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1、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职能包括()。
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B2、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包括()等。
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 B3、()是指行业自律组织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约束。
A.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审核B.股权投资基金募集C.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D.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监管【答案】 C4、(2017年真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其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
A.不属于基金财产,属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固有财产B.属于基金财产,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固有财产C.不属于基金财产,也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中的固有财产D.属于基金财产,同时也属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固有财产【答案】 B5、股权投资基金财务尽职调查经常采用趋势分析和()工具,在财务预测中经常会用到()和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A.结构分析;假设性分析B.结构分析;场景分析C.技术分析;假设性分析D.技术分析;场景分析【答案】 B6、有关回访确认的说法错误的是()。
A.冷静期届满后,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B.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C.回访确认程序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有效D.回访程序成功确认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答案】 C7、投资协议中保密条款的表述错误的是()。
A.保密义务是双方共同的义务B.除依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外,投融资双方对在股权投资交易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C.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在投资过程中知悉的目标公司的非公开的技术、产品、市场、客户、商业计划、财务计划等信息通常均属于商业秘密D.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在融资过程中所知悉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的尽职调查方法与流程、投资估值意见、投资框架协议及投资协议条款等信息通常不属于商业秘密【答案】 D8、M投资管理公司2011年1月募集了一只人民币基金,规模5亿元,已全部实缴到位。
2022-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预测试题18(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含下列哪些()Ⅰ.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Ⅱ.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Ⅲ.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Ⅳ.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是指股权投资基金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
A.完全棘轮条款B.保护性条款C.加权平均条款D.回售条款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保护性条款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
3.在我国,()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
A.公司型基金B.封闭型基金C.契约型基金D.开放式基金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_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_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
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现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
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 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规定。
二、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1 年 9 月 1 日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 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的个人,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06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根据 2008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
4
目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 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2.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时间: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 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017年04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真题
2017年04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真题1.股份公司型基金由()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D.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答案:B2.通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年不得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A.2B.3C.4D.5答案:B3.()是指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份,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转让实现股资退出和资本增值。
A.首次公开发行上市B.主板上市C.中小企业板上市D.创业板上市答案:A4.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公司(A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有如下约定:“如果A公司再次发行股权且增发时A公司的估值低于投资人股权对应的A公司估值,则投资人有权从创始人股东外以加权平均法取得额外的股权”,该条约定属于()。
A.反摊薄条款B.回购保证条款C.优先清算条款D.对赌条款答案:D5.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不包括()。
A.基金相关法律协议及募集推介材料B.基金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C.基金主要财务指标D.基金的预测收益答案:D6.某企业本年度预期经营利润为3000万元,在与某股权投资基金谈判后,双方同意按照该预期利润的15倍市盈率作为融资前估值,由该基金向该企业投资5000万元,投资完成后,该基金所占股份比例为()。
A.11%B.10%C.20%D.15%答案:A7.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会员的机构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B.中国银行业协会C.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协会D.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协会答案:A8.下列关于政府引导基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B.参股是指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C.政府引导基金通常通过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早期创业投资领域D.融资担保是指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政府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答案:D9.用相对估值法来评估目标企业价值的工作程序不包括()。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2006年我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后,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跃于市场。
本文将在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从资金来源渠道、普通合法人税收制度、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三个角度,研究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则状况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其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我国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
(一)全国性法规《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指出设立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意义,譬如“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成为我国企业组织有限合伙基金实践开展的合法依据。
随后国务院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伙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合伙登记材料、合伙登记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给合伙企业设立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地方性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深圳)、《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北京)、《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珠海)、《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杭州)等城市,制定了有限合伙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仅有区域性的效力,却是《合伙企业法》的有效补充,也是有效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践的法律基础。
(三)部门规章制度2003年3月1日。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过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第4条提出了公司制形式在创投企业的适用性,以及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是混合责任制对有限合伙的承认。
(四)境外基金管理规定2010年3月1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颁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法企业管理方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和设立登记予以认可。
对于有限合伙投资的股权基金,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而以上规定没有涉及外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制度方面存在空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简介
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8月30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 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
03
第三章私募 基金托管人
04
第四章资金 募集
06
第六章信息 提供
05
第五章投资 运作
1
第七章行业自 律
2
第八章监督管 理
3 第九章关于创
业投资基金的 特别规定
4
第十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 发展,制定本条例。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2017年2月8日,证监会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64号建议的答复》中说明: 2015年以来,证监 会配合有关部门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2016年,国 务院法制办将《私募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法制办 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拟定中的《私募条例》涉及私募基金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 问题,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私募条例》的制定,将弥补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的不足,为私募股权基 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增加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 度。
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及相关规定-20163
私募管理人——法律部分第一部分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一、设立及运营方面。
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
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10-13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2014年 8 月 21 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投资法与资本运作了解投资法对资本运作的相关规定与限制
02
资本运作基本概念与模式
资本运作定义及意义
资本运作定义
资本运作是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 过买卖资产和股票、兼并收购、重组 等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价 值最大化的过程。
资本运作意义
资本运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可 以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品牌知名 度、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 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资金来源限制
禁止非法集资
资本运作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 以非法集资、欺诈等方式筹集资金。
限制贷款用途
企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 高风险投资,确保资金安全。
投资方向限制
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
企业不得将资金投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如赌博、色情等。
限制投资高风险领域
对于高风险领域,如房地产、股票等,投资法可能设定投资比例、投资额度等限制,以降低风险。
共享单车行业洗牌
共享单车行业在经历了初期的疯狂扩张后, 由于市场饱和、竞争激烈、盈利模式不清晰 等原因,许多企业纷纷倒闭或被收购。该案 例提醒我们,在资本运作中,要关注市场需 求和竞争态势,制定合理的商业模式和盈利 计划。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展望
01 02
投资法将更加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投资法将不断完善,为资本运作提供更加规 范、透明的法律环境。未来,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将更加注重合规性和 风险管理。
常见资本运作模式分析
பைடு நூலகம்
兼并收购
资产重组
股票发行与上市
私募股权投资
兼并收购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其 他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实现对 企业控制权的获取,从而达到 扩大规模、拓展市场、获取资 源等目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对内部 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以 及对外部资产进行剥离、出售 等方式,优化资产结构,提高 企业资产质量,实现企业价值 的提升。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估值频率】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封闭式基金扩募、增减资等私 募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
第六章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 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 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 的约定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账务,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差错处理】当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根据服务协议约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四章
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 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
第四十二条【风控检查】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机制,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防范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指令在发送到 交易场所之前应当经过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风控检查,不得绕过风控检查直接下单到交易场所。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如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待投资公司上市,投资人就会从中获得收益。
但因为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市场也并不成熟,所以,国家相关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就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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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决定,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聘请公司外人士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项目进行调整;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本公司员工;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1、制定基金的募集方案;2、决定报请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3、制定投资方案;4、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5、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6、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对所提交讨论的投资项目赞成与反对票各占1/2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出投资决议;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董事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第十四条项目初审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收益及风险进行审查并形成文字报告,供总经理决策是否对项目启动进一步调查研究;第十五条项目初审会由总经理牵头,由投资经理、法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可在必要时决定公司其他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初审会;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十六条投资潜在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但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特征:1、较高的成长性;2、先进的技术;3、较高的进入壁垒;4、优秀的管理团队;5、领先的市场地位;6、有利的投资价格;7、很强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第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1、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证券,2、用借贷资金投资;3、向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购买投资组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除外;4、投资于有可能使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5、投资于可能会损害公司商誉的产业、产品或领域;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第十八条项目搜集公司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项目:1、与国内外私募股权投结基金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2、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查询、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第十九条项目初审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第二十条签署保密协议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第二十一条立项申请与立项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报公司项目初审会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与项目,项目投资经理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所有内部审查工作应当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第二十四条签订投资协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投资协议;第二十五条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在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有:1、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季度分析表;2、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3、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第二十六条投资的退出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国内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国外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等;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和向其他公司出售;当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IPO及出售将是本公司主要的退出渠道;项目推出时机成熟时,由项目经理起草投资退出方案书;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退出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退出方案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所有内部审查工作应当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退出决策意见表;在退出方案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第二十八条项目总结项目退出后,项目投资经理应当书写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投资中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以资参考;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察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包括项目投资考查及决策阶段档案、项目跟踪管理阶段档案、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三部分;第三十一条项目投资决策阶段档案包括商业计划书、项目概况表、尽职调查提纲、尽职调查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立项审批表、投资建议书、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投资协议以及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项目跟踪管理阶段档案包括企业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访谈/项目进展报告、重要会议纪录;第三十三条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包括投资退出方案书、项目总结报告;第三十四条业务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项目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第三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做好业务档案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业务阶段结束后的五日内按公司行政管理部的要求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并将业务档案移交归档;第三十六条业务档案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管理部,一分留部门保存;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附附件为投资管理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业务档案1:项目概况表项目概况表项目人员日期业务档案2: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提纲一、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东结构1、公司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比例;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目前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3、提供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二、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1、公司主要产品及业务;2、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3、公司主要资产状况:土地、房产、主要设备等的数量、购置价格;4、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5、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6、公司主要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抵押情况;三、公司治理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1、公司组织结构图包括参控股企业;2、公司参控股企业的业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介绍;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专家介绍;四、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1、公司股东从事业务情况介绍,是否从事或投资于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2、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3、公司主要原料供应商名单,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方式,公司主要设备的采购方式;五、公司对外重大合作合同、法律诉讼情况;六、公司设立以来资产重组资产出让、资产收购、股权转让、收购等情况七、公司发展规划,近期资金需求,拟投资项目情况;业务档案3:尽职调查提纲尽职调查提纲一、行业调查1、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是什么行业的市场走向2、行业总市场容量、其增长率及其判断依据3、行业内影响企业利润的因素二、产品市场情况1、产品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及市场份额分布2、公司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的名单及对竞争对手占有市场份额的分析3、公司在产品技术、价格、分销渠道及促销手段等方面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相互优势所在,公司优势的判断依据、对方优势的相应对策4、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潜在竞争对手及其可能进入的时间分析5、公司如何与正在研制同类产品的大公司竞争三、销售策略1、公司目前的销售体系是直销还是通过代理商,与代理商的关系如何2、现阶段销售战略或计划,该计划中的要点是什么如遇较大阻力将如何调整3、产品或服务的推出到形成实际销售的时滞有多长产品推销周期4、现有市场对产品的认知度有多少,如何开发潜在消费需求5、产品或服务步入成熟期后的营策略6、现有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及经验7、产品的定价策略及公司现有产品定价是否考虑了竞争的市场因素四、公司经营情况1、营销状况1.1公司的组织结构1.2公司收入构成明细及产品销售明细1.3销售程序说明1.4企业的主要供应商1.5分销渠道与促销手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解决方式1.6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及人数,人均销售收入2、生产设施及生产状况2.1生产设施与用地说明、是否拥有所有权2.2生产设施的新旧程度2.3现有生产设施及场地是否能满足企业计划中的扩张需要,如不能如何解决2.4生产原料说明2.5生产流程介绍2.6生产工艺复杂与否、成熟与否,是否需要员工有特殊生产技能,在公司扩张期会否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阻碍2.7产品质量保证措施2.8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当企业规模多大时会产生生产瓶颈及其相应对策五、人力资源1、劳动力统计年龄、教育程度、工资水平等2、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简历3、企业家的素质领导能力、判断力、忠诚度、进取心等4、对关键人员的依赖程度及相应措施5、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期权制度等6、主要管理人员对引入风险资本的态度7、管理层是否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及其认为自己能胜任的理由六、产品技术1、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本质性的技术突破2、技术进步对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及企业相应对策3、产品的专利权及商标,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动及其相应对策4、企业的研发能力、每年的研发支出,及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未来的销售或可带来的回报预测5、企业主要产品技术发展方向、研究重点、正在研究的新产品及其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开发进度等6、产品更新换代周期七、财务情况及预测1、产品开发、生产与销售的融资需求及资金使用计划2、是否已建立较规范的会计制度3、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主要会计政策说明4、利润构成考查5、应收帐款明细及相关管理措施6、未来5年财务预测及预测依据八、有关法律及政策1、技术专利归属2、国外专利规定3、国家及地方政策4、有无租赁、欠债、欠税、未了的合同关系及其它法律纠纷业务档案4: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人员日期项目立项审批表续项目立项审批表续业务档案5: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应包括以下要点:1、项目概况2、技术先进性3、管理团队4、市场前景与竞争能力5、财务状况6、融资计划与用途7、风险因素与不确定性8、投资建议:详细投资方案设计,项目价值评估投资支撑点、介入价位9、投资退出方案设计10、其他业务档案6: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项目人员提交日期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续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续附件:1、项目立项审批表2、项目尽职调查报告3、项目投资建议书4、项目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档案7: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业务档案8:企业情况月季度分析表企业情况月度分析表项目名称报告期间业务档案9:企业情况季度报告企业情况季度报告企业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可参考以下内容:一、企业经营情况概述二、财务指标分析三、营运状况分析1、收入状况分析:a、收入趋势分析b、预算完成情况分析2、营运成本分析:a、同期比较分析b、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四、投、融资等重要活动分析五、企业上市筹备工作小结六、项目管理建议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项目人员出差时间:出差地点:调研项目:项目所处阶段:调研情况本次调研目的:项目欲解决的问题等;本次调研收获:针对上述问题的回馈、调研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相应措施、获得的其他项目信息等结论:如需进一步跟踪——项目存在的问题、拟解决方案;如考虑放弃——放弃的原因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工作月报姓名日期一、项目工作小结:已有项目项目名称:进展阶段:本月所进行的工作:该项目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新接项目项目名称:进展阶段:本月所进行的工作:该项目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二、其他工作小结三、相关建议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文档移交清单。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投资基金行为,降低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基金决策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一)集团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简称“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涉及集团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集团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视同集团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服务主业发展把握国资囯企改革发展机遇,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分层分类管理1、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简称“基金投资”)分层管理。
投资基金层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2、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投资者的隐私信息,禁止泄露、非法使用或者非法转让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行业的道德操守,遵守商业信用,不得从事欺诈、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私募投资基金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其业务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评估投资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在募集、运作和清算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有关基金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应当定期自查自纠,发现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定期报告和特定报告,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配备合格的风控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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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按照国外的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完整的业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四步:第一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客户部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接洽。
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具体了解投资者的性质、投资者委托资产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和要求。
投资者通过接触来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资质、业绩历史和基金经理的技能。
第二步,双方在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民事代理契约制,信托制契约制签订委托协议,合伙制签订合伙协议,公司制签订公司章程),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其基金组织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号,并按照约定日期把委托资产转入专门账户。
第三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投资者如有建议,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运营的重要信息,如递交投资备忘录及审计报告等。
第四步,协议期满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此鉴定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绩,并在此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四种组织形式的整个业务流程运作中,均涉及法律规则适用问题。
怎样把握法律规则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中的适用,是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减少投资纠纷的重要一环。
一、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契约制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上分为民事代理契约制和信托契约制。
民事代理契约制,是指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合同,投资者在不转移资产占有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并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管理后果由投资者承担方式。
信托契约制,是指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签署信托合同,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转移资产的占有,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管理后果归属投资者或者指定的受益人。
信托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是比较成熟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外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涌向我国市场后,本世纪初,我国开始试做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时,选择的就是信托式。
比如200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我国首个中资产业投资资金——渤海产业投资资金即是信托式。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诞生,是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和国内类似性质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产生的,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并未采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常见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而是采用的是信托契约制形式。
民事代理式与信托式相比,民事代理式主要适用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而信托式适用的法律法规,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之外,还有《信托法》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法规。
因此,在这里对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适用的研究,主要是偏重信托式,而民事代理式作参照。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一般是由基金发起人(持有人)私下向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再由投资人与受托人(即基金管理人,或称为公司)签订一个内容广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协议书,然后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目标公司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前述说过,在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但怎样处理好这多层委托代理关系,还要把握好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成功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三层法律关系当事人:信托公司、投资者和目标公司(企业)。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并经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批准而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投资者,是指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目标公司(企业),也是依照我国《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设立的工商业企业。
同时,三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还涉及《合同法》,因此,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我国近年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市场需求,为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有关部门又专门对信托公司,即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制订了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如2007年3月颁布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08年6月27日专门印发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等,对信托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托业务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针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签订协议到最后全部资金清算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应适用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签订规则。
平等自愿、公平互利,是我国《民法通则》、《信托法》和其他民事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市场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是发自内心的意愿,为了各自的利益,寻求公平下的合作机会,因此,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
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当事人限制规则。
由于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信托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就对参与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的资质进行了限制。
1、对委托人的限制。
委托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中是投资者。
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能够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并非是社会上的任何投资者,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投资者。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对受托人的限制。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
能够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也并非是经注册成立的所有的信托公司,也是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即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3条规定的“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人。
3、对投资顾问的限制。
投资顾问,是指为了营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业务,并弥补自身体制和机制的不足,信托公司对外聘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专家。
投资顾问权限很大,信托公司的角色相对被动。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2条规定了投资顾问应具备的7个条件。
在这些条件中,首先,要求投资顾问“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这有点像有限合伙组织中普通合伙人的条件,不过比与国际上通行的要求普通合伙人投资在1%左右距离较大;其次,要求“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业务营运的软硬件设施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这又是要求投资顾问必须具备相应的法人条件;再次,要求“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及无不良从业记录”。
由此看来,能够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顾问的是那些专业能力强,而资金实力雄厚的经济管理公司。
如果专业能力强,而资金实力一般的经济管理公司也不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的参与人。
(三)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的全权委托规则。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信托,鉴于信托计划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全权委托,并非是没有原则、没有规则的全权委托,而是在此背景下的全权委托:1、确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下的全权委托。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确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下的全权委托,是指当事人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协议时应首先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指委托人(受益人)没有任何权利下的全权委托。
比如,在签订信托协议后,委托人(受益人)仍然有以下权利:第一,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第二,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权利。
2、确定信托期限下的全权委托。
信托期限一般为五年,自受托人确认的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约定一个决算的日期。
如果起始日或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则予延期至下一个工作日。
法律规定,在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按法律规定,如果信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仍有部分信托财产无法变现或不适于变现,或受托人无法将信托财产中的股权直接向受益人分配的,则信托期限延长24个月。
这是特殊情况下的期限延长,没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信托协议执行。
因此,全权委托,是在信托期限内的全权委托,如果受托人执行没有期限观念的“全权委托”则是侵犯了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所有权利。
3、受托人谨慎运作下的全权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受托人可以以信托财产所有人的身份,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比如聘请投资顾问,积极营运信托财产,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应当谨慎运作,但并不能说明其运作不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并非短期,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下,突发的来自国内外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有可能随时发生,因此,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管理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项目退出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
虽然在协议中受托人并没有对委托人作运作收益的任何承诺,但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模式,收益人有可能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
因此,受托人虽然接受的是委托人的全权委托,但为了避免风险,也一定谨慎运作。
如果受托人承诺按照信托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但又违反信托协议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