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淘汰使用外墙保温砂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2013年12月2日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保温砂浆会否退出历史舞台?
保温砂浆会否退出历史舞台?今年三月,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外墙保温浆体材料”被列为“限制使用技术部分”,公告中指出,保温砂浆“除楼梯间墙、地下室及架空层顶板外,不得用于寒冷地区内、外保温,夏热冬冷地区不宜用于内保温”。
于是,作为寒冷地区的徐州,根据此公告,下发了《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并逐步淘汰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作为冬冷夏热地区的南京市也受到波及,一些保温砂浆企业也十分担心其命运如何,再加上近来保温砂浆市场较为混乱,质量良莠不齐,价格高低不一,造成一些企业及相关人士对保温砂浆的生存问题起到了怀疑,特别是一些保温板企业,为了市场目的,对外宣称政府要取缔保温砂浆产品,等等。
杂音不断,企业更是困惑较多:“南京会不会也限制保温砂浆的使用?”“保温砂浆还能继续生产吗?”“保温砂浆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为此,本刊特地组织了这一选题,派出多路记者,采访了省市建设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保温砂浆企业,相关专家,到底保温砂浆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政府到底会不会取缔保温砂浆产品?市场到底将何去何从?技术成熟,为何遭限?由于被列入了限制使用范围,甚至在某些地区被禁止使用,有些人就对保温砂浆存在一些偏见,认为其是属于技术不过关的保温系统。
其实不然。
相关专家称,保温砂浆是“水泥基聚苯颗粒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的俗称,它与聚苯板薄抹灰保温系统(保温板)、聚氨酯现场发泡保温系统,是建筑行业主体的墙体保温技术,也是当前行业内公认的最为科学、有效的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技术的途径之一。
“从技术上来说,保温砂浆是一个完全成熟的产品。
”江苏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总工程师王然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态,“该产品直接应用了国外的技术,采取了德国的标准,根据我们省里的特点,又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江苏是冬冷夏热地区,夏季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就特别注重建筑的隔热和保温性能,尤其是隔热性能,而保温砂浆完全满足以上特点,所以说,保温砂浆很适合在江苏地区使用。
《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公示
《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公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为规范墙体保温系统和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相关技术限制和禁止使用公告如下:一、关于墙体保温系统的推广应用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
墙体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聚苯板、聚氨酯板、挤塑板等。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价次品。
2.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不合格的保温材料。
墙体保温材料必须通过相应的阻燃性能测试,保证在火灾发生时不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火苗。
3.禁止过度使用保温材料。
墙体保温系统在施工中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不得过度使用保温材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4.严禁使用偷工减料、违规施工的保温系统。
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方法、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工艺和产品。
二、关于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1.禁止使用劣质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标准,保证其质量合格、无毒无害,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健康和安全隐患。
2.禁止使用过期、损坏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的使用期限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过期的墙体材料,以及受损、变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3.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未经认证的墙体材料。
4.严禁使用无环保标志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必须经过环保认证,并获得相应的环保标志,不得使用未经认证或没有环保标志的材料。
以上为《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公示内容。
希望广大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遵守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公告中的禁止使用技术进行工程建设,共同维护建筑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规范性文件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8]26号
25
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意见
徐建发[2008]87号
26
关于申报徐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建发[2008]55号
27
关于规范建筑工地围挡的通知
徐建发[2008]144号
[2008]徐建发129号
44
关于建筑工程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实施意见
[2008]徐建发131号
45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徐建发156号
46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徐建发14号
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64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7]109号
65
关于下发我市新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
徐建发[2007]114号
6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7]124号
67
关于印发《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3号
5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4号
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5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
4、节能门窗工程产品生产(安装)合同;
5、节能门窗型材、增强型钢、玻璃及五金配件等原材料的合格证书、质保书或有效的检测报告;
6、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节能门窗的有效检验报告;
7、通过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应提供节能性能标识证书。
十、承包节能门窗安装工程的,应具备与该工程等级相符的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应向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单位提供企业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施工现场建造师资格证书及相关岗位职务任命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单位对门窗节能指标进行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变更设计文件送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十九、各县、市、铜山、贾汪区质量监督部门每月应定期发布门窗质量情况。
二十、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市建设局《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徐建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八、节能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门窗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门窗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作生产。
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门窗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工厂内制作门窗,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生产场所制作生产。
六、按照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实行推广认定。各建设、施工单位应采用通过推广应用认定的节能门窗。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半年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项目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半年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7.05•【字号】徐建发[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半年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项目的通知(徐建发〔2008〕10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精神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我局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经审查,徐州市科建新型建材厂等22家系统供应商的29个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备案资料基本齐全,符合要求,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监督管理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节能效果和装饰工程安全。
目前我市建筑外墙以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和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为主,其中采用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占大多数,但由于其系统组成和施工工艺复杂,现场操作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大,操作不当容易产生墙面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等问题。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现场应用的管理,开展专项质量整治,确保建筑保温实体工程质量。
二、正确选用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为了避免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明确材料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选用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其系统组成材料必须由厂家统一供应,严禁采购不同厂家的材料进行复配施工,不应选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
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
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减少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后存在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复合保温和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技术,不断提高建筑围护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
二、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禁止用于建筑外墙高度大于27m的部位;27m及以下部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5mm,且保温层和找平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45mm(含抗裂砂浆层、保温层内侧的防水砂浆层),装饰面不应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工程),为避免建筑外墙二次改造投入的发生,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三、设计单位和节能评估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明确外墙保温的具体做法。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在设计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同步完成节能审查,在节能审查意见(形式审查)中提出有关要求。
图审机构应根据节能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对外墙保温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四、民用建筑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且外墙外保温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鼓励建设、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
对不采取变更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出具构造设计措施详图(包括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等),预防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现象发生。
同时,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保温工程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保温工程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徐建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保温工程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徐建发〔2010〕143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日,上海市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建筑节能保温工程质量,消除建筑节能保温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对节能保温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苏建函科〔2010〕9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节能保温工程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和省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检查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一个在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一)检查的重点内容:外墙节能保温工程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设计、保温材料选型和防火性能要求、保温工程施工人员从业资格和现场管理等。
(二)检查的主要方法:1、对照图纸,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现有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外墙节能保温工程防火隔离带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设置;2、查阅施工组织设计、节能保温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看是否有节能专篇,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有防火安全的要求;3、查看施工单位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验收记录;4、查看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情况及对关键工序的旁站情况等;5、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是否有质保书(含保温材料燃烧等级证明)、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试报告;是否备案,是否向使用单位提供了建筑节能材料现场使用指导书等;6、根据工程施工现场进度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实体检验及抽样检测。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9]71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9〕71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由于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普遍用于建筑工程,其中在工程中使用的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和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有机易燃板材广泛用于建筑节能外墙保温。
未经阻燃处理的保温材料一旦用于工程,极易引发建筑火灾,严重影响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和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施工现场的防火监管,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我市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备案制度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进入我市,应根据《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经审查合格,持有《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的保温材料,方可进入我市。
未取得《备案证书》或保温材料与《备案证书》不一致、材料供应商无质量管理体系、未经阻燃处理的保温材料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二、严格实施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资料复核及进场复验制度保温材料进入建筑工程现场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对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备案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苏建科[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建科〔2007〕144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建筑节能的全面实施,各类围护结构保温技术大量应用,特别是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应用量已超过全省建筑保温系统总量的80%。
由于生产门槛较低,大量生产企业一哄而上,低价竞争、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市场混乱的局面已经凸显。
同时,应用过程中质量控制不严,出现了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的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我省应用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其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工程质量要求必须统一执行《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 22-2006)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9-2006)地方标准。
二、《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 22-2006)中新增了体积吸水率、抗裂砂浆线性收缩率等性能指标,规定W型水泥基聚苯颗粒保温砂浆体积吸水率≤8%,L型水泥基聚苯颗粒保温砂浆体积吸水率≤10%,抗裂砂浆线性收缩率≤0.20%,是针对我省雨水多、湿度大的气候特点,为确保保温系统性能,在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各类保温砂浆均须符合上述指标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徐州市建筑工程外墙防水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徐州市建筑⼯程外墙防⽔⼯程质量控制要点住宅⼯程外墙防⽔质量控制要点⼀、基本规定1、我市市区⼯程⾼层建筑外墙、有外保温层的外墙应按照《建筑外墙防⽔⼯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标准进⾏外墙整体防⽔设计和相应的节点构造防⽔设计。
对于施⼯图纸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施⼯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件进⾏补充、修改。
2、外墙防⽔⼯程应严格《建筑外墙防⽔⼯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江苏省住宅⼯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施⼯。
⼆、基层(⼀)外墙砌体施⼯、验收应满⾜《砌体结构⼯程施⼯规范》、《住宅⼯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砌体结构⼯程施⼯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在主体验收前,施⼯单位、监理单位应针对外墙(尤其需注明外墙的外侧⾯的施⼯质量检查情况)进⾏验收,填写验收记录。
外墙砌体⼯程的施⼯及验收,在防治外墙渗漏⽅⾯,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外墙采⽤空⼼砖砌筑时,应采取防⾬⽔渗漏的措施,掉⾓严重的空⼼砖不得在外墙中使⽤。
(2)砌筑填充墙时,空⼼砖应上下错缝。
蒸压加⽓混凝⼟砌块、轻⾻料混凝⼟⼩型空⼼砌块应错缝搭砌,搭砌长度应满⾜规范要求。
(3)加强外墙墙体灰缝砂浆饱满度检查,尤其是竖缝施⼯质量的检查。
(4)填充墙顶部与承重主体之间的空隙部位,应在填充墙砌筑14天后进⾏砌筑,并确保填充墙顶部与承重主体之间的空隙部位填充密实。
(5)不同结构材料的交接处应采⽤每边不少于150mm的耐碱玻璃纤维⽹布或热镀锌电焊⽹作抗裂增强措施。
(6)施⼯洞、脚⼿架眼等洞⼝补砌时,应采⽤防⽔微膨胀砂浆分次堵砌,迎⽔⾯表⾯应采⽤1:3防⽔砂浆粉刷。
孔洞填塞应由专⼈负责,并做好专项隐蔽⼯程验收记录。
(7)在实践中⾏之有效的节点做法,建议推⼴:①建筑物外侧有露台、⾬篷、空调板等构造物平台时,设置混凝⼟⽌⽔翻边且宜与构造物平台同时浇筑,混凝⼟⽌⽔翻边⾼度宜⾼于外构造物平台建筑标⾼200mm。
徐建发〔2013〕115号-规范建筑结构保温系统
徐建发〔2013〕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结构保温系统设计选用具体事项的通知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审图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建筑节能产品备案企业:通过近期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发现,不少项目实施中存在节能技术设计选用不当、设计深度不够,少数不合格节能产品流入施工工地,一些工程存在不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不用轻质砂浆砌筑加气混凝土砌块和各种轻质节能多孔砖、幕墙岩棉保温不做防护层等不遵守施工操作规程的施工质量问题.为了切实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结合省住建厅有关部门最新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结构保温系统设计选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先设计选用建筑自保温系统为有效实现保温系统和建筑主体同寿命,确保防火安全,杜绝保温层脱落事故,各类民用建筑工程要优先设计选用建筑自保温系统,详见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
高层居住建筑宜优先设计选用轻质混凝土复合保温板(复合模板)自保温系统,执行标准DGJ32/TJ78;公共建筑工程优先设计选用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执行标准DGJ32/TJ107、DGJ32/J06、苏JG/T056.二、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选用为切实预防外保温火灾和脱落事故发生,确保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要科学合理控制发泡水泥板等无机保温板材使用厚度,采用外保温结合内保温措施。
合理选用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板材系统。
如复合岩棉、发泡陶瓷板(苏JG/T042)、复合材料(玻化微珠)保温板(苏JG/T045)、发泡水泥板(苏JG/T041)等。
外饰面为粘贴面砖的,不得选用发泡水泥板。
保温层厚度≤2。
5cm的,宜选用发泡陶瓷板。
不得设计选用无机保温砂浆为防火隔离带。
外墙外保温隔离带应严格执行《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执行。
(建设部公告第1338号)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术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做好墙体保温、房屋墙体材料革新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现予公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本地区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技术公告》的内容,适时调整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技术,积极推进《技术公告》的实施。
未列入本《技术公告》的,现阶段普遍应用的技术,不在本《技术公告》调整范围。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第一批)》中有与《技术公告》不一致的,按本《技术公告》执行。
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推广部分)序号技术类目技术类别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性能施工技术要点适用条件及范围1墙体保温系统外墙外保温系统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由模塑聚苯板保温层、薄抹灰抗裂防护层和涂料饰面层构成。
聚苯板用锚栓和胶粘剂固定于墙体基层,薄抹灰面层中应满铺耐碱玻纤网格布。
其中,聚苯板表观密度为18~25kg/m³,导热系数≤0.039W/(m·k),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胶粘剂、抹面胶浆与聚苯板拉伸粘结强度≥0.10MPa,并且应为聚苯板破坏。
耐碱玻纤网格布耐碱断裂强力≥750(N/50mm),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50%。
系统耐候性、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墙体基层进行处理;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聚苯板粘贴面积≥40%,粘贴后应及时进行抹面,并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抹面层厚度不小于3mm;聚苯板表面不得长期裸露;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徐建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9〕3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33号)中,已将外墙保温浆体材料列入限制使用技术。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外墙保温系统技术应用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并逐步淘汰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在我市推广应用以来,对建筑节能起步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偏大,同时大多数保温砂浆质量不稳定,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在允许使用的保温砂浆层厚度范围内,单独使用很难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
为此,省建设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228号),明确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认定。
我局也于2008年7月5日下文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备案。
为保证建筑节能实施质量和工程使用安全,从2009年4月10日起,凡我市范围内新申报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保温砂浆类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外墙保温工程中不得选用保温砂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切实按照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图纸要求实施。
已经选用外墙保温砂浆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凡外墙保温节能工程分部在2009年12月31日(不含)之后开始实施的,建设单位需重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改用我省推广使用的其他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并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复审。
江苏徐州禁用保温砂浆类外墙保温系统
江苏徐州禁用保温砂浆类外墙保温系统来源:中国幕墙网收集整理作者:* 日期:2009-8-12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 [ 打印 ] [投稿] [ 评论 ] [啄木鸟]建筑节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间题,是节约能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外墙保温技术发展很快,已成为建筑节能的重点。
建筑节能必须以发展新型节能材料为前提,必须有足够的保温绝热材料做基础。
只有将节能材料的发展与外墙保温技术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来。
【中国幕墙网08月11日消息记者黄静】建筑节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间题,是节约能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外墙保温技术发展很快,已成为建筑节能的重点。
建筑节能必须以发展新型节能材料为前提,必须有足够的保温绝热材料做基础。
只有将节能材料的发展与外墙保温技术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来。
为加快推进徐州市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日前徐州市下发《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并逐步淘汰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禁用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据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负责人介绍,省建设斤早前《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已将外墙保温浆体材料列入限制使用技术。
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科技进步,徐州市下发了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并将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并逐步淘汰保湿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通知》规定,从2009年4月10日起,凡徐州市范围内新申报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保温砂浆类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要求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外墙保温工程中不得选用保温砂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切实按照已经通过施工图宙查的设计图纸要求实施。
优先推广外墙自保温系统《通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当地企业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推广使用建筑节能自保温产品和技术,完善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满足市场需求。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徐政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2号2014年4月2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现”要求(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一)建设单位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凡承担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必须按《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完成采用商品砂浆的相关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商品砂浆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禁现”专项审查意见表。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徐政办发[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工作快速推进。
2005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已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79%,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91%;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当年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共节约用地5300亩,节省标煤15.3万吨,利用工业废弃物410万吨。
徐州市节能材料管理办法
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使用行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文件精神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是指将保温材料、粘接材料、增强材料和装饰材料等按照一定的方式复合形成的对建筑围护结构起保温隔热、防护和装饰作用的一种构造系统.其构成材料是指按相关标准构成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的各组成材料及附件。
第三条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产品(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技术),实行推广应用备案制度。
在徐州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应按规定由其供应商申请推广应用备案。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的推广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建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应用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的申请条件第五条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系统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
(二)系统通过有效的型式检验,并经过不少于两个工程项目的试应用,且使用情况良好。
(三)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供应商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来源,自主生产系统构成材料中的主要材料,采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辅配材料,所有构成材料均符合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构成材料的基本条件。
(四)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供应商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原则上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能够对原材料及产品进行有效质量控制,保证所有系统构成材料的质量,提供施工的技术指导等服务.第六条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构成材料必须满足的条件(一)材料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相关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关于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材料
关于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材料(保温砂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目前,建筑外墙浆料类保温产品市场比较混乱、质量参差不齐,有些产品保温性能差,有的工程进场材料不认真查验技术文件,不作复验,盲目使用;有的工程保温层施工厚度不足、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有的工程施工不规范,随意操作,没有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分层、分遍施工等,造成保温层开裂和达不到保温效果等诸多质量问题。
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加强浆料类保温材料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的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的主导系统是墙体自保温体系和板状类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各地应谨慎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对于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各单位在使用时,其产品性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技术条件应严格按行业标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要求执行,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耐侯性检验报告,采用面砖作饰面层的项目生产厂商还应提供抗震试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保温浆料施工前应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软化系数和凝结时间,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对于国家和地方暂无应用技术标准的其它类不在本通知禁止使用范围的外墙外保温浆料类砂浆,原则上不宜在工程中使用;确实需要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设区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形成相应的专项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文件后,方可试点使用。
禁止水泥聚苯颗粒砂浆(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禁止原因:国家和地方没有标准、产品保温性能和粘结性能差)和以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有机硅复合的墙体保温浆料(禁止原因:国家和地方没有标准、热工性能差、手工湿作业、不易控制质量)作为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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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淘汰使用外墙保温砂浆的通知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10〕11号
关于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淘汰使用外墙保温砂
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33号)及《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9〕39号),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淘汰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加强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淘汰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包括: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等,凡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节能工程分部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开始施工的,不得再使用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已经开工但未完成的,施工单位应在2010年1月20日前报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并由原提供保温砂浆单位在2010年1月30日前到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申请备案延期,未经批准备案延期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改用我省推广使用的其他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优先推广采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并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重新审查。
二、我局对保温砂浆类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备案已于2009年12月31日全部到期。
三、各建筑设计单位、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开展节能设计的变更和审查工作。
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和《江苏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要求,建筑节能设计应参照《江苏省建筑节能材料热物理性能参数表(试行)》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降低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标准。
四、施工单位在采购外墙外保温材料及进行施工时,不得再使用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五、各监理单位不得允许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配套材料的进场复试,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建筑节能验收规程;对达不到检测数量要求,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及构成系统,应要求退场;并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局建筑工程处报告(电话:83908065、83908066),监理不得组织节能专项验收。
六、各节能检测机构,不得对用于建筑工程的外墙保温砂浆系统进行检测,不得对工地送样的未经备案或备案已过期的建筑保温材料及系统进行检测。
七、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检查及工作巡查中,若发现在建工程节能分部,仍然使用保温砂浆的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监督保温砂浆材料退场,不得同意组织专项验收。
各级建筑工程监督执法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加强检查、巡查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