施政府的政策,致力保障及促进市民的健康,并确保为市民提供医疗及卫生服务,尤其照顾需要依赖资助医疗服务的广大市民,使他们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
向公众树立关怀病人、竭诚服务、善用资源的服务形象,并鼓励市民参与医院事务,以更直接向公众负责,就市民对公立医院服务的需求,向政府提供意见。
为了有效执行任务,医管局大会采取了专责委员会架构。
财源上,接受政府的经常性拨款,部分来自服务收费。
(3)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于1967年依据法例成立,拥有多元化的专业技术知识,工作目标是提高香港的生产力,鼓励香港工商业界采用更有效率的生产方式。
每年为超过四千间公司提供各种服务。
包括产品开发、顾问、培训及技术转移。
目前香港经济正从装配生产转移到高价值产品,为保持香港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该局不断地推动工商界引进新应用技术。
工作由理事会监察,成员包括一名主席及二十名委员,来自资方、劳方、学术界、专业团体和关乎生产例事务的政府部门。
财政来源部分是政府资助,其余来自服务收费。
2、专业团体(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此类的组织数目众多,横跨众多领域,以某种专业为基础,在众多行业和学科,以及工商企业界发挥沟通、服务、监督、咨询、研究、维权等等功能。
它们以非牟利为根本宗旨,采取委员会的组织构架,吸纳众多专业人士为会员,收取会费作为运作经费,不属政府的管辖和资助范围之列。
这类组织主要有三种称谓:协会、商会和学会。
协会,主要是指未涵盖工商行业协会在列的其它行业的协会组织。
此类组织的宗旨是维护特定职业的权益,和改善特定职业的工作环境,维持特定的职业操守,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等;商会,也是属于行业协会一类的组织。
由于香港的工商业异常发达,数目众多,这类组织的会员的性质非常明显,是营利性的工商企业。
因而有必要分离出来成为特定的一类。
商会可分为:一般商会,服务有关的商会,产品有关的商会;学会,相当于学术研究会。
此类组织主要向公众普及特定领域的知识,向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举办学术讲座,创办学术刊物,鼓励和组织学术的其它有关活动等等。
此类组织代表性的有:(1)香港记者协会,由前线新闻工作者于1968年建立,宗旨是改善记者行业的工作环境,致力维护新闻自由及新闻操守。
每年同国际人权组织就第十九条发表一份言论自由年报。
当采访权、公众知情权及公开资讯等新闻自由的权利受到威胁时,该协会都会站在前线高调争取。
该协会还经常举办讲座及培训办,以提升会员的专业水准,组织访问团到重大新闻发生的国家,让会员有机会实地考察。
该组织独立自主,不接受政府或商业团体的直接资助,经费主要来自会员年会及每年记协晚会筹得的款项。
(2)香港医学会,成立于1920年,其宗旨是提高香港医学执业水准,在香港所有注册医生中,培养友好的专业及社交关系。
该会提名会员参与各医疗机构、有关法定及非法机构事务,包括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等。
该学会拥有超过5000名会员,占香港注册医疗执业者的大比数。
由一百余名志愿医生参与多项活动,包括公众卫生教育新闻发布会、电台医学节目、电视医学节目、公众卫生讲座及展览以及印制教育宣传册,积极向公众传播医学知识。
向会员发布学术刊物,刊载会员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3)香港中华总商会,成立于1900年,是香港历史最长以及最具规模的商会之一。
会员人数逾6000名,其中包括团体会员、商号会员及个人会员。
会员经营之业务遍及香港工商各业。
该会致力为商界提供工商业资讯交流的机会,促进国际间的沟通和推广工商贸易。
该会以服务社会、与时并进为宗旨,致力为商界提供工商业资讯交流的机会,促进国际间的沟通和推广工商贸易。
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表达香港商界的意见,在立法会,金融管理局、资讯科技及广播局、教育统筹局,以及众多公共和工商团体均有代表。
与政府各部门保持联络,为涉及工商范畴的政策提供意见。
3、慈善组织(Charities),此类组织数目众多,全香港现阶段大约有3400间注册慈善组织。
涉及面包括:艺术文学、社会服务、救灾济贫、教育、体育、康乐、科学、医院、宗教团体、保护动物、保护环境等等。
这些性质各异的慈善机构从政府和捐款的慈善机构得到拨款,以及从不同的基金和公司得到捐款和资助。
两个为人熟悉的捐款机构是香港赛马会和公益金,这两个机构从投注和市民捐款收集资金,然后重新分配给其它慈善组织。
资金的收集和接受均受到法律监管,以防止欺诈。
该类组织在举行会议、帐目、终止任命及选举执事人员等方面,必须合乎行事规则。
此类组织代表性的有:(1)香港儿童癌病基金,成立于1991年十一月,最初是一位死于血癌病人的母亲基于慈善目的发起,由热心的医生、护士、癌病儿童的家长和热衷公益事务的人成了一个委员会。
成功募集善款后,成为独立基金并向政府注册为慈善组织。
宗旨是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为提高癌症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素质,在身心健康及人际康乐等方面予以周全服务,协助医生提高治愈率,资助公立医院购买先进仪器,改善儿童癌症治疗的设施及服务。
(2)香港失明人协进会,于1964年成立,是一个非牟利慈善团体,香港首个由视障人事组织及发展的自助团体。
一直以来以鼓励视障人士发挥自助互助精神,并且推动平等机会,社会共融为目标,在教育、就业、康复及生活支援方面提供服务。
每年的支出约25%由政府资助,其余75%则依靠社会热心人士及机构的慷慨捐助。
(3)香港新一代文化协会,成立于1986年,是由一群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关注青年事务的朋友携手建立,一个以青少年为服务对象的非牟利慈善团体。
致力为青少年提供最合适的活动和服务,青少年科技普及和创意教育更成为协会的工作重点。
二、香港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1、公共政策智囊团。
在香港政府的施政理念当中,社会中介组织对施政的重要影响是极度受到重视的。
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把咨询众多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当作必经步骤,把社会中介组织视为施政的重要伙伴。
比如,政府与以中华总商会为代表的多个法定商会经常保持联系,特别是涉及工商范畴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时候,都会征询它们的意见。
政府也经常派代表参加多个福利机构的会议,了解他们对政策的态度和意见。
“各种各样的咨询和法定组织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辅助政府施政的重要作用。
同时,它们也是市民参与公共政策制订的重要渠道。
政府高度重视为数约五百个咨询和法定组织的职能、角色和组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