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委、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沪府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行为,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中央四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以下简称“中低价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由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房地资源、规划、财政、市政、水务、教育、卫生、电力、交通等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推进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和供应的管理。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和管理。

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沪府发[199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12.27【实施日期】1995.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年12月27日沪府发[1995]号)为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扩大工商企业总资产值,降低资产负债率,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拟根据“先点后面,逐步推进”和“房地一体”的原则,对工商企业使用的国有房地产进行盘活试点。

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与对象试点范围,主要是市中心10个区(包括浦东新区的原市区部分,下同)320平方公里内的工商企业使用的土地和房产。

列入试点单位的企业集团,如有在市中心10个区以外的土地和房产,也一并带进试点。

试点对象,必须是已进行改革转制的企业集团。

今年第一批试点单位确定为上海一百集团公司、上海华联集团公司、上海友谊集团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公司、上海烟糖集团公司、上海石油集团公司、上海锦江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

面上试点选择黄浦区房管局等1~2个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的房(地)产集团公司。

二、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入(一)注入价格工业用地评估价格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商业用地评估价格按照300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商业系统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并经市房地局确认。

(二)注入方式由市房地局与试点企业集团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按照核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进行空转。

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试点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分阶段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试点企业集团的总资产。

(三)注入后的运作试点企业集团受让土地使用权后,要鼓励在市中心10个区内的工业企业按规划要求,向近郊或郊县工业小区转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财预[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27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对区县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报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区县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跟踪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应将每季度区县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区(县)财政存量资金统计表》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2月28日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沪财法[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前段时间我们又对1996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其中应予废止的有64件;自行失效的有62件。

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望转知所属。

特此通知。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重申区、县土地管理机构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预(88)67号1988.8.82市财政局、市高级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预(89)70号(89)沪高法行30号1989.11.113市财政局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储存的若干规定沪财综(86)42号1986.10.94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总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综(87)39号1987.9.165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7)45号1987.11.10.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8)4号1988.3.2(二)商业、集体企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7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二(82)79号1982.10.48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商业设施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二(86)30号1986.4.19市财政局关于缓和新建住宅小区居民购物难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二(86)74号1986.7.2310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二(86)75号1986.8.1911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实行租赁经营中有关财务税收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沪财企业二(87)33号1987.6.121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7)39号1987.5.613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商业企业间实行租赁经营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沪财企业二(88)41号1988.6.1614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副食品零售行业改革的若干财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73号1988.9.815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的意见》若干财务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95号1988.11.21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加强商业发展基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128号1988.12.1717市财政局关于对策性亏损性亏损补贴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0)56号1990.7.518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搞活市属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5号1991.4.1319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增强区、县属商业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6号1991.4.1320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郊县基层供销社所属新建、改扩建村级综合服务站有关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沪财企业二(91)49号1991.6.421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企业深化改革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2)19号1992.3.2022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租赁经营中的若干财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6)202号1986.12.3123市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沪税政四(90)39号1990.10.30(三)行政事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80)156号 1980.12.525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行(88)120号 1988.10.2826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移交本市安置的军队退伍干部有关费用负担问题的批复沪财行(91)11号1991.1.29(四)农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7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土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农(88)3号1988.1.42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92)3号1992.1.2529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通知沪财农(95)21号1995.4.3(五)会计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0市税务局关于检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税政四(94)17号1994.6.3(六)税收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1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23号1996.5.3032市国税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95)6号 1995.3.1133市税务局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95)7号 1995.3.113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本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的通知沪国税四(95)8号 1995.3.1135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地税四(95)7号 1996.3.736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税地(96)8号1996.3.737市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沪税地(89)141号 1989.12.2038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沪税地(91)52号1991.7.1939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的通知沪税稽(91)59号1991.7.640市税务局关于改进税务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7)116号 1987.12.1441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服装制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8)79号1988.12.2(七)流转额课税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2市国税局关于调整华东电管局直属新安江、富春江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国税流(95)18号 1995.1.7营业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3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经营中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94)63号 1994.4.23(八)所得额课税类集体企业所得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4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各区饲料收集站经营其他业务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87.12.1745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入股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分得的红利应按规定纳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32号1990.12.2146市地税局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96.10.17(九)税收计会统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7市税务局关于代售代征税单位丢失一类税收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89)25号 1989.10.1348市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人)丢失已税印花税收讫专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0)1号1990.2.549市税务局关于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的通知沪税政三(91)25号 1991.9.1050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启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4)9号1994.2.23(十)农业税征收管理类契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1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农(85)82号1985.9.2152市财政局关于沪财预(1985)第82号契税征管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沪财农(85)111号 1985.12.1353市财政局关于国内人员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征收契税的通知沪财农(92)15号1992.9.1954市财政局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及“三资”企业征收契税的规定沪财农(92)16号1992.9.1955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农(93)5号1993.3.1356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屋估价标准后契税征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财农(93)46号1993.7.857市财政局关于各区契税征收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沪财农(95)110号 1995.12.1658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农(96)97号1996.10.5(十一)财产、行为类房产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9市税务局关于对新划入市区地域农民出租给拆迁户和大年龄结婚的居住用房暂缓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沪税政三(85)119号1985.9.2060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私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沪税政二(87)221号 1987.12.1261市税务局关于锦江、衡山两联营公司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8)79号1988.8.19(十二)涉外税收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62市税务局关于重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分得营业收入应各自负担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外(89)173号1989.7.2663市税务局关于对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设立分支机构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税收管的暂行规定沪税外(92)78号1992.6.1064市税务局关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沪税外(93)37号1993.2.26附件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关于赌博罚款问题的复函沪财预(81)35号1981.4.72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大对自行车管理费和违章罚款情况反映的函复沪财预(81)73号1981.7.31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95)33号1995.11.8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上海时提出的“努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加快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上海调研时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等目标要求,率先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一、鼓励中心城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高档商务楼宇,继续推进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允许零星工业点、零星旧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配套的社会服务。

鼓励郊区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有条件的老工业基地和工业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加强金融体系建设,优化金融投资环境,积极发展各类金融业务。

自2008年起至2011年,对总机构设立在上海的外资法人银行在本市开展外币经营业务的,由市财政给予政策扶持。

三、支持商业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促进商业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进一步完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扩大连锁企业财力分配政策惠及面。

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且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纳入财力分配范围,在市与总、分支机构所在区县之间进行财力分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本市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作用,现就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更好体现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原则(一)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力争“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万亿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二)实施平等的政策待遇。

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区县、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和政策时都一视同仁。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等)(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本市国有资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的领域,集中到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先导性产业等支柱产业或战略产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沪高转[1999]7、8号文【标 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企一﹝1999﹞196号【发文日期】1999-10-08【实施时间】1999-10-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沪高转(99)第007号《关于认定“博达3000系列多协议路由器”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沪高转(99)第008号《关于认定“TFT模拟式液晶平面显示”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受理,落实认定项目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附件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认定“博达3000系列多协议路由器”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1999年07月27日 沪高转[1999]7号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审定,以下29个项目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各有关部门按沪府(1999)22号文的要求,受理有关享受优惠政策事宜。

批准认定的项目名单如下: 99-0117 博达3000系列多协议路由器 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18 ¢150mm半导体外延片 上海银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19 上海市金田旅行指南智能系统 上海金田旅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0 Pt100、Pt500、Pt1000型厚膜铂电阻 上海都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1 多业态商业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HDPOS 上海海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2 外用冻干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制药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3 重组人干扰素α-2b外用胶囊 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99-0124 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 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99-0125 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液 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99-0126 鲑鱼降钙素注射液 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99-0127 FE复合酶消毒剂 上海高科生物工程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8 絮凝法固定化酵母细胞连续发酵酒精 上海明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29 FRP光缆加强芯 上海晓宝增强塑料厂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0 DZ-300化纤消光用二氧化钛 上海大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1 铝合金镍陶(Ni-Sic)复合电镀汽缸体 上海康适达轮圈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2 汽车、摩托车用特种铝合金轮圈 上海康适达轮固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3 耐热ABS(ABS-527、ABS-527A、ABS-527B)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4 GC不燃板 上海新辰防火板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5 JF201单液型平网制版感光胶 上海中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6 Y84054特种纹理粉末涂料 上海常江化学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7 PRL-5型多功能金属隔热夹心板复合机组 上海水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8 ML015-CA、ML025-CA型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 上海万奇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39 CO2激光大面积雕刻系统 上海市激光技术研究所 上海科学院 99-0140 LMS-YQ激光标刻系统 上海市激光技术研究所 上海科学院 99-0141 东风车型变速箱第一轴、第二轴和中间轴 上海飞达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42 移动式投币免冲厕所 上海洪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43 核级树脂(核电站用离子交换树脂) 上海亚东核级树脂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44 加速器四级透镜 上海克林技术开发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99-0145 加速器二级磁铁 上海克林技术开发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认定“TFT模拟式液晶平面显示”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1999年8月16日 沪高转[1999]8号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审定,以下19个项目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各有关部门按沪府(1998)23号文的要求,受理有关享受优惠政策事宜。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doc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doc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沪地税地[1997]第27号文发布日期:1997-6-18执行日期:1997-6-18生效日期:1900-1-1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批转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为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对城镇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的税款减半征收。

对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租仍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对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12%税率征收房产税。

为促进房地市场流通,缓解商品房空置,对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等,可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依年税率1.2%计征房产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采取“先租后售”方式进行销售的有关税收处理。

在先进行出租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收5%的营业税和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全值依年税率 1.2%计征房产税,出售时的价格如扣除原先租金收入并扣除后的差额开具售房发票的,可就差额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5%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如出售时价格未扣除原先租金收入而按全额开具售房发票的,则按规定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经营方式的税收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房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售后包租如仍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收取租金的,应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依“服务业”税目计征5%的营业税和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的余值依1.2%年税率计征房产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
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租赁财会税费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7]第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6.18
【实施日期】1997.06.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第27号1997年6月18日)
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批转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
收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对城镇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的税款减半征收。

对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关于盘活上海商业综合体的若干建议

关于盘活上海商业综合体的若干建议

一、概述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商业综合体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盘活上海商业综合体,不仅有利于提升城市的商业形象,也能够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购物和娱乐体验。

本文将就如何盘活上海商业综合体提出若干建议。

二、提升商业综合体的品牌形象1.营造独特的商业氛围在商业综合体中,可以通过设计、装修和音乐等手段,营造独特的氛围,吸引更多的用户和顾客。

可以在商场中设置艺术装置或举办艺术展览,增加商场的文化氛围,让顾客在购物的同时感受到艺术的魅力。

2.举办主题活动定期举办各种主题活动,比如时装秀、音乐会、美食节等,吸引不同类型的顾客,增加商业综合体的人气和知名度。

这样的活动不仅可以提升商业综合体的品牌形象,还可以拓展商业综合体的业务范围。

三、提高商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水平1.优化商场布局商场的布局对于顾客的购物体验至关重要。

商业综合体可以通过调整商户的位置、优化通道设计等方式,改善商场的布局,让顾客更加方便、舒适地购物。

2.提升服务质量商业综合体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商业综合体可以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增强顾客的购物体验。

3.引进优质商户商业综合体可以通过引进一些知名品牌、高端品牌或特色小众品牌等优质商户,提升商业综合体的档次和吸引力。

商业综合体也可与商户合作举办促销活动,增加商业综合体的营销活动。

四、拓展商业综合体的业务范围1.发展线上业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线上零售业务变得愈加重要。

商业综合体可以通过建设自己的线上商城,增加线上线下的互动和合作,提升商业综合体的综合竞争力。

2.开发休闲娱乐项目除了购物,顾客还可以通过在商业综合体中享受休闲娱乐项目,比如电影院、游乐场、健身房等。

这些项目不仅可以增加商业综合体的亮点,也为顾客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服务。

3.推动商业综合体与社区的互动商业综合体可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推动商业综合体与社区居民的互动和合作。

比如举办公益活动、为社区提供便利服务等,提升商业综合体在社区中的形象和地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沪府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7月21日关于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的若干意见为应对环境新变化、消费新趋势、技术新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3〕23号)等精神,现就加快上海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深化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提高商业综合竞争力和促进消费增长为出发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府积极引导、企业自主转型,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提高商业在互联网时代的集聚力、辐射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商业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商业对繁荣繁华城市、保障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打造上海商业经济升级版。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扩大消费、培育新增长点作为转型升级的根本动力。

增强商业发展内生动力,着力适应、引导和扩大消费,优化消费结构,提升消费质量和能级,正确处理规模增长与结构、质量、效益、环境等各方面重大关系,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8.21•【字号】沪财会[1995]113号•【施行日期】199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沪财会[1995]113号1995年8月21日)为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各项住房资金来源和规范住房资金的核算,我局曾以沪财城[1993]49号文、52号文《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及补充规定印发在案。

现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将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一、企业应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包括:(一)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二)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三)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价值;(四)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五)出售职工住房产权或无产权的住房使用权结转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六)借入的住房资金;(七)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包括:1.自管和委托代管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2.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3.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4.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5.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住房资金;6.职工配偶单位付来的分房补偿费用;7.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8.其他住房资金。

二、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三、住房基金的使用:(一)住房周转金的用途:1.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提租补贴;2.企业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3.住房改造或购建;4.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5.用于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6.企业购建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自行建造的职工住房在竣工决算前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7.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12•【字号】沪府办发[1996]52号•【施行日期】199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沪府办发[1996]52号1996年7月12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对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经济活动秩序、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3月,市财政局已按去年10月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的精神,发出了《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沪财会[1996]27号),对此工作作了先期布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成立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华建敏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正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周有道、市财政局副局长郁子冲、市财政局副局长蒋卓庆、市国税局副局长谢华康、市审计局副局长郑健龄、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文蔚、市监察委副主任沈红光为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郁子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也应相应建立由政府或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挂帅,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工作。

凡已成立领导小组但其组成人员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整顿的范围和内容凡本市所属各种性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开展检查、整顿。

各单位要在全面检查1995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将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号文所列问题作为重点整顿内容,即:(一)故意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任意结转收入、成本、费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二)使用非法收据凭证,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利用投资等名义转移资产,公款私存,侵吞、挪用、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三)将国家资金和收入化为集体资财,擅自收费,牟取不正当收入,混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和利益;(四)假造票据、发票,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收;(五)转移预算内资金,逃避国家预算监督;(六)内部监控制度、财务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整顿的问题;上述重点整顿内容中涉及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府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发展优势产业、稳定均势产业、淘汰劣势企业的产业方针,现就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重要意义。

在加快优势产业发展的同时,建立劣势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其释放占有的土地、能源、环境等存量资源,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对推进本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政府主导、区县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劣势企业,要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提高存量资源利用效率为落脚点,探索形成劣势企业能退出、存量资源能利用、新进企业能发展的新机制。

推进工作实行市、区县联手,区县为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劣势企业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实行转移、转型、转性和关停,促进土地、能源、环境等存量资源的再利用,降低淘汰成本,确保社会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沪府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关于促进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关于促进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服务业是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含量高和服务附加值高的特点,是一种专业技术密集、专业人才密集和专业设施密集的技术性服务行业,也是一个自身发展潜力大,产业环境影响大的成长性产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和《上海市技术基础“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81号)精神,加快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完善检验检测产业体系,打造上海检验检测高地,现就促进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快发展检验检测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发展检验检测产业,对上海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促进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障质量安全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检验检测产业的发展,上海检验检测产业发展迅速,形成了产值过百亿、从业人员近四万的产业规模,在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

但是,在促进检测行业发展方面,上海的相应引导激励政策和措施相较于周边地区并无明显优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沪府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商业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商业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土地使用
权税收处置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商委[1997]第3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1.28
【实施日期】199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a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
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置问题的通知
(沪商委[1997]第325号1997年11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市府《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征收税费的问题》会议纪要和《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的精神,对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处置问题,经研究,提出下列处置意见: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商委、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置问题的通知
【标 签】置换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试点,税收处置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文 号】沪商委﹝1997﹞325号
【发文日期】1997-11-28
【实施时间】1997-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贯彻落实市府1996-31《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征收税费的问题》会议纪要和《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的精神,对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处置问题,经研究,提出下列处置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本通知适用对象是市商业系统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单位;适用范围是以财政“空转”注入试点单位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

二、税收处置
1.试点单位通过“空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按沪府发[1995]60号文的规定,在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即“空转”)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试点单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即为政府给予的开发补偿收入),可视作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有关税费按政府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办理,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试点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手续,并提供“空转”和“实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补充合同及市财政局出具的用于“空转”的支票复印件,经审定后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财务会计处
1.当市财政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空转”)的出让金额,以转帐支票直接划给试点单位时,试点单位可作“国家资本金”的增加,同时增加其他货币资金,试点单位待入
帐后,以支票背书向市房地局交付出让金时,可在减少其他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当试点单位将此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收到转让收入时,在增加“银行存款”的同时,暂列入长期应付款,在转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一切转换支出都冲减长期应付款。

置换结束时,置换收入与其支出相抵的结余,作为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增加资本公积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