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认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贯彻落实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豫供文〔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供文〔2015〕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5〕2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4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政治任务。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对新时期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的战略地位,深刻阐述和回答了事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明确提出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决定》的出台,对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供销合作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发展完善中国特色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国家对“三农”的支持保护,增强对农村市场的调控能力;有利于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不断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和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供销合作社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快推进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和经营创新,实现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豫供文〔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供文〔2015〕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印发,是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指导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推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系统要把学习贯彻《决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贯彻落实。
为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把《决定》精神学深学透《决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深刻阐述和全面回答了事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各地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决定》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纳入年度计划,列入议事日程,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辅导、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准确把握科学内涵,切实把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迫切需要;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全部工作的首要标准;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认真研究和谋划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等重点工作,不断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供销经字〔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和总社《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意见》(供销经字〔2016〕11号)要求,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现代流通中的作用,现就加强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是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的内在要求;是补齐农产品流通短板,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力量,利用网络和资源优势,依托系统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断完善冷链、仓储、物流、环保、质检等设施,带动发展平价菜店、社区菜店等零售市场,主动承担公益功能,为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农产品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缓慢,公益功能弱,机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难以满足政府调控要求和城乡居民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高度重视,2014年以来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部署。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践行为农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多措并举,创新方式,努力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供销厅科字[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品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是“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系统塑造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优质安全的品质形象,提升专业合作社优秀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将其作为促进和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对本次品牌认定工作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积极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本次品牌认定活动。
各省(区、市)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项目择优推荐。
三、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为保证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总社制定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同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全国总社《关于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全国总社《关于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布部门】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全国总社《关于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相
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供销合作社:
现将全国总社《关于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2〕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现将推荐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省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豫供文[2009]46号)要求,省社决定继续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评选认定100家“五有”农民专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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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基层工作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基层
工作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1.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开展
供销合作社基层工作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
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基层工作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按期完成调查任务。
县级社要立足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填报县级调查表(见附件1)。
市级社要加强对县级社填报数据的审核,填报市级社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加强对本系统全国总社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运行监测,填报2011-2014年全国总社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各单位于2016月2月19日前将县级社调查表、市级社基层工作调查汇总表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调查表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合作指导处。
联系人:刘国栋赵晓飞
电话:*************、86506330
电子邮箱:hnhzzd@
附件:1.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工作调查表
2.市级供销合作社基层工作调查汇总表
3.2011—2014年全国总社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调查表
2016年1月11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豫供文〔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供文〔2016〕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现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4日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实施方案为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和《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豫供文〔2014〕36号)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现制定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夯实基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和服务水平。
从2016年开始,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改造和恢复重建工作,基层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县及县以下销售总额占系统销售总额的80%以上,利税总额占系统利税总额的70%以上;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达到6.2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200个,全省60%以上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实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恢复新建一批。
对无场地、无人员、无网点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开放办社,采取龙头带动、强社带动,重塑市场经营主体。
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县域网络、经营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三无”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当地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村能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形式恢复重建基层供销合作社。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报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报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豫供办〔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报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豫供办〔2015〕4号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有关直属企业: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编报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供销经厅函字〔2015〕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统计填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报表统计是反映项目建设情况、跟踪监督项目建设的重要方式,是开展项目综合检查的重要依据。
各级供销社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财政农发部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统计报表的编报、审核工作。
要严格按照统计的范围、口径,科学、客观地采集和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坚决杜绝虚报、瞒报、伪造及篡改统计数据等行为。
二、严格编报范围和程序。
统计报表以项目为单位填报。
编报范围为:2013年度立项项目资金结转至2014年及2014年度立项的所有项目。
各级供销社要与财政农发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和审核,其中:县级供销社要组织项目单位认真填报基层表(国农办部门统5-1、5-2);省辖市供销社要对下一级供销社报送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对统计的范围、口径和时效性严格把关,在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后上报。
三、上报方式及时间。
项目单位填报的基础数据报表,要经项目建设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社与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核上报。
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请于4月6日前报省社发展与改革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打造诚信供销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打造诚信供销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豫政办[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打造诚信供销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7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打造诚信供销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打造诚信供销社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全省供销社系统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以诚信经营为重点,通过建立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自律,对重点经营商品推行公开承诺,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行业规范和承诺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全系统信用状况的根本好转,行业规范初步建立,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违规经营等现象得到治理,供销社的形象得到改善,改革和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得到优化。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供销社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供销社实现二次创业的可靠保证。
当前,打造诚信供销社的突出任务是,积极培育诚信主体、完善公开承诺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把供销社办成真正为农民服务的供销社。
为此,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诚信社员社、诚信社有企业、诚信供销社门店、诚信村级综合服务社等诚信主体,打造新时期“诚信供销社”品牌形象为目标,以化肥、棉花、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和农村日用工业品经营为重点,围绕助农增收和维护城乡消费者利益,实行全面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清除失信隐患,努力为全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一)供销社行业基本规范:以农为本,不搞坑农害农;诚信立社,不搞掺杂使假;与时俱进,不搞墨守成规;勤俭办社,不搞铺张浪费;敬业奉献,不做表面文章。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布部门】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2.01.30【实施日期】2012.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合作社、省社各直属单位:《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社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1]123号文件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谋划好这个阶段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晰思路、找准目标,促进供销社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社要求,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的主要工作措施,创造性的实现我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规划目标,不断增强供销合作社发展实力,提升为农服务水平,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应有贡献。
附:《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3号)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总体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步伐,实现“十二五”期间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制定我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 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着力打造基础更加牢固、网络更加健全、服务更加齐全、实力更加雄厚、管理更加规范、社会更加认同的全新供销合作社,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认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农产品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布部门】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辖市供销合作社:
为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开展,省社申请成立了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郑州办事处,并定于5月下旬与全国总社联合举办第一期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农业标准化的趋势与实施
(二)农产品认证与品牌的培育
(三)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操作流程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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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紧急通
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豫供文[2014]3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
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紧急通知
(豫供文〔2014〕37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社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抓紧编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4〕4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中央拟立项扶持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22个
(计划安排财政资金指标见附件1)。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要及时与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沟通协调,联合组织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并附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说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至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农发办。
三、编制实施计划的同时编制实施方案,根据核定的项目投资控制数,做到全面、客观、真实。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0]10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0]109号)《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直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编[2000]30号)精神,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为省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省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省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三)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省级储备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引导、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社定于3月19日在郑州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全国总社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暨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工作,安排部署2015年工作;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替补省社理事会理事;同时套开监事会工作会、省丰合集团股东会。
二、参会人员省社各位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主任、监事会主任(没有监事会主任的,参加一名分管监事会工作的负责同志),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省社直属各单位总经理(董事长、校长、社长)、书记,省丰合集团各股东单位代表,省社机关全体人员。
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3月18日(星期三)下午报到,19日开会,会期1天。
会议地点:豫棉宾馆(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与红专路交汇处,电话:0371-********)。
四、注意事项1.请各参会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参加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有经验交流任务的单位请按要求认真准备(以省社有关处室具体通知为准)。
2.各地各单位请务于3月16日(星期一)下午5时前将名单(见附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报省社办公室。
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限带车1台,请勿超员。
省社机关各处室、省社在郑各单位不安排食宿。
4.参会人员请着正装。
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向省社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5.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住宿必须凭本人身份证登记,请务必携带身份证参会。
联系人:李晓菊王合心联系电话:*************65992900(传真)电子信箱:hnssbgs@附件: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报名表2015年3月13日附件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报名表。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社:我省供销社被全国总社确定为推进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试点单位,《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全国总社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8月2日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确定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单位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7〕29号)要求,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就推进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试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有关“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决策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实行代表大会下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修订联合社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理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河南省社、许昌等5个市级社、鄢陵等13个县级社“三会”制度建设落实到位,带动其他市县加快联合社“三会”制度建设。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1.2017年12月底前,河南省许昌、驻马店、信阳、濮阳、济源5个省辖市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许昌市建安区、魏都区、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滑县、林州市、汤阴县、辉县市、孟津县、浚县、淮阳县、漯河市召陵区共13个县级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有关直属单位: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5〕42号)精神,受全国总社委托,省社联合省财政厅农发办将对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进行省级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的范围2014年度批准下达和2013年度未竣工验收的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见附件1)。
二、验收的方法项目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财政农开部门进行共同验收,省社按一定比例抽验。
竣工验收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接受国家农发办年度综合检查的前置基础工作,请各级供销合作社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供销经字〔2010〕28号)要求,采取查看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座谈走访等方式抓紧开展2014年及以前年度未竣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国家农发办及全国总社制定的各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章制度;(三)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四)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调整变更备案文件等项目资料;(五)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部门行业规范;(六)全国总社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检查意见等。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布部门】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4.04.09【实施日期】2014.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社,省社各直属企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9日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简称“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保证资金有效使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推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全国总社”)组织地方供销合作社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协调发展。
第三条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产销对接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由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主体实施的项目,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以专业合作社为主、兼顾龙头企业,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扶持专业合作社的比例70%以上,专业合作社项目不低于5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二)产销对接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由一个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龙头,带动与其有出资关系和其他利益联结关系的多个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共同实施的产加销组合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产销对接项目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用于专业合作社比例不低于50%。
第四条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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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农产品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布部门】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关于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辖市供销合作社:
为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开展,省社申请成立了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郑州办事处,并定于5月下旬与全国总社联合举办第一期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农业标准化的趋势与实施
(二)农产品认证与品牌的培育
(三)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操作流程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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