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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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五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六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附则
运输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定名称:,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高速客运、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客运、普通货运、货物信息配载服务、汽车修理、客运站经营。(注:按经营许可证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
东出资万元。
第九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公司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经营期限:。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全体股东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在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中商定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奖惩。
第十九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成员中产生,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