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国土资发[2003]356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必须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
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
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原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城市政府要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
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房等)的布局和结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三 、 快 推 进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加 和 建 设 项 目的 审 批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划 主管 部 门要 规 在 受 理 后 6 天 内核 发 建 设 工 程 0
规 划 许 可 证 , 设 主 管部 门 应 当 建
行 政 审 批 快 速 通 道 , 划 主 管 部 规 门要 在 受 理 后 1 天 内 核 发 建 设 O
房供 地 建 房 、 步 与 廉 租 住 房 并 逐
轨 、 化 并 实 施 租 赁 住 房 分 类 保 简 障 的途 径 。在 房价 高 的地 区 , 应 增 加 中 小 套 型 限 价 住 房 建 设 供 地数 量 。 在 盘 活利 用 存 量 土地 要 的 同 时 , 依 法 收 回 的 闲置 土 地 对
要 求 限 时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和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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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国土资 源厅 ( 国土环 境 资源厅 、国土 资源局 、
城 乡建 设 ( 房地 产 、 划 、 房保 规 住 障 ) 管 部 门要 深 入 学 习领 会 国 主 发 1 号 文 件 的 指导 思 想 、 务 要 O 任
求 和 政 策 规定 。 充分 认 识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 和 建 设 的 管 理
调 控 , 坚 决 贯彻 落 实 国发 1 号 是 0 文 件政 策 、继续 抑 制 房 价 上 涨 、 促 进 房 价 地 价 合 理 调 整 的 重 要
设 的 年度 计划 管 理
地 方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房 地 产 、 划 、 房 保 障 ) 国土 资 规 住 、 源 主 管 部 门要 按 照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和编 制 计 划 的要 求 , 同商 定 共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10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
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三、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各地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6)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套型住房建设用地 , 严禁向别墅供地。省级 国土资源管 准地 价并 向社会 公布 。 招标 、 卖 、 拍 挂牌 和协议 出让底 价 理部 门应 及 时对 市 、县 房地 产 用地 年度 计 划作 出预 安 应 当依据 土地估 价结果 、供地政 策 和土地 市场行 情等 , 排 , 于 3月 底前 , 本 年度 住 房 和保 障性 住 房用 地 供 集体决策 , 并 将 综合确定。土地 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 应 计划 汇 总报 部 ,并 抄送 各 派驻 地 方 的 国家 土地 督察 块所 在地级 别基 准地价 的 7 %, 买保 证金 不得低 于 出 0 竞 局。 让最低 价 的 2 %。 0 ( ) 调推进 住房 用地供 应 计划 实施 。市 、 国土 二 协 县 严 格 土 地 竞 买人 资格 审 查 。对用 地 者 欠 缴 土地 出 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 , 结合政府 让 价 款 、 置 土地 、 闲 囤地 炒地 、 地 开 发 规模 超 过 实 际 土 收购储 备地块 开发 和房地 产市 场土地 供需 的情 况 , 确定 开发能力 以及不履行 土地使用合 同的 , 、 市 县国土资 年度计 划 中拟 供应 的地块 , 合理 安排 供地 时序 。应 主动 源管 理 部 门 要禁 止 其 在 一 定期 限 内参 加 土地 竞 买 。 对 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 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 存 在 的违 法 违规 用 地 行 为 , 严 肃 查 处 。 要 作生活要求 , 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 , 确保保障 严格 土地 出让合 同管 理 。土地 出让成 交后 , 必须 在 性住房用 地计划 落实 。 城市 和 国有 工矿棚 户 区改建原 则 1 工作 日内签 订 出让合 同 ,合 同签订 后 1 月 内必 0个 个 上应 实行 原址改 造 , 活存量 土地 , 盘 优化 用地 结构 , 善 须缴纳出让价款 5 %的首付款 , 完 0 余款要按合 同约定及时 服务 功能 , 节约集 约用地 。落 实住 房和保 障性 住房 用地 缴纳 , 最迟付 款 时间不 得超 过一 年 。出让合 同必 须 明确 供应 计划涉及 占用农 用地 的 , 优 先安排 农转 用计 划指 约定 土 地 面积 、 途 、 积率 、 筑 密度 、 型 面积 及 比 要 用 容 建 套 标 , 部审批 改革要 求 , 时组织 申报 , 按 及 加快 审批征 收 。 例 、 金 、 地 时 间及 方式 、 款 缴 纳时 间及 方式 、 定 交 价 开竣 二、 促进 住房 建设用地 有效 供应 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 、 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
国十九条全文_具体内容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依据“净地出让”的相互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容积率的文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如何补缴地价款有关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评估应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可以由政府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核定楼面地价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
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
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认。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做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
垒
垒工
要 闻 动 态
国 土资源部 l 2月 1 9日发 出《 于 关
土资源主管部门。
严格 落 实房 地 产用 地 调 控政 策 促 进 土
地 市场 健康 发 展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要 ,
《 知》 求 , 格 执行 招拍 挂 出让 通 要 严
制 度和操作程序 ,规范房地 产用地 出让 行为 。各 地要在坚 持 国有土地使 用权招 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的前提下 , 积极探索 “ 限房价 、 竞地 价” “ 、限地价 、 竞政 策性住房 面积” “ 、在
1 月 2 日, 1 4 由住 建 部 住 房 保 障 司 梁 文 钊 副 司 长 、国 土 资 源部 土 地 利 用
司 刘 彦 处 长 带 队 的 检 查 组 到 宝 山 区 开 展房地产 用地和建 设管 理情况检 查 。
情 况 作 了 汇 报 。 检 查 组 对 宝 山 区 的相 关 工 作 给予 肯定 。 同时 , 望进 一 步加 希 强 房 地产 市 场宏 观 调 控 、 促进 房 地产 市 场 健 康发 展 . 续 加大 力度 推 进 经济 适 继
一
—
评价对象 . 明确 区域 国土开发利用 的适宜 性和限制性 , 选择合理 的国土空间开发战 略。 在此 基础上 , 统筹重大基础设施 , 调控 产业结 构布局 , 优化城 镇分布格 局 , 加强
次 会议 , 深入 讨 论 了全 国 国 土规 划 纲 要
编制技术路 线方案 并研究 了下一 阶段工
地” 的地 区, 必须事 前评估 ,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出现高
价地 ,稳定市 场预期 。对 招拍挂 出让 中溢价 率超 过
主管部 门要将 因政府原 因闲置土地 尚未完成整改处置 的市( ) 县 和具体地块 信息 、 闲置原 因向社会公告 , 并采 取措施督促市 ( ) 紧落实 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 县 抓
国土资源部:完善措施,加强监管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
水 法 》规定 的国家水资 源战略规 划 ,是
我 国水 资 源 开 发 、 利 用 、 节 约 、 保 护 和
护 、统 筹 兼 顾 、 综 合 管 理 的 原 则 , 正 确
处 理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 《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规 施 对 指 导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我 国 水 资 源 宏 观
进 土 地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 未 完 成 2 1 m 保 0 o
障性住房建 设用地供应任 务 ,保 障性住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住 房 、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资格审查 。各地要在 坚持国有土 地使用
权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让 制 度 的前 提 下 ,积
水利 部 :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因 政 府 原 因 闲 置 土 地 尚 未 完成整改处置的市( ) 具体地块信息、 县和 闲置 原 因 向社 会 公 告 , 并采 取 措 施 督 促 市 ( ) 紧 落 实 闲置 土地 清 理 工 作 。( 县抓 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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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招 拍 挂 出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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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资 源部 : 完善 措 施 ,加强 监 管 严格 落 实房 地 产 用 地调 控政 策
国 实 产 调 于 落 部 地《促 土 地前 控 严 资 日出策 房用 关格 源 发政进
土地市场健康发 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 》,
要 求 密 切 关 注 房 地 产 市 场 走 势 ,严 格 落 实 房 地 产 用 地 调 控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招 拍 挂 出让 制 度 和 操 作 程 序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监 管 ,促 进 土地 市 场 健康 发 展 。 针 对近期少 数城市部 分优质地块 出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地计划落实,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
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
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
要严格把握居住用地出让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坚决防范受多种因素驱动的岁末年初放量供地。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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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
地计划落实,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
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
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
要严格把握居住用地出让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坚决防范受多种因素驱动的岁末年初放量供地。
凡可能出现“高价地”的地区,必须事前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各地要加强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提高市场敏锐性和针对性。
对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
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在审查前,要在线查询部、省(区、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发现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得通过竞买资格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
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网上挂牌、用地预申请、一次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交易形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内容,进一步发挥招拍挂制度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改革、加强土地出让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落实制度
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
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
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地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建立制度的市县,要提出通报批评,限期建立。
各地务必按照今年上半年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的要求和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清理查处力度,加快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2011年1月中旬前,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尚未完成整改处置的市
县和具体地块信息、闲置原因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督促市县抓紧落实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已有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
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