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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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凡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定价权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交的定、调价材料,接受价格初审,而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

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中,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品种,经营企业应上报生产经营成本等价格材料,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协调平衡其销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

第五条(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度竞争。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必须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经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适度竞争。

——坚持公平公正,实行集体审议。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通过集体审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零售价。

——坚持统筹协调,自觉接受监管。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价格,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定价办法)制定中药饮片价格应以药材市场行情及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出价格申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二)

7.3

69
防风通圣颗粒
颗粒剂
3g

1.7
*
70
玉屏风颗粒
颗粒剂
5g

2.1
*
71
保济丸
水丸
3.7g

0.33
*
72
藿香正气水
酊剂
10ml

0.75
*
73
十滴水
酊剂
5ml

0.33
*
74
十滴水
酊剂
10ml

0.63
75
十滴水
酊剂
20ml

1.2
76
十滴水
酊剂
50ml

2.8
77
十滴水
酊剂
500ml
胶囊剂
24粒
盒(瓶)
9.5
△(指用量为一次4粒,一日2次的品规)
112
黄连上清胶囊
胶囊剂
10粒
盒(瓶)
4.1
113
黄连上清胶囊
胶囊剂
18粒
盒(瓶)
7.2
114
黄连上清胶囊
胶囊剂
60粒
盒(瓶)
22.8
115
黄连上清颗粒
颗粒剂
2g

1.3

116
牛黄解毒丸
蜜丸
2g(人工牛黄)

0.38
117
牛黄解毒丸
蜜丸
盒(瓶)
9.6
164
牛黄解毒胶囊
胶囊剂
0.4g*20粒(人工牛黄)
盒(瓶)
6.7
165
牛黄解毒软胶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7.20【实施日期】2009.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中医药是传统的医学科学,也是灿烂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医药事业获得蓬勃的发展,并取得巨大的成就。

中药作为中医治疗学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在许多研究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也成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源泉和主要支撑。

但还应该看到,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离充分满足人们群众的康复、保健需求还有较大距离,还要研究和解决不少实际的问题。

鉴于中药饮片作为中成药和传统汤剂的原料,在中药材、饮片、中成药这一完整中药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承上启下的作用,把它作为提高中药产品质量水平的突破口,可以收到事半工倍的效果。

为切实做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建议,提出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意见如下:一、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是中药饮片的原料,没有高质量的中药材作保证,饮片质量就是无源之水。

对于中药材,言必称“道地药材”,这就是先人关于如何保证中药材质量重要经验的朴素总结。

上海是个地产中药材资源极度贫乏的都市,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就意味着要走出去。

要积极探索各种可能的形式和方法,在传统产区建设中药材基地。

以实施中药材种植规范(GAP)为基础,通过加强种质和种植(养殖)管理,纯化药材基原(品系),减少或避免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从源头上为中药材的质量提供可靠保证。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市定价目录》、《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及委托加工制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市销售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临床必需、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制剂名称及质量标准相同的制剂,应保持不同剂型、规格产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审核程序:(一)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定价或价格调整,应当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送按本办法自行核算的制剂价格,同时还须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该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以及购进原辅料、包装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委托加工制剂另须报送加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等相关材料。

制剂配方应在相关材料中注明。

申请制剂价格定价或调价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

(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价格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报品种的成本变化情况、市场供需状况、临床必需程度、患者承受程度等因素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中个别特殊的剂型、规格,或按本办法核价可能与已上市同种药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品种,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组织医疗机构制剂专家组专题审议,提出相应的价格意见。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在个工作日予以复核,并按照规定将审核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公示,而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和《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公布。

由于制剂成本、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导致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的品种,应提交市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按会议提出的审核意见安排最高零售价格,并公示公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
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8]8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26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8〕8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修订工作。

现在,修订工作已全面完成,《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以下简称:《炮制规范08年版》)亦已正式出版。

为做好《炮制规范08年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炮制规范08年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此,本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炮制规范08年版》收载的中药饮片,须按照《炮制规范08年版》要求执行;《炮制规范08年版》未收载的品种暂仍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94年
版)。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沪价费[2009]01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9)012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和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中,凡涉及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可暂按原定价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可到市物价局确认;若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列入附件,而规格未列明的药品,在市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应尽快与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

五、对已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不高于附表中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销售,医院供应价格统一按照零售价格倒扣15%执行。

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此次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809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0-12【生效日期】xx-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材的经营管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市)设摊经营中药材的医药商贩。

第三条第三条医药商贩在集市中,不得出售下列药材:(一)含有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原药材和罂粟原植物(包括罂粟壳、罂粟种子);(二)麝香、杜仲、厚朴、甘草、人参等国家规定统一收购、分配的药材品种;(三)必须经加工炮制才能作药用的各种动物骨头和其他原药材。

第四条第四条禁止医药商贩在集市出售假药、劣药。

第五条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医药商贩可以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所收载的中药材品种。

第六条第六条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应先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样品送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药检所)检验,鉴定质量。

未设药检所的区,由市药检所负责检验。

第七条第七条药检所应在接到样品以后的三天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做好留样备查。

经药检所检验合格的,发给《中药材鉴定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药检所书面答复医药商贩。

承担检验的药检所可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八条第八条本市医药商贩在集市经营中药材的,须取得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第九条第九条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须凭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县级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及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三日沪价商〔2000〕第331号)各区、县物价局:现将《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改革目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本市调整后列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目录另行下发)。

(二)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其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等处方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由经营者定价,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药品定价原则(一)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药价的基本稳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
范》2005年试行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7]57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16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年试行版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7〕579号)
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各分局、各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组织开展的《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

现颁布《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年试行版(以下简称《炮制规范》2005年试行版),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为提高炮制规范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本局将在试行过程中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就试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试行之日起,《炮制规范》2005年试行版。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计价管[1998]13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1.26
【实施日期】1998.0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计价管(1998)139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
(一)国产中药材价格
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计委管理,并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

其他中药材的收购价格,除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选择管理的少数品种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药材批发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品种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

中药材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35%。

(二)进口药材价格
进口药材口岸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批发价、零售价实行差率控制,按国产药材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顺加作价。

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均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进口药品的作价公式计算。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药饮片“柜台方”的销售管理,确保饮片配方质量,做到用药安全、有效、可控,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药饮片'柜台方'试点销售的函复》(沪食药监流通〔2010〕514号)文的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药饮片“柜台方”(以下简称“柜台方”)是我国中医药的传统特色之一,是由历代坐堂中医和长期从事中药调配的老药工根据患者病情,按照长期积累的经验拟定的简单处方。

第三条本着“安全性高、疗效确切”的原则,“柜台方”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组织征集,经专家甄别、筛选、验证认定,经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实施销售。

第二章“柜台方”经营的许可第四条中药饮片“柜台方”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资质并符合GSP规范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五条纳入医保结算的“柜台方”仅限于中药饮片医保定点药店配售,有关定点药店应按照“沪人社医监[2011]770号”《关于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 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柜台方”医保配售服务管理。

第六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确定:依照自愿申报、协会审核、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

经营企业需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药饮片“柜台方” 销售申请表》,由企业法人代表作出质量和服务承诺。

协会综合药店所在区域、经营规模、技术条件、人员结构等情况予以审核,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员及其培训第七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人员要符合中药饮片配方的有关规定,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药师)和中药调剂员。

医保定点药店的人员配备应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岗位培训,具有“柜台方”方解、用药指导、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经培训后上岗。

第四章“柜台方”销售的服务规范第九条执业中药师(中药师)负责“柜台方”用药指导,根据患者自诉作出诊断与辨证分型,做到对症下药。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沪卫办中医[2012]002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办中医〔2012〕002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机构:为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中药用药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落实医疗用药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中药饮片各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和药品进入医院。

二、进一步强化医院中药处方及调剂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处方审核、核对工作,开展中药处方点评,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

对有毒中药、配伍禁忌等处方实施有效责任监管。

三、加强院内饮片质量监测。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逐步开展对中药饮片的检验工作。

近期,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库存中药饮片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饮片立即封存,并报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请各区县卫生局和办医主体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相关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中药用药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8]85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注〔2008〕85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修订工作。

现在,修订工作已全面完成,《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以下简称:《炮制规范08年版》)亦已正式出版。

为做好《炮制规范08年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炮制规范08年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此,本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炮制规范08年版》收载的中药饮片,须按照《炮制规范08年版》要求执行;《炮制规范08年版》未收载的品种暂仍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94年版)。

二、自执行之日起,本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其包装、标签必须符合《炮制规范08年版》的规定。

药品名称应统一使用通用名称或炮制项下的饮片炮制品名称;对于经《炮制规范08年版》规范名称的药品,其原使用名称可以用括号的形式,在药品名称后加注,过渡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

三、《炮制规范08年版》增订了较大量的质量检验项目,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决定对部分品种的含量、浸出物、灰分等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分阶段实施,品种及有关项目目录见附件。

附件所载品种,其相对应的检验项目自2010年1月1日后正式实施。

此前,该些项目暂不作为判断中药饮片质量的依据。

四、各饮片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中药材原料的质量控制,并严格执行《炮制规范08年版》的各项质量要求。

对附件所载品种,亦应积极创造检测条件,进行全项检验,并按批积累检验数据,为全面正式实施打好基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11〕165号)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的生产,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意义近年来,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监管,使中药饮片质量水平有所提高。

然而由于近期中药药材价格的整体飙升,中药饮片生产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生产企业存在着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甚至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等行为。

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

各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规范中药饮片生产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具体要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局通知要求,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必须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

严禁生产企业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等行为。

三、专项监督检查安排生产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2011年3月31日前送辖区食药监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监处。

2011年3月-12月本局将组织对本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药品监督抽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11]16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11〕165号)
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的生产,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的意义
近年来,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监管,使中药饮片质量水平有所提高。

然而由于近期中药药材价格的整体飙升,中药饮片生产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生产企业存在着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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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价费[2012]00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及委托加工制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市销售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临床必需、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制剂名称及质量标准相同的制剂,应保持不同剂型、规格产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审核程序:(一)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定价或价格调整,应当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送按本办法自行核算的制剂价格,同时还须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该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以及购进原辅料、包装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委托加工制剂另须报送加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等相关材料。

保密制剂配方应在相关材料中注明。

申请制剂价格定价或调价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中医药是传统的医学科学,也是灿烂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医药事业获得蓬勃的发展,并取得巨大的成就。

中药作为中医治疗学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在许多研究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也成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源泉和主要支撑。

但还应该看到,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离充分满足人们群众的康复、保健需求还有较大距离,还要研究和解决不少实际的问题。

鉴于中药饮片作为中成药和传统汤剂的原料,在中药材、饮片、中成药这一完整中药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承上启下的作用,把它作为提高中药产品质量水平的突破口,可以收到事半工倍的效果。

为切实做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建议,提出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意见如下:一、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是中药饮片的原料,没有高质量的中药材作保证,饮片质量就是无源之水。

对于中药材,言必称“道地药材”,这就是先人关于如何保证中药材质量重要经验的朴素总结。

上海是个地产中药材资源极度贫乏的都市,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就意味着要走出去。

要积极探索各种可能的形式和方法,在传统产区建设中药材基地。

以实施中药材种植规范(GAP)为基础,通过加强种质和种植(养殖)管理,纯化药材基原(品系),减少或避免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从源头上为中药材的质量提供可靠保证。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沪价费〔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9〕012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和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中,凡涉及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可暂按原定价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可到市物价局确认;若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列入附件,而规格未列明的药品,在市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应尽快与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

五、对已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不高于附表中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销售,医院供应价格统一按照零售价格倒扣15%执行。

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此次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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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凡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定价权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交的定、调价材料,接受价格初审,而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

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中,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品种,
经营企业应上报生产经营成本等价格材料,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协调平衡其销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度竞争。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必须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经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适度竞争。

——坚持公平公正,实行集体审议。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通过集体审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零售价。

——坚持统筹协调,自觉接受监管。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价格,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定价办法)
制定中药饮片价格应以药材市场行情及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出价格申请。

经营企业需提交中药饮片价格申请、中药饮片成本申报表、生产企业GMP证书、原药材进货发票、上年度企业销量等材料。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中药饮片进行价格初审,对中药饮片的生产成
本、市场供应等情况开展监测、调查,并组织召开价格协调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市价格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的初审意见后,应进行价格复审,并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对其中矛盾较为突出的饮片价格应提交市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按会议提出的审核意见做出定调价决定,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第七条(作价公式)
(一)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

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饮片含税出厂价格(饮片含税批发价格)=〔原药材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各项期间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各项期间费用标准为5元/公斤,成本利润率为5%。

最高损耗率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中药饮片中的全草类品种最高损耗率标准可上浮15%。

(二)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饮片最高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加价率)
最高流通加价率为:25%。

第八条(价格公布与执行)
上述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市
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向社会公布。

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中药饮片销售价格,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向社会公布。

本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执行审核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第九条(价格监督与检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

所售中药饮片应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价率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调整申报表
申报企业:(签章)年月日
注:申报饮片为新定品种应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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