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保险如实告知制度重要性判断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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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投保人应该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这一义务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保险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自己的信息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绝理赔,或者撤销保单,这无疑会给投保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本文将针对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探讨。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础法律,是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投保人的合同前置义务之一,源于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询问的问题,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此外,《合同法》也强调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如实告知的范围包括投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职业情况、健康状况、疾病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经济状况、社会保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在向保险公司提供这些信息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且应该尽可能完整地提供信息,以避免遗漏关键信息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作用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其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如实告知能够使保险公司全面地了解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标的的性质,以便在合理的范围内合理设置保险费和保障责任。

其次,如实告知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防止不良投保人占用保险机制,以此规范市场秩序。

最后,如实告知能够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全面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从而造成人身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四、省略信息与错误信息的区别在执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投保人需要注意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故意提供不实信息,保险公司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不予理赔,并收回已支付的保险费。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法律,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内涵、目的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与目的1. 内涵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2. 目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1. 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年限等,以及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风险情况,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向保险人进行如实告知。

2. 告知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进行告知。

在大多数情况下,书面告知更为常见和有效。

口头告知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被允许的,但应当确保双方都有明确的沟通记录。

3. 违反后果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同时,对于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用与挑战1. 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帮助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合理的保费;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失;三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挑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界定“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风险情况,如何为投保人提供明确的指导等。

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之“重要事实”的判断

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之“重要事实”的判断

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之“重要事实”的判断保险合同的订立往往需要以下四步:投保、承保、保险金的缴纳和理赔。

其中投保是保险合同的首要环节,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则是投保的重要前提。

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因此,投保人必须准确、详实地告知保险公司与该保险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重要事实。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以重要事实为界限。

投保人必须告知其知道或可以知道,并且对于保险人的核保和赔偿风险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但是,对于什么是“重要事实”,保险法并没有详细说明。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重要事实,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而言,重要事实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涉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健康情况、疾病史、职业以及从事的危险活动等;二、涉及保险标的及其价值、状态等,如房屋是否有抵押、车辆是否有保养记录等;三、涉及保险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以及与事故相关的事实;四、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变更等事实,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人等。

如果投保人对于上述重要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承保或在理赔时作出拒赔处理。

因此,投保人应当认真地填写投保单和做好相应的调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

但是,有些事实对于保险人的核保和理赔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重要事实的范畴。

例如,投保人的身高、体重等情况,与保险成立和理赔无关,故不属于重要事实的范畴。

在投保时,如果投保人不确定某些信息是否属于重要事实,更好的方式是先向保险公司咨询。

当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了未曾告知的重要事实,也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不实告知重要事实的行为会被认为是保险欺诈,可能会引起法律责任和困扰。

总之,投保人告知义务是投保的首要环节,也是保险合同的前提。

投保人应当准确、详实地告知其知道或可以知道的与保险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重要事实。

对于到底哪些信息属于重要事实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则对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保险法提供参考。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概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决定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依据。

如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误信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1. 告之事项的范畴:投保人应就其知悉的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一切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状况、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

2. 告之方式: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等。

此外,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保险人也应主动询问相关事项。

3. 告之的义务程度:投保人应尽到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义务,既不能故意隐瞒也不能误导保险人。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1. 维护合同公正性: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损害消费者权益。

3.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规范投保人的告知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提升消费者信心。

五、现行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 问题分析:现行规则中存在告知事项不明确、告知标准不统一、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导致部分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误导。

2. 改进建议:(1)明确告知事项和标准,细化法律规定;(2)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3)引入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辅助告知和风险评估;(4)加强保险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保险法告知义务比较研究——以中英两国为例

保险法告知义务比较研究——以中英两国为例
(三 )告 知 的 内容 英 国保 险法中规定 ,被保 险人需要 告知 其知道 或者应 当 知道 的一切重要 情况 ;如 果不 能满 足前述 告知 ,则被保 险 人 应该 给予保 险人 足够的信息 ,以便 一个谨慎 的保 险人能够进 一 步询 问出相 关 的重要情 况 。尽管 其规 定投 保人 的 告知方
(四)违反告知义务 的要件 我国保 险法中指出了“故意 ”和 “重 大过失 ”两个 主观要 件 .并且在 “重 大过失”的情况下 要求其 达 到“足 以影响保 险 人行 为”程度的客观要件 ,但 保险人对证明投保人是 属于 “故

13负有 责任。 英 国保险法并非 以主观 的故 意 或过失 作 为 区分是 否违
(五 )违反告知义务 的法律责任 英 国保险法 中规定 。对于因“故意或放任 ”造成 的违反告 知义务 ,保 险人可以撤销合同 、拒 绝赔偿 并无需 退还保 费 :对 于其他情况 ,若 影响到合同订立与否 ,则 可撤销合 同 。拒绝赔 偿 ,但 应退 还已收保费 ;若影响 到除保费 外的其 他条款 ,则视 为该保险合 同包 含该条 款 ;若导 致厘定 的保 费 过低 ,则 保 险 人可 以按 比例减 少赔 偿 。我 国保险法 中对于 符合 上述 要件 的违反告知义务 的行 为 ,规定保 险人 有权解 除合 同。具体来 说 ,关 于“故意”行 为的法律 责任 与英 国保 险法相同 .而 因“重 大过失 ”未履行告 知义 务 ,保 险人 对 于合 同解除前 的保 险事 故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但应退还保费 。但 若保 险人 明知投保 人违反告知义务仍与其订立合 同 ,则无 权解除 合 同并 应履行 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英两 国保 险法 中对 于违反 告 知义 务都 采用 了“解约 主义 ”的立法模式 .但相 对而言英 国保 险法 中关 于违反告知义务 的法律后果考 虑的较为 全面细致 .对 不同情 况进行 了更加细化 的区分 。此外 我 国保 险法还 规定 ,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 如实告知 重要情况 的 .有权解 除合 同,但必须在 自保 险人 知道 有解 除事 由之 日起 30 日之 内行使 ,英 国保 险法下并不 存在 此种规 定 ,3O天期 限 的规定 是我 国保险法 的一个 特色 ,其合理性值得探讨 。 二 、我 国 保 险 法 告 知 义 务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一 )告 知 义 务 主 体 局 限 与英 国不 同 ,我国《保 险法》未将 被保 险人列为 告知义务 人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 同一 主体 之时 。尤其是 人身保 险 ,投保人 不一定对被 保 险人 的一切情 况都 了解 透 彻 ,在没 有 同被保险人沟通 的情况下就 履行 了告 知义务 。此 时 ,投保 人所告知信息 的真实 性和 准确性 是值 得怀 疑 的。发生 保 险 事故 以后 ,投保 人受 到保 险人质 疑时 ,要证 明 自己不知 道被

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比较研究

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比较研究

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比较研究作者:徐刘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作为一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在保险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世界各国均对该制度做出了规定。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中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进行罗列分析,比较得出该制度的内涵及近年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比较法作者简介:徐刘倩,上海海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78-03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赖于投保方对危险事实据实告知,使保险人借以评估保险标的的危险水平。

保险法对投保方加以订约时的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出于平衡利益的制度需要。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诺如果某些约定的特殊事件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有义务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

在保险活动中,考虑这些约定的特殊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并将考虑结果反映到保费额度的制定中,是保险人最重要的赖以维持经营并赚取利润的策略。

判断这些特殊事件是否可能发生的相关估算标准,一般而言,仅仅只有被保险人可能知道。

这种信息不对称就可能导致欺诈,为了纠正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有权利要求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把与风险有关的可能会导致保险人以不同方式评估风险的事实都告知给保险人或者不能在这些事实上对保险人进行误导。

基于上述理由,各国法律多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纳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面将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中选取有代表性的立法和立法修改加以分析比较。

二、各国保险法下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一)英国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至第20条规定了商业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和被保险人告知制度。

其中第17条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该原则起源于1776年Carter诉Boehm 案,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该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要依照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告知义务;而对保险人则是说明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探讨。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一)保险合同的诚信基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建立在双方互信、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它是维护合同公平性、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投保人诚实地提供与风险有关的信息,保险公司才能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进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二)防止道德风险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隐藏或误报某些风险信息,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这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还可能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助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一)内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涵盖与风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此外,还包括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信息。

(二)范围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凡是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的重要信息,均应纳入告知范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需要提供所有细节信息,而是需要提供足以让保险公司做出合理判断的信息。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对于已交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或仅退还部分。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如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美国保险如实告知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保险如实告知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3 . 7 8 和3 . 5 6 。 张 家界 森 林 公 园 位于 湖南 省 西 北 部 张 家界 市 境 内 , 四 、总结 地 处 武 陵 山 脉 东 段 ,境 内多 山 ,半 径 1 O 0 公 里 内居 民 分散 ,所 幸 基 于游 客 视 角 ,提 出景 观 质 量 感 知 与服 务 质 量 感 知 ,并 分三 近 年 来 旅 游 开 发 一 片 看 好 ,修 建 了 通 达 各个 景 点 的环 山公 路 ,并 个 层 级 建 立 游 客 感 知 测 评 指标 体 系 。第 一 阶 段为 游 客 感 知 的 张 家
水 险 ,早 期 海 上 风 险 的 特 点 是 保证 制度 出现 的直 接 原 因。 保 证 制 度 随 后 扩 展 到 其 他 种 类 的 财 产 险 和 人 身保 险 ,适 用 地 域 也 延 伸 到 大 西 洋 对 面 的 美 国 ,美 国 成 文 法 和普 通 法 都 对 保 证 制 度 做 出了 规 定 。保 证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是 由被 保 险人 对 航 程 或 船 舶 的 特 性 做 出 的 说 明 和 承 诺 ,方便 保 险人 把 握 风 险的 性 质 。在 对 一 系 列 类 似 保 险 案 件 研 判 的 基 础上 ,曼 斯 菲 尔 德 大 法 官 确 认 了保 险 协 议 中的 保 证 条 款 : “ 保 单 持有 人必 须 保 证 在 保 单 中做 出的说 明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并严 格 依 照 承诺 行事 ,否 则 保 单 不 受 法 律保 护 。 ” 早 期 的 海 上 保 险 中 ,保 险 人 的 专业 化 程 度 远 不 及 现 代保 险 公 司 , 相 比 经 常 从 事海 上 运 输 、 经验 丰富 的贸 易 行 家 而 言 并 没有 绝对 优 势 ,面 对 遥 远 的 海上 货 物 与船 舶 ,只 能 选 择 信 任 对 方 。难 怪 我 们 会 认 为 ,保 险人 除 了相 信 被 保 险人 会 完 整 的 披露 航 行 中 的所 有 风 险 别无 选 择 ,保 险相 对 人 任 何 不 依 承 诺 的 行 为都 被 视 为违 反 保 险

如实告知制度的检讨及重构

如实告知制度的检讨及重构

如实告知制度的检讨及重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本文从故意不如实告知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当退还保险费方面进行了探讨。

认为,基于目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整个社会对保险特别是“最大诚信”的认知情况,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并不适合目前的法律和保险环境,与民法的基本原理亦颇多抵牾,基于此,作者认为需要重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

标签:如实告知;故意;过失;保险事故;退还保险费告知,也可以叫说明,但是我国法律将保险人的义务称为说明,因此一般统称为告知,以便区分。

其在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依据保险人的询问,由投保人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的影响。

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考察各国立法例,保险人一般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对是否可以退还保费有不同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16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条规定中,将投保人不实告知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并区别其法律后果,即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有权不退还保险费;而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如非重大过失,保险人则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对故意未告知的情况,该条规定相对简单原则,未对构成不实告知的事项做出规定;同时,也未要求故意不实告知事项和危险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保险人无限制扩大询问事项,投保人动辄就陷入保险人的陷阱,因为非常轻微的故意未告知情节而被拒赔或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本质上构成了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的一种惩罚,其性质可以看成是一种惩罚性赔偿金或者惩罚性违约金。

考察各国立法例,一般都不以故意和过失区分不实告知的法律后果,而只是概括规定故意和重大过失下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德国《保险契约法》、日本《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有类似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第64条规定也很明确。

中美医疗告知义务比较研究

中美医疗告知义务比较研究

医学与哲学2019年5月第40卷第10期总第621期中美医疗告知义务比较研究任素娟①张奇②陈楠楠②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界定了医疗告知义务的内容和形式,以此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

然而,告知义务不仅限于该规定的内容,还包括转诊告知、治愈率告知等义务。

在美国,医师与患者利益冲突也是告知义务的内容。

对比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法律、案例,发现美国的医疗告知义务更侧重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则侧重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

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意味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

在美国对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责任形态区分故意和过失,而在中国大陆,通常不作区分,一般只认定为有过错%关键词:告知义务,举证责任,知情同意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02-0772(2019)10-0070-05DOI:10.12014/j.issn.1002-0772.2019.10.17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Informing Obligation of Medical Care between China and U.S.REN Su-juan%ZHANG Qi, CHEN Nan-nan.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Management%Jinzhou Medical University%Jinzhou121001%ChinaAbstract:The article55of the Tort Liability Act defines the content and form of the informing obligation of medical care, in order to protect patients rights of informed consent.However,the informing obligation of medical care provider is not only limited to the content of the provision,but also includes the obligation to inform referral and cure rate.In the United States,conflicts of interests between physicians and patients are also part of the disclosure paring the laws and cases of mainland China,Taiwan reg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it is found that the informing obligation of medical care in the United States lays more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patients rights of informed consent,while that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and Taiwan region lays more emphasis on the form of fulfilling the informing obligation of medical care.Violation of the informing obligation means infringement of the patients'rights of informed consent.In the United States,there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intentan<negligenceintheformofliabilityforinfringementofinforme<consent%whileinmainlan<ofChina%thereisno distinction between intentional fault and negligence,and it i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malpractice.Key Words:nform2ngoblgaton burdenofproof2nformedconsent《侵权》第条第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患病情和医&需要实、特殊检查、特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医疗风险、替代医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不宜向患的,应患者的属I,并取得其书面。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后续的理赔过程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重要性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信息。

这一义务的履行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损失。

2. 维护市场秩序: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遵守,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3. 确保合同效力:投保人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后续理赔。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在实践中的应用1. 告知内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提供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2. 告知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保险人提供信息。

在现代保险业务中,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如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等。

3. 法律责任: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等法律后果。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补充信息或进行补充说明。

五、完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 提高消费者教育水平: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保险知识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其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 强化监管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严格履行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督促和指导责任。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基础,其规定了保险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其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十分重要的一环,其规定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相关信息的义务,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然而,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等、保险公司的信息收集难度等原因,导致投保人在告知信息时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况,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和争议。

本课题旨在对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解决方法,为保险行业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1.分析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2.探讨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影响。

3.研究现行法律对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惩罚措施和纠纷解决方法。

4.分析国际先进的投保人如实告知制度和经验,提出我国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意义(2)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影响(3)现行法律对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惩罚措施和纠纷解决方法(4)国际先进的投保人如实告知制度和经验(5)我国投保人如实告知制度需完善的建议2.研究方法(1)文献综述法。

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案例和历史演变进行全面分析。

(2)实证调查法。

根据保险行业实际情况,采取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探讨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影响。

(3)比较分析法。

以国外先进经验为对照,分析我国投保人如实告知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挖掘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一问题,明确其法律原则和意义。

通过对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影响等问题的研究,为保险行业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完善制度的方案,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中美保险如实告知制度重要性判断方法研究

中美保险如实告知制度重要性判断方法研究

作者: 刘轶[1,2]
作者机构: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版物刊名: 北方经贸
页码: 98-99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1期
主题词: 如实告知 重要事实 风险增加法 损失影响法
摘要:保险欺诈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阻碍。

不仅危及保险公司的财务安全,也违反了保险法律规范。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础原则,发挥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约束作用首先要理清法律原则与保险欺诈的关系和各自的功能。

然后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本文通过解读损失补偿原则的功能和对保险欺诈规制的机理,为完善保险反欺诈立法提供对策和建议。

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如实告知义务研究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的转移,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和提供的保险服务,风险的接受者即保险人和风险的转移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彼此分别存在信息不对称。

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估,投保人对自己获得保险服务的理解,都基于彼此就风险标的/保险服务所提供的信息的相互信任。

其特殊性在于,一方对于自己权利的把握是否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方的承诺是否真实充分。

换言之,对于保险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需要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所谓最大诚实信用(Utmost Good Faith)原则构成的基础。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的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的。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与一般的比较,如实告知义务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民事义务类型。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诈和错误陈述等有关告知的问题,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没有必然关系。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一种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诚信要求,它构成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所谓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义务。

鉴于事实告知对于保险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保险立法一般都对告知义务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德国保险契约法、日本商法、我国保险法都设有关于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

第三,它本质上是一种前合同义务。

从制度渊源上讲,如实告知主要发生在时,从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前合同义务。

现代保险立法和理论也有将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关于危险增加情况的通知视为告知义务的延伸,如此则告知义务也可成为一种合同义务。

第四,它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如实告知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相对方无法强制其实际履行,一般也不得请求,而只能或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方只是承担权利减损或利益丧失的不利后果。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摘要: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本文通过对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的研究,分析该规则的含义、成立要件以及效力,同时探讨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和限制。

研究发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如投保人的知识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调查义务等。

因此,加强对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的理解和实施,能够有效地保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基础和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订立前所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本文旨在研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探讨其含义、成立要件以及效力,并分析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和限制。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性质、数量、价值等信息,以及与该保险标的有关的其他风险因素。

投保人应当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如实提供这些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

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投保人提供真实的信息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才能准确评估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整。

同时,如实告知义务也可以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取不应得的保险赔付,有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成立要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件:1.信息的真实性: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能隐瞒或歪曲事实。

只有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才能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对保险标的相关情况的知识:投保人只有对与保险标的相关的情况有合理的知识,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浅析“重要情况”的保险告知如何实话实说

浅析“重要情况”的保险告知如何实话实说

浅析“重要情况”的保险告知如何实话实说
张燕; 邱达春
【期刊名称】《《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又称陈述或说明,是指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虽然对于何谓“重要情况”,各国保险法基本上都采用了《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的解释,将其定义为“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

【总页数】4页(P49-52)
【作者】张燕; 邱达春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
【相关文献】
1.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J], 陈华
2.保险法之告知义务浅析 [J], 李晨笛
3.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判断标准 [J], 王赛帅
4.论保险法律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 [J], 邵帅;李淑娟
5.投保人未告知“多家投保”是否当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艾某某、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例 [J], 陈禹彦;梁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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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则 的 功 能 和 对保 险欺 诈 规 制 的 机 理 ,为 完善 保 险反 欺诈 立法 提 供 对 策 和 建议 。
英美法系 国家 , 在接受大陆法系传统的我 国法律体 系中容易产生法官专断的局面。当务之急 , 是建立 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 使法官可 以参考保 险历史数据 正确适用谨慎保险人标准。 二、 美国保险如实告知制度 内容重要性判断方法
( 二) 损 失影响 法( Co n t r i b u t e t O L o s S S t a t u t e s )

相 比前 一 种 方 法 , 此 种 方 法 比较 极 端 , 在 美 国 各 州的适 用范 围相对 狭窄 。损失 影 响法认 为 : “ 对 陈 述 内容 的评判 应该 发 生在 保 险事 故之 后 , 不 实陈 述 内容 的重 要性 不是 考 量 的重点 , 如果 此种 不 实告 知 的风险没有在事实上造成承保财产或被保 险人人 身 的损失 , 或本质上扩大 了本次 的损失 , 保单就是 生效的, 保险人应当因此支付保险金。” 损 失 影 响法 的原 理是 这样 的 : 保 险人 询 问 的事 项都属于重要事实 , 没有询问的事项则不是重要事 实, 投保人必须严格按照询问内容准确 、 完整 、 客观 的 回答 问题 , 沉 默或 者恶 意不 告 知具 体 的询 问 内容 都是 违法 的 , 告 知 内容 与实 际情 况不 符也 是 未适 当 履行 义 务 , 情 节 严重 的必 然 构成 保 险欺诈 。美 国寿 险标准保单都会包含一些具体信息 , 例如询 问投保
( 一) 风 险增 加 法( I n c r e a s e o f Ri s k S t a t u t e s )
关键词 : 如实告知 ; 重要 事实; 风险增加法 ; 损 失影响法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9 1 3 X( 2 0 1 7) 1 1 — 0 0 9 8 — 0 2
投 保人 如实 告知义 务重 要性 判断 的提 出 对保 险欺 诈的认定依赖于如实告知制度 的指 引 ,我国保 险实务 中对未如实告知内容 是否属于 “ 重 要 事实 ” , 通 常 由主审 法官 根据 诉讼 双 方 提供 的 证 据 和 未告 知 内容 对 保 险 事 故 损 失 的影 响大 小 去 判断 , 但 没 有形 成 完整 的理论 体 系 。针对 这 一 问题 各 国法 院普 遍 认 为 : “ 未 告 知 事 实 是 否 足 以影 响保 险 人 接受 投 保 、 确 定 正确 的 费率 、 最终 签 订 合 同不 以投 保人 的态 度为 转移 , 而是 尊重保 险人 的意见 。” 但是 , 究 竟 是 以 特定 保 险人 的看 法 为 标 准 , 还 是 以 个虚 拟 的理 想情 况 下 的保 险人 为标 准 , 存 在 两种 观 点 。第一 是 “ 个 别保 险人 ” 标准 , 此 标 准强 调 实 际 诉讼 中作为合 同当事人的保险人 的看法 , 美 国少数 法院的判例支持此种观点 。 但此标准过分偏袒合同 方, 不 利 于 保 障 保 险 消 费者 权 益 , 其适 用 空 间逐 渐 狭 窄 。第 二 是 “ 谨 慎保 险 人 ” 标准 , 即未告 知 内容 对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是否产生影 响。合理谨慎 的保 险人 并不 是某 一 个具 体 法律 关 系 中的 主体 , 而 是 大 多数 的保 险人 在 这 种情 况下 会做 出什 么反 应 , 换 句 话说 , 大 多 数 保 险 人是 会 接 受 投 保 、 增 加保 费 还是拒绝承保 ,也被称为客观合理的保险人标准。 谨慎保险人标 准相对个别保 险人标准更能适应 当 前 保 险 业 发展 状 况 , 但 是 如 果运 用 不 善 , 也 会造 成 法官 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后果 , 美 国保险法普遍采用 这一标准。樊启荣 ( 2 0 0 3 ) 认为 , 构建“ 客观合理的保 险人” 标准 , 使投保人避免花 费大量精力了解保 险 人 的业务状况 , 有利于投保人节省交易成本 , 平衡 保 险利益 , 有利 于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 , 促进保险 市场的有序竞争 。 但是这一标准来源于援引判例的


中美保险如实告知制度重要性判断方法研究
刘 轶
( 1 . 中央司法警官学 院 法学院 , 河北 保定 0 7 1 0 0 0 ; 2 . 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 , 河北 保定 0 7 1 0 0 2 )
摘要 : 保 险欺诈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阻碍 。 不仅危及保 险公 司的财务安全 , 也 违反 了保 险法律规 范。 损失补偿原则 是 保 险 法 的基 础 原 则 ,发 挥 保 险 法 对保 险欺 诈 的 约束 作 用 首先要理 清法律原则与保险欺诈 的关 系和各 自的功 能 。 然 后有针对性地完善相 关法律条文。本文在美 国保险法中的使用较为广泛。投 保人将保险标 的物或者 自身 的风险状态告知保险 人, 如果其隐瞒的风险信息会 明显增加保险人对风 险等级 的评估 , 则未告知 内容具有重要性 , 故意不 告知此 种 内容可 以成立 保 险欺诈 。如果 未告 知 的内 容不具有重要性 , 则不成立保险欺诈 。按照此种理 论, 一个信息构成重要事实的前提是必须能引起承 保风险的增加。《 纽约州保险法》 规定 : “ 只有保险人 了解 到 此种 不 实陈 述后 会拒 绝 签订 保 险合 同 , 否则 不 能认 为此 种 陈述 具有 重要 性 。” 美 国州法 院会接 受 保 险人 提 供 的在 签 订 保 险合 同之 时 其 同意 或拒 绝此种风险的商业习惯作为合法证据。《 马萨诸塞 州保 险法 》 规定 : “ 除 非投保 人 未如 实告 知 的内容 提 高 了损失发生 的概率 , 否则 , 此项 内容不能被确认 为具 有重 要性 的不 实陈述 。” 例 如在人 寿保 险 中 , 如 果被保险人一直以来都有抽烟和酗酒的行为 , 在保 险人询问时被告知偶尔抽烟和饮酒 , 但保险人通常 会对烟龄和酒龄较长 的被保险人收取较高 的保险 费甚至拒 绝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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