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提高职工绩效,规范职工行为,特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奖励,是指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职工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条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根据职工实际行为和工作贡献适度宜胜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
第七条物质奖励是指给予职工一定金额的奖金或福利。
第八条荣誉奖励是指以荣誉称号、奖状等形式表彰职工的表现。
第九条晋升奖励是指对具备晋升条件的职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晋升到更高职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奖励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奖励应当及时给予,不得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授予奖励的决定由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或现场管理人员做出。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日志应当存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章处罚第十四条处罚方式包括: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
第十五条记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轻微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定时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六条记大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七条降职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将其职位降低一级或更多,并降低相应薪资。
第十八条辞退是对违反公司规定,重大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公司的任何关系。
第十九条处罚的权力应由公司高层决定,并应当告知相关职工。
第二十条处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且符合公正原则。
第四章奖惩实施第二十一条奖惩的实施应当依据职工行为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奖惩的处理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透明。
对于涉及职工荣誉、晋升的奖励、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和征询职工意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奉献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增长、福利待遇提升、表彰证书、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奖励:1. 卓越工作表现;2. 创新工作方法和技术;3. 完成特殊任务或重大项目;4. 提出有效改进措施;5. 参与培训并取得成绩等。
奖励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名、评审、公示、确认等。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程序。
第七条职工被奖励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或权益。
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奖励款项,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纪律处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九条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薪、解雇等。
第十条职工可以因以下原因受到惩罚: 1. 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 违反工作纪律; 3. 怠工、玩忽职守; 4. 不服从安排和命令; 5. 盗窃、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第十一条惩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核实、听证、处罚决定等。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程序。
职工被惩罚后应当及时改正错误,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申诉和监督第十三条职工对奖励和惩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监督机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举报。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奖励和惩罚是指企业内部的奖励和惩罚,不涉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惩。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奖励和惩罚细则,并向职工进行宣传和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奖惩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评估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企事业员工奖惩条例
企事业员工奖惩条例第一条:奖惩的目的与原则1. 为了激励企事业员工的积极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奖惩条例。
2. 奖惩应公正、公平、有利于员工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
第二条:奖励的种类与条件1. 员工的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种形式。
2. 集体奖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绩效优秀、团队合作出色、创新成果突出等。
3. 个人奖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表现突出、优秀贡献、专业能力提升等。
第三条:奖励的程序与方式1. 奖励的程序包括提名、评选、公示、颁发等环节。
2. 奖励的方式可以是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四条:惩罚的种类与层次1. 员工的惩罚分为轻度处分、中度处分和重度处分三个层次。
2. 轻度处分包括警告、扣减绩效工资、限制晋升等。
3. 中度处分包括暂停晋升、降级、停薪留职等。
4. 重度处分包括开除、解聘等。
第五条:惩罚的条件与程序1. 员工受到惩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岗位职责、工作不称职、违纪违法行为等。
2. 惩罚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听证、申辩、处罚决定等环节。
第六条:奖惩决定的权力机构与监督机构1. 奖惩决定的权力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领导层。
2. 监督奖惩决定的机构为工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等。
第七条:奖惩的公示与申诉1. 奖励和轻度处分的结果应及时公示于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通告栏或通知平台。
2. 中度处分及以上的处罚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并提供申诉渠道。
第八条:奖惩的记录与效力1. 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应在员工档案中有相应记录。
2. 奖励和处分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奖惩的复核与撤销1. 被惩罚人对处分有异议或者发生新情况的,有权向人力资源部门或领导层申请复核。
2. 复核机关应对申请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补偿与救济1. 员工因奖励或处分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2. 员工因不当奖惩遭受侵权的,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救济。
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合同工。
第三条奖惩原则奖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奖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四条奖惩机构公司设立奖惩委员会,负责奖惩条例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奖惩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类型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
物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物品等;精神奖励包括表彰、荣誉称号等。
第六条奖励条件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 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对公司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2. 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3. 在紧急情况下,积极应对,有效防止或减轻损失的;4.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公司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5. 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奖励程序1. 由员工本人或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或由奖惩委员会主动发现并提出奖励建议;2. 奖惩委员会对申请或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3. 审核通过后,由奖惩委员会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4.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奖励。
第八条奖励方式奖励的具体方式由奖惩委员会根据奖励条件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惩罚第九条惩罚类型惩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第十条惩罚条件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惩罚: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2. 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3.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 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的;5. 其他应予以惩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惩罚程序1. 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提出惩罚建议;2. 奖惩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3. 根据调查结果,奖惩委员会提出惩罚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4.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惩罚。
企业规章制度奖惩条例
企业规章制度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秩序,提高员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树立企业形象,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企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享有平等的权益。
第四条企业规章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属于企业管理层。
第五条本企业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执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企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奖励条例第六条企业奖励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品德等方面,进行认可和奖赏。
第七条企业奖励设置的奖项包括但不限于先进个人奖、优秀团队奖、职业技能竞赛奖、专项贡献奖等。
第八条员工获得企业奖励,应当进行公示,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企业奖励应当设置奖金等实物或者名誉奖励,且奖金应按企业规定发放。
第十条员工获得企业奖励后,应当自觉提高工作热情,继续努力工作。
第三章处分条例第十一条企业处理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企业处分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十三条员工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效率低下、擅自离岗等。
第十四条员工的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处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员工享有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示条例第十六条企业奖励、处分、规章制度等相关信息应当进行公示,并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全体员工。
第十七条企业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隐瞒、夸大事实。
第十八条全体员工有权查阅企业公示信息,对发现的问题或异议可以向企业管理层反映。
第五章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条企业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员工的行为、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全员员工有义务接受企业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自身情况,配合企业管理层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问题,应当立即上报企业管理层,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条奖励政策
1.1 公司将设立奖励机制,以奖励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
奖励种类包
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
1.2 奖励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而定,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创新能力、个人成长等方面。
1.3 公司将定期举办员工表彰大会,对获得奖励的员工进行公开表彰,以激励
全体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
第二条惩罚政策
2.1 公司将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失职的员工给予惩罚。
2.2 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奖金、警告、停职、开除等措施,具体惩罚
方式由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并经过审批确定。
2.3 公司将严格执行惩罚政策,确保员工的言行符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正常
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奖惩程序
3.1 员工的奖惩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流程: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奖励或惩罚。
3.2 在确定奖惩措施时,公司应当进行合理论证,确保奖惩结果公正合理。
3.3 公司对于员工奖惩的处理应当及时、公开、透明,确保员工了解奖惩政策
和程序。
结语
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依照此条例执行奖惩政策,希望员工能够遵守公司规定,共同创造公司发展的美好未来。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本企业制定本《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本企业员工奖惩制度包括奖励和惩罚两方面,旨在激励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措施是对员工表现出色的一种肯定和激励手段。
优秀员工将获得以下奖励:1.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实际绩效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奖金。
2. 荣誉称号:授予员工称号,如“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等,以表彰其突出的表现。
3. 物质奖励:根据员工的贡献度和业绩,发放相应的物质奖励,如礼品、礼券等。
第五条员工获得奖励的评选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并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评选过程应当透明,确保员工的获奖结果真实可信。
第三章惩罚制度第六条惩罚措施是对员工违反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旨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间的公平竞争关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工作纪律: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等。
2. 违反安全规定: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等。
3. 违反行为规范:包括语言不当、态度恶劣、盗窃公司财物等。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依照程度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处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扣减工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员工的工资。
3. 奖金惩罚:对于个人或团队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以削减或取消相应的奖金或绩效奖励。
第八条惩罚措施实施前,必须进行相关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并通知当事人所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以确保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条例执行及监督第九条企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奖惩事宜的执行工作,包括奖励的评选、发放和记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和记录。
第十条员工对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领导层提出申诉,企业领导层将组织调查,并及时做出决策。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奖励(一)奖励的种类1、口头表扬:适用于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的较小但值得肯定的行为。
2、书面表扬:以书面形式对员工的优秀表现进行表扬,并存入员工档案。
3、奖金奖励:根据员工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4、晋升机会:对于表现出色、具备相应能力的员工,提供晋升职位的机会。
5、荣誉称号:授予员工诸如“优秀员工”“杰出贡献者”等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1、工作业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2、提出创新性的想法或建议,经实践证明对公司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3、在工作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4、积极参与团队合作,对团队凝聚力和工作效率提升有显著贡献。
5、对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有积极的维护和提升作用。
(三)奖励的程序1、部门主管或同事发现员工符合奖励条件,填写《奖励申请表》,详细说明奖励原因和事实依据。
2、申请表提交给上级主管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3、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如无异议,报公司领导审批。
4、公司领导批准后,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和表彰。
三、惩罚(一)惩罚的种类1、警告:对员工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罚款: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对员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降职:对于工作表现不佳或严重违规的员工,降低其职位。
4、辞退: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犯罪的员工,予以辞退。
(二)惩罚的条件1、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2、工作失误或疏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泄露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
4、违反职业道德,如收受回扣、行贿受贿等。
5、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形象。
(三)惩罚的程序1、发现员工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管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 员工的工作出色、突出表现或取得显著成就,公司有权给予奖励;2. 员工提出可行的改进工作流程、节约成本或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公司有权给予奖励;3. 员工培训成绩优秀,公司有权给予奖励;4. 公司内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取得好成绩的员工,公司有权给予奖励;5. 其他符合公司奖励条件的情况。
第三条奖励方式1. 经济奖励:员工可获得奖金、津贴、提成或其他经济激励;2. 物质奖励:员工可获得礼品、奖品或公司特定产品等;3. 荣誉奖励:员工可获得荣誉称号、证书或荣誉墙展示等;4. 晋升机会:优秀员工有机会获得晋升或调整薪酬待遇。
第四条惩罚范围1. 员工怠工、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行为,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惩罚;2. 员工工作中有违纪或违法行为,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惩罚;3. 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疏忽大意,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惩罚;4. 员工违背公司规定,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惩罚;5. 其他符合公司惩罚条件的情况。
第五条惩罚方式1. 警告:对违纪行为轻微,不构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2. 罚款:对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给予罚款;3. 降职或降薪:对于履职不力或发现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员工,公司可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4. 开除:对于涉嫌严重违法、损害公司利益或多次重复违纪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审批程序1. 奖励决定由员工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审批;2. 惩罚决定须遵循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审批。
第七条公平公正1. 奖励和惩罚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奖励与激励1. 奖励制度应当与员工绩效考核紧密结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 奖励应视情况给予适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向优秀员工树立榜样。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企业职工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是指对取得突出工作业绩、优秀职业素质和其他突出表现的职工给予嘉奖和奖励。
奖励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公正、公开:在奖励时,应根据职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确保公正公平;同时,应将奖励结果公开宣布,以增加其社会认可度。
(二)及时、有效:奖励应在职工取得成绩后及时给予,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丰富多样:奖励形式应多样化,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旅游、培训等,以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
第三条奖励的评定应根据职工的具体工作任务和个人能力水平进行。
(一)工作任务成果奖励:对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职工,按照其工作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二)个人表现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职工,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程序为:(一)提名:由职工本人或他人提名,经评审部门评定后确定奖励对象。
(二)评审:由评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结果。
(三)公示:将评审结果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四)确定:最终由企业负责人确定奖励结果。
第五条对职工的惩罚是指对职工的错误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予处罚。
惩罚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合法、公正:对职工的惩罚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度、恰当:惩罚应与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匹配,不过度或不足够。
(三)有教育意义:惩罚应具有教育作用,使职工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促使其改正。
第六条惩罚的种类主要有:(一)口头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轻微行为,先行进行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对于口头警告无效或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较重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三)扣减工资: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可根据情节扣减职工工资。
(四)停职、降职:对于严重失职、违规行为,可停职或降职处理。
(五)辞退、开除:对于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可酌情辞退或开除。
(完整版)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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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
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篇就够)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完整版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生、试用期员工等。
三、奖惩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四、奖惩类别
1. 奖励: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2. 惩罚:对公司内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五、奖励细则
1. 举报奖:对举报公司内部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2. 创新奖:对提出创新改进方案,经公司采纳并产生显著效益的员工,给予创新奖。
3. 勤奋奖:对在工作中勤奋努力、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勤奋奖。
4. 贡献奖:对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贡献奖。
六、惩罚细则
1. 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工作疏忽、违反操作规程等。
2. 惩罚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3. 惩罚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员工违纪投诉,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七、其他事项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2.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企事业员工奖惩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
一、奖励
1.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嘉奖:
①工作积极主动,高质量完成任务,对提升工作效率有显著贡献。
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良好效益。
③热心服务,受到客户高度赞扬。
2.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记功:
①在重大项目或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单位带来重大利益。
②勇于创新,对业务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③见义勇为,为保护单位或他人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3.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重奖(包括奖金、晋升等):
①对单位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
②长期保持优秀工作表现,成为员工楷模。
③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为单位挽回重大损失。
二、惩罚
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①工作中出现轻微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②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较轻。
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
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一定损失。
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
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职(或降级):
①多次工作失误,对工作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性质恶劣。
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
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②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单位形象。
三、奖惩实施程序
1.奖励由部门推荐或相关领导提名,经审核后予以公布和实施。
2.惩罚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规定
1.奖惩记录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对奖惩决定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宗旨是,合理实施企业职工的奖惩制度,引导职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合同,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发展服务。
一、职工奖励。
1、鼓励和表扬: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表扬职工业绩突出、工作态度良好的职工,以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工作。
2、奖金:企业可以按照工作业绩或职工的岗位等级给予奖金,以企业的经济能力给予奖金,为有所贡献的职工提供感受幸福的机会,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职工惩罚。
1、记过:职工违反了劳动纪律,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运行,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2、警告:对某些行为不足,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警示职工提醒其不能继续犯同样的违纪行为。
3、记大过:对一些违纪行为触犯了行政法规,或者影响了企业正常运行的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一般情况下记大过只能给予一次,后续行为就要进行撤职或开除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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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
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
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
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
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
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
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
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
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
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
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
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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