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 规范建设,服务为先,提高中心影响力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规范建设,服务为先,提高中心影响力作者:来源:《大社会》2020年第08期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于2008年12月经广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被广东省民政厅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第一批),2015年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在广东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省社会组织总会的领导下,评估中心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估工作完整流程,制定严谨的工作规范和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拥有经省民政厅审核聘用的熟悉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评估专家。
共组织实施评估我省各级社会组织628家,具有丰富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经验。
此外,评估中心协助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完成2020年“广东福彩社工热线”项目的合同,截止5月18日,与电台联合开展节目录制18期;另有“广东社工·新闻一分钟”查找新闻资料共108多则。
按照“严专稳顺”四字指示規范自身建设成立12年来,评估中心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发展道路。
2012年,经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由郭洁莹同志担任。
随后评估中心不断开展党建活动,2019年,评估中心联合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秘书处党总支,每月召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读书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书记述职大会,以丰富多彩的学习形式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最新方针政策,做好党员意识形态工作。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评估中心对照《社会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同时对评估中心财务情况进行自查,财务情况良好,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自查自纠,评估中心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7月31日,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庄侃到评估中心检查指导,对评估中心一直以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评估中心提出“严”“专”“稳”“顺”四字指示:一是在法人治理方面,评估中心要高标准、严要求、规范运作;二是评估中心要进一步提升专业素养,拓宽业务范围,推广到其他领域;三是评估中心要做到稳固发展、稳中求进;四是评估中心要理顺关系,更好为政府服务、为社会组织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粤府办[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广东省市场经济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广东省市场经济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作者:暂无来源:《新经济》 2014年第1期第四届理事会会长李子彪2013年12月28日各位会员代表、各位领导嘉宾:上午好!现在,我受广东省市场经济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第四届理事会的工作,请予审议。
一、第四届理事会完成的主要工作1、围绕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系列问题,举办资本市场论坛,为政府出谋划策,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建议。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发展的过程中,我会一直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跟踪研究,先后举办了3次资本市场论坛。
第一次论坛是邀请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博士为我会100多名会员代表讲解资本市场与金融危机的基本知识。
第二次、第三次是直接就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发展的环境下珠三角经济发展与中小企业投资经营面临的严重问题进行探讨。
李子彪会长、田丰常务副会长、杨明副会长、钟浩天副会长、叶农秘书长发挥与香港工商界、知识界比较熟悉的独特作用,促成由我会和香港圣德集团上善基金会、香港亚联政经顾问有限公司合作,先后在深圳和东莞先后举办两次论坛。
其中,“粤港企业前景研讨会”于2008年6月10日在深圳成功举行。
来自国家商务部、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等部门、机构的官员、学者及100余位粤港企业界代表参加。
会议就粤港两地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以及珠三角地区企业的产业升级路向出谋划策,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抓住机遇,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为此,国家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陈星作了专题演讲。
二是“中小企业如何通过创新、升级走出困境”。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在研讨会上指出,目前珠三角中小所面临的困境,一是由于成本上升,这带有全球性,还是短期能够解决的;二是由宏观调控和基本国情所决定,因此,中小企业应该服从宏观调控大局,坚持科学发展,通过创新、升级,从成本优势逐步转向技术优势,这是中小企事业解困之道。
三是通过粤港合作,推进珠三角产业升级。
2023年山财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最高目的。
口 A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恒H B .合理保证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EUc.-fj 效防范舞弊和防JL 腐败口 D .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对的答案:D从()起将非税收入所有纳入预算管理,彻底取消了预算外资金。
IC_.I B .2023 年K lc.2O23 年 1^I D .2()23 对的答案:B 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备案。
口A.本级人民政府口C.上级人民政府.上级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的答案:B 増长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涉及()。
口 .公车租赁Qc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法规政策制定的前期研咒和后期宣传对的答案:C 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国内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叵]A .六分之一叵五分之一恒Jc.四分之一叵丄>.三分之一对的答案:D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 年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L.3 年I。
L年EZlc.2023叵1.2023对的答案:B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B B .政协各级机关Oc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有限责任公司对的答案:D 山东省发布的《关于哺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自()起施行。
K I B.2()23 年 6 月K lc.2O23 年 10 月.2023年1月对的答案:D 财政部于()制定印发了《政府斗懺收入管理办法》。
El .2023 年 8 月 17 HO B .2023年9月1日 K I D .2023 年 3 月 15 日 对的答案:D 政府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反映()。
口 .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口 B.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政府整体的运营情况 对的答案:A 购票人通过公务机票销售渠道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釆购机票査验 号码的()作为报销凭证。
广州市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5
17
期刊报纸 5 有主办期刊、报纸或杂志
1~3
未主办期刊、报纸
0
18
媒体宣传
省级知名媒体正面报道每篇加1分,市级媒体及其他正面报道每 5 篇0.5分,加满5分为止
5
无正面报道或有负面报道
0
19
社会影响 20 (45) 活动合作
参与
参加过本领域在国际、国内上的重大活动 5
未参加过本领域在国际、国内上的重大活动 开展过促进穗港澳合作、一路一带项目 5 未开展过促进穗港澳合作、一路一带项目 开展过2个及以上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在约定期限内合理使用社会捐赠款项
10
10
未按约定使用社会捐赠款项的
20 10 15
10 查看募捐资格证明文件、社会
0
捐赠款项使用记录及定期反馈 记录
15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11
10
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或相关 领域发展规划,1次加5分,加满10分为止
0
自评 专家组
2
计划完成
20
任一年度未完成年初制定的承接项目计划的扣10分,扣完20分 为止
20
查看上两年度年初制定的项目 计划的完成情况
完成年初项目计划外的其他业务或工作,且有项目社会效应显著 或形成品牌
10
3
计划外工 作
10 完成年初项目计划外的其他业务或工作
仅一年完成年初项目计划外的其他业务或工作
序号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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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 分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番府办〔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番府办〔2015〕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发展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设立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局依法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区财政中安排,专项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分类扶持、择优支持、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通过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强化资金使用的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聘请社会组织专家初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制度。
第七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委托社会组织专家对社会组织的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研究决定资助的额度和对象。
(三)听取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监管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广州港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安全风险评价
广州港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安全风险评估(危险货物企业评估报告专家审查)项目采购需求一、供应商资格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
3.★须具备港口类的已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或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须熟悉了解广州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且2015年、2016年未在广州有开展港口安全评价、风险评估,行业协会除外。
4.行业协会必须拥有对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等两类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具备组织技术审查的能力。
★已建立各不少于100人的安全生产专家库和职业卫生专家库,其中包含不少于80名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库内专家或职业卫生专家库内专家,行业协会类供应商应提供专家库名单。
5.★报价人实施方案必须保证在接到以采购人发出任务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专家的审查意见。
6.供应商应具有能够承接政府委托、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职能转移的资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及要求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40,000元。
(一)采购项目(服务)基本情况(二)项目概况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广州港务局辖区危险货物作业企业按照省、市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写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为确保评价报告的质量及可信度,并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主要对重点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重点从周边环境、安全距离、安全风险、安全对策等进行把关,分别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1.交付期及实施:以采购人发出任务通知日期为准,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作进度和阶段成果要求进行调整,并将最终成果提交日期顺延。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实践难题与制度完善——以GZ市为例的分析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实践难题与制度完善——以GZ市为例的分析作者:张婷婷来源:《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第2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考察”(17VHJ007);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一般课题“广东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问题及路径研究”(XYYB202015)作者简介:张婷婷,1987年生,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张婷婷(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广州 510053)摘要:随着我国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以及社会组织走向成熟化、专业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成为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新热点、新命题。
GZ市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改革试点实践表明,当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仍面临申请—审核制低效、绩效评估制度失当和社会组织资质认定要求过高等难题。
研究表明,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推进职权承接主体、承接范围法治化,设置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程序,明确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责任。
关键词:社会组织;政府职能转移;立法缺陷;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4937(2021)02-0068-06一、GZ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时代背景(一)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从全能管理型政府到有限服务型政府的定位转变,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社会治理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政府提供的不仅是管理,而且还有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中,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社会组织也不是“惟命是从”的被管理者。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治理[1]。
相较于管理型政府的社会管理理念,服务型政府的社会治理理念更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治理,注重兼顾和协调有限政府建设与市场、社会主体活力激发之间的平衡。
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规范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创投项目的基本内涵。
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让有能力且项目可行性和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更多的资助资金,有效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问题。
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
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为老服务类。
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它满足老年人实际需要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
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障人士家庭支持、残障人士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青少年服务类。
主要对社区困难家庭子女开展帮教助学服务.(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对贫困家庭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以及为其它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帮扶支援和志愿者服务等。
(五)其它公益类.其他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项目。
第四条公益创投资助标准。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广州市公益服务需求的客观实际,以专家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项目预算的60%为申请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同承办单位委托代理费预算,每年按规定程序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章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创投主体第五条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具体工作由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协助市民政局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监管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要求做好资金管理工作,以及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做好经费划拨支付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末,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负责承办公益创投项目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招标工作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粤民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粤民发〔2014〕23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精神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5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印发给你们,作为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重要依据。
附件: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2月25日附件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社会团体(共69个)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广东省农民体育协会广东省石油燃气协会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广东省国际服务贸易学会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广东省博士后成果应用促进会广东造船工程学会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广东省书法评论家协会广东省哈尔滨商会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广东省照明学会广东省汽车信息化协会广东省罗定商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广东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广东无纺布协会广东省湖南商会广东省农药工业协会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广东省网商协会广东省风筝协会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化工学会广东省公共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广东省沉香协会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广东省产品认证服务协会广东省信息网络服务协会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广东省博物馆协会广东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建设促进会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广东省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广东省光电照明协会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广东酒店行业协会广东省文化用品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广东省社会政策研究会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广东优生优育协会广东省江西上犹商会广东省健康食品协会广东省燕窝产业协会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广东省艺术摄影学会基金会(4个)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东省一心公益基金会珠海市扶贫基金会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5个)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广东省善易交互设计研究院广东国健医药卫生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广东省现代国防教育中心广东岭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广东启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国粤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广东省南方扶贫开发研究院广东省中美健康与生产力研究院广东省岭南书法院广东岭南文博研究院广东现代专业市场研究院广东省民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江门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广东和爱婚姻家庭关爱中心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社会救助研究服务中心汕头中医药技工学校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佛山市桂城技工学校广东岭南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广东省粤盛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
广州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抽查监督,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对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内部治理、开展社会服务、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在本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抽查监督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负责在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抽查监督工作。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在本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抽查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群团组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配合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
第六条开展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每年按照上一年度末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监督。
第八条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抽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将其列入本年度抽查监督名单:(一)被行政处罚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二)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三)未按规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四)因违法违规被信访、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有记录且查证属实的;(五)新闻媒体对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进行曝光的;(六)登记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七)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不满一年的。
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研究
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研究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向第三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将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让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这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发展方向。
哈尔滨市应加强统筹引导,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完善对接机制,畅通购买服务渠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管体系。
标签:第三方;社会组织;政府管理;公共服务近年来,哈尔滨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哈尔滨市在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面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在思想认识、制度设计及实际操作层面上都存在薄弱环节。
一、哈尔滨市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转移放权不够主动对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不能主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在行业调查、就业培训、评估审计等方面购买服务较为宽松,但对一些可转移的审批事项仍未充分放权,转移力度不够。
(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可操作性还不够强。
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不对称,购买项目对接不流畅,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不够清晰,目前尚未统一资讯平台公布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表现是评估监督机制欠缺。
政府购买服务缺少评估细则,考核标准呈“三少”局面:量化指标少、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估监督少、项目完结后约束措施少,直接导致政府购买服务在操作上难以达成预期效果。
(三)政策配套不够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缺乏整体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预算的刚性约束不强,难以实现“费随事转”;购买方式在实际操作上过于单一,强调逐年竞标采购,造成资源浪费。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5号)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编制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目录编制,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税收;(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六)有1 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七)近两年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两个年度提交年度报告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八)申请时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九)近两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购买服务项目的合理专业要求而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具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质:(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 以上的;(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三)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四)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的;(五)被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枢纽型、联合型、品牌性社会组织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穗府办[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工作,保障事权下放后工作能顺利开展,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事权下放主要内容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对市将下放区(县级市)管理的64项事权,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财力保障。
(一)成建制整体下放。
市本级事业单位成建制整体(包括编制、人员、事权管理)下放给区(县级市)管理,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扣除一次性专项支出后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
(二)专项事权下放。
1.社会工作专项服务下放。
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退管服务、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领域。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22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南沙区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报工作。
经严格审核,拟确定9个社会组织为第三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
的社会组织(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南沙区民政局反映(地址: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3号211,联系电话:34689133)。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
服务资质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
南沙区民政局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广州市南沙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和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9个)
1.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商会
2.广州市海上丝绸之路研究院
3.广州市蒲公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广州市缘爱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广州市南沙区启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6.广州市南沙区启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7.广州市南沙区新达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8.广州市南沙区社区服务宝运营中心
9.广州市南沙区明德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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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5号)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编制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目录编制,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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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税收;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六)有1 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近两年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两个年度提交年度报告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申请时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九)近两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购买服务项目的合理专业要求而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具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质:(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 以上的;
(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
(三)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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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枢纽型、联合型、品牌性社会组织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目录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第(二)、(三)、(四)项材料,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评估或办理其他事项时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再提交。
第八条目录编制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
每年10 月1日-31日,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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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
每年11月2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并拟制目录。
(三)公示。
每年11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在门户网站上对拟制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审定。
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对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予以审定,并编制目录。
(五)公告。
每年12 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向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送达确认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社会组织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其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确认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区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目录,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于每年12 月31日前抄送市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从目录中移除:
(一)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三)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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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从目录中移除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予以复核。
对确已不符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从目录中移除。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目录有变化时,应对目录予以更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可以承接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和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项目;异地商会还可承接原籍地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目录管理工作及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审查。
第十六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目录中择优选取。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办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承接其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实施工作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今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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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期限届满或者政策法规有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表:广州市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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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广州市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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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