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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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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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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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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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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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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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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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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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22

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22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自主研发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保护范围限于制止他人非法泄露、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而 不能对独立研制开发的同样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自主研发也是商业秘密侵权抗 辩的情形之一。从实际情况看,同一时间可能有很多人在进行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拥有相 同的经营秘密,这并不妨碍各自可以获得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三节 侵害商业秘密 的抗辩事由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对从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剖析、分析和研究,从而推知产品技术秘密 的过程。由于它与平时从实施方案到产品的研制顺序相反,故而得名。例如,拆卸机械装置 后对其进行测绘、研究而了解该装置的设计构造,或从市场购得某产品,然后运用化学分析 方法了解其产品的成分配方,即是反向工程。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掌握或知悉商业秘密后,出于竞争
或其他动机,未经授权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侵害客体
侵害商业秘密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以及基于商业保护形成的公平竞 争秩序。
(四)行为人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要件体 现为行为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看,有些行为属于故意侵 害行为,如盗窃他人商业秘密,有些行为则属于过失行为,如在公共场合不经意泄露自身所掌握的企 业商业秘密。从行为人的目的看,有的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有的是为了获得财产利益,有的则是 为了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受委托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4、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委托送达的民事
诉讼文书退回;
5、完成送达的,送达回证以及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
可以按照原途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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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
Ø 若台湾当事人败诉而拒不履行其义务,则有以下几 种情况:
1、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作 价变卖其财产,予以执行; 2、台湾当事人在大陆除了投资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责令以其所得利润还债,但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如 确有必要,应商得大陆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 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抵债; 3、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既无财产又无投资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 执行其在台湾的财产,只能通过两岸司法协作的途径解决。
区终审法院进行
2、委托。
3、接受委托。
4、适用法律。
5、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
6、不予执行和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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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一般司法协助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 1、送达司法文书的范围 2、委托 3、送达
(三)代为调查取证 1、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 2、委托 3、调取证据
3、裁定及效力。
不予认可的:(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2)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 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3)案件系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 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6)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宪法学考试大纲

宪法学考试大纲

《宪法学》考试大纲一、参考教材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二、考试覆盖面及考核目标第一章宪法学是什么1.识记宪法、宪政2.识记、理解宪法的主要特征3.理解宪法文本的基本结构4.掌握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第二章宪政制度及其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1.识记《大宪章》的由来及其主要内容2.理解宪法的契约观念及其封建制起源3.识记并掌握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脉络4.识记美国宪法的发展演变史5.掌握我国四部宪法的发展变化及其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1.理解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推理逻辑2.掌握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问题与意义3.掌握宪法审查的模式及其中国的可能选择4.掌握司法审查的政治含义、问题及启示第四章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邦联制与联邦制1.识记联邦制、邦联制及单一制2.掌握联邦制的基本原则3.掌握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4.理解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内法渊位阶判断的关系第五章政府组织形式——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的分配1.识记三权分立、议会至上、国家元首2.掌握三权分论的理论基础3.掌握代议机构的结构与组成4.掌握一元首脑制、二元首脑制及其具体表现5.理解我国法院抽象的、一般的司法解释职能及其合法性问题第六章政党与选举1.识记民主、政党、选举、一人一票原则、反向歧视2.掌握民主、政党和选举间的逻辑关系3.理解并掌握我国的政党制度4.掌握我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及其与平等原则的紧张关系第七章权利的理论基础1.识记权利、言论自由、平等权2.理解权利主体的个体性3.掌握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4.掌握平等权的有限性第八章权利的宪法保障1.识记表达自由、游行示威和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刑事正当程序、生存权以及发展权2.掌握言论自由的界限及其与他人名誉的关系3.掌握我国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律限制及其局限性4.掌握新闻出版自由的“事前”限制的必要性及其应用的有限性《法理学》考试大纲第一篇法学导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二、法理学释义第二篇法的本体一、法的用词二、法的本质三、法的特征四、法的渊源五、法的形式六、法的分类七、法的效力八、法的要素九、法的体系十、权利与义务十一、法律行为十二、法律关系十三、法律责任十四、法律秩序第三篇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二、原始习惯与法的区别三、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四、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五、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特征六、法律发展的内涵七、法律继承八、法律移植九、法制改革十、法制现代化释义十一、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主要特征第四篇法的运行一、法的生成二、法的实效三、法的实现四、立法的定义与特征五、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六、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七、立法过程与程序八、守法的概念九、守法的根据与理由十、守法的主客观条件十一、执法的概念与特征十二、执法的种类与体系十三、执法的原则十四、司法的概念与特点十五、司法体系十六、司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十七、法律监督的概念与构成十八、法律监督的功能与原则十九、法律监督的体系二十、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一、法律职业的思维二十二、法律方法的概念和内容二十三、法律解释的含义、必要性和原则二十四、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二十五、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二十六、法治的基础二十七、法治的基本理念第五篇法的作用与价值一、法的作用的概念与实质二、法的规范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四、法的局限性五、法的价值的概念六、法的利益控制机制七、法对人权的保护八、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九、、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第六篇法与社会一、法与市场经济二、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三、法与政治的关系四、法与国家的关系五、法与政策的区别六、法制国家与政治文明七、法律传统的作用八、我国宗教政策与法律调整九、法律文化概念十、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十一、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作用十二、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法学]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_OK

[法学]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_OK
峡水利工程) • 三、爆炸罪(14周岁开始—最常见的恐怖手段) • 概念—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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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5)
• 四、投放有害物质罪(★)——行为犯
• ㈠概念—故意投放有害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பைடு நூலகம்、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 2、犯罪客观方面—投放有害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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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3)
• 一、放火罪(★)——行为犯
• ㈠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 A、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和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 B、以放火方法实施杀人行为,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 全——故意杀人罪,否则放火罪。
•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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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盗窃为特定目的的,此时既构成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又触犯其他普通罪 名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在竞合情形下“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本 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 另外,《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在同一条款、共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但不 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同一行为人既有放火犯罪行为,又实施了爆炸、决水等犯罪行 为,应当数罪并罚。
2、本罪与故意破坏财物罪的界限。——同上。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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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7)
•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 •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 •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犯) • 十五、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结果犯) •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结果犯) •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结果犯) •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结果罪)

刑法学第二十二章

刑法学第二十二章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重点问题】 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2.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 组织、 组织 领导、 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6.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二、爆炸罪
(一)概念与特征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特征: 1.客观上: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上: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上 2.主观上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主观上: 2.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 :14周岁以上 3. 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 (二)爆炸罪的认定 区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区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关键在于主观 心理不同
(二)构成特征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 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 发生倾覆、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二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题9]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 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 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 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 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司考题53.)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 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题4]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 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 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 案应如何处理? (04年司考题11.)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及解析:D A错: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 不当得利。B错: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 立的主观要件,是指管理人认识他所管理的是他人 的事务,并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 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C错:合同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07年司考题7题9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 明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履行的有关规定。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662法理学、850经济法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662法理学、850经济法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662法理学、850经济法课程介绍:一.适用人群:2015年报考华东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的考研同学,需要学习此内部课程提升专业课竞争力,提升复试竞争力,超越本校本专业考生考试科目: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62法理学④850经济法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中的 662法理学也同样适用。

二.课程主讲内容:1、院校专业考研介绍:A.专业报录比:B. 进入复试的比率:法律系是按照1 : 1.2-1.5这个比率进入复试的,至于分数,虽说学校是以国家线为标准,但是像这种985院校,考生的实力都是很强的,所以初试的分数会远远高于国家线。

这里提供近两年的数据:2013年进入复试的最低分为3482014年进入复试的最低分为368由此,可以看出需要考出很高的分数才有足够的把握进复试,并且分数线在不断提高。

这就意味着两门公共课至少要考到130左右(分别60多),两门专业课至少要考到230左右(分别110多)C .以后的研究方向:1 经济公法理论方向2 财政税收法方向3市场规制法方向4金融法方向5企业法方向6都市经济法方向就业的话: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公务员、银行、证券机构等2、专业课资料及知识点串讲:专业课参考书共有4本:850经济法:1.漆多俊《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 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3.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662法理学:1.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其中,经济法最重要的就是漆多俊的《经济法学》、法理学把张文显的那本吃透,加上熟记就足够了。

以下是两本书的内容结构的详细介绍:张文显《法理学》内容及结构: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法学的历史及研究等进行介绍,不是复习重点,了解即可)第一章法学(第一章是介绍部分,只需简单了解一下就行)第二章法理学概述(了解法理学的含义、性质、对象、学习的意义)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简单看一下,目前还没有考过这章的内容)第二编法的本体(从第二章开始,后面的内容都是比较重要的,要仔细学习,并且熟记)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了解)第二节法的本质(重点)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重点)第四节法的作用(重点)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什么是法源、法律分几类、以及法律效力概念、什么是法律效力冲突)第一节法的渊源(重点)第二节法的分类(重点)第三节法的效力(重点)第六章法的要素(本章内容极其重要,特别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概念理解)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第二节法律概念(熟记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极重要!)第四节法律原则(极重要!)第七章法律体系(熟记什么是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概念,并且熟记法律部门的划分)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重要)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的分类,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极重要!)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极重要!)第九章法律行为(极重要!)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熟记含义)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重要)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重要)第十章法律关系(构成法律关系的要件是什么)(极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弄清楚什么是法律责任,熟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极重要!)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第十二章法律程序(搞清楚法律程序概念,以及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及作用)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此编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律发展)第十三章法的起源第十四章法的历史类型第十五章法律发展(熟记法律继承及法律移植的概念)(极重要!)第一节法律继承第二节法律移植第三节法制改革第十六章法制现代化第四编法的运行(此编主要搞清楚法的运行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以及法律方法的分类)(极重要!)第十七章立法(学习立法的概念、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第十八章守法(概念、守法的构成要件)第十九章执法(执法的概念、种类、原则、体系)第二十章司法(司法的概念、司法体系、司法的原则)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概念、原则、法律监督体系)第二十二章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极重要!)第二十三章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第五编法的价值(此编主要掌握以下内容,容易出论述题)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第六编法与社会(此编主要是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科学、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容易出论述题,重点掌握:)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漆多俊《经济法学》详细重要内容及结构第一编总论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了解)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重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类)三章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重点: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原则的含义、内容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四章经济法法律关系(重点:概念、构成要件、经济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经济法中权利义务关系)五章经济法责任(了解概念、归责原则)第二编市场规制法(极重要,以简答论述为主)六章反垄断法(重点:发垄断概念、主要调整对象、规制的垄断行为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概念、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概念、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九章产品质量法(重点:产品质量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第三编国家投资经营法(本编以名词解释为主)十章国有资产管理法(重点:国有资产概念、分类、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十一章国家投资法(重点:国家投资概念、政府投资概念、国有企业概念、国家投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十二章国有企业法(重点:国有企业概念、特征、分,组织机构,、现代企业制度)第四编宏观调控法(极重要,以简答论述为主)十三章计划法(计划法概念、计划实体法、计划程序法)十四章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概念、产业政策分类)十五章财政法(重点:财政概念、特征、财政关系、财政活动分类、国债、财政体制法、转移支付、政府采购)十六章税法(重点:税收概念、分类、税法特征、税法的分类,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概念,税收法律责任)十七章金融法(重点:金融概念、特征、分类,金融调控概念、央行、货币政策工具、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体制、证券法、集中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十八章价格法(重点:价格法概念、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价格调控手段、价格监督检、价格听证制度)3、重点精讲:(专业课重点都与当年发生的最新时事有关,考点很灵活,需要掌握实时信息)A.法理学:1、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概念(此点易出名词解释)法律继承: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刑法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犯罪3

刑法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犯罪3

刑法主讲老师:陈永生(二)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排除他人反抗,强行夺取他人财物。

抢夺罪是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直接夺取他人财物。

抢夺的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摔伤、摔死的,仍定抢夺罪(按照以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以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

按照新的抢夺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况直接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理),而非抢劫罪。

如果第一下没有拽下来,犯罪人又强拉硬拽,夺取财物的,定抢劫罪。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二/59)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

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

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

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

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答案】ABC甲驾驶摩托车至某广场,乘途经该广场的乙不备,猛拽其携带的手提包,乙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门,将乙拖行数米并甩开,夺其手提包后扬长而去。

经查,手提包共有钱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乙亦因被甲强拉硬拽而致手腕脱臼。

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2008延/二/17)A.抢夺罪B.抢劫罪C.抢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D.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答案】B(2003/二/35)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

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

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

对丁如何定罪?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正确)(三)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思 考
某甲见村庄附近的灌溉专用线路暂未使用, 便于某日晚偷割该输电线500米(价值1000 元),次日卖给非法收购者,得款500多元。 某甲的行为不应该以( )处理。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CD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六、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理解本罪注意的问题: 1、电力设备: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 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 备必需的建筑物。 2、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 用中的电力设备;(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 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3)已经交付使 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1)尚未安装完毕的电 力设备;(2)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 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课后思考


案例:被告人陈某、张某系某纺纱厂职工。某日晚, 两人携包去偷车间里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 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某 说没有了,张某就让陈某再找找,并递给陈某一盒 火柴。陈某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 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便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 些火星,这时张某在窗外催促陈某说来人了,快点 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结果,陈某没踩灭的火星 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 失达一百多万元。 问: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理由是什么?

《法律方法(第32卷)》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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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第3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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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法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方法

方法论
司法
法律

第卷
领域
研究 方法
行为
方法
方法论
裁判
解释
视角
案件
疫情
内容摘要
本书为第32卷。本书是法学学术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成果。2003年开始首次刊印发行,至今已成为法律方法 研究的一大重要阵地,也是国内少有的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顶尖学者所主持的重要学科研究方向之一。从2018年起 《法律方法》每年四期。内容上不仅有国内学者对于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成果展示,同时也国外在此领域或相关 领域的重要且具标志性意义的文章,并加以选译录入。多年来已成为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一大重要基地。
目录分析
法律方法(第 1
32卷)
2
域外法律方法
3
法律方法前沿
4
司法方法论
5
部门法方法论
更正声明
公共卫生与法治
《法律方法》稿约
法国判例制度 探寻原旨主义的基础 原始意图与法律解释 步入歧途:安德瑞·马默论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和简易案件 合同法解释的限度 法治与民主的话语观念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构建的方法论批判——新科技革命时代的法律伦理与法律 技术
新冠病毒传播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及破解——以27例“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案件为分析样本
同类解释规则的方法论反思——以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为视角 涉疫案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与区分规 则 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切入

刑法:第二十二章1

刑法:第二十二章1

刑法:第二十二章1第二十二章渎职罪第一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一)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公务,随心所欲,胡作非为。

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1)导致1人以上死亡;(2)导致2人以上重伤或轻伤5人以上;(3)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人身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使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也有的是出于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一)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萋省⒋中拇笠狻R虼耍?婧鲋笆刂饕?硐治?蛔魑?M婧鲋笆匦形?挥兄率构?膊撇?⒐?液腿嗣窭?嬖馐苤卮笏鸬氖Ш蠊??丛斐桑比怂劳觯?橙酥厣恕ⅲ保叭饲嵘嘶蛑苯泳?盟鹗В常巴蛟?⒓浣泳?盟鹗В保埃巴蛟?陨喜殴钩煞缸铮?⑶移渫婧鲋笆匦形?肷鲜龊蠊?姆⑸?凶乓蚬??怠?3、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方法阅读资料

法律方法阅读资料

《法律方法》课程提纲一、法律方法基本问题【问题】1、如何理解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等概念。

2、如何认识法律方法的体系。

3、法律方法是否具有普适性?4、法律方法的功能。

【阅读文献】1、陈林林《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法学家》2010/052、周永坤:《法律方法的法本体意义》,《甘肃社会科学》2010/043、郑金虎:《法律方法研究中本体论倾向的哲学评析》《泰山学院学报》2010/024、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03;5、夏辰旭:《缘何是法律方法——基于中国正名观的认识》,《理论学习》2010/036、葛洪义:《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7、王夏昊:《缘何不是法律方法——原本法学的探源》,《政法论坛2007/028、郑永流:《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法学研究2006/049、林来梵:《法律学方法论辩说》,《法学》2004/0210、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5/00;1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3/00;12、葛洪义:《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法学研究》2001/02;13、武宏志:《美国语境中的“法律人思维”》,《法学家》2009年第3期;二、指导性案例与判例【问题】1、什么是判例?什么是判例法?2、指导性案例是否等同于判例?等同于判例法?3、如何认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4、什么是裁判要旨?5、如何提取裁判要旨?【阅读文献】1、王志强:《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判例”》,《中国社会科学》2010/052、何震:《案例指导制度建构中的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33、李友根:《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以无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件中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044、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法学》2009/065、徐昕:《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学习与探索》2009/056、胡云腾:《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067、杨力:《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法律科学》2008/068、张骐:《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部分的确定与适用》,《法学》2008/109、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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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方法的概念与特性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即法律人认识、判断、 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法律 职业者在特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具体的理 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法律的思考并寻求正确解答的 专门方法。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紧密相关,二者具有相互对 应的关系。从这一点上看,所谓法律方法,其实 就是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内 容,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外在表现。以法律思 维为基础,法律方法与一般方法或其他职业方法 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二)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 是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司法 的法律发现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如 何寻找案件适用的法律,尤其是在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如何发现本案所要适用的最准 确法律及法律规定。 这是因为,一个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可能是多方面、 多层次的,需要法律人从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规则、 不同法律文件、甚至不同国家的法律中选择最适合所要解 决案件的法律规则,同时处理好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 系。也就是说,法律发现的任务是寻找到可适用于具体个 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法律论证要求司法判决书公开化和学理化。司法判决是否 合理、合法,是否体现了公正和正义,主要体现在法院判 决的说理过程中。判决书中的理由说明得越充分,越能让 当事人理解裁判的公正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言,论证代替 了叙述,“合理性”只有通过说理才能获得。因此,法律 论证的价值和技术要求法官在撰写判词时要充分说理、公 开说理,力求以理服人,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加强整个司法 活动的权威。 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是从不同的角 度对司法过程的具体内容作出的分析。在实践中,它们常 常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本章重点,主要对法律推理和法 律解释这两种最常见的法律方法,作一系统的介绍。
例如,在刑事案件审理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委托人 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进行辩护,陈述事实和理由,这 在法律职业者看来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辩护律师所关心 的是其委托人有什么权利或有无法律上的某种特定义务, 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而非法律职业者则很可能会因为认 为犯罪嫌疑人“很坏”而进行道德上的谴责,甚至会认为 辩护人在为“坏人”开脱罪行,因而将辩护人也看做“坏 人”或“坏人”的“帮凶”。 由此可见,法律职业者有着自己特殊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 方式。所谓学习法律,不是简单地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而是要学会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和解决问题,换言之, 就是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有 广、狭义之分法律意义上的主张或 结论的思维活动或方法。从这个意义上看,它包 括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规范推理、法律事实推理和 司法判决推理三种。狭义的法律推理则仅指司法 判决推理,是指以经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 的法律规范这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有效的 逻辑形式,推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的一种思 维活动或方法。本节所讨论是狭义的法律推理。
第二节 法律推理 所谓推理(reasoning),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 判断,依据一定的逻辑形式和规则,推导出一个 未知的新判断的思维形式、过程或方法。在推理 中,用作推理出发点和根据的一个或几个已知判 断叫做前提(premise),经过推理得到的新判断 叫做结论(conclusion)。当推理用于法律、成 为一种法律方法时,就是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
(一)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法律职业者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具体的 案件处理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 1 上可以分为:(1)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在 不同国家或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可供适用的法律 渊源常常极不相同。(2)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 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 则。(3)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4) 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事实引 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一)专业性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或由法律职业者 典型使用的专门方法,是法律职业者独特的思维 方式的外在表现。法律职业者之所以成为运用法 律方法的典范,乃是因为在法律知识日趋专业化 和法律运作日趋职业化的客观背景下,他们通过 接受一定的法律专业训练,之后形成了一种有别 于非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即我们通常 所说的法律思维。
(四)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在侧重点上不同于法律推理,它们是司法活动中 同一个思维过程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法律推理主要涉及法 律人如何运用形式逻辑,以保证关于法律问题的分歧和争 论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的推导过程;法律论证则主要是通 过书面语言的形式,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 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所以,法律推理 强调的是从前提出发、到结论形成的实际思维过程,法律 论证则是将这个过程用语言的形式予以证明,并合乎逻辑 地充分反映出来,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也就是说,法律 论证重在证明推理结论的正确性。
(2)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总是以相关的 法律规定和所要处理的案件事实作为两个已知的 判断,将两者相互联系在一起作为前提推导出结 论。(3)法律推理往往运用多种有效的方法和规 则进行,包括使用形式逻辑的分析和非形式逻辑 的论证。前者属于所谓的“科学”的规则,后者 则可能涉及价值判断。(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 法律结论提供正当性证明,因此从本质上看是一 种说理的、论证的思维活动,主要属于“正当化” 的范畴。
(二)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 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对错、罪与非罪、罪轻罪重 的标准。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合格的法律人,通 常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以法律为根据思考 问题并寻求解决办法的。这是因为,法律并不仅 仅是一种由各种条文堆砌起来的知识,它还是一 种建立在专门的技术和信念基础上的思想方式。 这种思想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忠于法律。
在法律人看来,各种社会纠纷和冲突都需 要依照法律的方式解决。法治国家奉行严 格形式主义的法律模式,以往需要借助暴 力方式解决的社会纠纷和大量的政治冲突, 在法律面前被转化为法律的技术问题。法 治的方式要求法律职业者从法律的立场出 发,依据法律思考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纠 纷。
(三)实践性 法律思维不是“纯思”,即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或 “纯粹的真理”,而是一种“实践的知识”。以法律思维 为指导、作为法律思维产物的法律方法也是以实践为导向, 为实践服务,具有明显的实践性或务实性。(1)法律方 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 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2)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 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 工作的法律职业者。(3)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 准。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 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从根本上看,法律 方法的实践性是由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的实践面向决定的。
(一)法律演绎推理 法律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的特殊行为的 推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即结论和前提之间具 有蕴涵关系,因此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 形式正确,结论就一定是真实的。但作为法律推理的演绎 推理,要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大小 前提的确立以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正当性 证明,即证成。演绎推理常见于成文法国家的司法活动中, 但非成文法国家的司法活动有时也使用演绎推理,所不同 的是,其推理的大前提不一定是成文法,有时是通过归纳 法所得出的一般性规则。
演绎推理最主要和最简单的表现形式是三段论推 理。所谓三段论,指借助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 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直言判 断的推理形式,它是典型的演绎推理。法律演绎 推理的典型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它由大前提、小 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大前提是可供适用的 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 事实;结论是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判决或裁定。共同的法律概念将演绎推理的大、 小前提联系在一起。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种,即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 逻辑方法。以这两种方法为标准,法律推理可以 相应地划分为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辩证推理两大 类。 二、法律形式推理 法律形式推理(formal reasoning),又称法律分 析推理(analytical reasoning),是指依照形式 逻辑的规则或方法进行的法律推理,包括运用演 绎、归纳或类比的方法所进行的推理。法律形式 推理包括法律演绎推理、法律归纳推理和法律类 比推理三种类型,它们都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 复杂而具体的案件事实相互联系起来的方式。
第二十二章 法律方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 1、熟知法律方法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2、了解法律推理的概念、分类和方法; 3、掌握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论证的方法; 4、重点把握司法解释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法律人掌握基本的法 律方法很重要。古人云:“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法律方法即为解决法律问 题的器物、工具和手段。尤其在现代司法 进程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 者,应该学会应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等思维方式,为解决法律问题提 供技能。
(三)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过程中另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 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作的进一步 说明。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 法律规定必须具体、明确,才能够保证推导出一个确定的 结论。然而,法律总是抽象的,不可能完全覆盖所有的具 体情况。而且,相对于变动不居的现实世界而言,法律总 是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可能对所有的具体情况都作出 明确的规定。此外,法律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而语言的 准确含义本身往往需要通过语言作出进一步的阐释。所有 这些,都注定了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 但是必须注意解释权的正确行使、解释标准和解释方法的 正确选择等问题。
以法律概念为核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预设了 作为大前提的某种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案件 事实经过法庭调查认定符合概念所指称的行为或 事件,就构成了小前提;法官将两者联系起来所 作的判决就是结论。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应判死刑(大前 提) 张三故意杀人了(小前提) 所以,张三应该被判处死刑(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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