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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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民办[2014]1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民办[2014]12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
2013年12月31日以前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各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2013年6月30日以前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1、社会团体年检时间从3月25日至6月30日止;基金会年检时间从3月25日起至4月30日止。

社会团体、基金会补检时间截止于7月30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间:职业培训类4月1日至20日;科技类4月21日至30日;文化类5月1日至15日;教育、卫生、体育、社科、民政类5月16日至30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登记证书(副本)》、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的《年检报告书》两份。

基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人社部函[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所提高的目标任务,今年9月将在全国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实名登记服务到人二、活动时间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适时启动本地的服务月活动。

三、服务对象2014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活动目标(一)全面登记。

摸清辖区内2014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人员底数、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服务需求。

(二)逐个联系。

对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教育部门(高校)提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逐个进行联系。

(三)服务到位。

努力确保有就业服务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能够得到有针对性的服务,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五、活动内容(一)开展实名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面向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放,通过经办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求职登记等业务,以及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为在当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直辖市除外)。

要准确记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愿及就业服务需求,努力做到不漏项、无错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09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09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09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1.06
【实施日期】2009.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09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职业水平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及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新人发[2008]24号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自治区2009年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执行。

二、资格审查程序
1、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相应的报名条件,由本人在自治区人事考试网(www.xjrs。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新民发[2013]110号【发布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13]1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地、州、市委组织部、政府(行署)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根据中组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2013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为促进新疆社会工作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组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社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培训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社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培训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社会工作机构能力
建设培训班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7.30
【实施日期】201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社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培训班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提高基层一线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人员的专业理论及实务技巧,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专业水平、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工作培训项目的通知》(民社工字【2014】3号),受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委托,我厅定于2014年8月14日至8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举办“社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新人社函[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新人社函〔2014〕20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属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自治区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企业就业作为技能培训的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有企业用工需求的订单、定向、定岗技能培训,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明显成效。

现将2013年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3年,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培训各类人员44万人,占全区职业培训总数的40%。

(一)各地州、市民办培训机构培训37.8万人,培训后实现就业21.3万人,就业率56%。

其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7.3万人,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总量的62%;城镇各类人员培训9.88万人,占培训总数的23%;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培训1.61万人;各类培训中订单、定岗、定向培训13.9万人,占培训总人数32%;紧缺工种人员培训3.17万人;创业培训2.3万余人。

(二)自治区直属民办培训机构共培训各类人员5.82万人,培训后就业率80%。

其中,城镇未就业人员培训0.37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1.74万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培训0.83万人,创业培训0.22万人,在岗职工培训2.18万人,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培训0.5万人。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作用更加显著。

一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总量占全区培训的40%,比上一年增长3.5%,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占6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4年度民政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4年度民政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4年度民政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06•【文号】民办函[2014]192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4年度民政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14〕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相关部直属单位,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民函〔2011〕262号),进一步发挥民政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启动实施2014年度民政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

具体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托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建设2014年度技能大师工作室。

发挥民政高技能领军人才带徒传技作用,创新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应当是民政行业某一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2.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技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民政系统企事业单位或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新人社明电[13]73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3〕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为推动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新党办发〔2012〕16号)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自治区2012-2013年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疆;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团结合作精神良好,乐于奉献。

2.获得博士学位(地州市放宽到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引进的能够解决关键问题有重大贡献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限制。

3.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从海外或内地省(市、区)引进,在新疆企事业单位(本部)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用)合同。

创业人才不受引进时间限制,须创办企业满1年、不超过5年。

4.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在新疆有效工作时间每年保证6个月以上,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人选,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任职,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创业能力,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内外规则的创业人才;4.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从事自然科学攻关项目,具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在国内外知名银行、证券公司系统从事金融产品设计和投融资管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金融管理人才;6.在国内外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司法刑侦、经济政策研究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实践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人才;7.自治区文化艺术、电影电视、文物保护、体育竞技等领域急需紧缺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8.在行政业务机关从事特殊行业技术管理的公务员;9.援疆后留在新疆长期工作的援疆人才;10.自治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从区外招收,已出站并留在新疆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自治区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自治区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4]22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14〕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外事、科研管理)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的通知》(外专发〔2014〕48号),批准我区2014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59项(详见附件),其中,外国专家组织项目16项,一般计划内项目32项,国家重点项目2项,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1项,东欧与独联体引智专项3项,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2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济技术类)3项。

为进一步落实好2014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外国专家组织项目、一般计划内项目(简称“常规项目”)资助金额每人次上限不超过4.5万元,并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和项目执行总体情况进行核销。

国家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及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简称“重点项目”)经费暂不下达,项目执行后核销。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配套引智经费支持,各项目单位配套引智经费应不低于国家资助经费额度。

同时,要加强对国家引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

三、各项目单位及引智主管部门应于项目执行前1周内报送《项目执行计划确认表》,确定项目实施时间、专家人选、专家日程安排、项目执行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民办函[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做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28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目的本次检查评估的目的,一是全面了解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落实各项试点要求、推进试点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督促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加大试点力度,丰富试点内容,深化试点工作,提升试点成效。

二是积极发掘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启动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和部署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三是深入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寻找解决的思路和办法,以保障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评估内容本次检查评估围绕试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主要对机构设置、政策出台、组织考试、平台建设、岗位开发及待遇落实、宣传培训以及专业服务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具体内容是:(一)机构设置方面。

一是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建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情况及开展工作情况。

二是建立社会工作管理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机构性质、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政策出台方面。

一是政策系统性,主要是检查评估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出台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政策的系统性、完备性。

二是政策科学性,主要是检查评估各项政策把握社会工作专业属性,有效推进相关工作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自治区博士后资助经费选拔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自治区博士后资助经费选拔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自治区博士后资助经费选拔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新人社办发[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自治区博士后资助经费选拔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4〕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喀什地区、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新人社发〔2012〕102号),现就做好2014年度自治区博士后资助经费选拔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和对象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站或出站3年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选拔和资助条件(一)申请先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扶持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1.领导班子重视博士后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了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措施有力,博士后管理工作成绩突出;2.设站单位工作扎实、治学严谨、学术气氛活跃,按计划积极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研究项目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立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3.设站单位自批准设站起,每年须有2名以上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博士后评估工作中,评估结果合格以上;4.注重人才培养和研究工作的质量,能够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充足的科研工作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奖励的科研项目和学术论文及专利技术较多,人才培养效果显著;5.在自治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中有很好的声誉,在本单位、所在地区(部门)的博士后工作中具有带头和示范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新民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12]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工作的服务需求,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在规范化建设基础上取得新进展,自治区民政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11]87号)。

通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更好地树立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实现婚姻登记管理标准化建设目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凡经地、州、市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条件的均可参与评定。

二、评定程序1、自主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可自主申请国家3A级、4A级、5A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但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关于该等级的所有评定的条件和要求。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前应通过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再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逐级审核。

申请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审核。

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核中应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多种方法对申请单位严格核实,签署意见,逐级上报。

3、等级申报。

各地民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6月1日前统一报至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逾期视为放弃。

申报材料包括:(1)地州市民政部门报请评审的正式文件;(2)《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申报表》;(3)与申报等级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电子照片或视频。

申报材料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三、评定要求一是严格评定条件。

等级评定应在婚姻登记机关自荐、地、州、市民政局审核推荐的基础上产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新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自治区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研究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和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3.11•【文号】民办函[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服务社会建设大局、满足基层民生需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的专业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民发〔2012〕22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全国社会工作领域层次较高且具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或服务人才。

做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对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建设、增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切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选拔对象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对象为城乡社区、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三、推荐条件各地要按照坚持标准、突出质量、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认可、影响力大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荐出来。

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模范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民办函[2014]71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4〕7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好2014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根据《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简称《“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民发〔2012〕17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2014年,民政部将继续支持选派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国家确定的中部和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以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和受灾人员为重点,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同时为这些困难地区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选派和培养任务见《2014年“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派与培养任务表》(附件1)。

二、实施步骤(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在3月30日前按照《“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提出的条件要求,确定被选派与需培养人员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签订支援协议。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4月5日前将《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以邮戳日期为准)。

《项目任务书》正式签订后,民政部将按照《“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确定的经费支持标准,及时下拨选派工作经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民政部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民政部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民政部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新民传[2014]4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民政部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新民传[2014]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带动和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近期启动了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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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3.04•【文号】民电[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民电〔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各有关单位:今年3月18日是第8个国际社工日,这是全世界社会工作者的共同节日,也是宣传、推广社会工作的有利时机。

为做好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弘扬社会工作精神,传播社会工作知识,展示社会工作者风采,关爱社会工作者成长,提升社会工作职业地位,提高广大公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切实推动社会工作走入社会、走进大众、走向基层,努力营造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民政部决定,从2014年起,每年围绕国际社工日各级民政部门集中组织开展一次社会工作主题宣传普及活动。

现将2014年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根据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确定的2014年国际社工日宣传主题“社会与经济危机-社会工作的解决路径”(“social and economic crises-social work solutions”),结合社会工作核心宗旨与本质特点,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的宣传贯彻要求,决定将2014年国际社工日的中国主题定为“弘扬社工精神,服务困境人群”。

二、活动时间2014年3月18日-28日,共10天。

三、主要任务与安排主题宣传活动期间,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将联合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3月18日举办2014年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向全国社会工作者发出“弘扬社工精神,服务困境人群”倡议书,围绕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的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在贫困人群服务中的作用等主题开展专题研讨,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社会工作案例评选结果,启动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适邀请媒体进行现场报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民办函[2012]264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掌握各地对中央18个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简称《意见》)和中央19个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简称《规划》)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1〕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民发〔2011〕73号)中有关做好定期通报工作的要求,决定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报内容。

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部署以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创制、行政管理、培养评价、平台建设、财政投入等方面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报方式。

以季度通报为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于每个季度末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情况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部里将在季度通报基础上形成年度通报。

(三)通报结果。

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结果与国家层面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程计划项目支持、示范选择、表彰奖励等工作挂钩。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统计【发文字号】民社工字[2010]7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0.12.07【实施日期】2010.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关于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民社工字〔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

大力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对于拓展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平台、健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现代社会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2009年《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发布实施以来,我国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迅速,在凝聚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全面掌握全国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开展民办社工机构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既包括机构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机构名称中不含“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也未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但主要服务属于社会工作服务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调查方式各地民政厅(局)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与本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分类调查统计本地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于机构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确定为民办社工机构,并联系有关机构填写《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对于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仔细研究其服务宗旨和范围,若其服务宗旨和范围属于专业社会工作,可认定为民办社工机构,并联系有关单位填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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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辅导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29
【实施日期】201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
平考试考前辅导培训班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区社会工作者考试通过率。

自治区民政厅拟在2014年5月初组织专家举办的考前辅导培训班报名工作已结束,根据各地州报名情况,现决定在乌鲁木齐市和库尔勒市同期举办培训班,有关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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