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专利法实施条例 日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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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在线提交。

专利法规中的申请日、递交日和期限汇总

专利法规中的申请日、递交日和期限汇总

专利法规中的申请日、递交日和期限汇总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此处申请日指的是: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没有优先权的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或者寄出的邮戳日。

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此处申请日指的是: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没有优先权的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或者寄出的邮戳日。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此处申请日指的是: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没有优先权的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或者寄出的邮戳日。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此处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指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或者寄出的邮戳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此处申请日指的是: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没有优先权的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或者寄出的邮戳日。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国务院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第一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1992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

第二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9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法草案》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

第三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三专利法司法解释(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10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合理期限”,是指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6 -- 29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增加】第二十六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增加】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中的期限届满日是怎样确定的

专利中的期限届满日是怎样确定的

专利中的期限届满日是怎样确定的专利各项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关于专利中的期限届满日是怎样确定的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专利中的期限届满日是怎样确定的1、专利法各项期限届满日的规定如下:(一)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三)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在产品发明中,发明既可以针对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还能针对没有具体形状的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仅限于产品发明,而且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针对的是工业产品的外形视觉感受,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同时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能够在产业上重复实现。

外观设计专利中产品形状在于使产品产生美感,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的产品形状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追求的是功能效果。

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则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则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01--专利法各时限一览表

01--专利法各时限一览表
20年--发明保护期 41个0年月-—-实审查用通、知外观保护期
6个月—审查决定
3月--提出实审请求(发明)
2月--办理登记手续(提出分案申请并提交副本) 0--任何人可申请无效,1月--增加理由or补充证据 3月--职务发明奖励(发明3K;其他1K) 发明、实用2%利润--外观0.2%利润--10%(许可) 3月--复审 3月--起诉 3月--起诉 3月--作出裁决,再3月--起诉 不可抗力:障碍消除之日+2月 or 期限届满之日+2年; 其他理由:收到通知之日+2月 2月--作出报告
优先权日
环节
提出实审请求(发明) 中国申请日 (国际申请进入日)
专利法各时限一览表
(保密审查)Biblioteka 受理 初步审查 收到进入实审通知 公布 收到授予通知 公告/登记
实施 驳回 复审决定 无效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申请 恢复权利
专利权评价报告 注:()的选项为或然事件;0代 表同时,其他时间为加的时间
专利法各时限一览表
内容 0--保藏;4月--提交保藏证明 18月--公布(可提前) 3年--提出实审请求(发明) 0--主动修改请求(发明),另一个时限为收到实审通知+3月 0--要求优先权;3月--优先权文件副本(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已提交 的,进入后无需提交;未提交的,指定期限提交)
2月 --主动修改请求(实用/外观,国际申请实用同,含译文修改); --申请费(优先权费,国际申请同)、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此 三项还可在收到受理通知+15日缴纳); --国际申请新颖性宽限期证明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

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改对照表20211008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改对照表20211008
序号
修改内容
涉及法条(1992)
1984
1992
1
扩展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第25条
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只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将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纳入专利权保护的技术领域。
2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第45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
6
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第41-44条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自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请求撤销。
第11条第三款
未限制进口。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
增加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第33条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同时也是为当时我国恢复关贸协定缔约国地位谈判创造条件,落实《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3
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1条
对于方法专利,仅保护方法,而不保护由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14/48
修改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扩大了抵触申请 范围,采取绝对新奇性标准。
“新奇性,是指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不属 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一 样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专利文件 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25/48
新增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Bolar例外: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信息,制造、使
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 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修改前要求 -专利法第63条要求:
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相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详细解释: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试验。
延长为和; -开放了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专利保护; -侵权行为中增加了进口权,并将方法专利效力延
伸到依该方法直接取得产品; -增加了国内优先权,将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撤
消程序。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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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法修改回顾
第二次修改主要内容: -侵权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权; -取消授权后撤消程序,由无效宣告程序处理全部
遗传资源直接起源,主要是指申请人取得该遗传资源直 接渠道;
原始起源主要是指该遗传资源自然生长地或者采集地, 而不是指该物种在历史上起源地。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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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详细修改内容: -法9条: 同一申请人能够同日申请创造和实用新型
专利, 但创造授权时需要放弃实用新型; -法15条: 共同权利人权利行使应取得全体同意,使
强制许可实施应主要供给国内市场,但为消除 垄断行为不利影响而给予强制许可,以及为处 理他国公共健康问题给予出口专利药品强制许 可除外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的专利很早前就已经出现了,“专利”一词最高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国语》。

在《国语》卷一周语上中,芮良夫曰“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

此话的背景即周厉王任用荣夷公为卿士,实行“专利”,对社会财富及资源进行垄断,招致了贵族和平民的不满。

在汉代,对盐、铁、茶、丝、瓷器等就实行官办或商办的垄断经营制度。

这与西方各国将专利视为垄断、独占的精神是一致的。

然而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最早是出现在我国清代末期。

一、清朝末期的专利法律制度第一个将西方专利思想引入中国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他曾居住香港多年,学习过近代科学,研究过西方的政治经济,受到西方文化影响,1859年出任太平天国总理,他在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中指出:凡有“兴车马之利”、“兴舟揖之利”或“兴器皿技艺,有能造精奇便利者”,均应鼓励和进行专利保护,准许他们“自创”和“自售”。

他还提出对技术发明采取专利保护的年限:“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限满准他人仿效”。

其主张虽然因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而未能实现,但却是我国最早的专利立法思想的反映。

在《资政新篇》发表二十多年后,清朝光绪皇帝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影响下于l882年批准赐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l0年专利,此后又批准了多项造纸、酿酒、纺纱、织布的专利。

l898年光绪皇帝颁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在国内未公知的工艺方法仿造出国外已有的产品被授予10年、国外没有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其工艺被授予30年或国外没有的产品和工艺的重大发明被授予50年专利的不同等级的发明,成为我国近代史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

但由于戊戌变法失败,该章程颁布两月后被便被废止。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专利法律制度在1912~1928年北洋军阀时期,专利法律制度较之清末有所进步。

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受清末明初实业救国的影响,加之社会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法治”一时成为举国上下的普遍舆论,“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为要图”,以激励国人创造为目的的专利立法也被提上了日程。

知识产权有关日期和期限的记忆

知识产权有关日期和期限的记忆

知识产权有关日期和期限的记忆法定期限:★R4.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R4.5: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R6: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 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1、发明专利期限是20年,申请日起算(不含优先权日);★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是10年(计算同上);★3、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4、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本国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5、外观设计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6、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6个月;★7、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从申请日起3年(含优先权日);★8、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是从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含优先权日);★9、发明专利主动修改的期限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1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动修改期限是专利申请日起2个月;★11、提出分案的时间是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之前(修改后指南规定可以在驳回后3个月内及后续诉讼期间提出);★12、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限从公布日起至授权日;★13、三种专利申请驳回后提出复审的期限是3个月;★14、对三种专利提无效的期限是从授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15、提出复议的期限是从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16、不服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是3个月;★17、不服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是3个月;★18、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15天;★19、不服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天;★20、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期限是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2年;★21、对连续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从起诉日向前推算2年;★22、PCT国际公布日是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含优先权日);★23、PCT国际检索报告作出日是收到检索文本起3个月,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的日期为准;★24、PCT提出初审请求截止日是申请日起22个月(含优先权日),或收到检索报告后的3个月内;★25、PCT国际初审报告作出日是申请日起28个月(含优先权日);★26、PCT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期限是申请日起30个月(含优先权日);★27、商业性强制许可只能在授权3年后提出;★28、不服强制许可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3个月;★29、不服强制许可费用裁定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30、正当理由时的恢复期限是从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31、不可抗力时的恢复期限是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但不得超过届满之日起2年;★3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从第3专利年度开始计算;★33、三种专利年费减缓期限是授权后头3年;★34、第一部专利法85年4月1日生效;★35、第二部专利法93年1月1日生效(第一次修改);★36、第三部专利法01年7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改);★37、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8、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39、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0、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专利合作条约》;★41、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42、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布达佩斯条约》;★43、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44、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45、我国于2001年11月11日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 Agreement);★46、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R15.2★47、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专利中有关各类期限的整理

专利中有关各类期限的整理

有关《专利法》规定的各类期限一、不丧失新颖性: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二、优先权期限:发明或有效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国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有效新型,即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3、要求优先权的期限: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超期未提交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合法理由超期不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五、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专利权爱惜期限:发明专利期限为二十年,有效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与优先权日无关)。

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情形之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合法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

八、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利用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置时,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处处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方法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方法;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方法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方法。

1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有关《实施细那么》规定的各类期限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类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能够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中国的专利相关法规

中国的专利相关法规

中国的专利相关法规中国的专利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

根据专利法,专利权由国家所赋予,为了激励科学技术进步,保护发明创造及其应用,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类福祉。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他们均可享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条例》,实施于2004年10月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专利申请人和其他有关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更细致的解释。

(三)关于外国专利注册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协定中国政府与指定的外国国家或者外国专利注册机构签订了关于外国专利注册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协定,对于那些与中国建立国际专利合作的国家,允许外国专利注册机构直接出具有关申请、更正和分案文件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于1993年8月1日,规定企业禁止以寻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垄断协议方式违法私有专利。

(五)司法解释-专利权或者相关权利及其保护中国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及其侵害行为的司法解释,对专利的案件的审理做出了规范性的解释。

包括:非正常排除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专利权防卫人对权利的保护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护法》,实施于2007年5月1日,旨在增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惩治。

同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保障对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依法决断专利权益的秩序。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介绍(2009.5)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介绍(2009.5)
19实用新型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现有设计是否明显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否明显属于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20三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2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起诉或者请求处理的人包括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被授予起诉权的普通被许可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评价初步评价意见对请求人不利的通知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评价报告只作一次作出后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或复22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删除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的要求但将请求主体限制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请求人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其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况下复审委认为在已有证据基础上能够作出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23取消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24五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25明确未充分实施的含义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颁发进口强制许可的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口的药品再次出口
14
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及审查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涉 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认定需要保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保密专利申请的法律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
15
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请求保密审查的方式
专门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提交专利申请时附具请求或随后提出请求
3
二、形成征求意见稿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 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 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除课题组成员外,还邀请 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 案。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 细则修订草案初稿。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于 2008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 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1、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1982年8月23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3、1984年3月1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4、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5、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6、1990年5月25日,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7、1990年9月7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同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8、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

200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9、1992年1月17日,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0、1992年7月2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11、1992年10月25日,《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12、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在中国生效13、1993年9月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月21日施行14、1993年9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加入书,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15、1994年5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的加入书,1994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16、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修订,2004年3月1日施行17、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99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8、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9月18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19、2002年2月4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20、200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21、2004年10月20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4年12月1日施行22、2004年12月28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公布,2005年3月1日施行23、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2005年5月30日施行24、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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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专利法实施条例日期总结
By-水上灯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R4)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法定或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R6)
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或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保密审查请求后,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本条第一款所述通知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R10)
4、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R13)
5、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R25)
申请时未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

6、有“展览”“会议”两种新颖性宽展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R30)
7、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R52)
8、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R54)
9、在作专利权评价报告时,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初步评价意见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

(R58)
10、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R69)
1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使用费数额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R83)
12、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年内未运用其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R86)
13、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R88)
14、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符合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至少3名执法人员处理该纠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R100)
1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并将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交请求人。

(R101)
16、被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113)
17、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当事人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R123)
18、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未申请附加费;(R124)
19、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缴足年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R127)
20、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R129)
2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R133)
23、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相关规定。

(R135)
23、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R137)
24、国际申请有“展览”“会议”新颖性宽展期的,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R138)
25、国际申请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未写明或者未提交证明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

(R139)
26、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R141)
27、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R143)
28、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R144)
29、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R147)
30、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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