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1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任期4年。
同时,按系设分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决议有效。
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否则无效。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三)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四)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学校相应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专业除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90分者,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5分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所获成绩未达到60分者。
(三)非计算机理工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二级者,文科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一级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学生经过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规范和有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明确授予学位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定。
2. 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掌握。
3. 研究要求: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
4. 诚信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诚信的品质,不得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审核: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等方面。
3. 答辩: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进行评审。
4. 决定:学校根据审核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决定应当公示,并向学生发出正式的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文件,学生必须按时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2. 学位名称:学位授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位名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他学位称号。
3. 学位证明:学位授予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证明,用于求职、升学或其他需要。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审核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审核机构,负责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位授予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规范。
3. 申诉渠道: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核或调查。
六、学位授予的效力和认可1. 学位授予的效力:学位授予是学生获得学位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宁夏理工学院毕业证、学位证、档案发放办法
校清单》原件;
(二)档案发放条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领取;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已办理;
3、学生需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发放单》到学籍科办理档案领取;
4、委托他人代领档案者,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有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他人办理证书、档案领取后,如发生任何意外,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负责,与学院无关。
二、发放要求
1、学生持有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方可在“档案领取人”一栏签字,并持由发证教师签发的《档案发放单》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个人档案邮递手续;
强调:学生必须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领取毕业证后,方可对其签发《档案发放单》。
2、学生本人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及档案时,必须在证书、档案领取人项目栏填写本人姓名;
3、代他人办理证书、档案领取时,必须在证书、档案领取人项目栏填写代办人姓名。
三、发放时间
(1)证书、档案集中发放时间:每年7月3日—7月10日(不含周六、周日)
(2)在上述时间内未办理证书领取和档案邮递的学生,可在9月10日—9月20日期间到教务处学籍科集中办理;过了规定时间后,可于每月最。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一人,副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等,成员至少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应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二级学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4.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
5.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资格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及论文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宁夏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充分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进一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一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三条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第四条本、专科生在标准学制四年或三年中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思想品德优良,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宁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科生在三年中、专科生在二年中即已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可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科生应在第六学期初、专科生在第四学期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已修学分应占全部毕业学分的85%以上,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系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七条本、专科生在标准学制四年或三年内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延长修读年限。
不提出延长修读申请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级进行管理,享受在校生待遇,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缴纳培养费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本科生修业满六年,专科生满四年,仍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或肄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
第二章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十条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
为保证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应按照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引言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为了规范学院内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和要求,确保学生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学业并顺利获得学位。
本细则适用于理工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2. 学位授予要求2.1 学分要求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学分方能获得学士学位。
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相应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应确保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及其他学分要求的合理组合。
2.2 课程要求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各项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必修课程和核心课程的成绩应达到学院规定的最低要求。
2.3 实践要求学生应完成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实验、实训等。
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由各个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学院审核通过。
2.4 综合评定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评定,包括考试、论文、项目报告等。
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重要依据。
2.5 学士学位论文学生应根据学院规定的要求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并按照规定提交论文。
学士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含量,能够体现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3. 学位授予程序3.1 申请学生在符合学位授予要求后,需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学位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学士学位论文等。
3.2 审核学院将对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学生的学分情况、课程成绩、实践环节完成情况、学士学位论文以及综合评定结果的审核。
3.3 答辩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授予学位的重要环节。
学生需根据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
3.4 终审学院将对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终审,核实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
如符合要求,学院将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3.5 学位授予学院将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及学位授予的决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录学位获得情况。
4. 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4.1 学位授予管理机构学院设立学位授予管理机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学位办公室审议和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本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的规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报请学位办公室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两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各二级院(系)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秘书两人,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二)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等其他事项;(四)负责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六条学位分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提出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校每年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名单及有关的材料,报省学位办注册备案。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第八条凡具有我校本科学籍的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且没有第九条规定所列款者,经学校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生毕业时,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舞弊者。
(三)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为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在学生毕业前办理一次。
第三章其他第十一条国民教育系列的外校委托我校审批授予学士学位,需根据本细则规定办理,初审由委托学校负责,并报送初审合格后的学生名单和下列材料:(一)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和教学大纲;(二)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材料和全部课程成绩;(三)毕业设计(论文)。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1. 学位申请:(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1. 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量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设立学位授予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与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成绩考核达到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的言行,虽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表现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论文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5.学籍管理规定中不应授予学位者。
6.因特殊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以下同)研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制度。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本科毕业生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须实到委员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表决须半数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才能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4.学校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以及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1 学术自由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充分尊重学术自由,不受任何不当干预。
1.2 公正公平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1.3 法律依据原则:学位授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2.1 申请程序: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2 评审程序:学校应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2.3 决定程序: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发出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3.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考核。
3.3 时间要求:学位申请者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四、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4.1 学术水平: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应达到一定的要求,能够在相关领域做出独立的贡献。
4.2 学术论文: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能够体现其研究成果。
4.3 答辩表现:学位申请者在答辩环节中应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并回答专家的提问。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5.1 独立机构监督:学位授予应当由独立的学位授予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2 内部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学位授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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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2012年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3.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80分以上(含380分)者或参加学校外语学位考试合格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而且不补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学生超过规定修业年限(六年)者。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或延期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延期授予学位:延长学习年限或结业离校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六年)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且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延期授予学位当年时间填写。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由学生所在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系上报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5.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延期毕业且符合六年最高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其他
1.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只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2.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教务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