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培训员备案表
培训计划报备申请表
培训计划报备申请表
一、培训计划名称:员工沟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
二、培训目的:提升公司员工的沟通能力,增强团队协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三、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参训员工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和方法,提高团队协作能力,
培养积极的工作态度和团队责任感,增强员工的团队意识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
企业绩效。
四、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需要大量沟通的部门员工。
五、培训时间:计划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举行,培训时间为每周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为2小时。
六、培训内容:(详细列出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沟通技巧的培训
2. 团队协作能力的提升
3. 工作效率的提高
4. 模拟演练和案例分析
七、培训方式:采用线下授课为主,辅以线上学习资料和考核方式。
八、培训费用:根据公司预算,总费用为XX万元,包括培训师费、场地费、材料费等。
九、培训效果评估:设立培训后的效果评估标准,包括参训员工的学习情况、工作效率的
提升情况、沟通能力的改善情况等。
十、培训计划执行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培训计划执行人,负责培训课程的具体
安排、培训内容的落实以及培训效果的评估。
十一、其他事项:(列出其他需要说明的培训相关事项)
根据以上培训计划,我们希望能够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和批准。
期待培训计划能够有效提
升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团队合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公司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直销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直销人员的管理,提高直销团队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直销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讯管理1. 直销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通讯畅通。
每发现关机一次或联系不上扣罚20元,当月累计关机、无人接听、不在服务区两次以上扣除当月通讯补贴。
2. 直销人员换号需提前报告公司,并明确新的联系方式。
新的手机号码确定后,要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3. 公司开会或培训期间,手机必须调为震动状态。
除客户电话外,一律不得接听电话或发送短信。
接听电话前,需请示在场领导,经同意后到外接听,不得影响正常秩序。
违反者一次扣罚5元,当月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扣罚20元,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通讯补贴。
4. 公司开会或培训期间,坐姿不正、玩弄手机、不注意听讲者一次扣罚10元。
扰乱正常秩序者,累计发现一次扣罚50元,两次扣罚100元,三次交公司人劳处待岗。
三、出勤管理1. 工作时间:8:30—17:00。
2. 签到制度:市区业务人员实行早晚签到制,即早上到公司签到,下午回到公司开完会后签到;仓库管理人员按市区终端业务人员签到制度执行。
其他人员实行正常签到。
如需外出联系业务,需向主管领导汇报。
3. 佩戴胸牌制度:食品公司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必须佩戴胸牌。
发现一次未带胸牌者扣罚10元。
4. 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罚50元;连续两次迟到或早退者,扣除当月奖金。
5. 请假制度:直销人员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业务管理1. 直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直销人员需按照公司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更改产品价格、服务内容等。
3. 直销人员应积极拓展客户资源,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4. 直销人员需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考核与奖惩1. 公司对直销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业绩、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黑工商发[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182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49号)和《关于加强直销监管工作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直销监管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直销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的监管范围包括在我省设立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直销企业所设立的其它经营主体(包括经销商、非直销经营网点等)所进行的直销行为、经营行为及其他直接相关行为;也包括区域直销的企业和正在申请直销许可证照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自办店铺、加盟店铺(经销商、专卖店)等。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第五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服务网点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市(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直销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培训直销员及计酬制度、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宣传等直销活动;监督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等经营服务主体在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直销人员管理条例
直销人员管理条例直销人员办理条例第一条按照《直销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办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布《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
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办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协议法》、《消费者权益庇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不变;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扬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办事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诈、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申请的资格条件)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五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设立初2000万元,以后最高不超过1亿元);(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四章直销活动第五章保证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本法变迁史】直销管理条例[2005082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0301]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代理机构进场从业人员备案表
2、业务联系人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办公电话须是申请单位电话;
3、进场从业人员须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备案,上传劳动合同、身份证及社保等扫描件,并加盖代理单位公章;
4、本表word版、各进场从业人员近期免冠1寸彩照电子版(jpg格式)须另外发送至本中心指定工作人员邮箱,联系电话:0757-22837869;
4、本表须代理单位加盖公章。
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
代理机构进场从业人员备案表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业务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进场从业人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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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办公电话
手机职称Biblioteka 备 注企业申明本企业对以上所写资料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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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商务部直销管理新系统启用
商务部直销管理新系统启用
佚名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年(卷),期】2016(0)7
【摘要】6月7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提升直销行业管理
信息化水平,增加直销审批工作透明度,规范直销行业信息公示制度,对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进升级。
新系统启用后,将旧系统的“企业申请直销声明”栏目,改为“受理企业公示”栏目,由商务部根据审批工作流程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受理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造成公众误判。
目前,新系统已经正式启用。
【总页数】1页(P12-12)
【关键词】管理信息系统;直销管理;商务部;信息公示制度;社会公众监督;企业名单;
审批工作;直销行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1
【相关文献】
1.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J], 湖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2.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J], 商务部
3.商务部通知加强直销企业直销活动管理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J], 无
5.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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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附件1直销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一、基本情况企业类型:□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分支机构: 个 指标解释:直销:是指《直销管理条例》所指的,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内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大陆公民、非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服务网点:是指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的,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场所。
分支机构:是指直销企业在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省级分支机构。
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通过直销企业举办的直销培训并考试合格,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获得直销员证的人员。
直销培训员:是指获得《直销培训员证》,经商务部备案,对直销员进行直销业务培训的直销企业员工。
直销产品:是指符合直销产品范围及国家标准,经批准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
企业销售总额: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包括直销在内的所有方式销售商品的交易额。
直销销售额:是指直销企业通过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交易额。
自产产品直销额:是指由直销企业通过直销方式销售的自产产品销售额(不包括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
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录用备案岗位工种(简化版)
单位负责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管理人员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管理人员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企划部经理主管高层管理人员校长助理外贸人员房产经济驻外办事人员部门经理大堂经理总经理生产和经营经理财务经理行政经理人事经理销售和业务经理广告和公关经理采购经理计算机服务经理研究和开发经理餐厅经理客房经理人事助理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测绘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工民建给排水广告策划动画制作业后监理泥塑设计雕塑设计室内装潢设计工程监理员基建工程师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化工工程师化工技术人员化工工艺机点一体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机电一体化化工工程师总工程师医药工程师机械工程师模具设计机械工程师机械设计开发设计工程师生产设计工程师技术员仪器仪表工程师电子工程师电子工程师电器工程师电子设计通信工程师通讯自动称重监控数控计算机工程师计算机操作人员计算机工种师机房监控资讯IT计算机维护计算机教师计算机图像处理电脑制版计算机硬件工程师计算机软件工程师计算机网络工程师系统分析员电气工程师电力工程师邮政工程师广播影视工程师交通工程技术人员建筑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结构设计人员制图建筑工程人员建筑设计师土木建筑工程师林业工程师园林设计家具设计师纺织工程师食品工程师环境保护工程师生物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船舶技术人员飞机船舶技术人员打捞员潜水员卫生专业人员西医中医药剂师药剂师药品检验医疗技术人员临床检验技师护理人员经济业务人员经济计划人员统计师统计师统计员财会人员会计师会计财务主管总帐会计工程预算出纳资产评估人员审计师国际商务人员对外经贸业务员报关员房地产业务人员房地产开发业务员不动产销售员金融业务人员银行业务人员信贷业务员信托业务员国际金融业务员保险业务员保险理赔员证券业务员期货业务员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教学人员高等教育教师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家庭教师教员家庭教师文学艺术工作者影视制作舞台专业人员礼仪歌手采编舞蹈化妆师美术专业人员动画制作美术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装潢美术专业人员服装设计师室内装饰设计人员广告设计人员广告设计人员设计专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者记者编辑校对员播音员及节目主持人播音员主持人翻译英语翻译俄语翻译法语翻译西班牙语翻译阿拉伯语翻译朝鲜语翻译考古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日语翻译德语翻译意大利语翻译图书资料档案业务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行政办公人员行政业务人员文员管理人员内勤讲解员平面设计产品开发接送稿员销售主管客户接待现场管理店长市场处专员信息员打单员培训主管项目经理审计员技术管理外勤市场调查员暖通电器施工预算员食品生产化验员行政人员外协人员经济管理稽查员企划文字排版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物管主管行政助理销售代表区域销售代表资料管理员人事劳资业务人员人力资源部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社会保险稽查协理员秘书公关员企划文员行政事物人员生产工艺路政员办公室人事楼层经理楼层助理客户服务操作经理派送员市场部主管外派总经理百货副总生产调度打字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消防人员安全消防主管治安保卫人员保安门卫治安保卫人员邮政电信业务人员投递员电信业务人员邮政业务人员话务员商业,服务业人员购销人员营业人员售票员检票员收费员厂方营业员销售员柜面服务门店小姐客户访问收银员推销员业务员促销员导购策划直销员售后服务专员销售员出版物发行员采购人员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员市场管理员其他购销人员营业员推销展销人员模特拍卖典当租赁业务人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仓储人员保管人员储运人员理货员搬运工送货员储运人员装卸工社会和居民服务人员社会中介服务人员保姆月子护理婴幼护理特需护理社区业务员冰箱维修彩电维修空调安装物业管理人员清洁工搬运工勤杂工保洁员物业管理绿化工清洗工保洁领班水处理锅炉安装工电控操作员水电维修工热水器安维保安队长奶站站长奶站接待员室内装修供水热及生活燃料人员美发美容师美容师化妆师化妆助理造型助理美容师美容讲师摄影服务人员彩扩打片员验光配镜人员浴池服务人员保健按摩修脚师家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保育、家庭服务员洗衣工保育员环境卫生人员信息咨询人员锅炉操作工锅炉工司炉工油炉工美发师摄影师摄影师摄像洗染、织补人员办公设备维修人员家庭服务员家庭服务员钟点工送奶工洗衣工餐饮服务人员中餐烹饪人员中式烹调师厨师长吧员厨工切配厨师中式烹调师炊事员烧饭工传菜员洗碗工糕点师西餐烹饪人员西式烹调师调酒和茶艺人员调酒茶艺餐厅服务员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饭店旅游娱乐服务员饭店服务人员总台服务员服务员行李员接待员迎宾领班客房清扫门童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导游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健身娱乐场所服务员康乐服务员桑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旅游游览场所服务员园林植物保护工运输服务人员公路运输服务人员驾驶员汽车客运服务员旅客列车乘务员航空运输服务人员水上运输服务人员铁路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护理员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种植业生产人员花卉园艺工农副林特产品加工工果类产品加工工蔬菜加工工竹藤麻棕草制品加工工园艺作物生产人员茶叶加工工畜牧业生产检疫人员渔业生产人员水产捕捞及有关人员水产品加工工水产养殖人员林业及动植物保护人员木材采运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金属冶炼轧制人员金属轧制人员轧机操作工化工产品生产工炼油工化工产品生产工光学工机械制造加工工车工管道工车工机工锡焊工钳工操作工铆工辅助工铣工磨工钻床工制齿工机械热加工工铸造工冲压工金属热处理工电切削工冷作钣金加工工工件表面处理加工工喷漆质检制粒工压片工包装工铸造工检验工机械冷加工工制冷工空压工静电喷漆工刨插工镗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锻造工焊工电焊工气焊工氩弧焊工C O2焊工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工涂装工机电产品装配工机械设备装配工模具钳工电子焊接无线电维修电器安装装配工模管工铲车工折弯工行车工维修工铣创工工具钳工运输车辆装配工汽车装潢工电梯操作电梯维修装配钳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械设备修理工机械设备维修工电梯操作工电梯维修工运行工机电维修空调维修机修工通风设备安装中央空调运行工铲车修理调试维修工管道维护工内燃机修理汽车修理工空调维修工机修钳工仪器仪表修理工电力设备装运检修工电力设备安装工电装工电力工程内线安装工普通电力设备检修工常用电机检修工专业电力设备检修工电子产品维护调试维修电工值班电工水电工电工水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弱电维修电子元器件制造装调工电子器件制造工电子设备装配调试工调试工装配工有线通信传输设备调试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电维修计算机维修工电子焊接工电子元件制造工通讯交换设备调试工裁剪缝纫毛皮革制造工裁剪缝纫工裁剪工缝纫工制版打样整烫工挡车工鞋帽制作工纺织针织印染工喷塑工制版印刷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工木材人造板生产制造工木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机械木工建筑材料生产加工工玻璃陶瓷搪瓷生产工广播影视品制作播放工音响调音员广播影视设备操作工工艺、美术品制作工工程施工人员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工程防水工建筑油漆工装饰装修工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土石方施工人员装饰、装修工工程设备安装工管工驾驶员和运输设备操作船舶水手和相关人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机动车驾驶员检验、计量人员检验员计量员生产运输简单体力工人力工装配工包装工勘测及矿物开采工矿物开采工矿物处理工橡胶塑料制品生产人员橡胶制品生产工塑料制品加工工塑料焊工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工药品生产制造工制浆造纸纸制品生产工纸制品制作工印刷工制版工胶印工文体用品乐器制作工环境监测废物处理人员。
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27•【文号】商建函[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函[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23号令),规范直销培训活动,现就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备程序经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首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核查服务网点的同时,应申报直销培训员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确认结果及企业直销培训员备案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直销企业,不得开展直销培训活动。
直销企业获准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后,可以调整直销培训员,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减少、个人信息变更或拟新增的直销培训员,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
直销企业对解聘、开除等原因减少的直销培训员,应在解聘、开除当日在企业网站上公布。
对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商务部予以备案并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其姓名、性别、培训员证号。
未经商务部备案的人员,不得开展直销培训活动。
二、报备内容直销培训员备案内容应包括直销培训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应提交劳动合同)、隶属部门、职位、毕业院校、学历证书号、专业、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培训员证号等相关信息,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可提供复印件。
对上述信息,企业应出具书面确认件,承诺其内容的真实性。
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和23号令的规定,以及经商务部批准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直销培训活动,做好直销培训有关信息的报备和披露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培训计划报备表
培训计划报备表1. 培训计划概述培训计划名称:XXXX公司员工销售技能培训培训时间:2022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培训地点:XXXX公司培训中心培训对象:XXXX公司销售团队成员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升员工销售技能,提高销售绩效,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2. 培训内容1) 销售技巧培训2) 销售谈判技巧3) 客户关系管理4) 销售团队协作5) 销售目标设定与达成6) 战略销售规划3. 培训方式1) 理论教学:通过讲座、授课等形式进行销售技能和知识的传授。
2)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分析,让员工学会如何应对不同情境下的销售问题。
3) 角色扮演:让员工在模拟销售场景中扮演销售人员,提升销售水平。
4. 培训流程第一天:销售技巧培训第二天:销售谈判技巧第三天:客户关系管理第四天:销售团队协作第五天:销售目标设定与达成第六天:战略销售规划5. 培训师资1) 专业销售顾问:具有多年销售实战经验,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浅出地传授销售技能。
2) 行业精英:从业多年的行业精英,能够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销售技巧。
6. 培训评估1) 培训前测: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员工的销售水平和需要提升的方面。
2) 培训中测评:通过课堂表现等形式评估员工对销售知识的掌握程度。
3) 培训后测评:通过考试、模拟销售等形式评估员工在销售技能上的提升情况。
7. 培训预算1) 培训场地费用:XXXX元2) 培训师资费用:XXXX元3) 培训材料费用:XXXX元4) 人员交通食宿费用:XXXX元5) 其他费用:XXXX元总费用:XXXX元8. 培训效果1) 提升员工的销售技能和知识水平,使其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
2) 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 提高公司的销售绩效,进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9. 培训安排1) 培训前期准备:确定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内容和流程、准备培训材料等。
2) 培训中期执行:组织培训师资、搭建培训平台、组织培训学员等。
报备培训计划表单
报备培训计划表单培训名称:员工销售技能培训培训目的:提升员工销售技能,提高销售业绩培训时间:2023年6月1日-6月30日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培训对象:公司销售部门员工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内容:第一阶段:销售基础知识培训时间:2023年6月1日-6月5日内容:1. 销售概念及原理2. 销售流程与技巧3. 销售沟通与谈判技巧4. 客户分析及开发技巧5. 销售报备与跟进流程6. 销售案例分析与讨论第二阶段:销售实战操作培训时间:2023年6月6日-6月15日内容:1. 客户拜访与沟通技巧2. 销售方案设计与演示技巧3. 产品知识与应用4. 销售数据分析与使用5. 销售过程跟进方法6. 销售团队合作与指导第三阶段:销售综合能力培训时间:2023年6月16日-6月30日内容:1. 大客户销售与维护2. 销售策略与规划3. 目标管理与执行4. 时间管理与工作效率5. 团队合作与管理6. 销售业绩分析与评估培训方式:此次培训分为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学习阶段将由公司销售经理及资深销售员进行授课,实际操作阶段将组织实地拜访客户并进行销售情景模拟演练。
培训考核:为了确保培训效果,将在每个阶段结束进行笔试、实际操作考核与销售能力评估,不合格者将再次接受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预期培训效果:通过本次培训,预期能够增强员工的销售技能,提高销售团队的整体业绩,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培训后续支持:培训结束后,将建立定期的销售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并进行销售业绩的跟进与奖惩机制,为员工提供持续的成长与发展机会。
培训报备人:销售部经理培训批准人:公司总经理备注:本培训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
直销申请流程及准备
直销企业申报流程编者按:《中国工商报》刊登《直销牌照申请路线图》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方便地让读者了解直销企业申报流程相关情况,特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作了《直销企业申报流程》和《直销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今天刊出的是《直销企业申报流程》,供有关企业参考,企业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应以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说明:①直销培训员备案直销企业应将本企业培训员名单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企业须提交的材料:1)备案说明材料;2)直销培训员备案表(商务部届时将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公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本系统行业公告板块中对已备案的直销培训员予以公告。
②直销企业信息报备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日~15日间登陆登录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下列企业信息进行报备:1)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2)退货制度、直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3)保证金缴纳情况;4)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5)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6)直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7)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方式;8)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名册及其正式职业;各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册及其正式职业;9)直销培训员总数,名册;10)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11)直销员获得报酬情况及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12)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情况;13)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1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③直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资料:1)增加直销范围申请;2)填写直销企业设立申请表(商务部将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公布);3)提交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八条规定的材料。
④获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申报材料1)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申请表(商务部将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公布);2)直销企业在本省内设立服务网点情况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附件上传)。
直销员培训考试方案
第一章总则1.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之要求,我公司制定此制度以指引公司的直销员培训工作.2.我公司和经授权的各省分公司有权利组织对直销员的业务培训,并由我公司合资格的直销培训员实施培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我公司的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3.本制度所称直销培训,是指我公司对拟招募的直销员和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4.本制度所指直销员考试是指我公司对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5.我公司对自己组织的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6.公司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省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
7.我公司及直销培训员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8.公司在对直销员进行培训时,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9.直销培训员需挂牌上岗。
10.每次培训都需录音,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制,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11.各分公司需在每月10号,将上月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月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及发证人数上报总公司直销员管理部.公司要在每年1月底将以上情况汇总通过省商务部、工商主管部门报到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12.所有培训活动均需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细则的规定.13.附我公司的《直销员证》和《直销培训员证》样本。
第二章直销员培训计划1.培训职责分工:直销员培训由总公司统筹,负责制定编写培训教材、策划培训方案、组织编制考题库;公司直销培训员负责执行。
2.总公司负责对各分公司的直销培训员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发证。
每年有两次对直销培训员进行集中提升、培训.并建立直销培训员档案及相应考核、年审制度。
3.直销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素质培训,岗前培训旨在培训合资格人员成为合格的直销员;在岗培训旨在不断提升直销员的销售技能、产品知识和法律法规认知度。
《商务部关于加强直销企业变更直销说明和直销培训员备案审核》
商务部关于加强直销企业变更直销说明和直销培训员备案审核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提高效率,现就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的审核监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一)已经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由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直销企业提交的拟调整的直销产品标准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向商务部提交审核意见表(标准格式见附件1)。
商务部将产品名单及生产厂家上网公示,如5天内无异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下批文并应将审核材料存档。
(二)直销企业可依法律规定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得直销委托加工的产品。
母公司系在直销企业中拥有超过51%的股权,并对直销企业的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具有决策权的直销企业的投资方。
控股公司系指直销企业在该公司拥有超过51%的股权,并对该公司的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具有决策权的直销企业所投资企业。
直销企业应提供上述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公司、企业的登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三)直销产品范围见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
直销企业应对拟增加的直销产品范围和标准做出说明,并提交下述材料:1、直销企业申请增加直销产品,如系直销企业自产产品,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向直销企业颁发的下述证件复印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直销企业申请直销化妆品的,还应提供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系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同时提供卫生部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请直销的化妆品应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明细部分所列类别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生产项目部分所列类别。
怎么判断一个工作是不是传销
怎么判断一个工作是不是传销万变不离其宗,无论传销花样多么百出,传销人员吹水吹到天花乱坠,也终究掩盖不了传销的本质,只要看2点,一秒钟就能判断是不是传销。
一、是否需要发展“人头”赚钱这是传销非法性的根本特征。
传销必然需要不断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通过一个一个的下线的加入,下线供养上线,最终财富向最顶层的传销人员流动,最终富了最顶层的一小部分人,然后毁了其余的绝大部分人。
没有那个销售行业是需要通过发展人头来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的,传销往往宣传说只要“事业”做起来了,不用干活在家都有钱赚。
其实这个宣传也暴露了传销的非法性,不用劳动就有钱?怎么可能?又不是奴隶制时代,你不劳动就想有钱?让别人白给你干活?资本主义剩余价值都不带这么剥削的,这中间不是骗是什么?所以,是否要拉人头发展下线,是判断传销的最基本方法。
所以《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直销证”很多传销打着“直销”的旗号,宣称自己是合法的。
甚至有些传销打的旗号和产品,甚至能在工商局直销网的名单中找到。
确实,传销和直销有很多的相似点,但是,国家对直销有着严格的控制,对直销员的要求以及对直销区域的限制非常严格,并不是你是个人就可以加入直销员的行列的。
有些正规的直销产品,但是一些人恶意利用,用传销的模式进行产品推销,也是构成传销的。
而如何判断是传销还是直销,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如果你是直销员,你必须要拥有一个证件——直销证!直销证不是随便想拿就拿的,要成为一个直销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而培训人员也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可以的。
培训直销员的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