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81):验资报告瑕疵解决之道
因用途填写不当导致验资不成功的案例
因用途填写不当导致验资不成功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重点客户申请开立了验资户,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于次日投资人汇入投资款800万元,用于验资,几天后,该客户急冲冲来到营业大厅,径直走到账户管理人员面前说,800万元已打入验资账户却验不了资,同时拿出汇款回单联,账户管理员仔细一看,交款人正确,但款项用途却是下拨款,正确款项用途应为投资款或验资款,找到原因后,账户管理员为使客户尽快验资,根据账户管理规定,验资不成功,验资款应原路返回退还给投资人,而后建议客户重新注入验资款进行验资。
一星期后,客户正确注入验资款并成功验资。
二、案例分析
(一)根据账户管理规定,缴纳验资款必须注明投资人、用途及投资额,该案例中虽然已汇入800万元,但用途是下拨款而不是投资款,注定验资不成功。
(二)账户管理员在开立验资户时,不与客户交流,没有告知客户注资时应注意的事项,客户不清楚在汇款时应注意些什么,是导致验资不成功的又一原因。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员工服务意识,树立“客户至上”观念,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对客户多一点用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交流。
(二)提高服务质量,从服务细节入手,从一点一滴做起,多与客户交流,通过优质服务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提高客户对我行的信赖度,不仅能给客户留下好的印象,也能为我行争得信誉。
投行案例学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投行案例学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银信科技:高校领导班子不能做独董(一)关于于鸿君的基本情况,任职经历,辞职的原因根据北京大学网站(/about/ldjg/xzh/yhj.jsp)的记载,于鸿君的基本情况及任职经历如下:于鸿君,男,汉族,1963年10月生,甘肃民勤人,中共党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级精品课程《微观经济学》主持人。
中国系统科学学会副理事长。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
于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和组织工作。
于1986年于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
后留校任政治辅导员,动力机械工程系团工委书记。
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
1993年毕业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7年毕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7年以来,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理事长。
期间:1998年3—7月在美国西北大学KELLOGG商学院学术访问。
2002年11月—2004年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副书记(挂职)。
2005年8月—2008年7月,作为第五批援疆干部担任石河子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2008年9月3日颁发的教监【2008】1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外其他经纪实体中兼职,由于于鸿君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于鸿君于2010年3月10日向发行人提交《辞职申请》,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柘中电气股份##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索邦商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索邦商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整理)审计失败案例.
(整理)审计失败案例.【1】科龙审计失败谁之过近期,业内有专家对于科龙电器的审计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操守进行公开质疑,对科龙进行审计的两位德勤的签字会计师也被指存在疑点,更有科龙小股东表示要起诉德勤,为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科龙风波的深入,会计师的职业操守再次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
李伟:科龙审计失败谁之过如果指控为真的话,那么德勤失陷科龙就是一起典型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例。
从证券市场近年来发展的实践来看,由审计失败导致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层出不穷,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如安达信、中天勤等甚至遭受到了灭顶之灾。
如果说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是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道防线,那么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则是防范会计失真和可能的舞弊行为的最后一道关卡。
审计失败不仅可能会导致证券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而且由于注会行业具有极强的外部性,一起审计失败往往会对整个行业的声誉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防范审计失败。
导致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因素很多,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曾总结过其中最重要的十大因素。
但根据审计学权威阿伦斯的定义,审计失败主要包含两大条件:一是审计结果是错误或者不恰当的。
二是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或者审计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过错甚至欺诈行为。
科龙目前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似乎只是冰山的一角,但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德勤的工作存在着严重的失误。
例如,倒顾三人团中的朱德峰所提出的科龙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就体现出德勤未能恰当地解释和应用会计准则,同时这也说明德勤未能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都是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常见原因,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德勤的职业能力和操守提出怀疑。
如果我们考虑到去年郎顾之争时郎咸平教授针对科龙财务处理方式提出的疑问和其后德勤的缄默,我们有理由相信科龙财务方面还存在着更严重的问题。
上市公司内控非标意见案例
上市公司内控非标意见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的审计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其中,非标意见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发现了上市公司内控存在缺陷或不合规的情况,并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了相关的意见。
下面列举了十个关于上市公司内控非标意见的案例。
1. 杭州某上市公司:未能建立健全的预算控制制度。
审计发现,该公司没有制定明确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导致公司资金使用不规范,财务风险较大。
2. 北京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编制。
审计发现,该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存在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行为,影响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上海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导致资金流失。
审计发现,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资金管理混乱,资金流失情况严重,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 深圳某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审计发现,该公司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导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遭受了较大的风险损失。
5. 广州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财务数据错误。
审计发现,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财务数据出现错误,影响了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准确评估。
6. 武汉某上市公司:违反了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审计发现,该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导致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7. 成都某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
审计发现,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缺陷,未能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导致了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8. 南京某上市公司:未能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审计发现,该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9. 长沙某上市公司:未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审计发现,该公司未能建立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导致对内部控制的评估和监督不到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10. 天津某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投资管理制度。
审计发现,该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控,导致了一系列的投资失败和损失。
上市案例研习(16):返程投资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16):返程投资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向日葵:股权转让价格为零1、2005年3月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3月3日,根据绍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袍委外[2005]022号《绍兴袍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资企业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由香港优创独家出资设立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712万美元。
2005年3月11日,向日葵有限取得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浙府资绍字[2005]02948 号的《批准证书》。
2005年3月21日,向日葵有限取得注册号为企独浙绍总字第00334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绍兴华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05年6月14日、2005年7月28日和2005年12月31日出具的三次验资报告,香港优创分三期(200万美元、300万美元、212万美元)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712万美元。
2、2007年9月注册资本445万美元2006年3月30日,根据绍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袍委外[2006]35号《关于同意外商独资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后经原批文单位绍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核准,该批文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10月),向日葵有限注册资本由712万美元增加到1,157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445万美元由香港优创以美元现汇投入。
2007年8月9日,向日葵有限取得了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根据绍兴华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9月28日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9月26日,向日葵有限已收到香港优创以货币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合计445万美元。
2007年9月30日,向日葵有限取得了注册号为33060040000403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8年1月注册资本3,250万美元2007年12月19日,根据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浙外经贸资函[2007]672号《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批复》,向日葵有限注册资本由1,157万美元增至4,407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3,250万美元由香港优创以美元现汇投入。
上市案例研习(28):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28):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鸿特精密(一)两次增资基本情况1、第一次增资经2004年10月18日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资经营企业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外经贸资进字【2004】94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50万元港币增至港币4,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7日、12月16日、12月22日、2005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2004)第1300号、正验字(2004)第1332号、正验字(2005)第1003号、正验字H(2005)第1096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止,肇庆鸿特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第二次增资经2005年7月11日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鼎外经贸批【2005】17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港币6,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2月8日、2006年4月18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H(2005)第1105号、正验字SD(2006)第004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足。
(二)两次增资债转股情况1、第一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第一次增资中万和集团共认缴出资港币1,100万元,其中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作为出资。
南方电缆共认缴出资港币137.5万元,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46.3元,折港币137.5万元出资。
肇庆鸿特成立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借取了资金用以购置土地、固定资产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次债转股验资报告出具日2004年11月7日,借款具体情况如下: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用于增资;确认南方电缆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46.3万元折港币137.5万元用于增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案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案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案例:长园集团财务造假事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审计不严导致长园集团财务造假事件被深圳证监局处罚。
长园集团通过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其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然而,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了审计服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存在以下问题:
1. 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未能充分识别和评估长园集团的重大错报风险。
2. 采购与付款循环实施的控制测试不到位:未能发现长园集团在采购和付款循环中的重大舞弊。
3. 银行函证程序不到位:未对长园集团的银行存款和借款进行充分的函证,导致未能发现其虚增银行存款和借款的情况。
4. 对销售费用会计处理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能发现长园集团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业绩。
深圳证监局因此对大华所进行了处罚,没收其业务收入万元,并罚款万元。
同时,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合计罚没超千万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作为审计机构,应该保持高度的谨慎和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财务舞弊行为,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警觉,采取有效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及时发现和揭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舞弊行为。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研究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研究万福生科因财务造假而遭遇巨大的声誉损失和担忧。
该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例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展示了一家企业如何通过财务造假来获得短期的利润,却一步步走向失败。
本篇论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进行分析:一、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例万福生科是一家以生物科技产品为主的企业,成立于200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在2011年。
万福生科在上市后,基本没有公布过准确和透明的财务报告,这使得公司股票的价格被高估。
直到2019年,万福生科的财务信息表明该公司存在巨大的现金流和高利润。
但是,在2020年,瑞幸咖啡公开造假之后,万福生科的财务信息被怀疑。
在2020年7月,万福生科宣布,该公司控制人涉嫌造假被拘留。
从此,该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经营困难。
二、制度不健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例反映出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财务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万福生科的例子中,该公司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检查机制,监督部门、审计团队等使得该公司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财务造假。
另外,该公司对于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也为造假提供了机会。
三、利益驱动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动。
万福生科通过财务造假来达到短期盈利,这是因为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看中的是公司的股价和业绩及奖金等利益的提高。
因此,为了追求利益,公司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虚构收入和财务数据等手段来欺骗投资者,从而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利益驱动是财务造假的根源,只要利益驱动存在,造假就无法彻底消除。
四、信任问题财务造假会导致投资者的信任度降低。
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例中,公司的股票价格曾经被高估,但是在真相大白之后,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
这说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了。
投资者不再相信公司的财务信息,从而减少了他们对于公司股票的投资。
可见,信任是推动市场运作的关键要素,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任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
五、结论总体来看,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例反映了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层财务造假意图强烈等因素导致公司形象和价值蒙受严重损失。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动机和影响,以期为广大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管理层提供警示和借鉴。
万福生科作为一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其财务造假行为的曝光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企业财务造假的严重性,并思考如何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行为。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进行分析,包括造假手段、动机、影响及应对措施等方面,以期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视角。
本文还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探讨如何加强企业财务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概述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以稻米精深加工为主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2011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然而,这家被誉为“稻米深加工第一股”的公司,在短短两年内暴露出严重的财务造假问题,震惊了资本市场。
据调查,万福生科自2008年至2011年间,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虚增收入和利润等手段,进行了一系列系统性的财务造假。
其中,2011年虚增营业收入05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亿元,虚增净利润9585万元;201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50万元,虚增净利润4800万元。
这些数据不仅令人咋舌,更揭示了万福生科在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严重缺陷。
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此案的曝光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对万福生科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该案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其手段之高明、影响之恶劣都堪称罕见。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手段和影响,从而为防范和打击类似行为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案例: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
目录一、出资、增资过程中的不规范: 21、主体资格: 22、出资方式: 23、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 34、出资未经验资 35、出资不实 46、抽回出资 57、出资程序 58、验资报告本身不规范、事务所、评估所无证券资格 5二、股权低价转让(非国有) 5三、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或集体资产低价转让 6四、代持、工会持股 6五、占用发行人资金 7六、对赌协议披露 8七、工商未及时登记 9八、超额分配 9九、其他 91、内部集资:天汽模 102、定向增发:大华农 103、一致行动协议:燃控科技 104、H股转A股:山东墨龙 105、三板转创业板:世纪瑞尔 10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一些瑕疵及解决对策(2010年9月—2011年3月)一、出资、增资过程中的不规范:1、主体资格:境内个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浙江众成;出资主体无法人资格,如:振东制药,95年县代办处出资虽系代持,但当时并无法人资格;政府公务员担任公司股东,如叶伟薇曾以公务员身份出资科士达。
主要解决措施:A、是否符合当地政策,B、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且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备案程序通过年检,C、瑕疵股权转出。
2、出资方式:力源信息:瑕疵:2001年以人力资源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25%,解决措施:2004 年11 月股东以现金方式充实原人力资源出资。
元力股份:瑕疵:1999年5月,公司原股东林平生作为外方股东,未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出资500万元。
解决措施:A、林平生已于 2001 年 5 月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投资者,林平生不再是本公司股东,而发行人也在当时依法办理了税收退补手续后相应变更为内资企业B、已过2年行政诉讼时效C、南平市人民政府等相关主管机关证明D、实质控制人承诺。
3、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该案例较多,未经评估可能引起出资不实,从而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严重时使法人资格无效。
主要解决措施如下:追溯评估,并由会计师出具复核报告。
深圳原野公司验资案例
深圳原野公司验资案例深圳原野公司验资案例案例背景原野事件是我国审计工作一个对审计人员的失职行为追究责任的事件。
原野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深圳经济特区事务所,是1985年4月13日经深圳而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归深圳而财政局领导,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经济上独立核算。
该所有C P A22人,真中属正式职员编制的有5人,聘用的外地离退休人员有17人。
深圳原野公司是一个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从1987年成立至1991年间,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变动股东,扩充资本,对公司资产升值调账,歪曲公司利润,而担任原野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特区所)和公信审计师事务所、宝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却在5年中出具的76分份查账和验资报告对其全部予以确认(其中特区所71份)。
1992年该公司行为暴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和深圳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特区所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核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后被停业整顿,有关C P A受到了严厉的惩处。
原野事件的发生震惊了整个审计界。
正是原野事件发生后,我国C P A审计职业界才开始认识到自己所负责任的重大。
审计界从原野事件中获取了深刻的教训: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户是错误的;在查账验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质量控制是万万不行的;明确和落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已不容忽视。
一、第一次验资原野公司1987年7月30正式成立,批准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批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及出资额为:X和S两家国营公司各45万,国有股60%;香港K公司30万,外资股20%。
实际出资情况为:1987年8月19日,X公司付款100万,付款单上注明为“购货款”,但同日。
X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在这100万中,有45万为X 公司的投资款,30万为代香港K公司投资,15万为代个人B投资;8月17日和8月18日,S公司两次付款共90万(后证实为X公司担保取得的银行借款),其中40万付款单上注明为“货款”,但8月19日,S公司又出具证明:说明90万中45万为S 公司投资款,15万为代个人A投资。
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
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瑕疵资产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上市案例研习(102):新设上市主体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102):新设上市主体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道明光学(一)设立方式2007年11月5日,道明投资、知源科技以及胡国祥等13位自然人共同签署《关于发起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33070000000046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500万元,实收资本2,700万元。
2008年3月15日公司股东足额缴纳了剩余的4,800万元出资,并于2008年3月31日换领了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1、受让道明投资的资产(1)资产受让过程2007 年 12 月 1 日,公司与道明投资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受让道明投资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并按照市场价格购买道明投资剩余存货。
2007 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资产受让事宜。
截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完成上述资产的过户手续。
根据东方评估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 15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以 2007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道明投资拥有的拟转让给本公司的位于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基地 2 号地块(上新屋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存放于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区 3 号迎宾大道厂区内的与反光材料生产相关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等资产评估值合计为 5,893.78 万元。
公司按照评估价值3,401.68 万元受让了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该部分资产评估值比账面值增加863.57 万元,增值率为 17.17%,具体情况如下表:固定资产中包括道明投资出资时评估而未转让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上述车辆及机器设备的两次评估值存在31,109.00元的差异主要系由于评估基准日不同,设备的成新率有所下降,导致评估值降低,两次评估的转让定价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差异。
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与对策思考
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与对策思考九好集团是2017年第一家因“忽悠式重组上市”而被证监会处以顶格处罚的后勤托管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模式是作为中介服务平台为客户寻找后勤服务供应商,根据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手段,可以代表我国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普遍存在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计对策,对其他财务造假审计具有指导意义。
那么,九好集团是通过何种财务手段来虚增收入的呢?又该如何去治理和防范财务造假行为呢?1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手段分析九好集团在其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财务数据中,虚增服务费收入2.65亿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5万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银行存款质押。
1.1虚构业务以增加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造假作案手法的隐蔽之处在于将虚增的服务费收入分散到大量的供应商和客户中去,实地走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财物,调查难度大。
九好集团与125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以及84家供应商对应的46家客户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方式增加服务费收入2.65亿元。
此外,九好集团通过与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业务收入,在收到这些服务费后又从个人银行账户退回到供应商法定法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
尽管这些业务收入是真实的,但九好集团充当资金掮客的角色帮助19家供应商套取资金的业务模式并不属于九好集团的经营模式,不应该计入收入,可见九好集团虚构业务以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1.2虚增贸易收入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通过向九好集团采购货物存在业务往来,根据九好集团披露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可以发现,其账务上确认了57.5万元来自融康信息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
然而,通过审计小组对融康信息的实地走访获知,融康信息并未对该笔采购业务确认收货,九好集团也退回了已支付货款。
国内重大审计舞弊案例整理
附件一: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件背景:2013年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成为创业板欺诈上市第一案万福生科前身系2003年5月成立的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分别由龚永福和杨荣华以实物资产各出资150万元,其经营范围变更为:收购、仓储、销售粮食;加工、销售大米、饲料;淀粉、淀粉糖、糖果、饼干、豆奶粉;生产销售稻壳活性炭、油脂。
2009年,湘鲁万福以2009年9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
00万元,股份总数5000万股。
201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
7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并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万福生科”。
万福生科是湖南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农业科技公司,却于2011年9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一年之后,2012年9月19日起万福生科停牌证监会介入调查,同年11月万福生科公开致歉,承认公司财务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2012年7月中旬的时候,该公司董事长龚永福还信誓旦旦表态:公司业绩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2013年3月,万福生科发布检查公告,公告显示在2008年到2011年3年间累计虚增了7.4亿元收入,使得公司净利润虚增1。
6亿元。
舞弊原因:1、为IPO而舞弊;2、IPO中介机构为上市创造机会。
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各种相关中介机构的评估、证明。
万福生科造假案中,审计单位、保荐机构等相关中介组织,没有履行鉴证监督的职责,相反利用职责之便为万福生科的上市提供便利。
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往往在经济利益面前缺失,为公司上市提供机会.附件二:“琼民源”事件详情背景:琼民源,全称为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7月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口注册成立。
1994年,“琼民源”公司便开始走下坡路,经营业绩不挂,其股票无人问津。
1995年,公布的年报中,琼民源每股收益不足0。
验资报告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验资报告是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文件之一,它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用于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
验资报告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验资报告相关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6年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聘请了具有资质的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所”)进行验资。
乙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甲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甲公司据此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017年,原告甲公司发现乙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乙所未实际对甲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核实,而是依据甲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出具了验资报告。
甲公司认为,乙所的行为构成欺诈,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1. 验资报告的法律性质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验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文件。
验资报告的法律性质属于证据,其目的是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
2. 乙所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乙所作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乙所未对甲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实际核实,而是依据甲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出具验资报告,其行为违反了验资准则和职业道德,构成欺诈。
3. 乙所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所赔偿甲公司因虚假验资报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 甲公司因虚假验资报告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2. 甲公司因虚假验资报告所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3. 甲公司因虚假验资报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验资报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资报告的法律效力验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文件。
验资报告丢失
验资报告范例x公司系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之前缴足。
其中,甲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额的80%,出资方式为:甲公司拥有a机器设备10台,计2100万元,有效期限尚余8年的b专利权1项,计300万元;乙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额的20%,出资方式为货币。
甲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投入a机器设备10台,办理了交接手续,x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2100万元;同日,甲公司投入有效期限尚余8年的b专利权1项,办理了交接手续,x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300万元。
甲公司与x公司尚未办妥b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但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x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妥b专利权转让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乙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和23日分别缴存中国银行??市营业部人民币账户(账号4518090016891)200万元和400万元。
abc会计事务所的a和b注册会计师负责执行该项验资业务,在按规定实施了所有审验程序后,于2009年11月10日完成审计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4日编写了验资报告如下:验资报告(拟设立)x有限责任公司(筹):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09年10月28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09年10月28日之前缴足。
经我们审验,截至2009年10月28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叁仟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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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81):验资报告瑕疵解决之道(2012-01-04 21:51:02)【案例情况】一、精锻科技:因汇率差异导致验资瑕疵2008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美国檀岛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7.5万美元。
同日,美国檀岛公司与夏汉关等11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09年3月26日,姜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姜外经贸资字﹝2009﹞13号),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009年4月19日,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200400000908)。
公司2009年4月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将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按股权交割日的汇率折算为34,173,000元人民币,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而根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按投入时的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少登记2,073,315元。
200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作出决议,同意对公司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的注册资本按投入时入账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公司2009年11月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随之更正为40,273,684元。
同日,各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修改,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09年12月25日,姜堰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姜明会验(2009)第221号),确认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应为人民币3,624.6315万元,实收资本应为人民币3,624.6315万元,并对姜明会验字(2009)第052号《验资报告》中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予以更正。
2009年12月25日,苏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州岳华验字﹝2009﹞1341号),对相关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予以验证确认。
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公司勘误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2009﹞第 12290004 号),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于本次注册资本勘误更正,2009年12月,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和汇智创投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为按持股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公司实收资本,并相应调整了资本公积。
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没有对赌条款,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条款。
除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和汇智创投未签订任何对赌协议或其他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协议。
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汇智创投已于2011年1月出具《承诺》:“本公司于2009年11月与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签订的《增资协议》及2009年12月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伪造情况。
除以上协议,本公司与太平洋不存在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对赌、回购、期权等利益安排。
二、银信科技:老公司法的分期出资(一)基本情况1、公司设立银信有限成立于2004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梁宝山和曾丹分别出资510万元和490万元。
银信有限于2004年5月24日首次出资为50万元,其中梁宝山缴纳货币出资25.50万元,曾丹缴纳货币出资24.50万元,并明确将于2004年11月30日、2007年5月30日缴纳未缴部分。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银信长远设立过程与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有所不符,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股东出资验资及分期缴纳均符合2004年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规定,股东已足额实际缴纳相应出资,符合北京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并依法取得工商设立登记,不构成公司上市的实质障碍。
2、2005年2月变更2005年2月,股东梁宝山和曾丹分别缴纳货币出资242.25万元和232.75万元,共计475万元出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变更为525万元。
经核查,上述出资已超过了原定出资期限2004年11月30日,不符合2004年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对分期出资期限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该期出资未能在原定出资期限内到位,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不过,上述出资已足额缴纳且依法取得了工商变更登记,不构成本次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反馈意见【反馈意见1:关于银信有限2004年成立及2005年2次增资时,是否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验资及缴纳出资】1、银信有限成立时验资及缴纳出资情况说明2004年5月10日,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分别出具《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 0107217)、《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 0107218),确认曾丹已交存银信有限入资资金人民币245,000元,梁宝山已交存银信有限入资资金人民币255,000元。
2004年5月19日,曾丹及梁宝山签订《公司章程》,其中载明银信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梁宝山出资人民币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曾丹出资人民币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2004年5月31日,银信有限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8269958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根据银信有限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经金杜核查,曾丹及梁宝山向银信有限缴付的首期注册资本的金额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未按照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
经金杜核查,曾丹及梁宝山首期向银信有限出资人民币50万元,系依据北京市工商局颁发并于2004年2月15日实施的《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若干意见》”)办理的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施分期缴付。
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
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
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金杜认为,曾丹及梁宝山在银信有限设立时未依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全额缴付注册资本,但曾丹及梁宝山已在银信有限设立时缴付了人民币50万元注册资本,并在银信有限于2004年5月19日通过的章程中约定了剩余注册资本分两期缴足,第一期于银信有限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二期于银信有限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该等情形符合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已取得了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此外,《市场准入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而未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金杜认为,银信有限在上述入资过程中虽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验资程序,但银信有限已按照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取得了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前身银信有限设立时的验资及缴纳注册资本相关情况虽然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但符合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取得了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银信有限2005年增加实收资本时验资及缴纳出资情况说明2005年1月25日,银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银信有限实缴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25万元,并对银信有限的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2005年2月1日,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分别出具《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0108950)、《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0108949),确认曾丹已交存银信有限入资资金人民币2,327,500元,梁宝山已交存银信有限入资资金人民币2,422,500元。
2005年2月4日,银信有限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实缴注册资本525万元)。
根据银信有限2004年5月19日通过的章程第五条的规定,银信有限股东梁宝山及曾丹应当于银信有限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人民币475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市场准入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金)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其未缴部分。
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0108950)及《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No.0108949)并经金杜核查,银信有限的股东于2005年2月1日缴纳上述银信有限第二期人民币475万元注册资本,而未在银信有限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04年11月30日之前)缴付银信有限第二期注册资本,且银信有限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注册资本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10年5月12日,梁宝山及曾丹签署了《确认函》,分别豁免对方因未按期交付本期注册资本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金杜认为,由于第二期注册资本已于2005年2月缴足,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办法》及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未对股东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设置具体处罚,且银信有限已经就本次实缴注册资本增加取得了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延期出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依据北京市工商局颁发并于2004年2月15日实施的《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而未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