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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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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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穿金路XX号

辩护人: 吴黎明,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XX)官刑初字第654 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 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 恳请二审法院撤销该项判决, 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本案诈骗事实系李XX个人行为,上诉人在客观上没有授权、组织或参与李XX的诈骗活动,主观上对李XX

以单位名义虚构“XX村省委经济适用房工程”诈骗一事不知情, 同时也尽到了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对本案以下证据的认定过于简单臆断,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从“昆明市规划局的证明”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情况说明”这两份证据就简单否定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XX年6月20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但上诉人负责人听说在此之前的很多开发商拿到经济适用房开发指标却并不都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 上诉人负责人也听说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想以集资的形式改善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

因此, 上诉人负责人认为只要把用地问题解决好, 把开发成本估算出来, 以较低房价向省委机关干部职工出售房屋, 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指标就有可能拿到。这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方式, 但上诉人负责人当时认为是现实可行的方法, 上诉人负责人至今仍在揣测: 现在正卖得火爆的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以哪种方式拿到开发权的?

后来,上诉人董事长何XX专门到昆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了解到该土地不能变更用途, 又因土地产权不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及其他原因,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决定放弃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停止在XX村工程上的工作。为阻止公司职员参与XX村工程,特在XX年6月20日召开会议,禁止工作人员参与XX 村工程的一切活动。

如果公司已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授权, 开发行为就会继续下去, 就没有必要召开XX年6月20日这样的会议了。因此,不能以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授权, 就简单否定XX 年6 月20 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

2、在XX 年 6 月20 日之前和之后, 因没有相关手续, 上诉人并没有以XX村省委经济适用房工程名义和任何第三方签订过合同,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以XX村省委经济适用房工程名义向外签订合同, 只是在公司内部进行一些前期操作且发现方案不可行后,立即于XX年6月20日开会禁止。可见, 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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