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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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加快宁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高动漫游戏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国家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为原则,坚持扶优、扶特、扶原创精品,重点支持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动漫创意团队建设以及各类动漫游戏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动漫游戏产业链,推进动漫游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是指在宁波注册登记并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演出、影视后期制作、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企业。

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电视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的企业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是指当年度动漫企业开发制作的漫画、动画、动漫演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软件及动漫相关衍生品。

本办法所称网游企业是指在宁波注册登记并从事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当年度网游企业开发制作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原创扶持:鼓励动漫企业从事原创动漫的开发制作,打造宁波原创的动漫形象和品牌。

1、项目补贴:对尚处于开发制作阶段或已完成开发制作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产品,择优予以贷款贴息补贴,贴息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的80%。

获得此项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2)体现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
(3)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项目,出口前景良好的;
(4)具有创意性、思想性、公益性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

(5)获得“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游戏项目。

本款所指贷款贴息适用于通过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业务主管部门战略合作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动漫作品。

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获奖奖励:
在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浙江省、宁波市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评选中获得相应称号的、或在上述部门组织的各类赛事中获得主要奖项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10万的奖励;
动漫企业制作的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或国际A 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20万至100万元。

同一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原创动漫游戏项目,原则上给予1:1配套资金扶持。

第五条销售奖励:
1、动漫出版物首印数在5000册(套)以上或总印数在1万册(套)以上,择优给予该产品著作权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动漫企业制作的动画电影上映一年内票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该企业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网络、手机动漫(包括播出收入、产品授权收入)产品销售年收入15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制作该产品的动漫企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平面及影视等形式动漫作品进行原创或改编的动漫舞台演出剧(节)目,单台演出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或年演出场次在110场以上的,择优给予该剧(节)目制作机构(需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游戏企业积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精神风貌的绿色网络游戏产品和严肃游戏产品,每款新游戏上线,奖励10万元;产品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动漫游戏企业出口国外、境外的动漫产品除享受外贸出口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出口额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鼓励建设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工程立项补助50万元,建成投入使用补助50万元;年服务企业10家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鼓励动漫游戏企业加强创意团队建设,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意人才(团队)称号的,新开发项目最高给予20万的补贴。

国内外动漫游戏领军人物落户,除享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补贴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衍生产品年收益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播出奖励:
1、获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动画片,凡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7时至20时)播出的,按照以下标准择优给予动漫企业奖励:(1)二维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600元,在省级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400元。

(2)三维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1500元,在省级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

收视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宁波电视台年度排名前10位的,将适度给予追加奖励。

同一动画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申请方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数据报告。

2、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经国家广电总局和世界动画学会认定)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每分钟奖励800元,三维1500元;在其他时段播出的,二维每分钟奖励600元,三维1000元,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鼓励宁波市级电视播出机构在17时至22时优先播出本地企业生产制作的原创优秀动画片,补助金额为首轮播放动画片购片总额的30%。

或播放本地原创动画片的总时长超过1万分钟,且播放近3年出品的动画片总时长超过5000分钟,最高奖励30万元;总时长超过1.5万分钟,且播放近3年出品的动画片总时长超过1万分钟,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条鼓励各县(市)、区引进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企业落户宁波。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引进,择优给予50万落户奖励。

1、注册资本在5000万及以上,且动漫游戏作品曾获得国家政府常设性奖项的国内著名企业。

2、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重点企业称号的动漫游戏企业总部引进。

3、动漫游戏行业权威人士、著名创意人才及其企业的引进。

4、国际知名动漫公司在宁波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或子公司。

第十一条参展补贴:
1、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各类知名动漫游戏类会展活动,对参展企业的注册费、展位费、装展费等视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动漫会展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同一动漫游戏产品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获得本办法的一次扶持或奖励。

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奖励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资金中获得扶持或奖励。

第十三条宁波市财政局设立宁波市动漫游戏产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均可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相关资金奖励。

各项目奖励额度根据当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等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具体申报和评审事宜在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可以对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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