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新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是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任务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现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一○年二月五日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我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
自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来,各地、各部门从制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以及备案监督和公众提请监督等方面,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备案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水平普遍有所提高。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由于还存在制定主体越权规定;制定工作缺乏计划性、科学性,随意性较大;制定过程民主参与不够,透明度不高,调查研究不深入,征求意见不全面,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公布形式比较随意;对规范性文件监督不力,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等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违法或者不当规定仍时有发生。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近期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近期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阿行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近期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20〕4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近期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行署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7月24日阿勒泰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近期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安排部署,聚焦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地区“4+2”产业布局,加快谋划旅游产业、社会治理、提升城市服务能力等领域信息化重点项目,打造具有阿勒泰特色的数字经济体系,推进市域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助推阿勒泰地区以旅游业为主体产业的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分工方案如下:一、将发展数字经济作为地区重大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工作机制建立专题研究、统筹协调、合力推动的议事工作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以地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行署主要负责同志和地委、行署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地区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景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地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常务副专员兼任。
牵头单位:地委办公室配合单位: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0年7月25日前完成(二)成立数字经济项目建设专班坚持统筹谋划、分布实施、问题协同、应用支撑的原则,成立由行署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重点示范项目建设推进专班,统筹推进地区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加快实施基于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行业应用,保障项目质量和应用成效。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阿行署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阿行署发〔2007〕3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1月2日行署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新修订的《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共十七章、九十四条。
这是行署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基本保证,对于行署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服务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抓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行署办公室负责督查各(市)、行署各部门学习贯彻执行《规则》情况,定期向行署报告。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行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地委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实行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行署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阿行办发[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07〕87号)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署同意《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同意地区招商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新人发〔2006〕87号),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正县级,是行署的直属事业机构,其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配置如下:一、主要职责任务(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地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地区机关后勤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三)负责地直机关办公区、办公用房、家属区、职工住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实施并承担维修管理;审核管理地直机关的基建计划和投资项目。
(四)负责地直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研究制定地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地直机关汽车编制、配备、购置、报废和更新工作。
(五)负责拟定地区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接待标准,承办地委、行署安排的接待工作及其他事项;承办地区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
(六)负责地直机关住房制度的改革工作。
(七)负责地直机关办公区、家属区的水、暖、电、路、排污等公共设备及设施的管理。
(八)负责地区接待处、地区接待车队、地区房管所、喀纳斯接待服务中心、地区机关服务中心及地区旅游宾馆的管理工作。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阿行办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20〕7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行署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8日阿勒泰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居住社区补短板,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城市工作座谈会暨老旧小区改造现场会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各族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
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到位的完整居住社区。
——坚持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
科学确定改造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合理制定改造方案,体现小区特点,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阿行办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12]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3号)规定,设立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署办公室)。
行署办公室是协助行署领导处理行署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及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职责划给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将语言文字规范与管理职责划给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行署领导组织协调行署各部门及各县(市)之间的工作关系,承办行署各类会议、上下级文传和行署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协助行署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行署、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审修行署领导讲话稿。
(三)督促检查行署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行署领导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行署领导报告情况。
(四)协助行署领导组织处理应急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行署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五)根据地区重点工作和行署领导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负责指导、监督地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04.13【实施日期】2010.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地区水利局制定的《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投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是指由国家投资、国家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的建造(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第三条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地区水利局负责全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地区发改、财政、审计、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阿行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12]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3号),设立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规格副县级,以下简称行署法制办公室),为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行署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地区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承担行署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行署提出建议;负责行署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提请行署常务会议研究议题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负责行署及行署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向行署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
(四)负责对全地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事项;负责行署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阿行办发[2012]77号【发布部门】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2.05.31【实施日期】2012.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12]7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对口援疆项目建设工作,是开展全方位对口援疆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载体。
为加快推进对口援疆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高效、依法规范的要求,建立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在项目前期审批、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援疆项目建设任务。
二、适用范围(一)吉林省、黑龙江省对口支援阿勒泰地区综合规划项目;(二)吉林省、黑龙江省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三)吉林省、黑龙江省在规划外确定的支援项目。
三、服务方式实行服务承诺制。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公开做出服务承诺,公示本部门的审批项目、依据、申请条件、办。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阿行办发[2012]163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12]1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9月)为进一步提高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按照自治区“5年内全面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2年内完成所有村镇规划编制任务”的总体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特色鲜明”的原则,采取县(市)负总责、县(市)城建部门抓落实、地区城建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方式,充分调动援疆省市规划编制力量,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为地区城乡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编制目标及要求(一)编制目标。
2013年6月30日前,实现县(市)、乡(镇、场)、村规划全覆盖。
具体目标是:2012年完成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县(市)域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修编,完成43个乡(镇、场)、412个行政村规划编制; 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94个行政村规划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4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步骤各盟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好本盟市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工作。
为全程掌握各地区清理工作进展,做好监督指导工作,请各地区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安排工作进度,并向自治区法制办上报清理工作的文件材料。
(一)及时进行本地区清理工作部署,并于6月10日前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部署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传真件即可);(二)及时进行部门清理意见的审核,尽快提请政府审议,并于7月31日前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盟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结果,即提请盟行署、市政府公布的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草案(电子版即可);(三)及时协调行署、政府尽快审议清理结果,于8月31日前公布本地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汇总本地区清理结果,并于8月31日前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本地区清理情况报告、清理情况统计表。
其中,清理情况报告中应包括盟市本级及其部门、所属旗县(市、区)及其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的清理情况;盟行署、市政府正式公布的清理结果文件的公布时间、公布的门户网站网址等。
(四)及时报送备案公布清理结果的文件,各盟行署、市政府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正式文件,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报送自治区政府备案。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阿行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17〕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0日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1号)要求,设立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发改委),挂“地区粮食局”、“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牌子,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地区粮食局职责、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职责全部划入地区发改委。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弱化的职责。
根据自治区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提高地区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自治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核准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除按规定需报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自治区、地区级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分别制定。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边防委员会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边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阿行办发[2012]61号
【发布部门】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2.05.10
【实施日期】2012.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边防委员会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行署决定调整地区边防委员会,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塔里哈提·吾逊(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主任∶邓章武(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杨振海(地委委员、地区纪检委书记、地委政法委书记)
李怀林(地委委员、阿勒泰军分区政委)
石勇(十师北屯市党委常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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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深入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深入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阿行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深入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08〕68号)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深入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阿勒泰地区深入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管〔2008〕2号)的要求,结合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使我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高,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工作效率和社会满意度得到显著提高,为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一)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体系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切实履行管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责。
同时,管委会要加强对委员的职责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委员会与决策和工作责任意识。
(二)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1、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的工作制度,逐笔清查已发放贷款,重点放在以个人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贷款等方面,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纠正。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阿行办发[2011]117号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阿行办发[2011]1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行署决定调整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邓章武(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副组长:潘银生(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成员:马合苏尔·艾力甫(行署秘书长)李伯成(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郭绍文(地区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天新(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刘新华(地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地区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巴合提·布郎拜(地区人事局局长)张新泰(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许玲(地区审计局局长)邹士洪(行署办公室副主任)托肯·加和甫(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浩兰·吾热斯铁木(地区民政局副局长)于彩云(地区财政局副局长)胡杰(地区建设局副局长)张明旭(地区人事局纪检组长、副局长)王龙才(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纪检组长)塔布斯·依斯汗(地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共平(地区教育局纪检书记)王林(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程铁流(地区交通局纪检书记、副局长)努克什·艾尼瓦尔别克(地区监察局副局长)井振义(地区卫生局纪检组长)刘学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长)张佑德(地区统计局纪检组长)王玮(行署法制办公室主任)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邹士洪(兼),办公室副主任:胡长寿(行署督查室主任)、刘泽玉(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田永生(行署法制办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行署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阿行办发[2013]70号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行署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行署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阿行办发〔2013〕7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行署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伯成主持行署办公室全面工作。
副秘书长祁代新协助王胜平副专员的工作。
副秘书长简庭卫协助曹志文常务副专员的工作。
副秘书长李莼协助魏岩副专员的工作。
副秘书长叶尔波力·孜汗协助沙比提·哈再孜副专员的工作。
副秘书长加冷·哈萨克拜协助库丽努·努尔哈力副专员的工作。
副秘书长田崇杰协助潘银生副专员的工作。
行署办公室副主任邹士洪负责行署办公室干部人事、机关党建、廉政建设、公文处理、信息、档案、保密工作,分管行署办公室秘书科、机要文书科、信息科。
行署办公室副主任张家祯负责行署办公室政务督查、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工作,分管行署督查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应急管理科。
行署办公室副主任加尔恒·托开负责行署办公室财务、国有资产、翻译、后勤保障、公务接待、安全保卫、扶贫帮困工作,分管行署办公室翻译科、行政科、综合科、行署机关车队。
2013年8月14日——结束——。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阿勒泰市区殡葬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阿勒泰市区殡葬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阿勒泰市区殡葬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勒泰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近年来,地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多方筹措资金,先后完成了烈士陵园和第一公墓的维修改造,并在阿勒泰市区新建了一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占地10000平方米的殡仪馆,配备了相应的殡葬设施、设备,着力为市区及周边居民提供完善周到的殡葬服务。
为防止重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殡葬资源,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市区殡葬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由地区民政部门牵头,对阿勒泰市区殡葬资源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管理。
阿勒泰市殡仪馆、公墓交由地区民政局管理后,市区居民殡葬活动在地区殡仪馆进行,受地区殡葬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突出公益性质,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阿勒泰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设施,开展运输遗体等殡葬服务。
坚决杜绝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
地区殡仪馆要针对群众需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切实把殡仪馆办成文明服务、易风移俗的“窗口单位”。
三、坚持齐抓共管,规范殡葬事务。
地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依法规范管理殡葬事务。
民政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杜绝乱埋、乱葬和非法买卖墓地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无证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对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查禁力度;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殡葬收费标准,加强监督,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领导及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领导及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阿行署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领导及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阿行署发[2011]5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由于人事变动,现将行署领导及秘书长工作分工印发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行署领导及秘书长工作分工一、行署专员塔里哈提·吾逊:全面负责行署的工作。
分管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审计局、监察局、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兵团农十师的工作。
二、各副专员协助专员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一)副专员邓章武:负责行署常务工作,负责发展计划、体制改革、国土资源、旅游、财税、国有资产管理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行署办公室、行署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局)、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旅游局、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署法制办公室、行署新闻办公室、行政学院。
协助专员分管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审计局、监察局、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阿勒泰军分区的工作。
(二)副专员潘银生:负责扶贫开发、石油天然气开发、电力等方面工作。
重点负责全地区扶贫开发项目的争取和吉木乃县、青河县的脱贫工作。
分管扶贫开发办公室、中石油阿勒泰销售分公司、阿勒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三)副专员哈尔肯·哈布德克里木:负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统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震、通信等方面的工作;协调中央、自治区驻阿工业企业的工作。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地区发改委和项目办领导分工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地区发改委和项目办
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0.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地区发改委和项目办领导分
工的通知
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本委领导、二级单位、各科(室):
由于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地区发改委和项目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如下:
行署副秘书长、地区发改委主任、项目办主任李玉新:主持地区发改委和项目办工作
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李君霞:分管党务、办公室、综合科、政策法规科、体改科、对口援疆项目,协助主任分管价格监督局、电子政务办(经济信息中心)
副主任托肯:分管社发科、国民经济动员办、西部开发(项目稽查)办
副主任余明海:分管农经科(以工代赈办)、水库移民办、收费科、价格管理科
副主任徐靖峰:分管外资科
副主任周江玉:分管投资科、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
调研员马凤莲:协助李君霞书记工作
项目办副主任赛力克:协助徐靖峰副主任工作
项目办副主任盛伟: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办副主任刘红梅:协助托肯副主任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库工作
项目办副主任梁汀:协助周江玉副主任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8.12.1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现将《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区行署门户网站系统栏目更新维护任务分解表(略)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以下简称门户系统)管理,保证门户系统高效、安全运行,发挥门户系统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区门户系统是地区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包括地区行署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第三条门户系统的定位是“宣传阿勒泰的窗口,服务公众的平台”。
主要任务是展示地区形象,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水平,增加行政透明度,促进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行署是地区门户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门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户系统由行署主办,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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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阿行办发[2012]186号
【发布部门】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1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阿行办发〔2012〕31号)要求,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对2011年之前行署及各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109件,废止、失效22件,现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09件)
(一)地区行署
1.《关于印发阿勒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发
〔1999〕136号);
2.《关于对福海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阿行署发〔2002〕36号);
3.《对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阿行署发〔2002〕60号);
4.《关于印发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发〔2002〕73号);
5.《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阿行署发〔2003〕34号);
6.《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和国家公务员照顾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发〔2003〕169号);
7.《关于批转阿勒泰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发〔2003〕390号);
8.《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发〔2004〕32号);
9.《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矿山专用道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发〔2009〕19号);
10.《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行署发〔2009〕20号)。
(二)地区行署办公室
11.《关于批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02〕116号);
12.《关于印发地区城镇特困群体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2〕126
号);
13.《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油区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03〕70号);
14.《转发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04〕41号);
15.《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阿勒泰地区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4〕44号);
16.《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4〕118号);
17.《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老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4〕122号);
18.《转发地区农牧业机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5〕16号);
19.《转发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直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5〕36号);
20.《印发阿勒泰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5〕75号);
21.《关于印发地区统一管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和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6〕126号);
22.《转发地区财政局关于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7〕108号);
23.《转发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7〕119号);
2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8〕77号);
25.《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办法(暂
行)的通知》(阿行办发〔2008〕104号);
26.《印发地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8〕109号);
27.《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9〕10号);
28.《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阿行办发〔2009〕18号);
29.《关于印发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9〕30号);
30.《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9〕63号);
31.《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9〕75号);
32.《关于转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行办发〔2009〕85号);
3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09〕113号);
34.《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10〕70号);
35.《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10〕76号);
36.《转发地区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10〕77号);
37.《转发地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10〕92号);
38.《转发地区财政局关于阿勒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