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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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按照材料、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第七条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物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

第八条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九条湿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废弃物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干垃圾主要包括纸张、木材、塑料袋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相衔接,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分类意识。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配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垃圾投放。

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采用封闭式的垃圾容器和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应当保证及时、规范,建立定期收集的机制,保持城市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垃圾放置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第十七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洗垃圾容器,确保容器的干净卫生,避免产生异味和传染病。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9月26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是指成都市针对城市建筑垃圾进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这些规定中的一些常见条款:
1.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分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2. 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要求在建筑工地周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方便施工人员将建筑垃圾分类投放。

3. 建筑垃圾运输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合法的运输工具,按照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并保证不发生泄露和溢散。

4. 建筑垃圾处置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将建筑垃圾送至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合理处置,例如进行资源化利用、再生利用或者正规的填埋/焚烧等方式。

5. 违规处罚: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成都市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具体时间和地点而有所不同,您可以查询或咨询成都市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和详细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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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审查,在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章 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监管:(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三)建设、房管、国土、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装饰装修和园林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核发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七)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排放证办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应当提交消纳地城管部门同意消纳的意见。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

代为消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与治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活动,以及投放、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三条建筑垃圾指建筑施工、拆除、修缮、装修和清理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砖瓦石材、混凝土、木材、玻璃、金属、塑料、泥土等。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原则: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产生的建筑垃圾量,采取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二)分类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依据不同材料的性质和特点,实行资源化利用、再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责任追究原则:建筑垃圾产生、处置各方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有义务进行建筑垃圾的减量化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采取科学施工技术和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二)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筑材料,杜绝浪费和损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材料的废弃。

(三)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的施工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业务。

第七条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收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收集计划,合理安排收集车辆和人员,确保按时到达、合理收集。

(二)运输单位应当采用密闭式车辆,防止建筑垃圾的外溢和散落。

(三)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运输规定,不得超员、超载行驶。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再利用。

(二)对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置。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城市环境卫生和资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包括建筑工地、建筑拆除和改建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条建筑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投放。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机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分类原则应当依据其材料的特性和可利用性,包括可回收垃圾、可再利用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第七条可回收垃圾应当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木材等可回收材料。

第八条可再利用垃圾应当包括废砖瓦、废混凝土、废石材等可再利用材料。

第九条其他垃圾应当包括生活垃圾、有害垃圾等非可回收和非可再利用材料。

第十条建筑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一)在产生时进行分类,保持不同种类建筑垃圾的分开;(二)按照垃圾的材料特性进行分类,保持同类建筑垃圾的分开。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产生者应当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或者乱扔。

第十二条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者进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和指导。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收运和处理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的收运和处理制度,确保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应当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收运,禁止使用其他非法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应当由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建立更多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成都市的建筑垃圾,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规定:
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装修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建筑垃圾收集:施工单位需自行配备建筑垃圾收集容器,按规定时间进行集中收集,并保持清洁。

3. 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在非法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同时,车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密封,防止垃圾溢出。

4. 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如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有害垃圾的专项处理等。

对于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证照等。

通过以上规定,成都市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促进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的执法力度,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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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人发[1998]20号)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人发[1998]20号)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发布时间:1998年4月17日1998年4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拆除、修缮、装修、改建和清理等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以下是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2. 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应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方案,并与相关单位合作进行回收处理。

3. 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应使用封闭式车辆,并按规定的垃圾转运站点进行转运。

建筑垃圾的处置应选择合法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弃置。

4. 建筑垃圾的产生和积存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防止垃圾积存和扩散。

建筑垃圾应收集、装运和储存在指定的场所,并进行覆盖、密封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 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工整顿等措施。

以上只是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细节还需参考成都市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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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建设和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包括建筑废弃物、装修废弃物和其他与城市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倡导绿色建筑和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率。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修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益。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素质,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行为习惯。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阶段,按照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方案的要求,合理分包管理建筑废弃物,采取减量化措施,优先推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和暂时存放,并负责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企业交付。

第十一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并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和技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管理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和证据,并保持相应时限。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和拆迁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破碎物、混凝土、砖瓦陶瓷等材料。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率的提高。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建筑工地应设置分类垃圾箱,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分类指导。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时,应采取封闭、密封、覆盖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建筑工地应定期清运建筑垃圾,确保分类垃圾箱不溢满。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处理第九条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建筑垃圾再利用应遵循环保、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十一条填埋是建筑垃圾处理的最后选择,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再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再利用企业要建立健全再利用工艺和设施,确保再利用效果。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收集。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再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再利用。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筑垃圾处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成城发(2012)143号 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成城发(2012)143号 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城发〔2012〕143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1—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2—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城乡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府《专题研究扬尘治理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0〕68号)和市治理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意见》(成环治办〔2011〕106号),现就我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密闭要求。

从即日起,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新的全密闭技术标准,统一样式安装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系统(注:自动平移折叠式全密闭装置,以下同),实行全封闭式密闭运输。

2010年9月通告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自即日起废止。

2012年11月1日起,未按规定安装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运渣车,不得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全市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中应使用符合新技术标准的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运渣车进行运输。

政府工程、市属国有公司参与的项目,应率先使用。

二、公司化管理。

按照市治理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的意见》(成环治办〔2011〕106号)要求,自2012年3—3—月1日起,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制度。

需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企业,2012年10月31日前,可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建立《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根据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按照不同的材料进行分类,包括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塑料、纸张等。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确保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利用或安全处理。

2. 建筑垃圾收集: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

3. 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符合相关环保和运输规定,不得发生泄露、滴漏等情况,并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4. 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具备环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包括垃圾填埋、焚烧、再利用等方式。

禁止将建筑垃圾堆放在野外、河道、湖泊等自然环境中,严禁私自倾倒建筑垃圾。

5. 建筑垃圾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存放和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和居民造成污染和伤害。

6. 监督和执法: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加大对建筑垃圾分类和再利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以上是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按照材料、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2023年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3年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3年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不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资源浪费的现象,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促进建筑垃圾的有效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以下是2023年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和可回收性,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建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将其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设施。

二、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成都将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网络,建设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厂,并配备专用车辆进行垃圾运输。

建筑单位应按时将垃圾送至指定的中转站,不得随意倾倒或私自处理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处置成都市将加大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建立多个处理厂和站点,以满足建筑垃圾的处理需求。

建筑垃圾处理应遵循依法排放、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采取分类处理、分级利用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成都市将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建筑单位可积极合作与专业的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回收和再利用,推动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五、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建筑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制度中应包含建筑垃圾分类和投放、垃圾运输和处置、垃圾管理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建筑垃圾管理奖惩办法为了鼓励建筑单位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管理中来,成都市将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对于建筑垃圾分类得当、资源回收利用较好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同时,对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建筑垃圾管理宣传教育成都市将加大建筑垃圾管理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建筑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和意义,引导他们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同时,还将加强对建筑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和处理能力。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成府发[1995]163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10.15【实施日期】1995.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15日成府发[1995]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筑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国土、公用、电信、园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七条产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迁、铺设、修缮、装修等)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渣土的数量、种类和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须交纳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施工单位须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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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筑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国土、公用、电信、园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扣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七条产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迁、铺设、修缮、装修等)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渣土的数量、种类和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须交纳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施工单位须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八条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应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中报所需渣土的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口》。

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环境卫主落实专人清扫保洁。

矿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及时收集、清运。

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确需将建筑渣土暂存于施工现场的,应在场内集中准放;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必要的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沾带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渣土处置干净,报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退还其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十一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渣土,经区、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将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渣土。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道范围、时间,对建筑渣土实行封闭式堆放。

第十三条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包括施工单位自备车辆)。

必须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按一车一证申办《建筑渣土准运证》。

《建筑渣土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四条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承运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二)应装载适量、密闭运输,保持车容整洁,严禁撒漏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三)随车携带《建筑渣土准运证》,接受监督检查;(四)建筑渣土必须运入指定的受纳场倾倒,进场后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要求倾卸渣土,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五)禁止在城区内擅自倾倒建筑渣土。

第十五条建筑渣土管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下达。

所收经费用于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

第三章受纳场管理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

单位具备条件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统一管理、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受纳场受纳建筑渣士。


十七条建筑渣土需运入受纳场处置的,受纳场应予受纳。

自行安排受纳场的,应向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提交受纳场的土地使用证书或租用协议,以及受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第十八条建筑渣土受纳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受纳场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应配备防尘、灭蝇、防污水外溢等设施,严禁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二)不得受纳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四)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人进入受纳场拾拣废旧物品。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的,除责令限期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外,并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不补办审批手续的可强制其暂停处置建筑渣土;(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干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除承担建筑渣土处置费用外,并按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贵令其暂停施工;(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登记核准、擅自运输建筑渣土的,除责令立即停运、限期补办登记审批手续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清除污染外,按每车五十无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可并暂扣、吊销其《建筑渣土准运证》;(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外,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封闭受纳场、停止受纳建筑渣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责令其封闭受纳场;(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末清除的,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可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额为五十元以下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开具处罚票据当场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

罚款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按规定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

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对拒绝、阻碍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建筑渣土是指因进行各种建设、铺设、拆迁、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土、废渣及其它废弃物(工业、生活垃圾和有害有毒、易燃易爆废弃物除外);(二)建筑渣土处置是指对建筑渣土的收集、堆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等各个环节;(三)建筑渣土受纳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设置的建筑渣土堆放、处置场地。

第二十七条建筑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吨的以一吨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罚款金额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龙
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我市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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