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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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内容提要: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和《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片,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敲诈、勒索或变相敲诈、勒索者,金额及财物折价在1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10元(含10元)以上3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元以上(含30元)5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给予留

校查看处分;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作案者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在10元以上(含10元)5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在50元(含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赌博者,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进行无论何种形式的赌博,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凡用麻将、扑克、网络及其它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两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宿舍等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跳窗户,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乱摔瓶子等物品,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混乱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教室、宿舍内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含1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两次以上损坏公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造成对方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对方伤势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策划、组织滋事斗殴者,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斗殴两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群架者及作假证者

(1)对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故意为打架者做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打架,但未动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提供器械者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

(1)持械打人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提供器械者,以持械打人论;

(3)对于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持刀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威胁、谩骂或推搡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按期支付受害者医药费等损失,否则,将加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影响很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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