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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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政治八年级《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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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佛山三中韩美蓉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初步掌握社会管理秩序的概念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了解法律的作用,培养学生阅读、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难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教学方法讲授与启发相结合(录像、漫画、小品等形式辅助)授课过程:一、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略)二、讲授新课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板书)请同学先自学第一目题的内容,找出:(1)社会管理秩序的含义。

(2)社会管理应包括哪些方面?(学生回答略,教师归纳)1.社会管理秩序需要法律维护(板书)(1)社会管理秩序的含义。

(板书)(2)社会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管理者、被管理者)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应该依法行事。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板书)请同学们继续读第二目题。

思考:(1)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有哪两种不同性质?(2)教材中主要列举了哪几方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怎样分别处罚的?(学生回答,教师归纳)(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板书)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触犯刑法→依刑法处罚→犯罪一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触犯刑法→依《条例》处罚→一般违法(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几种表现及处罚(由四幅漫画引出处罚规定)①.对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②.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③.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④.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处15日以下拘留,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⑤.“对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此还另有加重处罚的规定。

请同学看一段录像,看一段材料,结合书上的有关内容回答A.毒品有什么危害?B.“吸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贩毒”呢?C.为什么在材料2中对吸毒者的处罚加重了?D.你认为中学生应如何正确对待毒品?三.课后小结:(略)四.巩固新课:(1)请同学表演小品,全班同学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讨论。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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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当镇干部进驻该村做善后工作时,李某之子纠集部分村民围住镇干部谩骂,砸坏镇干部的汽车、摩托车,并对镇干部进行殴打,要求放人。

遭到拒绝后,李某之子等人将三名镇干部关在柴房达数个小时,三名镇干部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出来。

问: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将镇干部关进柴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防治“非典”期间,某村外出务工人员杨某、陆某两人从疫区返回老家,在老家所在县的汽车站下车后,经县红十字会防疫人员检查发现两人体温异常,红十字会有关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措施要将两人隔离。

但两人声称体温异常是在车上喝酒所致,而且两人根本没有在疫区停留,只是经过疫区。

两人自恃有理,不听劝解,对实施隔离措施的工作人员先是谩骂、侮辱,进而拳打脚踢,致使车站秩序混乱,检查和隔离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其间,两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被殴打致软组织受伤,一些桌椅和检测设备受到损坏。

问:杨某、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李某沿街张贴招工广告,巡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员张某当场将广告没收,二人遂发生纠扯,其间李某用拳头将张某鼻部打成轻伤。

张某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聘用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式编制。

群众在交警队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

群众在交警队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群众在交警队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分析[案情]年9月17日8时许,李集镇庙东村村民司西安及女友在商永公路李集超限站东20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

次日庙东村委干部司联营(另案)等人以事故是李集交警中队追车造成的为由制造事端,组织群众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借机发泄其对公安交警的不满情绪。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与庙东村群众一起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

在群众与干警厮打期间,李某某抱住一名干警让其岳母殴打。

被告人李红套受司联营的指使,两次到李集街上找人作证,让在一张白纸上签名并按指印,以证明司西安的死是交警追车造成的,为司联营等人提供闹事依据。

被告人司建华在得知庙东村群众要把尸体抬到李集交警队后,给新闻媒体寸丁电话,发现公安干警外出时,鼓动群众起哄、围攻、阻拦。

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司联营、司广军等人的组织下,强行将司西安及女友尸体抬到李集交警中队办公室,砸坏门窗玻璃及办公用具,殴寸丁、辱骂干警,致使李集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达8个小时之久。

[审判]夏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进行干扰和破坏活动,制造事端,施加压力。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5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总结词
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 常见的刑事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
VS
详细描述
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通常 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持有、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 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还对社会稳定和 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在实践中,涉及 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典型案 例包括某毒枭组织贩毒案、某明星吸毒案 等。
行为后果
行为往往导致一定的社会 危害后果,如公共场所秩 序混乱、国家机关工作受 阻等。
心理特征
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仍故 意为之。
过失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 自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 序的妨害。
特定目的
行为人往往出于特定的目 的,如谋取私利、报复社 会等,实施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的行为。
案例二
总结词
涉及公共卫生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卫生防疫法规,危害公共卫生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这类犯罪通常涉及违反食品药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生产、销售假 药、劣药,或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严厉打击。在实践中,涉及公共卫生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6
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反思和建议
完善立法建议
细化罪名
针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具体行 为,制定更加详细的罪名和量刑 标准,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
威慑力。
增加财产刑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刑罚中, 增加财产刑,如罚款、没收财产 等,以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
裁力度。

c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c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答案:BCD。王某作为辩护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陈某利 答案:BCD。王某作为辩护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诱李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李某构成伪证罪。 诱李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李某构成伪证罪。陈小二没有 被关押,陈某不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被关押,陈某不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一、窝藏、包庇罪 窝藏、
C.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 D.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 参与围攻的职工、
答案:ABD。 答案:ABD。
案例2 案例2
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 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 甲欠乙 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 , 甲在 万元久拖不还 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 于是, 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 。 于是 , 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当 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 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 , 甲率领 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 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 , 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 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拒不执行判决、 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妨害公务罪 D.故意伤害罪
数量不以纯度计算
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 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品罪被判过刑,又涉毒犯罪的,从重处罚。 品罪被判过刑,又涉毒犯罪的,从重处罚。
2008年选择题 2008年选择题
2006年选择题 2006年选择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帮助当事人毁灭、 B. 帮助当事人毁灭 、 伪造证 据的 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 C. 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 , 在 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 据时,拒绝提供, 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 D. 包庇走私 、 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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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一一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初二年级上第二课第三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教案)第三课时1.请同学们观察下列图画,并说出下列图画表述的情形以及他们的行为各造成什么危害.2.请同学们阅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部分章节.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处罚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提问:刚才画面描绘的情形,各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总结:根据我们观察,分析图画,可以看出上述行为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学习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板书)从刚才我们分析的画面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除了用纪律,道德进行约束外,更需要法律的维护.1.社会管理秩序需要用法律来维护(板书)在这里,同学们应当掌握〃社会管理秩序〃的含义.(1)社会管理秩序的含义.(板书)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 目的是使人们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保证政令畅通,秩序井然. 在这里需要强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2)维护管理秩序包括两个方面.(板书)我国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就要同时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的楷体字材料,并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投影:本案例中,谁是管理者,谁是被管理者?(交警是管理者,司机是被管理者)两者谁的行为是违法的?(交警不该乱罚款)此案例中违法者受到了何种处罚,你能否找到法律依据?(见小资料)如果管理者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将导致什么后果?(导致被管理者的利益遭到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 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危害人民的利益)课下从资料中找找,如果公安机关执法错误会受到什么处罚?教师总结:通过同学们的阅读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论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应该依法做事,依法律己,以维护社会管理秩疗;.过渡句:对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将依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刚才我们在观察图片时,已经接触到了几种情况•现在我们来总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板书)投影:对故意损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 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除此以外,还有另一种情形.〃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这里同学们应该清楚〃赃物〃是指通过贪污受贿或盗窃等非法手段所得的财物.比如:在自由市场碰到卖〃黑自行车〃的,如果你购买,则属于违法行为,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在这里,请同学们思考两个问题:①赃物并非你偷的,你也花了钱来买东西,属于〃正常的买卖关系〃,为什么属于违法行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 直接帮助了犯罪分子逃脱罪责或得到非法利益,干扰了司法机关查处赃物的活动,给社会带来危害,因此要受到法律的制裁)②如果你碰到了卖赃物的,你打算怎么办(作为正直的守法公民,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立场坚定,坚决反对这种行为,但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解决,在保全自己的情况下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既保护自己,又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这节课,我们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和对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认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如果不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将由违反纪律发展到违法犯罪.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做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DOC)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DOC)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目标,也是使国家各种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我国历来注重用刑法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

它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

但是,由于刑法对侵害或者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家庭婚姻、公私财产、国防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社会秩序的行为列入了刑法分则的其它章节,故本章所规定的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换言之,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1)扰乱公共秩序;(2)妨害司法;(3)妨害国(边)境管理;(4)妨害文物管理;(5)危害公共卫生;(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其中,绝大多数行为表现为作为,少数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本章犯罪多为法定犯,即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伦理,但出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而根据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机关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具有较强的行业或部门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性规范文件,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司法考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课件

司法考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课件
• 例如,某乡村教师甲颇懂医术,常为自己治病。某日村民乙请求甲为 其母治病,甲答应。由于甲的治疗手段不当导致病人死亡。甲不构成 非法行医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四)非法行医罪的处罚(略)
•司法考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4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
• 不作为的方式,例如,应当及时检查病情因为睡着了没有检查,导致
病人死亡。
•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医务人员。 •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过失属于一种业务过失,
往往是重大过失。
•司法考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
八、医疗事故罪★★
• (三)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 1.本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
•司法考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
•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 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概念 •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
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二)特征 •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是国家医疗工作管理秩序及医
疗单位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 成立本罪要求严重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就诊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教学教案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教学教案
问:李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3)
一、放火罪(★)——行为犯 ㈠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㈡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A、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和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B、以放火方法实施杀人行为,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
全——故意杀人罪,否则放火罪。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开始)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㈢认定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7)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犯) 十五、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结果犯)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结果犯)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结果犯)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结果罪)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8)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内容提要:本章从五个方面阐述了42个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罪名: 1、放火罪 2、投毒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4、组织、领导、参校恐怖组织罪 5、劫持航空器罪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
炸物罪 7、交通事故罪 8、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1)
案例分析: 1、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年5月7日,北方航空公司一架从北京飞往大连的飞机上,旅客张某将
隐瞒携带上飞机的易燃液体点燃,机上乘务员和乘客虽然奋力扑救,但由于 飞机上的座椅和地毯都是化纤织物,火势迅猛,无法控制,最终飞机在大连 附近海域坠毁,机上人员全部遇难。空难事件后,张某家属向大连某保险公 司索赔,因之前张某购买了七份人身意外险。 问:本案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被告人陈某系江东汽车修配厂喷漆车间工人。1999年2月21日晚8时许,陈 某在亲戚阿宏家喝了3斤左右黄酒后,不听旁人劝阻,无证驾驶“浙江130”双 排座加长汽车到他朋友周某处,邀周某和其9岁的儿子兜风。9时许,陈某酒 性发作,在市拖拉机厂会场附近弯曲行驶,将骑自行车迎面而来刚下班的工 人甲撞到,汽车的挡风玻璃被撞碎。陈没有刹车,又向马路右边拐去,撞到 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乙。接着,汽车又迅速向马路左边拐去,撞到骑自行车迎 面而来的丙后,汽车又冲上左边人行道,撞到活塞厂围墙。这时周围的群众 大喊:“汽车把人轧死了,救命!”被告认陈某却置若罔闻,将已熄灭的汽 车重新发动,倒车开动,在场群众中鲁某等人拉住陈某方向盘的左手,说:” 你开汽车出事了,不要再开“,陈某不听劝阻,狠踩油门继续开车。在强行 驾车弯曲行驶105米后,又撞到路东北角交通机具厂大门和围墙。陈某自己也 被撞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甲挫伤、脑震荡;被害人乙腰、背、踝部挫伤; 被害人丙被撞后胸部疼痛。 问: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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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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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的性质容易理解,只要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格的人行医,就具有非法性。“行医”中的“医” 即从事医疗活,指由医生根据医疗知识和技能实 施的治疗疾病的、带有一定的风险性的行为。 “行”医是以从事医疗活动为业的行为,非法行 医罪属于职业犯,是非法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 行医的行为必须以经常地、反复地实施医疗行为 为目的,行为人必须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行医的 方式多种多样,如开设诊所、挂靠合法的医疗机 构、非医疗机构超越营业范围进行医疗活动、游 走江湖给人治病等。 3.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021/8/22
5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
黑社会组织即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是由故 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参与,组 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组织成员相对稳 定,并且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制裁措施和 自我保护体系的犯罪组织的犯罪联合体。 我国尚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 所以在刑法上将其称为“黑社会性质组 织”。
20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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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 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 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 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 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 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 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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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精品课教案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学精品课教案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所谓“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机关工作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有关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是指该行为不仅内容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

如果上述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则不是正常的公务活动,对其进行阻止不能认为成立本罪。

如果行为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妨害公务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

刑法学精品课教案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学精品课教案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

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放爆炸装置,可能造成乘车的多人伤亡;在河流水源中投毒,可能会使饮用该水的无数人畜中毒死亡等。

如果犯罪行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而不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分别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的犯罪。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收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应当注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者侵犯目标作为依据,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换言之,无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无特定的侵犯对象或者目标,只要其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严重后果,已经或者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侵害的是特定对象,并且有意识地把损害结果控制在特定对象的范围内,没有并且实际上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公共财产或其他公共安全利益的重大损失的,即使行为人采取了通常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如放火、投毒等,也不应当认定为本章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分论第22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

分论第22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

刑法分论第二十二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九.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九、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卖淫罪1.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A.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客;B.没有固定卖淫场所,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C.“控制”:通过对卖淫人员施加物理或者心理影响,进而左右卖淫人员意志,使其难以摆脱行为人的影响。

D.被组织者:男女皆可E.“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异性或同性)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对方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口交、肛交等)。

2.责任形式:故意,组织行为未要求营利目的。

(二)强迫卖淫罪1.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A.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卖淫;B.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继续从事卖淫;C.在他人不愿意在某场所从事卖淫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继续在此场所从事卖淫;D.在他人不愿意向某类人卖淫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向某类人卖淫;E.在他人不愿意以某种方式卖淫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以某种方式卖淫。

2.责任形式:故意,未要求营利目的3.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强迫行为,只认定组织卖淫罪即可,但被组织者和被强迫者不具有同一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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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手段【案情介绍】被告人林甲,34岁,农民;被告人林乙,32岁,农民。

林甲和林乙兄弟一直从事出售假调味品等非法活动。

1999年5月10日上午,某县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依法对林甲、林乙家中的调味品进行执法检查时,二人聚集乡邻10多人,抗拒检查,撕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执法证,并用铁锤砸毁技术监督局的汽车,大肆辱骂执法人员。

后林甲、林乙二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问题】本案中,被告人林甲、林乙为抗拒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执法检查而撕坏技术监督执法证,砸毁技术监督局汽车的行为,其暴力手段指向的对象并非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而是指向了技术监督人员所使用的执法工具,这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呢?这就涉及到对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手段的理解问题。

【评注】通常认为,妨害公务罪之所谓“暴力”,一般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身体直接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强行拘禁、伤害、杀害等等。

此处,关于暴力的指向以及关于暴力的形式,在刑法理论上均存有争论。

关于暴力的指向,也即本罪的暴力在指向上是仅限于公务人员本人,还是同时包括与公务人员有某种亲密关系的其他人(如其公务执行的帮助人或其亲友)以及其所使用的物品(如办公用品)?有人认为,本罪暴力所指向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务人员本人的身体,还包括其他人或公务人员所有、使用的物。

前者是直接暴力;后者是间接暴力。

但也有人认为,本罪的暴力仅指直接暴力。

目前,前一种观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关于暴力的形式,也即本罪的暴力在形式上是仅指殴打、捆绑、拘禁等有形力,还是同时包括施行催眠术、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无形力?尽管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暴力仅限于有形力,但刑法学界通说则认为,本罪的暴力既包括有形力,也包括无形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正常管理活动。

否则,将置国家利益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并会给犯罪分子逃脱罪责提供可乘之机。

妨害公务罪之所谓“威胁”,一般认为是指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胁迫,即以将要加以恶害相通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行精神强制,意图使其心理上产生一种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目的。

至于公务人员是否已经真的因此而产生了畏惧,则非所问。

这种威胁可以是口头进行的,也可以是书面发出的或者通过身体动作暗示的;可以是直接对本罪侵害对象本人实施,也可以是对其亲友间接进行。

至于暴力、威胁的强度如何,也就是说,对于暴力、威胁须达于何种强度,始能成立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在条文上并未加以明确规定。

但通常认为,本罪中暴力、威胁须达到迫使公务人员不能或放弃执行公务,或者违背其职责和意愿实施依法不应当实施的行为之程度。

例如迫使公安人员放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人林甲、林乙的暴力行为指向的是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所使用的汽车等物品,而非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本身,但其行为同样符合妨害公务罪暴力手段之内涵,从而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27岁,农民;被告人章某,32岁,农民。

1998年12月12日晚11时,被告人王某、章某伙同他人赌博时,被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陈某、秦某、江某当场查获。

当陈某等三名联防队员勒令王某等人蹲在地上抱头勿动时,被告人王某与章某却乘势煽动并带头围攻殴打联防队员,致使陈某等三人多处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伤。

后陈某等三人在当地村干部的掩护下才得以脱险。

【问题】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

根据刑法典第277条的规定,可以将本罪的犯罪对象概括为三类人员: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其中当然含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军队中的工作人员。

其二是人大代表,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其三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如果侵害的对象不是上述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人员,而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普通群众,如工人、农民等,则不构成本罪。

但此处值得关注的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例如本案中遭到被告人王某、章某等围攻殴打的陈某等三人并非前述三类人员,但他们是受公安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从而对被告人王某、章某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呢?【评注】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相对严峻而警力又有所不足,因而各级公安机关普遍设立了“联防队”。

联防队的队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却是在现实地从事着治安防卫甚至刑事侦查等公务活动,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认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联防队员等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须从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分析。

从应然的角度说,我们倾向于建议立法机关通过修法形式将这类人员补充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首先,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大多数公务活动都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的,但也绝不能否认还有不少公务活动是通过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公民进行的事实,比如联防队员的情况。

其次,从深层次上看,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的本质特征不应在于其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而应在于是否存在从事公务这一事实。

因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在于犯罪人通过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人进行妨害,使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也就是说,犯罪人不是因为单纯地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而构成本罪,而是因为这一侵害行为使得上述人员依法从事的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从而使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受到干扰和破坏,才构成犯罪需要加以制裁的。

因此,只要在事实上从事公务,就相应具备了由法律保护其公务活动的条件和必要性,至于这种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如何取得的,是经选举、聘任,还是受委托,则非所问,只要不是非法的,均不能改变其代表国家管理社会之事实,因而在法律保护上也不应当区别对待。

否则,便与刑事立法设立本罪的基本精神相矛盾,便会使规定本罪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和功能受到削弱,同时还会产生打击公民积极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信心的不利社会效果。

最后,在这方面,国外有些立法例值得我们借鉴。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14条第3款规定,该法第113条“对于执行公务之反抗”犯罪中所规定的犯罪对象,包括“被征召支援勤务行为之人”。

这些人就相当于我国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法国刑法典第433-3条也有类似规定。

当然,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从实然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理由如下: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有严格区别的,二者不能相互混淆。

在新刑法典明确将本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之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便失去了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这一认识也得到了有关司法解释的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刑法》(指1979年刑法典)第8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护水等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其中致人受伤、死亡的,可按照相应的罪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具体到本案来说,陈某等三名联防队员虽属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他们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不能对被告人王某、章某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既是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也得到有关司法解释的支持,为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所认同。

事实上,被告人王某、章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被告人王某、章某围攻殴打陈某等三人的行为,造成轻伤结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完全可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定罪处罚。

三、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案情介绍】被告人杜某,男,32岁,无业游民。

1997年6月,被告人杜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

1997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为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的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

由于当时杜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

于是杜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

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000元交给杜。

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

数日后,被告人杜某被捕获归案。

经查,此前不久,杜某还身穿警服,驾驶一辆长江750型三轮摩托车,窜到某车站,冒充公安人员,以帮助群众做好事为名,送未婚女青年姜某回家,博得姜某之好感,并进而玩弄了姜某,使其精神遭受严重摧残。

【问题】对于被告人杜某之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诈骗罪。

因为被告人为了诈骗钱财,冒充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以收取活动费为借口,骗得现金5000元。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诈骗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诈骗行为,且所骗得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招摇撞骗罪。

因为杜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出境申请手续为借口,从被害人手中骗取人民币5000元;同时,被告人还以公安人员身份骗取了女青年姜某好感,并予以玩弄,严重摧残了姜某之精神。

这些事实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之特征,故应以该罪定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不够全面,被告人杜某实际上构成了两个罪:一方面,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从方某手中骗得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构成了诈骗罪;另一方面,被告人还冒充公安人员,玩弄了女青年姜某,使其精神遭受摧残,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之特征。

故对被告人杜某应以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实行并罚。

【评注】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显然是在两个罪过的支配下,分别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两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充足了两个犯罪构成,故被告人实施了两个罪。

第一种意见只看到被告人诈骗财物的行为,忽略了其冒充公安人员欺骗、玩弄的行为,从而把被告人之行为只定性为诈骗罪,显失之片面。

第二种意见则把被告人所实施的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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