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收入征收增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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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函﹝2004﹞540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实施时间】2004-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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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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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3﹞242号
【发文日期】2003-08-11
【实施时间】2003-08-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07施行日期2007.02.07文号国税函[2007]164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64号)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0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
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二月七日附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 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本部│北京市宣武区│├────┼───────────────────────┼────────────┤│ 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 3 │中电投山西永济热电有限公司│山西省永济市│├────┼───────────────────────┼────────────┤│ 4 │中电投山西娘子关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 5 │中电投山西侯马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市│├────┼───────────────────────┼────────────┤│ 6 │中电投山西巴公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 7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8 │东北电力开发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9 │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峰市│├────┼───────────────────────┼────────────┤│ 10 │辽宁发电厂│辽宁省抚顺市│├────┼───────────────────────┼────────────┤│ 11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北票市│├────┼───────────────────────┼────────────┤│1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 13 │贵溪发电厂│江西省贵溪市│├────┼───────────────────────┼────────────┤│ 14 │南昌发电厂│江西省南昌市│├────┼───────────────────────┼────────────┤│ 15 │分宜发电厂│江西省分宜市│├────┼───────────────────────┼────────────┤│ 1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 17 │蒲山运营中心│河南省南阳市│├────┼───────────────────────┼────────────┤│ 18 │南阳电厂│河南省南阳市│├────┼───────────────────────┼────────────┤│ 19 │新乡火电厂│河南省新乡市│├────┼───────────────────────┼────────────┤│ 20 │开封京华发电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 21 │南阳方达发电运行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 2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23 │重庆开州发电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县│├────┼───────────────────────┼────────────┤│ 24 │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 25 │重庆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长寿区│├────┼───────────────────────┼────────────┤│ 2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东分公司│上海市黄浦区│├────┼───────────────────────┼────────────┤│ 27 │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福建省南平市│├────┼───────────────────────┼────────────┤│28│芜湖发电厂│安徽省芜湖市│├────┼───────────────────────┼────────────┤│ 2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高级培训中心│上海市闵行区│├────┼───────────────────────┼────────────┤│ 3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运行分公司│北京市宣武区│├────┼───────────────────────┼────────────┤│ 31 │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 32 │中电投核电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区│├────┼───────────────────────┼────────────┤│ 33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西北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34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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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
的通知
【标 签】免征营业税,有线数字电视收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7﹞55号
【发文日期】2007-04-13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为支持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对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84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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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标 签】有关印花税问题,两费返还资金,中国电信集团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2﹞64号
【发文日期】2002-04-18
【实施时间】2002-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0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4.05•【文号】国税函发[1995]143号•【施行日期】199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年4月5日国税函发[1995]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所属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除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部位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制约,认真执行减免税集体审批制度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提高稽查案件的复查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经研究,现将居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 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二)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这是一个老文件10年4月发的,到现在才看见,读这个文件可以看到一些具体政策的导向,以及总局是如何把握类似问题的。
文件比较长,捡用得着的看:一、增值税(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字[1998]047号]: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政策路径是:国务院的指示—总局下文(财税字[1998]047号)---再下文,虽然现在的农村电网维护的征收范围与原来的不同了,即征收基础扩大了,原来是只对农村,现在城乡一并,只要符合政策目标,并且专款专用,就不征税。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企业在分不清楚有的固定资产能不能抵扣时,可以查找《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如果能查到,就可以抵扣,当然还要考虑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比如:小轿车等}铁塔、线杆的编码:284101-0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8946067/n8951129/n94 34007.files/n9265063.xls(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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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电力企业增值税 【颁布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市国税函﹝2004﹞33号 【发文日期】2004-02-03 【实施时间】2004-0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税收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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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4﹞125号
【发文日期】2004-06-15
【实施时间】2004-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4]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5.27
•【文号】国税函[2004]680号
•【施行日期】2004.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
在该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计价格[1999]1153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53号1999年8月31日)陕西省物价局、电力局,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陕西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分别核定为:蒲城电厂每千瓦时0.33元,李家峡电厂每千瓦时0.294元,神木电厂每千瓦时0.34元,宝鸡第二发电厂每千瓦时0.33元,新力有限公司(白水电厂)每千瓦时0.33元。
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二、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钱(分别为新机1.43分钱,电厂送出工程1.33分钱,西北电网陕西段联络线0.1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
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
根据陕西省的意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为每千瓦时0.6分钱,居民、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每千瓦时2分钱,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12.09
•【文号】国税函[1998]748号
•【施行日期】1998.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
(1998年12月9日国税函〔1998〕748
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
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8.17
•【文号】国税函[1999]559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59号1999年8月17
日)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结束——。
转发《关于对省电力局所属企业2000年度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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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省电力局所属企业2000年度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用进行核实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供电企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01﹞16号
【发文日期】2001-02-06
【实施时间】2001-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省局苏国税发[2001]35号《关于对省电力局所属企业2000年度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用进行核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将供电企业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情况也作为核实重点之一,检查企业的执行范围和标准、核算方法及发票开具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电力企业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及价外费用核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请于3
月30日前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凡企业申报数与核实数有差异的,应另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与《统计表》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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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收入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函﹝2004﹞323号 【发文日期】2004-06-21 【实施时间】2004-06-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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