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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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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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

目录一、A1级、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 - 3 - 第一步申请.......................................................................................... - 3 - 第一节基本条件 ............................................................................. - 4 - 第二节专项条件 ............................................................................. - 6 - 第二步受理.......................................................................................... - 6 - 第三步产品试制 ................................................................................. - 7 - 第四步型式试验 ................................................................................. - 7 - 第五步鉴定评审 ................................................................................. - 7 - 第六步审批发证 ................................................................................. - 8 - 第七步复查换证 ................................................................................. - 9 - 第八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 - 9 - 第九步补证与注销 ........................................................................... - 10 - 二、A级锅炉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 - 12 - 第一步申请........................................................................................ - 12 - 第一节基本条件 ......................................................................... - 12 - 第二节专项条件 ........................................................................... - 14 - 第二步受理........................................................................................ - 15 - 第三步产品试制 ............................................................................... - 15 - 第四步鉴定评审 ............................................................................... - 16 - 第五步审批发证 ............................................................................... - 17 - 第六步复查换证 ............................................................................... - 17 - 第七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 - 17 - 第八步补证与注销 ........................................................................... - 19 - 三、附件.............................................................................................. - 20 -首先查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确定申请特种设备许可的级别和受理审批机关.省局受理审批的,请查询各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联系电话表,与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经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检验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设备,用于储存、输送或加工压缩气体、液体和蒸汽。

由于其高压、高温等特殊的工作环境,若不合格制造或管理,将发生严重的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可靠性,政府颁布了相关的制造许可条例和标准,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管理。

应取得的许可证件1. 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定》强制规定,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取得制造许可证并得以正式开工生产。

制造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其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制造产品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计量认证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要具备计量管理体系以确保生产出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质量要求,因此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计量认证证书是对企业计量管理体系的认可,通过考核检验的企业能持有该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计量认证的目的是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

制造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规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该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并拥有完备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负责制造工作的职称注册人员应占全体员工的比例超过20%。

键入代码123企业的生产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2. 设计能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设计能力和组织检验、测试的能力,从而确保其产品的生产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均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合理性,以确保在生产中不出现首单失误,从而达到安全、可靠、优质、高效的生产效果。

3. 产品质量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过程中,质量的把控是关键因素。

企业需要具有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客户投诉处理体系、质量承诺体系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检验记录。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确保在产品设计、制造、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www.aqsiq.gov.cn)一式两份;(二)工厂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七)工厂质量手册;(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制造许可要求(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

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境外取(换)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三、基本安全要求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应当满足其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持证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交其产品符合中国安全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以下简称“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符合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以下简称“比照表”),同一类型且相同设计参数的产品,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只需提交一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造单位必须向当地劳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各级劳作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要求逐级签署看法。

℃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作部门签发,报劳作部、机械部备案;不属于E2级范围的其他级别的锅炉,由省级劳作部门和主管部门于检查后IO日内在申请书上签署看法,报劳作部和机械部。

如不需要复查,由劳作部审批签发制造许可证。

如需要复查,则在两个月内派人复查。

制造许可证由劳作部统一印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造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

经审查后,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填报审批。

〔2〕初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地、市劳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

初审合格后,在《初审报告书》中填入拟同意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的名称,并签字盖章,连同申请制造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一起,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复审。

〔3〕复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劳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复审合格后,在《制造批准书》中填入批准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名称,并签字盖章,发给制造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发给由劳作部签署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省级劳作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报劳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启用1、经过确认和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启用前,应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并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

2、锅炉、压力容器在数字化平台每台必须建立档案。

在调出和迁移时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同时记录、变更。

3、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工艺条件,如需变动须经公司领导、技术部门以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及相关等效工作。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其合同由设备管理部门直接签订,相关定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专人组织更新相关信息。

3、无损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委托已取得检验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检验证明(单)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申请单位将计划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检验。

①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②内部检验按照定检报告要求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③两次内部检验间隔期内要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许可证。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后执行。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设备管理部门审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后执行。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向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安装、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和申报程序
*厂内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说明:1、“国家局”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省局”是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市局”是指: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县局”是指: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5、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6、检验贝资格考核申请表
7、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9、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
10、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第一步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工厂概况介绍;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质量手册;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需要)。

申请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性能。

锅炉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号)第二步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第三步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关键过程和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制造关键过程和监督检验

资料员
1 培训
焊工 管理
焊接 设备
2 考试 3 持证上岗 4 考绩档案 1 资源条件 2 采购 3 完好状态 4 仪表周检
员工培训管理程序、 考规
焊接责任师
考规
焊接责任师
考规
焊接责任师
考规
焊接工艺员
许可条件
设备责任师
许可条件
设备责任师
设备管理程序
设备责任师
计量管理程序
计量责任师
1
2
焊材 管理
3
4
5
焊 1 接2
材料管理 程序
材 1 实物复核
材料管理 程序
料 发 放
2
材料代号
标识及标 识移植
材料管理 程序
材料检验员 材料保管员
材料检验员 材料责任师
技术员 材料责任师 材料检验员 材料责任师
材料保管员 材料检验员
材 料 使 用
1 使用前复核
材料管理程序
下料时标识 2 移植确认 材料管理程序
质检员 质检员
4)、下料组对:(停检点)
⑴、检验封头焊缝旳布置位置、封头压制 成型后旳深度、椭圆度、褶皱能否满足原 则要求;
⑵、检验筒体下料旳详细尺寸、坡口是否 以照图纸和排版图为根据进行下料;
⑶、检验滚制筒体,使其圆度满足原则要 求;
⑷、在确保圆度旳前提下根据排版图进行 组队,使其错变量符合原则要求,焊缝布 置根据排版图进行组对,组对质量旳好坏 是能否焊接好旳前题,是对接接头旳受力 能否到达最理想状态,即应力最平衡,所 以组对至观主要。
⑸、检验直线度允差是否满足原则要求。
1 划线下料 下料通用工艺规程 质检员
2 划线开孔 图纸、排版图
质检员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和申报程序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 厂内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说明:1、“国家局”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2、“省局”是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市局”是指: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4、“县局”是指: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5、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6、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7、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8、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9、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10、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11、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腹有诗书气自华精品文档你我共享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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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
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
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
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一条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

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
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
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
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
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

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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