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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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5号)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编制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目录编制,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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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缴纳税收;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六)有1 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近两年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两个年度提交年度报告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申请时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九)近两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购买服务项目的合理专业要求而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具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质:(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 以上的;
(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
(三)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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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枢纽型、联合型、品牌性社会组织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目录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第(二)、(三)、(四)项材料,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评估或办理其他事项时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再提交。
第八条目录编制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每年10 月1日-31日,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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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每年11月2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并拟制目录。
(三)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在门户网站上对拟制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审定。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对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予以审定,并编制目录。
(五)公告。每年12 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向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送达确认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社会组织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其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确认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区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目录,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于每年12 月31日前抄送市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从目录中移除:
(一)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三)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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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从目录中移除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予以复核。对确已不符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从目录中移除。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目录有变化时,应对目录予以更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可以承接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和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项目;异地商会还可承接原籍地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目录管理工作及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审查。
第十六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目录中择优选取。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办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承接其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实施工作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今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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