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城湖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甜城湖管理暂行办法
甜城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甜城湖水面资源及沿湖区域的管理、保护和开发,促进甜城湖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甜城湖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湖面,上游至规划建设中的邓家坝大桥,下游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
陆域为湖中岛屿及水域两岸的防洪堤、堤顶人行道、护堤地、园林绿地、桥面、天宫堂拦河坝坝顶;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为黄海高程306.5米以下的陆域。
具体范围以保护、开发、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为加强甜城湖的保护和管理,将甜城湖沿岸堤顶人行道临湖第一排建筑物(含)与湖区之间区域作为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甜城湖规划范围及外围保护区域内的环境整治、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甜城湖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持续发展、合理开发”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开发利用甜城湖水面资源,应充分考虑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成立甜城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决定。
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市城管、水务、旅游、环保、交通(海事)、住建、国土、发改、公安、工商、财政、国资、食药监管、卫生、体育、文化、林业、招商、安监、商务、质监、消防及两区政府、内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由市政府联系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办河湖〔2024〕154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2024〕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南》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开展的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
地方自行开展的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可以本《指南》为基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管理规定。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将《指南》管理要求落实到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市、县及项目实施单位,并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
要夯实监管职责,对照《指南》,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实施、中期评估、总体验收、成效自评估等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四、流域管理机构要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在项目核查、实施方案审查、中期评估、成效评估等阶段,指导督促地方落实《指南》要求,对流域内违反《指南》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并及时报水利部。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联系人: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宋康联系电话:************,185****8789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4月18日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1.禁止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
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湖泊整治工作。
跨区湖泊按照岸线和水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湖泊整治责任主体,江湖连通工程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整治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湖泊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湖泊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湖泊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整治年度计划,并确定有关区、部门和单位年度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三)督促湖泊整治责任主体落实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对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四)开展湖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
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十二号《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已由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区域协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湖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湖和注入长湖的拾桥河、西荆河、大路港河、唐林河、龙垱河及其他河流的集水区。
长湖流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
第四条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水河湖〔2019〕421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19〕42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19年12月26日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河湖管理,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坚持务实、高效、管用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督查计划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本流域或指定范围内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每年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设区市实现全覆盖,对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以外的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实现全覆盖。
湖景区管理制度
湖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湖泊资源,规范湖景区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湖景区管理制度适用于湖泊景区内所有管理、经营、保护、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护湖泊环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湖泊景区管理。
第四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景区内各项经营活动,保障游客安全,维护景区环境卫生。
第五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植被、动物、园林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湖泊生态平衡。
第六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第七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游客对湖泊环保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章湖景区管理机构第八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职责、管理程序、考核评估等。
第十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开景区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景区信息。
第十二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景区内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章游客管理第十三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客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游客数量,避免超负荷游览。
第十四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入口检查制度,禁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进入景区。
第十五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服务制度,提供合理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客安全管理制度,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
第十七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游客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湖泊水质和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定期监测湖泊水质情况。
第二十条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源,保护湖泊生态环境。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河湖环境,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份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河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修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三条河湖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并及时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河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许可。
第五条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提供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环境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河湖管理单位应对项目申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对于需要进行河湖开发和占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河湖开发和占用方案,并履行相应的手续和责任。
第三章项目施工管理第八条河湖管理单位应对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河湖生态的行为。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监测方案,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保证工地的整洁和安全,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废弃物和污水流入河湖。
第四章项目竣工和验收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完成项目的施工和监测,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河湖管理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河湖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和评估项目的运营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河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和处罚制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69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六届91次常委会议、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内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实施“集中执法、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完善机制、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运行模式,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考评措施,逐步形成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运行有序、务实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内容(一)建立“市区联动、齐抓共管”的城管体制。
按照“大城管”体制的构建格局,建立“统一领导、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管体制,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揽,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详见附件)。
1、成立内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由市长任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中区政府、东兴区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7〕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州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阿坝州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轨道交通、国省干线公路、旅游公路等交通项目,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农业、城市、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对全州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工业项目;30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二章取水许可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8年)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第三条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维护湖泊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将湖泊管理和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电力管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
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2日经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甜城湖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甜城湖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甜城湖保护范围分为水域和陆域。
水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花园滩大桥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江面的区域。
陆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花园滩大桥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已建防洪堤段的常年蓄水位水岸至临湖已建道路(含两侧人行道)之间区域;未建防洪堤段的常年蓄水位水岸200米以内根据道路、建(构)筑物、地形等因素划定的区域。
甜城湖保护范围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甜城湖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甜城湖保护工作,将甜城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甜城湖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环保、水务、规划、住建、农业(渔政)、林业、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甜城湖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甜城湖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甜城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7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广安市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经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7日广安市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增强执法效果,促进河长制全面贯彻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河湖管理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破坏江、河、湖、库、堰塘、饮用水水源地等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的联合行动。
第三条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统一指挥、联合行动、高效规范的原则,不代替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具体执法工作实行辖区负责制,以县级联合执法为主,市级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园区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成立广安市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仙桃市湖泊管理实施办法
仙桃市湖泊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仙桃市湖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文霞2017年7月20日仙桃市湖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第四章湖泊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仙桃市共有大小湖泊23处,其中10处湖泊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各地方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9〕25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9〕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7〕8号)和《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德市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合力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的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体系,统筹推进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县、乡三级设立双河长,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共同担任。
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流域,应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河长,流域所在市、县、乡应按行政区域分段设立河长。
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
市、县两级河长办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成员单位由发改、工信、卫健、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利厅文件川水发[2004]40号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水发[200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申请第六条在河道管理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甜城湖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甜城湖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内府办领[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甜城湖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府办领[2013]7号市中区、东兴区、资中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对甜城湖水面及沿湖区域的管理、保护,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保护好甜城湖饮用水源,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商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甜城湖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杨松柏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周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健市政府副市长李思明市政府副市长成员:魏红锋市政府秘书长钱兴才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曾红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林武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蒋学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葛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吴洪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刘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李东洪市财政局局长康厚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简雍锋市环保局局长郑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陈代兵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杨忠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曾廷富市水务局局长熊朝平市林业局局长张静市商务局局长黄志权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局长XXX 市卫生局局长叶XXX 市体育局局长袁昌德市安监局局长黄刚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林锋市城管执法局局长黎斌市国资委主任陈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付彬市工商局副局长庞建华市气象局局长李龙内江电业局局长何欣内投集团副董事长毛挺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副主任陈伦市中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黄俊伟东兴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张伟资中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甜城湖保护、管理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负责协调处理甜城湖保护、管理的日常事务。
湖泊日常管理制度
湖泊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提高湖泊景观品质,加强湖泊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管理湖泊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湖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湖泊景观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湖泊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湖泊生态系统和自然规律,保护湖泊生态环境。
第五条湖泊管理要广泛动员各界群众参与湖泊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和行动能力。
第六条湖泊管理部门和湖泊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湖泊管理部门和湖泊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湖泊管理工作体系。
第八条对于违反湖泊管理制度的行为,湖泊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制度由湖泊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湖泊日常管理第十条湖泊日常管理包括水质监测、湖面清洁、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湖泊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湖泊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湖泊清洁工作计划,定期对湖泊进行清洁作业,清除湖泊中的垃圾、污染物等,保持湖泊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湖泊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合理规划湖泊利用,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保护湖泊周边的水生态系统。
第十四条湖泊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湖泊管理方案,对湖泊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规划和实施。
第三章湖泊管理与宣传第十五条湖泊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管理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树立良好的湖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湖泊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湖泊管理的宣传教育体系,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栏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湖泊保护的理念和方法。
第四章湖泊管理责任第十七条湖泊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湖泊管理工作,对湖泊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者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甜城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甜城湖水面资源及沿湖区域的管理、保护和开发,促进甜城湖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甜城湖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湖面,上游至规划建设中的邓家坝大桥,下游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
陆域为湖中岛屿及水域两岸的防洪堤、堤顶人行道、护堤地、园林绿地、桥面、天宫堂拦河坝坝顶;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为黄海高程306.5米以下的陆域。
具体范围以保护、开发、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为加强甜城湖的保护和管理,将甜城湖沿岸堤顶人行道临湖第一排建筑物(含)与湖区之间区域作为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甜城湖规划范围及外围保护区域内的环境整治、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甜城湖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持续发展、合理开发”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开发利用甜城湖水面资源,应充分考虑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成立甜城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决定。
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市城管、水务、旅游、环保、交通(海事)、住建、国土、发改、公安、工商、财政、国资、食药监管、卫生、体育、文化、林业、招商、安监、商务、质监、消防及两区政府、内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由市政府联系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甜城湖建设开发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维护、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营性资源有偿出让所得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规划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海事)、水务、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划定甜城湖管理范围并进行功能分区,设立标志标明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市住建部门应会同水务、发改、旅游、交通(海事)、体育、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甜城湖生态环境,符合内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明确湖面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十二条甜城湖区域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基础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及河道通航设计规范。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三条甜城湖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由市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可采取市场化开发运作模式。
第十四条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的开发建设,不得以损害甜城湖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十五条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须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未出台前,暂停审批一切营利性的湖面开发建设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在甜城湖范围内,除按照城市规划和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相关公共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甜城湖开发利用在服从城市规划和防洪、排涝、通航、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居民休闲、游览,并适度发展旅游、观光、休闲业和水上运动项目。
第十八条甜城湖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除公益性项目外,湖区经营性资源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机制,其开发权和经营权,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
甜城湖经营性资源项目有偿出让前,市旅游部门应会同市发改、住建、财政、城管、国资、水务、交通(海事)、环保、国土等部门做好出让前期相关工作,拟定具体方案,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对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的河堤整治、绿化、亮化、美化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保护、管理第二十条管委会负责甜城湖管理的总协调,具体事务管理坚持“水域由市水务部门牵头负责、陆域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两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严格保护湖区人文景观、原生态自然景观和水利、市政设施景观。
第二十二条水质保护管理(一)甜城湖水体的水功能按照目标水质Ⅲ类水质进行保护。
(二)禁止向甜城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
现有未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做到达标排放。
(三)禁止向湖内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船舶、浮动设施产生的残油、废油、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甜城湖从事污染水质的活动,湖区范围内禁止养殖畜禽、网箱养鱼等集约化养殖活动。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可能影响湖区水质的动、植物物种带入湖区繁殖。
(七)内江市辖区范围内的沱江上游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沱江流域综合治理,严格制止向沱江河乱排、乱倒等影响水质的行为,保护水源源头,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甜城湖水生态环境。
(八)市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甜城湖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定点分析监测情况,每月进行公布;发现污染物超标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管委会和水务部门。
(九)甜城湖非正常向下游泄水必须经管委会和水务部门同意。
(十)市水务部门应当牵头会同环保、旅游等部门制订甜城湖水质保护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十一)本条第(一)、(二)、(五)、(六)、(九)、(十)项由市水务部门牵头负责,市住建、环保等部门配合;第(三)项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市环保部门配合;第(四)项由市交通(海事)部门牵头负责,市水务、城管部门配合;第(七)项由资中、市中区、东兴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第(八)项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一)市水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湖面漂浮物,保持湖面清洁。
(二)沿湖两岸区域和沱桥、西林大桥、桐梓坝大桥、沱江四桥、天宫堂拦河坝环境卫生管理,按照现行清扫保洁管理权限划分,即:市中区段由市中区政府负责,其中大洲广场区域由市园林部门负责;东兴区段由东兴区政府负责;沱桥、西林大桥、桐梓坝大桥、沱江四桥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天宫堂拦河坝由天宫堂公司负责。
若市人民政府以后对管理权限划分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的摊点管理,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
对乱摆摊设点,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必要时可由管委会组织城管、公安、环保、水务、工商等部门和两区政府成立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四)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内车辆管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区擅自捕杀野生动物。
若有违反,捕杀水生野生动物由市水务部门牵头查处,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由市林业部门牵头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一)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亮化设施、广场、园林绿化、亲水步道、垃圾处理站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等。
(二)市住建部门是湖区城市道路、亲水步道、照明亮化设施、广场、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政、园林设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主体;市城管部门是垃圾处理站、果皮箱等城市管理市政设施的配置、管理主体;市交通部门是跨湖桥梁的管理主体;市水务部门是城市废污水截污干管的管理主体。
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市政设施损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补、更换或督促相关单位修补、更换。
(三)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市政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市政设施的,须承担相应费用。
(四)湖区城市道路、广场、桥体、灯杆等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拍卖获得”的原则,由市城管部门面向社会拍卖广告经营权。
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湖区整体环境。
市城管部门应当责成广告运营商定期清洗广告,确保干净整洁;对破损广告,市城管部门应当责成广告运营商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经营、活动管理(一)湖区成立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或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须按程序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任何业务经营都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要求和甜城湖保护、开发、管理规划。
(二)管委会及市工商、发改、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湖区旅游经营秩序,依法处理旅游经营者坑、蒙、骗等违法行为。
(三)经营特种旅游项目,须取得安全许可证,其设备设施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对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必须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四)湖区旅游经营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游客。
(五)除疏通河道外,湖区禁止采石、采砂等活动。
(六)在湖区范围内,组织各种水上活动、集体文娱活动、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市文化、体育部门应加强对外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省内水上表演、竞赛活动在甜城湖开展,提高甜城湖开发利用率和知名度。
(七)在湖区范围内,市水务部门应会同交通(海事)部门按照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相应水域和地点,作为居民垂钓、游泳等休闲健身场所,其他任何区域不得垂钓、游泳和开展其他水上运动活动。
(八)市水务部门应负责甜城湖渔业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甜城湖从事渔业捕捞。
第二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一)在湖区从事船舶、浮动设施经营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依法办理船舶运营及有关法定手续。
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湖区停泊和逗留,不得从事经营、作业等活动。
(二)船舶、浮动设施必须动力、环保、外形美观,配备符合标准、足够的救生器材和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
(三)船舶配备的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严禁无照、无证驾驶。
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乘船人员佩戴的救生器材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