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4.迅速、灵活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8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介绍仲裁庭与仲裁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及作用
03
仲裁庭在国际商事仲 裁中的重要性
公正、独立地解决商事争议
仲裁庭的中立性
保密性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不 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公正、客 观地审理案件。
仲裁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 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
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仲裁员通常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 验,能够准确理解并适用法律规则, 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裁决的影响力
仲裁裁决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上,还 体现在对类似案件的示范效应和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推动作 用上,这也是对仲裁庭工作的重要反馈。
互动关系中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在互动关系中,仲裁庭和仲裁裁决面临 着一些挑战,如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不 信任、裁决执行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可 能影响到仲裁庭的公信力和仲裁裁决的 有效性。
仲裁裁决的类型
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仲 裁裁决可分为终局裁决、部分裁决、 临时裁决等。
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因此仲裁庭的裁决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仲裁裁决对仲裁庭的反馈作用
裁决的公正性
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是对仲裁庭工作的最直接反馈。如果裁 决被普遍认为公正,将增强仲裁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裁决的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执行力是评价仲裁庭工作的重要指标。如果裁 决得到有效执行,将彰显仲裁庭的权威和作用。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其裁决在国际范围内享有普遍承认和执行的优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遇到阻碍或者遭到反对。
本文将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
一、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 承认与执行的意义国际仲裁的主要目的是达成一份公正、合理的裁决,给予当事人一个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承认与执行是国际仲裁发挥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步骤,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得到执行国的支持和认可。
2. 根据《纽约公约》的程序根据《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在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执行国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3. 执行国的审查标准执行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采取最低限度的审查标准。
执行国不得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只能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共政策等,予以限制或拒绝承认与执行。
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1. 执行程序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按照执行国的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执行国的法院将依据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处理和审理执行程序,并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2. 撤销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撤销程序的结果将根据仲裁法庭或法院的判断作出,可能是维持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或撤销裁决。
3. 助力机构的作用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促进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如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来获得专业的帮助和支持,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找到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意义
一
、
绪论
国际商事仲裁 协议是指:“ 订 立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 ,同意将 他 们 之 问 已经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的 争 议 , 交 付 约 定 的某 仲 裁 机 构仲 裁的一种书面协议 ” 。 国际商事争议 ,概括起来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称 为平等协 商 的 自力解决方式 , 另一种称 为他 力的解 决方式 , 通过诉讼途径、 调解 方式或者签订仲裁协议来解决商事纠纷 。 而 国际商事仲裁一 般采用第 二种方式 。由于仲裁具有某些优点 比如 :公正 、合理 、 便捷 等等 。 得 到了全 世界的普遍承 认和认可,因而被各个 国家广 泛采用 。其 中一个基本 的问题 就在 于:如果在经济贸易交往过程 中发 生了 民事纠纷 , 恰好 当事人之间提 前订 立了仲裁 协议 ,那么 这个 纠纷相对来说 比较容易解决 , 可 以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解 决 。解决仲裁纠纷首先是要有仲裁协议 ,而有效 的仲裁协议作为 决定仲裁 是否可 以继续进行必要条件 。 如何判定一份仲裁协议是 有效 的,主要从两个方面判定 :一方面是对 于一份仲裁协议如何 判 断其 是有 效的,即判 断要件有哪些 ;另一方面如果仲裁协议有 效 ,将 会 产 生 怎 样 的 结 果 。 二 、近 代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发 展 的 缘 由 作 为解决 国际 贸易纠纷 的国际商事 仲裁方式 已经有很 久的 发展历史 了, 尤其是 到上个世 纪五十年代 随着全 球经济的复苏和 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也得到 了不断地发展 ,大致 可以概括为 以下 五个缘 由: 1 . 由于 国际商事仲裁 自身的优 点,越来越 多的合 同当事人选 择仲裁去解决商事纠纷 。2 . 商事仲裁具有效率高 ,程序简 易等特 点受到各 国欢迎 , 许 多国家和地 区也采用 了商事仲裁制度适应 本 地区仲裁 的发展 ,并对本 国或本地 区的法律仲 裁制度进 行改革, 进一步推动 了仲裁 制度 的发展。3 . 国际上成 立了国际仲裁机构, 以及与仲裁有关 的各种研讨会和 学术会议 , 好 多国家 的大 学也 开 设国际商事仲裁方面 的课程 。4 . 仲裁机 构数量的不断增加 。随着 经济纠纷越来越 多, 尤其是一些跨 国跨 区域 的纠纷催 生了大量 的 仲裁机 构 。5 . 国际仲裁案件 一般 都是一 些标 的额 特别 巨大 的案 件,因而 也成为一些 国家收入的一部分 , 这促使 一些 国家 建立 了 专业的 国际仲裁律师 ,并形成 了配套 的仲裁机构和法 官。 三 、 常 见 的产 生 争 议 的情 形 影响仲裁协议有效性 的要件包括 :一是形式要件 , 二是 实质 要 件。形式要件指仲裁协议有 书面文件 ,我国 《 仲裁法》明确规 定,当事人双方订立仲裁协议 ,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口头协议无 效。也有少部分 国家 ,如英国,对 口头协议也承认 。实质要件指 当 事人 同 意 将 该 协 议 提 交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 首先, 在 经贸往来中由于签订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 而大部分 商事合 同都会 附带仲裁协议。 当合 同依其所适用的法律因某种原因 归于无效时, 那么其中附带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判断?对于这个 问题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一种观点是依据仲裁条款 自治权理论, 该 理论主张即便是签订 的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被确定无效, 但该合同的 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另外一种观点主张 , 把合同变为无效的时间与 仲裁条款的效力结合起来考虑 , 如果合 同自始无效,则仲裁条款就 没有存在 的意义了。 如果合同在签订的时候有效 , 但由于后来发生 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效 , 那么仲裁条款依然是有效的。除此 之外还有一种观 点主张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合 同由当事人本人 或合法代理人签订时 ,若合 同本身无效,仲裁条款应该继续有效。 其次 , 关于仲裁条款应 该有 哪个机构 来确 认其 效力?各国在 早期的作法是依据法 院地法律 。但近年来 ,为了保 障国际商事争
国际商事仲裁与争议解决的技巧与策略
案例二
两家国际公司因合同违约发生争 议,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策 略包括选择合适的调解员、积极
沟通协商和灵活调整方案。
案例三
一家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遇 欺诈,通过诉讼成功维权。策略 包括及时报案、收集证据和选择
合适的律师团队。
03
仲裁程序与技巧
申请与受理
01 02
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 由。
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案例分析:高效仲裁程序示例
案例选择
选择涉及国际商事交易的典型案例,展示高效仲裁程序的实际运用。
程序分析
对案例中的仲裁程序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申请与受理、组建仲裁庭及 庭审程序、裁决作出及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时间安排。
最密切联系原则
02
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仲裁庭应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
国际条约和惯例的适用
03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作为仲裁
庭裁决的依据。
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
01
02
03
申请承认与执行
胜诉方需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如仲裁裁决书 、仲裁协议等。
03
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 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企业应积极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保持 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国际商事仲裁 的最新实践和标准,为企业提供更优 质的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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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的不同规定。
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裁决当做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
3.将外国裁决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决,再按执行本国判决的程序执行,但也仅是对裁决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4.区分《纽约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和其他外国裁决,对前者适用简便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之执行的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应较执行国内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
经济纠纷解决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
经济纠纷解决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是当今全球经济合作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由于商业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跨国经济纠纷频繁发生,传统的司法解决方式存在诸多限制,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快速、有效且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备受商业界青睐。
经济纠纷解决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对于保障商业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1 自愿与公正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自愿与公正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庭按照公正、独立、中立的原则裁决。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尊重,提高了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1.2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庭在审理纠纷时,尊重双方的意愿,并尽力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
1.3 履行与承认执行的原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国际承认与执行的特点。
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仲裁协议承认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并要求各缔约方依法履行和执行仲裁裁决,以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二、重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文书2.1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法律文书之一。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至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加入。
《纽约公约》规定了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获得广泛承认与执行。
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简称《ICC仲裁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参考文书。
该规则为商业仲裁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指南,包括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规定、证据收集和仲裁裁决执行等内容。
2.3 其他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除了《纽约公约》和《ICC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还有一些其他国际仲裁规则,如《伦敦仲裁院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
这些规则各具特点,为商业界提供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选择。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
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仲裁处理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
以下是一般的国际
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程序:
1. 协商解决: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
调解等方式尝试解决争议。
2. 仲裁条款: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他们应该查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
如果有,双方应当按照仲裁条款的规定选择适用的仲裁机构。
3. 仲裁申请:申请方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和证据。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方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仲裁费用。
4.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会根据仲裁条款的规定以及双方的意愿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
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5. 仲裁程序:仲裁庭会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开展仲裁程序。
这包括双方提交书面陈述、申请证人证言、提交证据等。
双方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听证会,向仲裁庭进行口头陈述。
6.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审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做出最终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最后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7. 仲裁裁决的执行:双方应当按照仲裁裁决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仲裁
裁决,另一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协会申请执行。
总体来说,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程序相对迅速和高效。
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
更加灵活且不受国家司法系统的限制。
因此,许多国际商务合同都会选择仲裁方式来
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与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其明显的优势与劣势。
我们在考虑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的时候,需考虑合同双方的性质、合同类型、可预期的争议类型、以及仲裁裁决与执行将要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等因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要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的,需要考虑以下基本事项。
一、仲裁的优势(一)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仲裁与否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国际商事仲裁就变得毫无意义。
有关仲裁执行的《纽约公约》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可。
依据此公约,各签约国允许本国的法院和机构来执行仲裁裁决。
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成为可能。
当然,裁决能否执行还要看其是否满足公约的核心标准,如裁决的过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当。
就执行力而言,《纽约公约》使得仲裁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二)速度一般来说,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要比诉讼花费时间少。
如果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违约赔偿金时,就要比要仲裁速度快。
说仲裁速度快,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能上诉。
当然不能上诉也有其负面影响。
(三)费用选择仲裁也是需要考虑费用问题。
首先,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
其次,需要支付仲裁机构的资源使用费;再次,还有到达仲裁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四)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选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擅长于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也可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
而这些权利在诉讼中很难拥有。
自由选择仲裁员有时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裁决者不一定必须是位法律专家,但可以是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事实上在很多争议中,需要解决的很多事实认定问题。
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专业知识的缺失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国交易和商事争议逐渐增多,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应运而生。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指提供独立、中立的裁决机构,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为目的的组织。
它们的法律地位与权限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但普遍被认可和尊重。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源于国际公认的仲裁公约。
例如,联合国由于认识到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重要性,于1958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该公约被大部分国家所承认和采纳,并成为国际仲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旦双方商事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以公约为基础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这样一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法律上获得了明确的地位,并且受到各国政府的承认和保护。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得益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
一旦仲裁裁决作出,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等相关条约,这些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强制执行。
这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业参与者乐于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因为相较于国内法院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更迅速、高效,并且裁决结果更容易获得国际承认和执行。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受到各国司法系统的支持。
在很多国家,法院会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管和支持。
当事人透过法院来请求对仲裁程序的支持,例如请求法院提供临时保全措施、解释仲裁条款的效力等。
此外,当事人在对仲裁裁决的申诉时,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法院的程序。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地位与司法系统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地位并非毫无争议。
有些国家的司法体系对仲裁机构持保留态度,尤其是在与本国利益冲突时。
此外,一些争议也涉及到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法院审查标准、公平正义原则等方面的争议。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和法律界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探索。
总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国际公认的仲裁公约、强制执行机制以及司法系统的支持,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跨国纠纷也随之增多。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在解决跨国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等。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1. 快速高效的解决争议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说,具有更快速高效的特点。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
此外,仲裁裁决一般不受上诉程序的限制,可以迅速生效,有助于当事人尽早恢复商业关系。
2. 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私密,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仲裁庭的程序和裁决一般不公开,仅当事人和仲裁庭知道相关信息,有助于维护商业机密的安全。
3. 跨国执行效力更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跨国执行方面具有更强的效力。
《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存在,使得各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一定的统一规则。
这种统一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使得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更容易被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1. 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由于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私密,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
尤其是在一些非民主国家,政府可能会对仲裁庭施加压力,干扰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2. 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尽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跨国执行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仍然面临一些执行上的挑战。
一方面,不同国家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成本。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对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态度并不积极,可能存在拖延或拒绝执行的情况。
3. 多元文化和多语言的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多个文化背景的当事人。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能使用不同的语言,存在语言交流的问题。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是指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各方就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和效力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
本文将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要素以及规范性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根据《联合国公约允许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仲裁协议应被认定具有独立的效力,与主合同是分立的。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的效力仍然存在。
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法律关系的限制,在主合同终止或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当合同各方就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达成仲裁协议后,该协议即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还具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一旦签署仲裁协议,即表示同意将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并对此作出约束。
根据《纽约公约》第II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作为独立的协议被认定”,并将其效力置于和解、法院管辖和法院程序等方面。
仲裁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签署方、争议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
签署方即为合同各方,应当确定签署仲裁协议的主体。
争议范围是指仲裁协议适用于的具体争议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同各方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可能产生的争议范围,以明确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
仲裁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和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合同各方应当选择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仲裁地点是指仲裁裁决的执行地点,合同各方应在仲裁协议中确定仲裁地点。
仲裁规则是指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规则和制度,合同各方应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并明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约束。
在《纽约公约》及其它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下,仲裁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 1.港澳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内地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回归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生效的《纽约公约》以及
香港的《仲裁条例》执行,对大陆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
回归之后:直到2000年修订《仲裁条例》才执行大陆裁决 内地裁决在澳门的执行 2.台湾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1)1982年以前,对大陆裁决不予执行;之后到1992年。 在理论上可参照外国仲裁裁决执行;1992年颁布《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内地裁决在 不违背台湾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执行。” (2) 《台湾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关系条例》
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所谓仲裁员超越权限是指,仲裁员所作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 未曾提到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容含 有在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仲 裁员不具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仲裁员超越权限范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 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此种协议时,仲 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仲裁地国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思 考 题 1.各国一般将仲裁裁决分为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对内国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比较简易,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限制较多。 2.只要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在不同国家, 就是外国裁决。 3.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缺席裁决。 4.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要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必须取得双重执行令。 5.外国仲裁机构可以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其仲裁裁决。 6.我国只承认与执行在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 裁裁决。 7.在1997年以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 按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的。 8.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9.如果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我国法院 一般不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0.对于我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我国可根据1958年 《纽约公约》予以承认与执行。
非内国仲裁
非内国仲裁一、定义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地国的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
任何国家的法院均不能行使撤销此项仲裁裁决的权力。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惟一的补救办法是:或者承认此项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并拒绝执行。
二、实质摆脱国家对国际仲裁裁决的监督中所涉及的撤销国家仲裁裁决的效力,即便仲裁裁决被裁决地法院依法撤销或依照裁决地法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影响其在其他国家依据执行地国的法律赋予该裁决法律上的拘束力和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支持该理论的两个案例(1)南斯拉夫案案情简介:在南斯拉夫一案中,SEEE是在法国注册的公司,1932年1月3日,与南斯拉夫政府签订了在南修建铁路的合同,支付期为12年。
该合同中包括仲裁条款。
铁路建成后,南未能如期付清应当支付的款项,这时原有的法郎贬值,双方在支付问题上发生争议,依照仲裁条款由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瑞士的洛桑进行了仲裁。
1956年7月2日,这两位仲裁员依据合同中默示的货币稳定条款做出了缺席裁决。
裁定由南斯拉夫向ESEE支付6,184,528,521旧法郎。
审理结果及依据:该裁决做出后,南斯拉夫政府在瑞士洛桑所在的沃州(Vuad)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理由是按照沃州法律中的强制性的规定,仲裁庭不能由偶数仲裁庭组成。
瑞士法院未撤销此裁决,但裁定令将已经注册的裁决退回给在法院注册的一方当事人(SEEE)。
理由是,根据沃州民事诉讼法第516条关于仲裁庭应当由奇数仲裁员组成的规定的含义,本案仲裁员做出的决定不是仲裁裁决。
即该裁决不是依据瑞士的仲裁法做出,因而不是瑞士裁决。
尽管如此,法国鲁昂上诉法院1984年11月13日最终还是承认了此项裁决的效力,并将此裁决作为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做出的“非内国”裁决加以执行。
该裁定得到了法国最高法院的确认。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考辨
体系进行判断。以国内法律 的视角观察仲裁 的国际性 问题 , 首先需要解决究竟应依何 国法律判定的问 题 。因为能将 一项 国 际商 事 仲裁与特 定法 域联 系起来 的因素是 很多 的 , 主要 的因素包 括仲 裁地 点 、 当事
人 的 国籍 、 所或居 所 、 住 法人 的住所 或 营业 所 等 。除此 而外 , 同履 行地 、 议 标 的所 在地 、 合 争 仲裁 中 的法 律 选择 、 仲裁 员 的国籍 、 仲裁 机构所 在地 、 仲裁 裁决将 来 的履行 地等也 可 以成为 连结 因素 。
再考虑各种连接因素的密切程度 , 更多地考虑经济因素 , 强调以争议本身体现的关系、 而非争议解决 的
方式来 判 断 仲裁的 国际性 。
( ) 一 法律 标准
法律 标 准即是 以实 质性 连结 因素为认 定标 准 , 仲裁 是否具 有 国际性 的 问题 , 引至某 一 国内法 律 将 指
例如 ,法 国民事诉讼法》 19 《 第 42条规定 , 涉及国际商事利益的仲裁是国际仲裁” l( “ 。 2 J 相较于法律标准 , 经济标准是一种更为直观与简单的标准 。该标准 旨在以一种简便的方式确定仲 裁是否具有 国际性 , 从而将主要关注点 由冲突规范的选择移至实体规范的适用上。受到该标准的影 响, 《 纽约公约》 规定公约只适用于“ 国仲裁裁决” 非 内国裁决 ” 并未对 “ 外 和“ , 国际仲裁” 作出界定 , 从而明
以上这些连结 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 即法律关系的性质、 仲裁地点 、 法律选择和仲裁机构 。 …实践 中, 如果以上连结因素全部在一国境 内, 则毫无疑问该仲裁是一个国内仲裁 , 但问题是 , 如果这些因素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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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有异议 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 出。仲裁庭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并 作出决定。
仲裁庭裁决的效力
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 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应当依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 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 仲裁解决。
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 或单独订立的合同,具有独立性 ,其效力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益得到保障。
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公正性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公正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或干扰,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独立性
仲裁员应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以确 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地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保密义务
仲裁员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获知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向外界透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PART 05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REPORTING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
01
国际条约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法律渊源,如《纽约公约》等
,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国内立法
02
各国国内立法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也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渊源
之一,如《仲裁法》等。
国际惯例
03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
(2)对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①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该约定是明确的。争议发 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 裁机构,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仲裁的, 仲裁协议有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或裁或诉的也无效)
3.仲裁协议 (1)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①认定的机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 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 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②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 议做出决定,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做出 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裁定撤销。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与缔约国之间依照 纽约公约执行。在适用公约时,要注意我国加入公约 时的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 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 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2)商 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依据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 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 公约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 行。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比较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比较在国际商务领域,当商业纠纷出现时,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方式变得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途径。
本文将就这两种方式进行比较,并探讨其优劣之处。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提供一个自由、灵活、高效的解决方案。
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而在法院诉讼中,受制于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程序,设定了较多的形式要求,使解决纠纷的过程更为繁琐和耗时。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密性也是其优势之一。
在仲裁过程中,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庭的裁决和争议解决的具体细节可以保密。
这对商业机密以及商业合作双方的声誉都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
相比之下,法院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通常是公开的,容易受到外界的监督和干扰,可能对商务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相较于法官,仲裁员的专业程度参差不齐。
仲裁员的选择对于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但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相比之下,法院诉讼中的法官由政府任命,一般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通常难以得到强制执行。
虽然《纽约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实际操作仍然面临各国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差异。
另一方面,法院诉讼具有一定的优势。
最显著的一点是,法院诉讼的裁决拥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法院的判决来追索债务或索赔。
此外,法院诉讼有着更为权威和公正的形象,一些当事人更加倾向于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以便在法律上得到更明确的保护。
然而,法院诉讼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法院诉讼通常需要很长时间。
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案件常常涉及跨国辖区、语言文化差异等问题,导致审理时间延长。
其次,诉讼程序较为繁琐,需要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这对小型企业和个人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个负担。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各具优势和劣势。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近年来,随着全球商务活动的日益增长,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正逐渐成为处理跨国商事争端的首选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风险,这需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共同解决。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之一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跨国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常常通过仲裁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审理。
然而,在一些国家,法院可能会质疑仲裁协议的效力,以此削弱仲裁的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应选择在受到国际公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确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查和起草。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受到当事人的影响,从而造成仲裁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当事人应选择经过国际认可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并遵守该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多人仲裁庭,并通过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成员的人选,以确保仲裁庭的公正和独立。
另一个法律风险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仲裁程序的不公正情况,例如裁决人对某一方的偏袒或违反程序规定。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当事人应仔细选择仲裁庭成员,并通过约定程序规则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指定专业的仲裁员,以确保在争议的专业领域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受到《纽约公约》的保护,但在一些国家,当事人仍可能面临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选择裁决的执行地,并在发生争议时寻求司法援助。
最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加强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了解和合理期望。
当事人应通过与专业律师合作来制定合适的仲裁条款,并充分了解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当事人还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成员时注重中立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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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阻却裁决效力的途径之一。
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会产生裁决效力不确定的结果,会对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有关执行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
对于裁决的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
第一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力,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裁决书的效力,裁决可以被“不予执行或撤销”;
第二个层次是“次要裁判权或执行裁判权”,据此权力,享有首要裁判权的国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约缔约国的适格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原则上,行使首要裁判权的法院有权根据本地法认可的情形裁定“撤销”一份仲裁裁决,其裁定的效力及于所有其他的法域。
行使次要裁判权的法院有权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情形执行或拒绝执行一份仲裁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仅及于该法域。
《纽约公约》项下裁决效力未定时,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讨论主要是针对“次要裁判权”的行使展开的。
结合《纽约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当事人已经提出撤销申请,等待或者已经进入法院审查程序;裁决已被裁决作出地国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之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当事人向有权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无论是否已经进入撤销程序,该裁决都将面临效力不确定的实际情况。
如果裁决当事人提出了撤销裁决的申请,根据《纽约公约》第六条,任何已经接受胜诉方提出执行申请的缔约国法院都可以延缓执行程序,直至撤销程序的结果产生。
根据公约的内容,受理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国家法院应当采取的较为稳妥的方式是:中止承认与执行程序,待有权法院作出终局裁决。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如果已经有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则应裁定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
笔者的观点是:此种情况下,不宜作出此类裁定,否则,一旦败诉方当事人的撤销申请被驳回,基于已经生效的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定,胜诉方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法院完全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裁定中止执行。
一旦当事人的撤销申请被驳回,可以恢复承认与执行程序;如果裁决被撤销,则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
《纽约公约》关于裁决被撤销以及裁决已经被提起撤销之诉时,被申请承认与
执行地国的法院应如何应对的规定,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新西兰1982年《仲裁法案》第7条第(3)规定:根据本法案试图执行公约裁决的,如果法院相信该裁决已经向裁决作出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申请搁置或停止执行,法院可在它认为适当时延缓程序,并可依请求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1986年新加坡《关于实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法令》第7条第(5)规定:在根据本法请求执行外国裁决的程序中,如果法院能够确认,要求对该外国裁决予以撤销或中止的申请已经向裁决作出国、或根据裁决作出国法律的主管当局提出了,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以中止这一程序或视具体情况,中止仅仅与裁决有关的程序,并且可以依请求执行裁决方的请求,命令另一方提出适当的担保。
1995年瑞典新《仲裁法草案》第59条规定:如被申请人提出他已向本法第55条第5款所述的权力机关申请驳回和撤销其仲裁裁决,上诉法院可以延缓作出裁定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合理的担保。
否则,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将以其他方式作出。
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仲裁裁决提出撤销申请并不必然构成该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强有力的理由。
法国诺索洛公司与土耳其帕巴克公司因一项代理合同发生争议,帕巴克公司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维也纳提交仲裁。
仲裁庭依据国际商人习惯法于1979年10月
26日作出裁决,裁决诺索洛公司向帕巴克公司支付损失费用。
裁决作出后,诺索洛公司拒绝执行并向奥地利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理由是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超出仲裁庭的权限范围。
帕巴克公司向法国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法国法院认为,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是合理的,裁决没有超出权限范围,并于1980年2月5日作出了执行裁决的裁定。
奥地利法院于1981年6月29日作出驳回申请人撤销裁决的判决。
在法国法院决定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时,该裁决的效力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
但该案的后续发展较为明显地表现了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之间的关系。
法国诺索洛公司对上述两个法院裁决不服,分别向法国和奥地利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诺索洛公司向法国法院上诉的主要内容是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等待维也纳法院对撤销此案仲裁裁决的判决。
1981年12月15日,法国上诉法院准许了该公司的上诉,认为“如果裁决被维也纳上诉法院裁定为无效,则准许执行裁决的诉讼没有任何意义。
”1982年1月29日,维也纳上诉法院撤销了仲裁裁决,1982年11月19日,法国上诉法院判决:由于裁决已经被维也纳上诉法院撤销,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执行该裁决的裁定。
1982年11月18日,奥地利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仲裁庭没有超越权限,仲裁裁决应予维持。
1984年10月9日,法国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执行该裁决的决定。
由以上两国法院对同一仲裁裁决在撤销与执行方面的相互作用过程可以得出的
结论是:基于仲裁裁决作出地国法院对该裁决的“首要裁判权”,在裁决效力未定时,放缓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步伐是明智的选择。
在裁决已经被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例如,在中国内地,法院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作出仲裁裁决,这属于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各国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
《纽约公约》没有限制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撤销裁决或者停止执行裁决的理由,此类事项完全交给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解决。
实践中,这种情况导致了被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与裁决作出地国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对裁决效力认识的不同,有时,裁决作出地国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认为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但被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国家却认为裁决的效力是确定而不可动摇的。
例如,在美国,根据《联邦仲裁法》,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裁决是否是以欺诈、贿赂或非正当方式取得;仲裁员是否有不公正或腐败行为;仲裁员是否渎职;仲裁员是否越权。
中国内地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条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其内容与美国《联邦仲裁法》就有很大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内国法对撤销裁决的理由不同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极有可能发生一项已经被作出国撤销的裁决,却在另一国得到执行的情况。
在Hilmarton Ltd v Omnium de Traitement et de Valorisation(OTV)一案中,法国法院承认并执行了已经被瑞士撤销的裁决。
在Chromalloy Aeroservices
Inc v Arab Republic of Egypt一案中,美国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执行了已经被埃及法院撤销的裁决。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但是,承认与执行已经被其归属国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做法,很难说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司法实践,大多数国家更倾向于拒绝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