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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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皖审综[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皖审综〔2006〕53号)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修订后的《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0月2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审计法》和《条例》的颁布,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狠抓贯彻落实是审计工作中更为重要的一件大事。

2006年是贯彻《条例》的开局之年,省厅机关在贯彻《条例》工作中开好头、起好步,对推动全省审计机关贯彻落实《条例》具有示范引路作用。

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贯彻落实《审计法》,首先要学习培训好,准确理解修订的内容。

要以处室为单位认真学习,在此基础上于4月份举办一次《审计法》专题讲座,请审计署法制司领导来皖授课。

编印《〈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释义》,帮助审计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尽快掌握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正文:----------------------------------------------------------------------------------------------------------------------------------------------------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金融机构;(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和财政支持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14]113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4)(财金〔2014〕113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8月11日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皖财金〔2020〕1462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属金融企业: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15日附件: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金融企业指由省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省属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列入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省委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金融企业自然列入省属金融企业名录。

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作为,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推动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审计、履职尽责。

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揭示问题,反映矛盾,防范风险,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基石和保障作用。

——改革创新、完善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不断健全审计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3.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

围绕财税体制改革,科学确定审计重点,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以及税收征管情况每年进行审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部门、单位至少3年内轮审一遍,一般部门、单位至少5年内轮审一遍,实现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和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全覆盖审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号)《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已经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三章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四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五章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第六章地方金融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发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非法集资处置责任。

《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安徽省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安徽省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

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资办),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7人以下。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派出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临时聘请工作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1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根据审计署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和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参与大案要案审计查证。

(三)转变的职能将省审计厅派驻省直部门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1986年5月1日皖政[1986]27号)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我省的审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被审计单位要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转移帐证、掩盖真情。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不得敷衍、推诿、抵制不办。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应按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

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三、应上缴国家的违纪款项,由审计机关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收缴。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要求的期限上缴。

拒绝上缴和逾期不缴的,由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扣缴,银行应予办理。

审计机关对收缴的违纪款项,应按财政收入缴库的有关规定,定期办理缴库手续。

四、当前,审计工作要以维护财经纪律为重点,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要推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调离时实行审计公证、对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的做法。

五、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溢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场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场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场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场审计工作,提高现场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现场审计是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实地检查,通过查阅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审查各种业务和财务资料、传票,调查取证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其合法稳健经营,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审计方式.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级审计部门开展的各类现场审计.第四条现场审计按范围和内容划分,可分为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按审计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和突击审计;按连续性分类,可分为序时审计、后续审计和再审计。

行社审计部门应根据基层行社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确定审计间隔期间,对辖内基层行社定期进行序时性全面审计。

一般营业网点的序时审计,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内控较薄弱或风险较高的,可适当提高审计频率.审计期间原则上为上次序时审计退场日至本次序时审计进场日,必要时可向前追溯。

对辖区内容易出现问题或已经出现问题的业务,以及对经营活动影响大的业务或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应围绕经营的合法性、操作的合规性、内控的有效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以及监管要求组织开展现场审计,根据审计的目的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业务特点确定具体审计内容。

第六条现场审计程序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和审计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突击审计可适当简化程序。

在实施现场审计时,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规模、经营范围、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内控状况,选择相应的审计程序。

第七条审计部门实施现场审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应自觉接受现场审计,并为现场审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拒绝、阻挠审计。

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03•【字号】皖政[1998]27号•【施行日期】1998.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8]27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是落实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理财、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国有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各级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既各司其职,又避免重复监督的要求,做好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把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理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企业财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三)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业财务实施统一监督。

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财务监督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职能。

2、原省人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3、原省人行承担的对彩票发行的监督职能。

4、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8、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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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包括:
(一)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的审计监督;(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家
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财政隶属关系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
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信用
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县级联合社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地方金融机构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审计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
进行审计,但是对已经审计的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落实国家制定的金融政策;
(二)有利于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地方财政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现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资产形成、运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各项负债形成、偿还、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但是,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应当实施专项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可以要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与其财务收支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计划的批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四)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的制度与办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
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
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

审计机关发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或者有不当之处的,应当提出纠正和完善的建议;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不
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时,应当按照授权要求办理。

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机构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的,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的,审计
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地方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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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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