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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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内容提要: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和《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片,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敲诈、勒索或变相敲诈、勒索者,金额及财物折价在1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10元(含10元)以上3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元以上(含30元)5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给予留
校查看处分;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作案者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在10元以上(含10元)5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在50元(含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赌博者,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进行无论何种形式的赌博,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凡用麻将、扑克、网络及其它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两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宿舍等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跳窗户,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乱摔瓶子等物品,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混乱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教室、宿舍内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含1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两次以上损坏公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造成对方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对方伤势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策划、组织滋事斗殴者,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斗殴两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群架者及作假证者
(1)对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故意为打架者做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打架,但未动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提供器械者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
(1)持械打人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提供器械者,以持械打人论;
(3)对于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持刀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威胁、谩骂或推搡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按期支付受害者医药费等损失,否则,将加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影响很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淫秽书画、光盘,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传播淫秽文字、图片(包括裸照)、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侮辱、诽谤、骚扰他人而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住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8、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对无故旷课者,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满10学时(含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满20学时(含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满30学时(含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满40学时(含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满60学时(含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可作退学处理)。
上课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折合1节旷课;学生在校内外实习,一天按7学时计算;自习课和上课考勤相同。
早操视为自习课,作为评定学生体育活动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者,按照《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照《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按照《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网络教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证明,私拆他人信件,阻碍或拒绝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等行为者,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反医疗方面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分、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一卡通、电话卡、银行卡等各种证件、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以下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在校学生严禁吸烟,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5次及以上教育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教师或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因吸烟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或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星海湖校园水域游泳、垂钓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和具体案例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从重处分:
1、违规违纪应受两次同一处分级别的处分的要加重一级处分,受记过级别处分的,加重两级处分;
2、违规违纪应受三次同一处分级别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规违纪应受两次不同处分级别处分的,在较重处分级别以上加重一级处分;
4、在违纪处理过程中再次违纪可分别比照前三项处分;
5、组织、策划群体(两人及以上)违纪的;
6、违纪后对组织隐瞒、私自了结的;
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1、对于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课堂秩序、旷课、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等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影响教学活动的行为,由系进行调查处理或由教务处和系共同调查处理;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程序报学生处。
情节严重的学生处和保卫处与教务处和系联合调查处理。
2、对于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窃、诈骗、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严重扰乱宿舍、食堂、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学生处会同系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的系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处审核提出意见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院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
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如实做好记录,并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经见证人签字确认。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由提出处分建议的系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实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生处。
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学生处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指定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即处分文件)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4、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两名以上在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
5、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送达人在送达人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天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及以上处分”,是指包括该处分级别在内的几个由轻到重的处分级别顺序。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