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1
无期,死刑 434 435 436 437 438 战时自伤罪 逃离部队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 途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 无期,死刑 物资罪 照127条定罪处罚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无期,死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 罪 虐待部属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 无期,死刑 物罪 私放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
450 451
2
不太重要的罪,所以考点非常集中 ★★★武器装备肇事罪 和一般的犯罪区别:过失伤害,交通事故.但不是在军营和训练中,而是在地方,地方公路,还是普通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军营,训练 搽抢走火,训练轧死人,手榴弹爆炸 过失伤害,爆炸, 地方 军人带武器到地方出事情 交通事故 地方公路 军车日常到地方办事
426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无期,死刑
427 428 429 430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军人叛逃罪 无期,死刑
431-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431-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无期,死刑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无期 433 战时造谣惑众罪
3
�
时间地点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 手法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用物资 盗窃,抢夺 盗窃武器弹药爆炸物罪 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盗窃,抢夺
法条竟合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人履行职பைடு நூலகம்罪(后者是老百姓) 军人叛逃罪和叛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概念 客体:国家的军事利益 客观方面: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军职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种类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投降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军人叛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概念、要件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分述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战时自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逃离部队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虐待部属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私放俘虏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虐待俘虏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军人违法职责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 十 一 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传达军令义务或具有 发布军令职权的军人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军令应该传递而拒绝传递 ,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或 篡改的军令而有意传达和发布 。 ( 三 ) 司 法实务 1. 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 2. 区分假传军令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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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是指故意拒绝传递或者 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 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义务 、 有条件传 递军令而拒绝传递 , 或者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 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第十一 章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规定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 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 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军人。 4.本罪主观方面多数是出 于故意,只有少 数犯罪是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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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应该执行命令而故意加以违背或拒不执行 , 至于 出于何种动机 , 在所不论 。 ( 三 ) 司 法实务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2. 战时违抗命令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的 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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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是指故意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将编造 、 篡改的军情向 上级报告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盖事实真相 , 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违背客观事 实 , 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 , 从而对 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什么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什么是军⼈违反职责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军⼈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为,是军⼈违反职责罪。
包括: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战时⾃伤罪,武器装备肇事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阻碍执⾏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捕救援友邻部队罪,军⼈叛逃罪,⾮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逃离部队罪,擅⾃改变武器装备编配⽤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物资罪,⾮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 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只能发生在作战过程中,平时不构成本罪。违抗 命令,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 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是指害怕战斗,害怕牺 牲,不主动参加作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军纪处分。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如 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和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 斗、战役失利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 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所谓隐瞒,是指掩盖真实的情况,应当报告而不报告 的情况; 所谓谎报,是指故意报告捏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 误战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部队人员伤亡、武器装备或 者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 值班、值勤人员。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的作战、训练及其他各项工作 和日常生活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 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代表本单位、本部门履行 职责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某项勤务工作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 兵力、装备、部署等情况,我军部队的兵员、装备、作战 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 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 的情况等。 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 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 隐瞒或者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结果,一般是指由于隐瞒、谎 报军情,导致军事机关或者首长作出错误决定,使战争失 利;造成人员伤亡;放纵敌人等。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 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1__第十一章__军人违反职责罪
3、与资敌罪、间谍罪的界限 资敌罪、
主观方面、犯罪内容和范围、 主观方面、犯罪内容和范围、服务对象和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不同。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不同。后二者为敌人服 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 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并且 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 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的前提下故 意直接为其服务的,主观恶性较大。 意直接为其服务的,主观恶性较大。从后 果上看, 果上看,本罪可能导致军事秘密落入敌人 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 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组织和 人员之手,而间谍罪则只能使军事秘密落 人员之手, 人敌人手中, 人敌人手中,或者以其它方式帮助敌人反 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他犯 罪的竞合
1、罪与非罪
与因走火而过失误伤自己身体的行为 相区别 是否为逃避军事义务, 是否为逃避军事义务,如行为人自伤 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 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 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 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2、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其他犯罪的竞合
“军人”的范围 军人” 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 员
战时
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 对于全局性战争,战时自国家发布战 对于全局性战争, 争动员起, 争动员起,至宣布战争结束止 对于局部性战争,战时自部队接受作 对于局部性战争, 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 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至部队完成 作战任务撤离战区战争结束止
虐待部属罪_军人违反职责罪
虐待部属罪_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及其构成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官兵一致是我军政治工作三大原则之一,尊干爱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
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
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
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
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
一般的辱骂、斥责及管理教育方法简单生硬,没有致部属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属行为,不构成本罪,即使个别部属心胸狭窄,因而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如殴打致伤致死,有病不让治疗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
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指受虐待的部属因不堪忍受而自杀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残,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属,造成部队开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乱,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因而致使部队战斗力下降,造成战斗失利的;因虐待部属造成恶劣影响,败坏我军声誉的等。
行为人虐待部属的时间较长、方法多样,也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可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
刑法学课件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二 、隐瞒、谎报军情
•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真
实的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 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情报告秩序。本罪在
• 三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拒传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
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假传军 令罪,是指军人战时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予以 传达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拒传、假传军
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或者假传军令,对作 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 军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 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 五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
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 战斗岗位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本罪在客观方
• 七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本罪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 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 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犯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
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分论第十一章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第五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
第六节
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军 人 违 一反 职 责 罪
概 念
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 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 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 人 违 三反 职 责 罪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种 类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 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战 时 违 一抗 命 令 罪
概 念
指战时故意违背并且抗 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 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客 体
部队的作战利益
客观方面不同
主体不同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 令 作 六战 消 极 罪
处 罚
致使战斗、战 役遭受重大损 失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的 处5年以 上有期 徒刑
拒 不 救 援 七友 邻 部 队 罪
概 念
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 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 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 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
隐 瞒 、 谎 二报 军 情 罪
特 征
客 观 方 面
主 体 主观 方面
掩盖事实真相,隐瞒应当向 上级报告的军情,或者违背 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 的军情向上级报告,从而对 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军人
故意
隐 瞒 、 谎 二报 认 定 军 情 罪
与漏 报、 错报 军情 的界 限 与战时 故意提 供虚假 敌情罪 的界限
军人违反职责罪
案例
张明是某部一名战士,天天在部队门口站岗。部队边 上有一所大学,时常有女学生在部队外边走动。有一天,一 名女学生想进部队门,被张明给拦下了,于是这名女学生多 次与张明搭讪,张明就带这名女生进了部队,一来二往,二 个成了朋友,张明多次将部队的用品给与女方,想与女方成 为男女朋友,但女方只表示是一般朋友,张明为表示忠心, 喝了“乐果” …
案例讨论
某日凌晨5时,某边防战士胡某因欠钱太多,无颜面 对即将来队看望他的父母,便乘站岗之机携带执勤 用的81式半自动步枪一支和私藏的21发子弹逃离连 队,进入他国境内,后来在企图越境回国时被邻国 边防人员抓获。经过交涉,他国将其本人及枪、弹 一并交还我方。对于胡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四种 不同观点。一是认为构成逃离部队罪,持枪逃跑可 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二是认为构成军人叛逃罪, 并将被告人盗窃(监守自盗)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 军人叛逃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三是构成逃 离部队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四是构成盗窃 武器装备罪。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 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 客观事实的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和后果) 3、主体 现役军人、文职干部、 预备役人员等 4、主观方面 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 态度(罪过与犯罪的目 的和动机)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1、 危害作战利益方面的常见犯罪 2、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的常见犯罪 3、妨害军事秘密安全的常见犯罪 4、危害军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质的常见犯 罪 5、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常见犯罪
………
教学过程
总结、讨论
军队常见案例分析
军人违反 职责罪的 规定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是指现役军人或法律规定的武装力量人员,违反职责,危害 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二:违反了军事刑法的行为; 第三: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30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单项选择题1、甲某系现役军人,在部队弹药库值班时,违反规定吸烟,引起爆炸,整个弹药库被炸毁。
甲某的行为构成()A、武器装备肇事罪B、过失爆炸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玩忽职守罪2、某军官携带一批重要军事机密,在火加上因管理不善,被小偷当作财物偷走,使国家军事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时,该军官的行为构成()A、故意泄露宫事秘密罪B、过失泄露事秘密罪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D、玩忽职守罪3、某部队后勤部司务长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保管的军装偷出去卖钱,数额巨大,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军用物资罪B、盗窃罪C、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D、贪污罪4、某部队军人甲因违反军纪在营区内骑自行车带人,纠察人员要将其自行车扣下,甲不满,遂从伙房拿出一把刀,将值班人员扎成轻伤。
甲的行为构成()A、妨害公务罪B、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C、故意伤害罪D、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5、解放军战士甲与某国间谍乙曾是小学同学(甲并不知乙已加入间谍组织),乙多次向甲打听部队的有关重大机密,甲都告诉了乙,造成了严重后果,甲的行为构成()A、间谍罪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D、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6、甲系部队排长,在一次战斗中,甲率领的一排士兵被敌人包围了几夜,处境困难。
甲率领3人去谈判,结果3人被扣留,后我方突围不成,弹尽粮绝,甲率所属人员投降。
甲的行为构成()A、投敌叛变罪B、投降罪C、叛逃罪D、不构成犯罪7、甲为某部队干部,在战争中,三次枪杀俘虏。
第一次,两上民兵押一名投降俘虏走过甲身边,甲催俘虏快走,俘虏说走不动,甲当场将俘虏枪杀。
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A、虐待俘虏罪B、滥用职权罪C、不构成犯罪D、以上都不对8、下列罪中由过失可以构成的罪的是()。
A、战时违抗命令罪B、谎报军情罪C、擅离军事职守罪D、违令作战消极罪9、新兵甲看到本中队兵器室内有手枪,遂产玩手枪的想法。
甲趁人不备,将一支手枪藏身上离开兵器室,后一直藏在宿舍角落里,半年后案发,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枪支罪B、盗窃武器装备罪C、盗窃罪D、非法持有枪支罪10、甲系部队排长,认为本排战士智力差,影响了本排的成绩,经常在全排战士面前辱骂乙,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使局感到非常差愤。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章 军⼈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条 【军⼈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为,是军⼈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怕死,⾃动放下武器投降敌⼈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效劳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员和值班、值勤⼈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六条 【阻碍执⾏军事职务罪】以暴⼒、威胁⽅法,阻碍指挥⼈员或者值班、值勤⼈员执⾏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职权,指使部属进⾏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指挥⼈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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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军人违
反职责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法条】《刑法》第72~77、450~451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战时缓刑制度。
这一条是《刑法》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
总则性规定。
战时缓刑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其一方面要遵循《刑法》总则第72条~77条关于缓刑制度的基本原理(原则),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2.根据本条的规定,战时缓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的条件包括:一是适用的时间必须是战时,战时的含义第451条的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包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军人。
军人的范围《刑法》第450条有明确规定;三是适用
战时缓刑的根本依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不要混淆】本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虽然都属于缓刑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此不应混淆:一是适用对象不同。
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二是适用时间不同。
一般缓刑,其适用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三是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
一般缓刑,其适用的关键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战时
缓刑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四是适用方法不同。
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考验期,考验期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
而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
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执
行原判刑罚,而其犯罪仍成立(即仍有前科);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有立功的情形下,原判刑罚可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不认为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意思分解】1.本条是关于军人范围的界定,也是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总则性规
定。
军人或军职人员,根据本条,具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二类是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要为在编职工)。
2.关于本条,需要注意的是:军人范围不仅包括人民解放军系列,而且也包括武装警察系列;具有学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也属于这里的军人范围;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视为军人,也可以构成军职犯罪。
【重点法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
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意思分解】1.
本条规定了战时的含义及范围,也属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总则性
规定。
在本章中,战时可能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必备内容,如战时自伤罪,也可能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如对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2.对于战时的含义,本条第1款说明了其基本性质和特征。
需注意的是第2款的内容:部队
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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