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社会组织如何承接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核心范畴之一,主要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第一,促进创新治理的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促进共治机制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不可或缺。
它将社会领域中一些零散的社会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以组织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既是用活用好社会资源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的具体体现,把政府职能充分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的重要举措。
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公益性和平等性特征,在社会治理中相对于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细致入微,符合传统文化与基层群众利益的特点,特别是通过对困难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帮扶及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资源,促进基层公众的积极参与。
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多种渠道的资源动员体系,妥善解决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因此,社会组织要不断地提升创新治理的能力,创造优质的“公共价值”,才能永葆自身的公益理念与社会公信力。
、第二,培育公共服务的能力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全面展开。
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应加快推广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实现直接登记备案是必然趋势。
加快这一改革,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
尤其是加快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促进企业、个人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免税政策的落实;拓宽行业协会的发展门类,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去垄断、去行政化的改革,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为经济社会提供创新升级的服务水平;注重大力培育社区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现状及建议

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现状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政府的职能已经越来越分散和繁琐。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事务的高效运转,政府不得不将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
这种转移职能的模式,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目前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现状和建议两个方面探讨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问题。
一、现状1.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现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可以更灵活地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公共事务的效率。
在我国,《社会组织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政府也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
目前,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已经有一些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的部分职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问题和挑战虽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带来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社会组织资金、人力、技术等方面不足,导致他们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时经常面临困难。
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
目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通常是由政府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因此往往只有少数大型社会组织才能有资格承接转移职能。
社会组织在承接转移职能时面临较大的风险,但回报不高,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影响了社会组织承接职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转移职能后,涉及到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有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但是目前,由于社会组织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一些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时出现了管理混乱、财务问题等。
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当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资金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如何推动政 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利共赢

如何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利共赢《如何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利共赢》在当今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愈发紧密,双方的协同发展对于解决社会问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以及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要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利共赢并非易事,需要双方在理念、机制、资源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创新。
首先,明确双方的角色定位是推动互利共赢的基础。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着制定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职责。
社会组织则具有灵活性、专业性和贴近基层的特点,能够及时了解和反映民众的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政府应当认识到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合作伙伴,而非单纯的被管理对象。
社会组织也应明确自身的定位,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是关键一环。
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对于双方的合作至关重要。
政府应主动搭建与社会组织沟通的平台,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会,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让社会组织能够及时了解政府的政策动态和工作重点。
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向政府反馈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形成双向互动的良好局面。
在资源整合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
政府拥有丰富的政策资源、财政资源和公共设施资源,社会组织则在人力资源、专业技术和社会资本等方面具有优势。
通过合作,政府可以将部分公共服务项目委托给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实施,既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又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社会组织则可以借助政府的资源支持,更好地开展工作,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例如,在教育领域,政府可以提供资金和场地,社会组织则可以引入优质的教育师资和课程资源,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政策支持是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利共赢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比如,简化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建立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对表现优秀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综〔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
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
浅谈社会团体承接政府职能工作

的实 效 。
继 2 0 1 3年 立 项 民政 部 社 会 服 务 试 点 项 目之
响较小 。同时 ,学会作为科学共 同体 ,拥有无可 争辩 的学术权威性 。因此 ,科技 团体被 明确为是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的一个重要选择 ,这是 国家对 科 技 团体 的信 任 ,也是对 科技 团体 的要求 和期
一
、
组织 建设
学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建立 了专家评审团 ,结
合基 础研 究和 临床 医生 的力 量 ,共 同对 活动 预
案 、 申报 、实 施 计划 、中期 汇 报 ,终 期 汇 报进 行
评估审核 ,严格把关 。同时 ,挑选 出长期致力于
癌 痛 领 域 的权 威 人 士组 成 专 家 评 审 团 ,如 复旦 大
其是农村地 区。要想治疗疾病 ,必须要有规 范化
的医者 ,这点很关键 。因此学会 以癌痛规范化病
房 为抓 手 ,开 展各 种 不 同形 式 的 基 层 医护 人 员 癌 痛规 范 化 诊 疗 培训 ,提 高 和 规 范 医 务工 作 者 的整
体 素质 和水平。同时 ,考虑医护人员平 时工作较
忙 ,专 门为 基层 医疗 单 位 提 供 了 “ 癌 痛 知 识 在 线 学 习 ”平 台 ,医护 人 员 可 以在 线 学 习最 新 的诊 疗
免费体检和抗痛药物 ,降低患者 的痛苦 ,减轻他 们 的医疗负担。
规范化制度 ,为当地培养 了一支高素质 的癌痛诊 疗 队伍和癌痛防治的网络团队。
目前 ,医护 人员 对 癌 痛 的 诊 疗 并 不规 范 ,尤
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服务协同

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服务协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政府的职能也面临着转变的重要挑战。
传统上,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任,但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必须不断调整自身的角色,从单纯的管理者转变为协调者和服务提供者。
这种转变的核心在于政府与社会服务的协同合作,以实现更有效和贴近民生的公共服务。
政府与社会服务的协同是指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通过合作,政府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
具体来说,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服务的协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灵活的机制和多元化的资源。
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共同推动社会事务的发展。
例如,政府可以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共同开展教育、医疗、扶贫等领域的服务,通过资源共享和协同努力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
政府应与企业开展合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仅仅是追逐利润的经济组织,也承担着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的职责。
政府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社会投入,鼓励企业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评价等方面的激励,促使企业更加主动地参与社会服务,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政府还应充分发挥个人志愿者的作用。
个人志愿者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他们可以成为政府与社会服务协同的重要力量。
政府应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引导,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参与空间和发展机会。
通过与个人志愿者的有效合作,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推动公共服务的改善和创新。
政府应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沟通。
政府要做好各项政策和社会服务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同时,政府也应主动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社会问题,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好互动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服务协同的深入发展。
总之,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服务协同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
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现状及建议

建立健全的资金保障机制对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确保资金充足、透明和灵活运用,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转移职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
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过程中,人才培养和管理体制的健全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社会组织才能更好地适应和承担起政府转移的职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内容结束】
2.4 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
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对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至关重要。在当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可以有效保障政策执行的效果和质量。
2.3 人才培养和管理体制的健全
人才培养和管理体制的健全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组织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承担起政府转移的职能。社会组织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人才管理体制,包括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责清晰的组织架构,确保人才能够充分发挥其才能,有效地完成所承担的职能。社会组织还应该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通过激励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组织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其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事务。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机制,对那些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作用。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充分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让社会组织参与决策的过程更加公开公平。政府可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支持,提升其管理和执行能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5月19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关于加强对承接主体资质审查,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社会组织编入目录提供审核或推荐意见。
第五条为增强目录应用的针对性,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根据其业务范围,对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一、二级目录分类,明确能够承接的服务种类。
(一)公共服务:教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农林水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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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社会组织如何承接
政府职能转移关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是实现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和以构建“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体制改革深入推动和发展,探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的呼声愈发高涨。
由于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质和公共特点,在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共性是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能的交集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核心和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
探索和找到政府职能转移的合适承接对象和承接方式是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政府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为了满足基本的经济生产需求、社会运行需求和居民生活需求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能。
除了一般的维护性公共服务职能(如交通、警察、通信等),其它公共服务(诸如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都可以进行转移,此类公共服务职能涉及的是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具有较高的公共价值和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能够承担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
社会组织的成立一般是基于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比如环保),其组织目标一般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冲击和损坏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由于其志愿性特征和草根属性,能够起到社会矛盾解压阀和缓冲剂的作用,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
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社会组织服务范围涵盖教育、医疗、环保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极大地改进了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降低了国家行政成本。
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承接中的机遇和挑战
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吸收西方国家优秀的公共服务经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管理方法之后,我国政府
职能转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中依然面临一些困境。
一是公共服务需求呈现快速、多元化发展态势。
首先,我国公民的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增速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以教育为例,2005年我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0.8万亿元,2016年我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3.9万亿元,增长了近5倍。
其次,我国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公民对于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性需求增长较快,公民的需求层次稳步提升,需求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是供给主体单一,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居于主体地位,供给模式较为单一,这与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存在一定矛盾,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看病难、上学贵、高房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三是公共服务供给成本高、效率低。
面临快速增长、日益多元化的公共服务发展需求,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往往采取增设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方式,造成行政管理成本增加。
同时,由于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垄断地位、缺乏竞争机制,加之行政管理程序的复杂性,造成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
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政府转移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基础条件。
转移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首先要找到合适的承接载体。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职能日益凸显,加上政府的政策扶持,日益成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已经基本具备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
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政府失灵现象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转变发展思路,尽快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向“小政府、大社会”管理格局的转变,实行社会职能社会化、社会事务社会办。
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两者互为前提、相辅相成、良性互动。
相关政策的出台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了政策保障。
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责任的担当者,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日益重视,出台多项扶持政策。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机制、购买内容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说明,要求逐步扩大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两种方式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的大部分基本公共服务职能(诸如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都可以进行转承,这不仅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还会极大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以广东省为例,截至2016年,广东省已经有将近四分之一的社会组织开始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社会反应良好。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承的方式有很多种,根据转承的程度区分,可分为替代式承接型、委托承接型。
一是替代式承接型。
替代式承接型指的是在进行职能转承时,社会组织完全承接了转移职能所包含的权力与职责。
在这种承接方式中,社会组织与政府完全脱钩,社会组织能够独自胜任该项公共服务职能的供给工作,而不需要政府的补贴性帮助。
该项转承方式对社会组织独立性和专业化要求极高,是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多见于发达国家。
当前,我国的公民社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社会组织还不能摆脱“官办”或“半官办”的标签,因此,替代式承接型转承方式在我国并不多见,这是我们今后进行社会改革需要努力的方向。
二是委托承接型。
委托承接型又称契约式承接型或合同式承接型,也即不完全的承接。
这种承接方式对于社会组织是有一定的条件设置和任务要求,即社会组织按照合同要求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的方式是契约、购买、委托、指定等。
合同式承接型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各级政府购买诸如垃圾收集、救护服务、咨询服务、路灯维修、街道维护等面向公众的服务项目。
而在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也就是所谓的“服务外包”,这在很多地方得到了推行,所涉及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环境、医疗、社保、房屋和道路建设、交通和通信等领域,甚至连监狱管理等国家传统的职能方面,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委托承接的主要做法是:首先,政府将原先处于垄断地位的公共服务供给权限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组织发布信息,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通过公开投标获得该项公共服务的供给权限;其次,政府相关部门与中标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最后,根据双方合同规定,社会组织提供相应公共产品,政府进行审查并向社会组织支付合同资金。
委托承接型转承方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在我国目前应用较为广泛,采用这种方式,不仅有效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而且对于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和基本国情,是应当大力提倡的一种公共服务转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