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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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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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7.27•【文号】财企[2002]313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失效>来源:财工字[1995]29号作者:财政部日期:95-02-21 失效日期:2002-08-07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行为,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行为,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可以采取整体改建、分立式改建和合并式改建。

第四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组织机构,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参与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全过程,在改建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确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二)参与审批公司制改建的总体方案;(三)审批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确认、处理;(四)审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五)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当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现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本规定交纳所得税。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

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先分配利润的,分得利润的各方均为纳税单位。

饮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以统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位。

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社所属公司或县供销社为纳税单位。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的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

实现利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

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低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七,最高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详见附表)。

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是:依据一九八二年底的决算数字,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实现利润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三万或五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标 签】企业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管理,财务处理【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企﹝2005﹞12号【发文日期】2005-01-26【实施时间】2005-01-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综合财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

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

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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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失效>来源:财工字[1995]29号作者:财政部日期:95-02-21 失效日期:2002-08-07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行为,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行为,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可以采取整体改建、分立式改建和合并式改建。

第四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组织机构,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参与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全过程,在改建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确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二)参与审批公司制改建的总体方案;(三)审批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确认、处理;(四)审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五)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当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我国1979年开始实施的利改税两步走的基本内容

我国1979年开始实施的利改税两步走的基本内容

我国1979年开始实施的利改税两步走的基本内容。

答:第一步实行利税并存,即在企业实现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第二步,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再根据留利多少征收累进所得税。

(1)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但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上交国家,实行税利并存。

(2)利改税的第二步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8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渐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

具体内容包括:①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②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税。

同时,把产品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以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作用。

③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

④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

以利于合理地节约使用土地、房产,适当地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6.10•【文号】[91]财会字第023号•【施行日期】199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91)财会字第023号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使企业少交税金:1.属于本年度少记少交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的:(1)少记少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2)少记少交的增值税,借(减)记“待扣税金”“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3)少记少交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4)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5)少记少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6)少记少交的印花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或“待摊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7)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8)少记少交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9)应当上交财政的各项提价、加价收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提价、加价收入,未列作销售收入的,应先补记销售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发[84]124号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发[84]124号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正文:----------------------------------------------------------------------------------------------------------------------------------------------------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9月18日国发(84)124号)为了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国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执行。

(一)产品税。

对生产应纳产品税产品的国营企业,在应税产品销售后,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产品税。

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卷烟提价收入部分,也按规定缴纳产品税。

原由预算拨补的烟叶提价补贴和名牌烟价外补贴,同时取消。

(二)增值税。

对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国营企业,在应税产品销售后,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实行增值税,避免重复纳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适应调整生产结构的需要。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扣除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三)盐税。

对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国营企业,在销售或进口盐时,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盐税。

(四)营业税。

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国营企业,在商品销售或取得营业收入后,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营商业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先在石油和五金、交电、化工行业征收;国营商业其他行业以及物资、供销、医药、文教和县以上供销社等批发环节的营业税,暂缓征收。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3.04.29•【文号】•【施行日期】1983.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国营工交企业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实现利润是指:企业产品销售利润,加其它销售利润,加(减)营业外收入(支出)。

企业按《办法》实行利改税后,不再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实行利改税以前企业向国家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包括在实现利润中。

对于暂不按《办法》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原来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仍应继续交纳。

二、实行利改税,在核定企业留利水平和应上交国家的利润时,都按一九八二年的实现利润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整后计算。

与其它单位联营的企业,还要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减掉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

三、在执行过程中,实际计算交纳所得税和实际计算应上交利润或调节税时,按实现利润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再加除以下几项金额后计算:(一)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

(二)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包括: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本建设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当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留用利润。

(三)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用于归还基建贷款的部分。

(四)企业用专项贷款项目投产后该项目新增利润归还专项贷款的部分。

四、国营企业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时,必须要有百分之十到三十的自有资金用于贷款项目。

企业归还专项贷款,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在征收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4.09.29•【文号】•【施行日期】198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按照《办法》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以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还应缴纳调节税。

国营和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在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对占用的国家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用税后留利向国家缴纳使用费。

暂时缴纳使用费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免。

缴纳使用费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较多的,还要向国家缴纳承包费(在执行中,核定的使用费可并入承包费缴纳)。

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执行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用税后利润归还国家。

对未还完部分,要按银行贷款利率,用税后利润向国家缴纳使用费。

暂时缴纳使用费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免。

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小店铺,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参照银行利率和店铺所处地段情况,区别对待。

用税后利润向国家缴纳租赁费。

确定小型企业时,其职工人数、固定资产、分摊管理部门费用数额和利润额,均需报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对独立核算的城市粮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个别有条件的市,在实行合理批零差价(粮食批零差率按统销价计算,最高不超过7%)的基础上,进行利改税试点,按小型企业的办法,征收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其纳税所得额包括粮店本身经营的附营、议价等业务的全部利润)。

会计实务:第二步利改税的方案

会计实务:第二步利改税的方案

第二步利改税的方案第二步利改税的方案如下所示: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本模式是: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在这一改革中,对企业将采取适当的鼓励政策,越是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税后留归企业安排使用的财力越大。

具体方案,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把现行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四个税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企业。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生产、消费和缓解价格矛盾的作用,在产品税、增值税中,对一些产品的税率适当进行了调整。

调整的原则是,对一部分由于价格等原因利润率较高的产品,适当调高税率;对那些同人民生活有直接关系的轻纺工业产品,一般不调高税率;对微利产品以及煤炭等少数亏损产品,则适当调低税率。

调整的结果,提高税率的有70个项目,降低税率的有60个项目。

2、对采掘企业,凡矿体质量好,开采条件优越,利润率较高的,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根据目前情况,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开征,其他矿产品暂缓开征。

3、开征和恢复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以利于合理、节约地使用房产、土地,适当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

考虑到目前开征这几种税,工作量较大,拟保留税种,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行一段以后,再进一步做好工作,逐步开征。

4、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国营企业在交纳上述几种税以后所得的利润,按照规定征收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其中,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国营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平均税负,同原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平均税负相比,降低了3——5%。

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

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后的余利,超过改革前企业合理留利的,再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税。

调节税的税率,拟本着保持企业原来合理留利的精神,以1983年为基数,按企业的不同情况核定。

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有关税收等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有关税收等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有关税收等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4.10.17•【文号】•【施行日期】198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有关税收等问题的规定(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财政部、建设银行发布)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中有关税收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不分承包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工程收入,都暂缓征收营业税。

二、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市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利润,都按照统一规定的55%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

这些企业在第一步利改税时未按55%的税率交足所得税税款的,应一律于年底以前补交入库。

三、各省、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利润,为了维持税率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一律按照55%的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但在第一步利改税时已按减征所得税税率征收的,考虑到企业的实际负担水平,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

具体减征比例,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减征的原则,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减征计算公式为:55%-83年核定税率减征比例=--------------×100%55%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四、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由于经常性生产奖(包括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和超额计件工资,下同)进成本,按原核定的税负确定减征所得税的比例影响财政收入较多的,也可由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高税负。

五、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和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企业的实发工资(包括奖金),从1984年计入工程成本后,不再调整企业留利水平,以后征收地方税时也不予调整。

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告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第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一、会计科目(一)企业应增设“502工资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

2.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

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合理化建议和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3.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其中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节约奖)),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1)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2)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如应从福利基金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和应由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3)应营业外支出开支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4)应在销售费用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等),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5)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6)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财政关于中央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关于中央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关于中央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第一步利改税的情况,对中央文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文化部系统的文化企业。

文化部电影局直属电影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大中、小型企业。

凡征收产品税的电影制片厂、电影洗印厂,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小型工业企业标准划分;凡征收营业税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器材公司等企业,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

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和确定盈亏企业,均以1983年财务决算的数据,并相应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而增减的利润余额为准。

大中型企业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企业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所得税照顾。

小型企业从1985年起,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二、文化部系统的出版企业。

文化部直属出版社、印刷厂、书店、印刷物资和纸张供销企业,一律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企业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照顾(外文局所属两个企业1983年的合理留利可按(84)财改字第64号文核定的比例计算)。

(1)出版社。

第二步利改税后,因新开征营业税(规定税率3%,暂减按1.5%征收)而影响企业1983年合理留利的,减征所得税比例可按如下公式计算:1983年利应纳营1983年--减征润总额业税留利比例=1--------------×100%(1983年利应纳营润总额-业税)×55%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2)印刷厂、书店、印刷物资和纸张供销企业。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1.11.09
•【文号】[91]财工字第512号
•【施行日期】1991.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91)财工字第51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单位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一律用本单位的留用资金支付;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自筹资金支付。

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九日。

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发布时间文号财会字 [1989] 第 60 号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 1989 〕 38 号文件,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 1989 〕 39 号文件,以及我部〔 89 〕财工字第 131 号和 134 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执行。

附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抄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

附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 1989 〕 38 号文件,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 1989 〕 39 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89 〕财工字 131 号、 134 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的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会计处理原则(一)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度。

(二)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在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仍然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办理产权转让转移手续后,执行兼并或购买方的有关会计制度。

(三)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除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外,在财产清理、评估以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单个国营企业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兼并或购买方;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多个国营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谈谈国营工业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帐务处理的一些区别

谈谈国营工业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帐务处理的一些区别

谈谈国营工业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帐务处理的一
些区别
陈德荣
【期刊名称】《新会计》
【年(卷),期】1984(000)012
【摘要】<正> 1983年1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办法。

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办法。

随着利改税办法的实施,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相应作了较大的修订。

将国营工业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同第二步利改税的帐务处理作一比较,主要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扩大了“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办法时,“应交税金”科目主要核算内容是工商税和所得税。

而调节税、承包费仍保留为利润形式,在“应交利润”科目核算。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后,对国营工业
【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陈德荣
【作者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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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标 签】财务处理,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
【发文日期】1984-09-29
【实施时间】1984-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财务处理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资源税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支付。

(二)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
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按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低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
二、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确定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以及核定大中是型企业调节税率、小型企业承包费时,都以一九八三年的实现利润,调整由于变动税率和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的数额为准。

国营卷烟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还应加上卷烟提价收入,扣除卷烟提价收入应纳产品税、烟叶提价补贴、名牌烟价外补贴。

同其他单位有联营事业的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还要加上按规定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或减掉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

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由盈变亏的企业和利润不足核定的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应根据《办法》第六条(三)款的规定,视为微利企业,核定应减征税款数额。

三、本规定第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加减项目的内容 如下:
(一)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是指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按照联营协议,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
(二)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按照联营协议,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
(三)单项留利,是指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留用利润;
(四)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用于归还借款的部分;
(五)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借款的部分;
(六)按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是指企业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利润和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的利润,提取的“两金”
(七)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是指已经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在执行中发生亏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允许用利润抵补的部分。

四、《办法》中规定的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一般应以一九八三年的决算数为准。

但是对原来实行企业基金办法而今后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利润的百分之一至三,核给一笔新产品试制基金;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致使企业一
九八三年留利过低的,可适当提高企业的基期利润和留利基数;对于包干基数过低、分成比例过高、留利过多以及其他不合理的留利项目,应将多留的数额,予以扣除;企业一九八三年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的列支办法,如不符合《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在核定企业留利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铁路、港口码头装御工人的计>超额工资应计入成本。

五、企业基建改扩建借款项目和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该项目新增的未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归还借款和按还款的利润数额提取“两金”。

提取的比例,以一九八三年企业留利中“两金”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准。

归还借款和提取“两金”的数额不能大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

六、在核定企业调节税率时,基期利润不扣除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和技措性借款数。

在执行中,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还款。

为使口径一致,企业一九八三年已开始还款的项目,以后年度继续还款的,增长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长利润=各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基期利润-一九八三年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和技措性借款的利润-一九八三年企业单项留利)
在计算增长利润时,从基期利润中减除一九八三年归还借款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审批:
(一)对一九八三年已经开始还款的项目,如以后年度继续用利润还款的数额大于一九八三年还款数,可扣除一九八三年实际还款数;如以后年度继续用利润还款的数额小于或等于一九八三年还款数,只能按各该年度的还款数扣除;以后年度没有还款的,不扣除还款数。

(二)对一九八四年及其以后年度开始还款的项目,在计算增长利润时,基期利润不得扣除还款数。

有单项留利的企业,在计算增长利润时,可比照上述情况,从基期利润中扣除单项留利数。

七、用基建借款新建的企业投产后,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给企业核定一个留利水平。

这个留利水平包括: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五计算的企业基金,按标准工资10%至12%计算的奖励基金,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工业企业还可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利润的1%
至3%核给新产品试制基金。

在归还基建借款期间,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留利后,剩余利润小于当年还款数的,可全部用于还款;提前还清基建借款的,还款后的剩余利润除按国家规定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上缴财政;还清借款后的第二年即按《办法》和本规定实行利改税。

八、企业可按月将应留用利润的80%,转作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年度终了,企业的应缴所得税额和调节税额,要与财税部门进行清算。

清算后,应留用利润全部转作上述五项基金。

九、企业应缴的调节税款和应上缴的承包费,应在月份内按计划交库。

月份终了,根据会计报表,进行结算,年终清算。

调节税款以纳税单位为清算单位。

采取退库办法解决集中留利的企业主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与财政部门汇总清算应缴调节税和应退库的留利数。

年度中间不计算减征数额,年度终了,企业将应减征数额列入当年决算,进行清算。

十、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第二步利改税调整一九八三年财务税收基数计算表”和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测算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

经审核汇总后,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底以前,呈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财税部门下达企业执行。

十一、根据《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核定的调节税税率、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

为了合理计算一九八四年的增长利润和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以及企业留利,一九八四年的清算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第四季度由于调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和开征资源税而多缴或少缴的税金,相应调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

第四季度由于卷烟提价收入部分也改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同时取消烟叶提价补贴和名牌烟价外补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要相应调整。

但第四季度耗用己补贴的库存烟叶部分,不得调减利润。

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的企业,包干基数比较低,或者税率变动对利润影响不大的,第四季度多缴或少缴的税金,不调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影响较大的,经财政部批准,可适当调整。

(二)根据调整后的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企业留利。

(三)实行增长利润减征60%调节税的企业,一九八四年即可按70%计算减征数额。

(四)上述(一)款中多缴税金,盈利企业可如数抵扣调节税或应缴利润,不足抵扣的,可抵扣所得税款;亏损企业可如数增加应弥补的亏损。

少缴税金,盈利企业相应增加调节税和应缴利润;亏损企业应相应减少应弥补亏损。

十二、企业的决算在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时,要报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国营企业财务规定对企业成本、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通知企业,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的决算,由财政部门批准。

十三、有关企业财务、成本等各项管理制度,仍由财政部门制定、修改和解释。

十四、文教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城市公用企业和其他企业,比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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