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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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5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5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5号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理顺其举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现就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在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

二、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进行,即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所在地的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认定或确认。

三、中央企业、单位举办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进行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并附当地已认定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或复印件),按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3号)规定,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司审核和批复。

2021年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2021年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

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

第六条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第七条账户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

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

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

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经济法基础】试题精选含答案解析Ⅰ697

【经济法基础】试题精选含答案解析Ⅰ697

教学资料范本【经济法基础】试题精选含答案解析Ⅰ697编辑: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单选题-1下列税种中,属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是( )。

A.地方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B.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营业税C.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D.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答案】B【解析】[解析] 现行《税法》规定,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单选题-2甲公司20×7年年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为25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余额为100万元。

全年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共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1051万元(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审核),销售货物共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4462.5万元,12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均为0,全年无增值税其他事项。

全年公司用银行存款向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10万元,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和车船税1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4万元,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则甲公司20×7年度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应填列的金额为( )万元。

A.4875.5B.4975.5C.5175.5D.5425.5【答案】C【解析】"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应填列的金额=4462.5-1051-250+100+310+150+1254+200=5175.5(万元)。

单选题-3某企业有原值为20xx万元的房产,20xx年1月1日将其中原值为500万元的房产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为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

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合同

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合同

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合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发生诉讼时,将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首先由分支机构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法人内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无效。

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应确认有效。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依该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视为企业法人所签的合同,行为有效。

在签订立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1)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来自: 写论文网: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合同)9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是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2)请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毕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1996年度农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1996年度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标 签】工作意见的通知,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农金改办﹝1996﹞48号【发文日期】1996-11-04【实施时间】1996-1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今年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为了确保改革时期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1996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做好决算组织工作的几项要求 年度会计决算是信用社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也是信用社通过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而开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对提高信用社业务经营水平、规范会计行为、改善经营成果都有很大促进作用。

因此,各级信合管理部门、县联社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年度决算工作,在决算前不仅要按会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准备,而且要结合本地实际,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利用决算前清理资金、核实损益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经营性和政策性(特别是保值储蓄业务)因素的影响,信用社亏损状况严重,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信用社在社会上的经营声誉。

信用社和农村银行“脱钩”后,信用社系统已经独立面向社会,尽快扭转经营亏损,更好地为农村经济服务,重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已是当前信用合作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在决算前,各地要帮助信用社千方百计组织收入,严格按规定列支成本,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在此基础上力争使亏损面和亏损额不超过上年实际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6日国税发〔1993〕02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会议决定精神,现就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仍由税务部门负责。

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清查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私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四、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现有各项经营资金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企业经营基金中的公积金、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减免税基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

其中,结转的联社基金、公积金和减免税基金应在原有帐簿记录中单独反映。

私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金。

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按其来源分别转作相应的资本金。

五、企业现有其他各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26日国税发〔199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40号)的有关规定,全国城市信用社在1999年底前,要完成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

现对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清产核资中有关所得税、财务处理问题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中,要按国务院的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凡与税收、财务处理相关的项目,都要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或审批)。

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可按照1996年开展的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组建商业银行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对符合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条件的城市,要按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可执行城市商业银行的所得税、财务处理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仍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

三、关于组建城市信用联社的税收、财务处理问题对符合组建城市信用联社的城市,应按规定组建规范化的城市信用联社;对已经纳入城市信用联社组建范围,或已经组建为城市信用联社的城市信用社,仍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指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

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

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国税发[1996]232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32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正文:----------------------------------------------------------------------------------------------------------------------------------------------------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1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税收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协作,及时交换相关信息,逐步实行联合办税。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发布日期:1996-12-27执行日期:1996-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正文: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12]20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成立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级别为正处级,自2012年9月3日起,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检查工作;负责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检查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点:长沙市劳动西路460号;办公电话:*************。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结束——。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6年)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6年)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1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第五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企[1998]33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8]106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8-07-2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1998-07-18时效性:废止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清产核资, 规程, 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330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

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二、市属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部署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日程和有关审批要求,负责组织好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

三、资金核实审批工作中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带的申报资料有:1、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2、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3、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

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4、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5、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6、提供坏帐损失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7、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四、市地方税务局将于1998年10月开始,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组织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湖南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湘清﹝1998﹞3号【发文日期】1998-03-19【实施时间】1998-03-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清产核资各地(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经贸委(财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局、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财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于3月1日起开始联合办公。

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楼16楼,联系电话:5165205 二、为确保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尽快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三、1998年省属单位及中央企业在湘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仍按属地原则进行。

省属及中央在湘单位在长沙地区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直接由各主管部门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配合实施。

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央在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负责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办事机构及负责人联系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属于1998年前清产核资工作试点企业未完成的,一并纳入1998年工作。

请各地、州、市国税部门与清产办对1997年未试点的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的户数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清产办和省国税局。

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要责令其推倒重来。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报表数据在11月底以前要完成汇审和上报,要求各部门、各地市清核资机构积极组织专人搞好清产核资各种报表(包括快报)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16日国税函发<1991>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私营企业会计制度》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对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但对家店、家厂不分的房屋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比例计提折旧。

二、关于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复印机、微机等各种设备的折旧问题私营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微机等各种设备,凡国家发布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没有列举的项目,其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企业安装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的处理问题私营企业安装的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按固定资产处理;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一律按待摊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发生的购置附加费处理问题私营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辆时,按规定缴纳的购置附加费,应做为固定资产原值入帐。

五、关于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列支问题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的支出,不准列计有关项目的成本,应在专用基金项下处理。

六、关于工资列支问题(一)对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及侨胞(包括港、澳、台同胞)修理进口设备发生的工资及费用,可按合同规定并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列支。

(二)发生亏损的私营企业,其应列成本的投资经营者的工资,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列入成本的平均工资的2倍;盈利企业的列支标准,可视其盈利水平分档次确定,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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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
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标 签】企业财务决算工作,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1996﹞219号
【发文日期】1996-12-12
【实施时间】1996-1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做好1996年度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努力搞好1996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1996年度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加之正在进行的汇缴改革工作,给今年的财务决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根据今年财务决算工作的新特点,联系本地实际,切实组织好今年的财务决算工作,为汇缴改革工作打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决算前的业务培训。

各地要精心组织,采取集中办班、上门辅导、文件送达等多种形式,扎扎实实抓好决算前的业务培训和征前辅导工作。

同时,要拟定详细和操作性强的财务决算辅导材料。

特别要对工资奖金,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和文化事业及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涉及纳税调整的项目,要重点加以辅导。

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行制定的与统一规定不符的有关费用和基金的提取(列支)规定,均不得仵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已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或列支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得以任何形式结转到下一年度。

三、切实抓好财产清查,认真落实各项收入。

所有集体、私营企业要在12月底前,必须认真清理资产,核实库存产品、原材料消耗、工资和费用,正确计算各种产品,自制半成品和在产品成本。

企业年内的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及时登记入帐,不准隐瞒和私设小钱柜。


发生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处理以及税前列支的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核实或批准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对需上报省局审批的项目,必须于1997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局,过期不再办理。

四、正确编制决算报表,认真搞好报表分析。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切实抓好决算报表的编制和分析工作。

县(市)地税局(分局)和基层税务所要在认真抓好企业财务决算初审工作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企业进行互审或联审,切实提高报表的质量。

要认真抓好对报表的分析工作,从中找出财务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企业和各级政府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五、几个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资或下浮工资。

部分企业因今年特大洪灾影响企业工资下浮较大的,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未实行工资挂钩的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实际发放工资在每人每月550元以内的,按实列入成本费用。

超过550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列入成本费用的,要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对个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其计税工资需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可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后,给予适当照顾。

(二)企业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对少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而按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不是的,在1996年度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的基础上,报经同级地税部门严格审批后,追加进入管理费用。

(三)企业的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但被没收的财产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所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对已进行清产核资的电力系统集体企业,其清产核资成果,凡未列入1995年度财务决算的,应严格按照省局《关于湖南省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有关清产核资财务处理的通知》(湘地税函[1996]3号)的规定,在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后,列入1996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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